第四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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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5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628-6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民事审判历经变革,从民国到现代,案件类型多样,离婚、房屋纠纷案占比较高。
关键词: 宁海县 民事审判 房屋纠纷

内容

民国18年(1929),民事案件始由法院民事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审理,分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结案。民国36年,宁海地方法院受理民事调解案125件,终结112件,其中调解成立11件,调解不成立101件。同年审结民事案件中,买卖、租赁、借贷、所有权、典权、婚姻6类案件261件,占70%。据《宁海县社会病态调查》载:民国32~35年离婚案387件,由男方不规正引起离婚42件,男方另有他爱提出离婚80件,夫妻不和男方提出离婚225件,男方遗弃女方提出离婚18件,因女方生死不明离婚7件;女方因男方被征入伍提出离婚5件,女方不规正要离婚10件。由男方提出离婚372件,占总离婚案的96%之多,女方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操用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不少案在未查明事实情况推定下判,以致错案时有发生。
  建国初,司法干部携卷下乡,查明事实,就地审判。其时,以婚姻案为多,次为债务、租佃、土地所有权、房屋典当、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1952年,组成巡回审判小组下乡巡回审判,当年办结各类民事案件890件,为建国以后结案最多的一年。1958~1960年,对财产权益纠纷的审理有所忽视。1961年后重视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审判,依靠群众,就地解决,使不少纠纷在萌芽中得到处理,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均有提高。1980年后,民事审判庭全面清理积案,次年审结595件,是1954年以来结案率最高的一年。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1983年案件有所下降,1985年后,又逐渐回升。
  1949~198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037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83%。其中离婚案5470件,占52.7%;房屋纠纷案1387件,占13.36%;赔偿纠纷案991件,占9.5%;债务纠纷案595件,占5.73%;山林、水利纠纷案359件,占3.46%;继承纠纷案206件,占2%;抚、赡养等其他案1371件,占13.2%。
  离婚案居民事案的首位。1953年办结的380件离婚案中,由于包办婚姻引起的180件,占47.4%。1963年办结的231件离婚案,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占80%,而包办婚姻引起的只占20%。深甽、黄坛、城关3个法庭,1981~1986年审结277件离婚案中,因第三者介入79件,占28%;感情不和66件,占23.8%。在第三者介入的79件离婚案中,男方介入26件,女方介入53件。
  房屋纠纷案件较为突出。1950~1956年占7.1%,1957~1965年占12%。80年代,营建私房增多,为宅基、过道、滴水、沥水、通风、采光等争执随之增加。房屋买卖、继承、析产、拆建、典赎、出租引起纷争亦时有发生。1980~1986年办结房屋纠纷案71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21.9%。
  债务案件,1950~1954年办结214件。50年代中期有所下降,1955~1966年仅审结72件。1981年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商品经济发展,债务纠纷迅速上升,尤以集资办厂、经商、购销、借贷、劳动工资、承包工程引起纠纷为多。1986年结案1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24%。
  群众性械斗案件,50~70年代较多,多数事件在萌芽阶段得以处理。少数重大案件,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平息工作外,依法打击为首罪犯。至1986年,共判处重大械斗案件首犯死刑的1人,徒刑38人,劳役4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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