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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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5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8
页码: 624-6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法院历经变革,审判制度逐步完善,涵盖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及案件执行与复查。
关键词: 宁海县 审判制度 刑事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法院为审判机关。民国元年(1912),宁海属第六地方法院(台州)管辖。县知事兼执法长,设承审员协助。凡不服初审者,向高等审判厅或分厅、地方审判厅上诉。民国2年,县公署内设审检所,以佐知事审案。民国18年10月,成立宁海县法院,下分审、检两部。检部即检察处。审部设院长1人,并置推事、候补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含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录事、庭丁、公役等人员。法院成立后,即向县政府接收审理刑、民事未结案件。此后,县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民国24年7月,县法院改组为宁海地方法院。原审部下设民庭、刑庭、民事执行庭、民事调解庭、书记官室、公证处、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抗战期间,宁海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案件的上诉,划归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台州)管辖。抗战胜利后,乃归第三分院(后改称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管辖。民国27~34年,县政府曾设军法室,由县长兼任军法室主任,另配军法承审员,执行审判军事、盗匪、烟毒、汉奸、贪污等特种刑事案件。
  1949年8月15日,建立宁海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行使由县长负责的司法审判权。1950年10月1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建立,下设秘书室和审判庭。1951年3月,为适应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县人民政府奉命建立执行人民民主专政之特别法庭——县人民法庭,各区设分庭。土改、镇反结束,随之撤销。1953年10月,各区设普选法庭,审理普选案件。次年春,普选结束,随即撤销。1954年1月,县人民法院设第一、第二、第三巡回法庭。3月设人民接待室。1955年6月,县法院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1958年,先后建立力洋、梅林(后改称桥头胡)、岔路人民法庭。1968年4月实行军管。1971年8月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下设审案办公室,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同时恢复力洋、梅林、岔路人民法庭。1979年12月,先后增设一市、深甽、长街、黄坛、城关人民法庭。1982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8月,建立执行庭。1986年底,法院有工作人员71名。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民国初期,县知事审理民、刑案件,由承审员、书记官等助理,无陪审制度。县法院或地方法院审理民、刑案件,一般由推事独任审理,行使审判长职权,重大案件由推事3人合议,部分案件由律师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法院职员索贿、受贿、包揽讼事及挟私报复等现象时有发生。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1950年,在镇压反革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中,建立公开审判、陪审、上诉、审批、复核等制度。1954年9月,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制度初步形成制度化、法律化。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各项审判制度恢复施行。1980年1月重建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此后,凡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案件,法院主动复查案件和1983年开始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量刑定罪。
  公开审判 建国初,审判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以公审形式让群众当庭控诉。之后,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1958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冲击,常以大会宣判代替公开审理。1961~1965年恢复公开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以大会宣判取代公开审理。1979年11月2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人民政府会场审理故意纵火一案,为《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首次公开审判。1980年,公开审理22件,占应实行公开审判案件的71%。1981~1986年,审结的民、刑事案件,凡法律规定应予公开审判的均实行公开审判。
  陪审、合议 建国初,由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农会、妇女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陪审、评议案件。1954年春,人民陪审员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计64名。此后,除一般性民事、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县法庭曾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制,每期2人,时间半个月。1956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80人,1957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82人。1963~1964年应陪审的116件刑事案件,陪审、合议的70件,占60.3%。1979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各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09人。嗣后,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应由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的全部实行陪审、合议。1984年有人民陪审员111人,其中妇女8人。
  辩护、回避 1955年始,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时,均向被告人交待有权提出申请回避和辩护。当年办结的378件刑事案件中,被告指定辩护的有159人。1956年,由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辩护15件。1957年后,辩护制度一度受到错误批判而取消。80年代以来,依法严格执行辩护、回避制度。1980~1986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252件由辩护人参加辩护,其中律师辩护225件。民事案件中,个别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由院长决定调换审判人员审理。
  上诉、复核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依法实行上诉、复核制度。1954年后,按《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1963年,对县法院判决不服而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3件,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2件,部分改判1件。至1965年,对县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民事案件38件,宁波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撤诉7件,维持原判28件,改判3件。1980年起,实施《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上诉、复核制度。是年至1986年,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而上诉,经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138件,审理后维持原判104件,发回重审10件,作部分改判21件,全部改判3件。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7件,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4件,作部分改判3件。同一时期,上诉的民事案件33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撤诉24件,维持原判148件,部分改判43件,调解结案82件,全部改判16件,发回重审26件。
  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调解指诉讼调解,是一种经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50年代审理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从”方针。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79年后,重新确认调解制度,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1973~1981年,审结民事案件2136件,调解结案1386件,占64.8%,其中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3.7%。1982年10月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改“调解为主”为“着重调解”,调解与判决结案相辅相成。1983~1986年,审结民事案件2144件中,调解结案1425件,占66.5%。其中离婚案件532件,调解结案332件,占62.4%。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民国36年(1947),审结刑事案件352件。其中伤害、盗窃、盗匪、烟毒、妨害婚姻等5种案件231件,占65.6%。
