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27-6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历经变革,从民国到现代,审判程序逐步完善,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关键词: 宁海县 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

内容

民国36年(1947),审结刑事案件352件。其中伤害、盗窃、盗匪、烟毒、妨害婚姻等5种案件231件,占65.6%。
  旧时法官坐堂问案,极少现场调查。民国36年6月宁海地方法院对重大盗匪案,判词中竟有“伙同在逃不识姓名之盗匪数人抢劫某某人财产”之模糊语句,案情未清,即判被告死刑和无期徒刑。法官不依法办案,地方豪绅更是仗势欺人。民国28年,南溪乡南溪村(今属三门县)村民之间因赌博发生冲突,一方仗势将对方拉到家中打成重伤,并打死伤者之父。伤者家属具状于宁海地方法院,经检察处验尸调查后向刑事庭提起公诉,定期开庭审理,被告竟仗其姑丈乡长之势拒绝到庭。乡长又授意保长,出钱对死者家属“抚恤”,迫原告撤诉,致使凶手逍遥法外。民国36年12月,民国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对扣以“内乱罪”的政治犯,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审判秘密进行,裁决后不得上诉。
  1949年8月至1950年8月,司法科审判刑事案件,由办案人员独任审判。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及时判处一批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1955年4月起,除受理不需侦察的轻微自诉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处。1958年,成立政法部,改变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实行“一长代三长”(部长代公、检、法三长),“一员代三员”(办案员代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一条龙”大协作办案方法,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打击面。是年判决刑事案785件,为建国以后最高的一年。1964年,贯彻“依靠群众专政,基本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下降到93件,为建国后最少的一年。“文化大革命”中,以“群众办案”代替正常的审判程序,严重干扰了依法审判案件,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1979年10月起,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结束了由党委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1980年后,依法办案制度化。1983年,盗窃、抢劫、凶杀、殴斗、强奸等刑事案件激增,县人民法院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检察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3件。
  1949年7月至198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杀人、纵火、强奸、抢劫、伤害、流氓、妨害婚姻家庭等刑事案,占22.58%;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占15.94%;其他刑事案,占61.48%。
  在刑事审判中,重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1951年,共判处贪污案25件,盗窃案103件,诈骗案31件。1952~1956年,共判处贪污案129件,不法资本家、商人偷漏税收、偷工减料案15件,盗窃公共财物案144件,诈骗案90件。此后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下降。1957~1966年,审结贪污案51件,盗窃案135件,诈骗案62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贪污案8件,盗窃案55件,诈骗案20件。1979年后,一些人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上升。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县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宽严处理大会”,并动员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限期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一些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1982~1986年,共判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209人,其中贪污受贿58人,盗窃公共财物111人,诈骗公款公物10人,投机倒把3人,盗伐、滥伐林木27人,追回赃款赃物计值42.8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