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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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625-6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审判制度历经变革,从民国初期到现代,逐步完善公开审判、陪审、辩护等制度。
关键词: 宁海县 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

内容

民国初期,县知事审理民、刑案件,由承审员、书记官等助理,无陪审制度。县法院或地方法院审理民、刑案件,一般由推事独任审理,行使审判长职权,重大案件由推事3人合议,部分案件由律师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法院职员索贿、受贿、包揽讼事及挟私报复等现象时有发生。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1950年,在镇压反革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中,建立公开审判、陪审、上诉、审批、复核等制度。1954年9月,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制度初步形成制度化、法律化。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各项审判制度恢复施行。1980年1月重建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此后,凡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案件,法院主动复查案件和1983年开始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量刑定罪。
  公开审判 建国初,审判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以公审形式让群众当庭控诉。之后,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1958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冲击,常以大会宣判代替公开审理。1961~1965年恢复公开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以大会宣判取代公开审理。1979年11月2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人民政府会场审理故意纵火一案,为《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首次公开审判。1980年,公开审理22件,占应实行公开审判案件的71%。1981~1986年,审结的民、刑事案件,凡法律规定应予公开审判的均实行公开审判。
  陪审、合议 建国初,由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农会、妇女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陪审、评议案件。1954年春,人民陪审员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计64名。此后,除一般性民事、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县法庭曾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制,每期2人,时间半个月。1956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80人,1957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82人。1963~1964年应陪审的116件刑事案件,陪审、合议的70件,占60.3%。1979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各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09人。嗣后,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应由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的全部实行陪审、合议。1984年有人民陪审员111人,其中妇女8人。
  辩护、回避 1955年始,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时,均向被告人交待有权提出申请回避和辩护。当年办结的378件刑事案件中,被告指定辩护的有159人。1956年,由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辩护15件。1957年后,辩护制度一度受到错误批判而取消。80年代以来,依法严格执行辩护、回避制度。1980~1986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252件由辩护人参加辩护,其中律师辩护225件。民事案件中,个别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由院长决定调换审判人员审理。
  上诉、复核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依法实行上诉、复核制度。1954年后,按《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1963年,对县法院判决不服而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3件,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2件,部分改判1件。至1965年,对县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民事案件38件,宁波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撤诉7件,维持原判28件,改判3件。1980年起,实施《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上诉、复核制度。是年至1986年,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而上诉,经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138件,审理后维持原判104件,发回重审10件,作部分改判21件,全部改判3件。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7件,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4件,作部分改判3件。同一时期,上诉的民事案件33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撤诉24件,维持原判148件,部分改判43件,调解结案82件,全部改判16件,发回重审26件。
  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调解指诉讼调解,是一种经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50年代审理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从”方针。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79年后,重新确认调解制度,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1973~1981年,审结民事案件2136件,调解结案1386件,占64.8%,其中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3.7%。1982年10月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改“调解为主”为“着重调解”,调解与判决结案相辅相成。1983~1986年,审结民事案件2144件中,调解结案1425件,占66.5%。其中离婚案件532件,调解结案332件,占62.4%。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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