  旧时法官坐堂问案,极少现场调查。民国36年6月宁海地方法院对重大盗匪案,判词中竟有“伙同在逃不识姓名之盗匪数人抢劫某某人财产”之模糊语句,案情未清,即判被告死刑和无期徒刑。法官不依法办案,地方豪绅更是仗势欺人。民国28年,南溪乡南溪村(今属三门县)村民之间因赌博发生冲突,一方仗势将对方拉到家中打成重伤,并打死伤者之父。伤者家属具状于宁海地方法院,经检察处验尸调查后向刑事庭提起公诉,定期开庭审理,被告竟仗其姑丈乡长之势拒绝到庭。乡长又授意保长,出钱对死者家属“抚恤”,迫原告撤诉,致使凶手逍遥法外。民国36年12月,民国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对扣以“内乱罪”的政治犯,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审判秘密进行,裁决后不得上诉。
  1949年8月至1950年8月,司法科审判刑事案件,由办案人员独任审判。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及时判处一批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1955年4月起,除受理不需侦察的轻微自诉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处。1958年,成立政法部,改变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实行“一长代三长”(部长代公、检、法三长),“一员代三员”(办案员代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一条龙”大协作办案方法,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打击面。是年判决刑事案785件,为建国以后最高的一年。1964年,贯彻“依靠群众专政,基本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下降到93件,为建国后最少的一年。“文化大革命”中,以“群众办案”代替正常的审判程序,严重干扰了依法审判案件,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1979年10月起,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结束了由党委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1980年后,依法办案制度化。1983年,盗窃、抢劫、凶杀、殴斗、强奸等刑事案件激增,县人民法院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检察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3件。
  1949年7月至198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杀人、纵火、强奸、抢劫、伤害、流氓、妨害婚姻家庭等刑事案,占22.58%;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占15.94%;其他刑事案,占61.48%。
  在刑事审判中,重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1951年,共判处贪污案25件,盗窃案103件,诈骗案31件。1952~1956年,共判处贪污案129件,不法资本家、商人偷漏税收、偷工减料案15件,盗窃公共财物案144件,诈骗案90件。此后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下降。1957~1966年,审结贪污案51件,盗窃案135件,诈骗案62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贪污案8件,盗窃案55件,诈骗案20件。1979年后,一些人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上升。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县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宽严处理大会”,并动员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限期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一些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1982~1986年,共判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209人,其中贪污受贿58人,盗窃公共财物111人,诈骗公款公物10人,投机倒把3人,盗伐、滥伐林木27人,追回赃款赃物计值42.83万元。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民国18年(1929),民事案件始由法院民事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审理,分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结案。民国36年,宁海地方法院受理民事调解案125件,终结112件,其中调解成立11件,调解不成立101件。同年审结民事案件中,买卖、租赁、借贷、所有权、典权、婚姻6类案件261件,占70%。据《宁海县社会病态调查》载:民国32~35年离婚案387件,由男方不规正引起离婚42件,男方另有他爱提出离婚80件,夫妻不和男方提出离婚225件,男方遗弃女方提出离婚18件,因女方生死不明离婚7件;女方因男方被征入伍提出离婚5件,女方不规正要离婚10件。由男方提出离婚372件,占总离婚案的96%之多,女方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操用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不少案在未查明事实情况推定下判,以致错案时有发生。
  建国初,司法干部携卷下乡,查明事实,就地审判。其时,以婚姻案为多,次为债务、租佃、土地所有权、房屋典当、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1952年,组成巡回审判小组下乡巡回审判,当年办结各类民事案件890件,为建国以后结案最多的一年。1958~1960年,对财产权益纠纷的审理有所忽视。1961年后重视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审判,依靠群众,就地解决,使不少纠纷在萌芽中得到处理,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均有提高。1980年后,民事审判庭全面清理积案,次年审结595件,是1954年以来结案率最高的一年。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1983年案件有所下降,1985年后,又逐渐回升。
  1949~198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037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83%。其中离婚案5470件,占52.7%;房屋纠纷案1387件,占13.36%;赔偿纠纷案991件,占9.5%;债务纠纷案595件,占5.73%;山林、水利纠纷案359件,占3.46%;继承纠纷案206件,占2%;抚、赡养等其他案1371件,占13.2%。
  离婚案居民事案的首位。1953年办结的380件离婚案中,由于包办婚姻引起的180件,占47.4%。1963年办结的231件离婚案,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占80%,而包办婚姻引起的只占20%。深甽、黄坛、城关3个法庭,1981~1986年审结277件离婚案中,因第三者介入79件,占28%;感情不和66件,占23.8%。在第三者介入的79件离婚案中,男方介入26件,女方介入53件。
  房屋纠纷案件较为突出。1950~1956年占7.1%,1957~1965年占12%。80年代,营建私房增多,为宅基、过道、滴水、沥水、通风、采光等争执随之增加。房屋买卖、继承、析产、拆建、典赎、出租引起纷争亦时有发生。1980~1986年办结房屋纠纷案71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21.9%。
  债务案件,1950~1954年办结214件。50年代中期有所下降,1955~1966年仅审结72件。1981年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商品经济发展,债务纠纷迅速上升,尤以集资办厂、经商、购销、借贷、劳动工资、承包工程引起纠纷为多。1986年结案1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24%。
  群众性械斗案件,50~70年代较多,多数事件在萌芽阶段得以处理。少数重大案件,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平息工作外,依法打击为首罪犯。至1986年,共判处重大械斗案件首犯死刑的1人,徒刑38人,劳役4人。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78年后,逐步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政策,商品经济发展,交往扩大,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尤以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较为突出。1982年3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专司此类案件。
  1982~1986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466件。其中属于购销合同纠纷案321件,占68.8%;企业经济纠纷案103件,占22.2%;农村承包责任制纠纷案26件,占5.6%;税收、工程承包纠纷案16件,占3.4%。总诉讼标的684.9万元。对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经济产生积极效果。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2年10月,为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县法院组织人员在岔路法庭辖区内进行案件执行试点工作,一星期内共执行1973年以来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案件22件。至年底,全县共执行115件。1983年执行126件,占应执行数78.2%。1984年8月,正式成立执行庭。1984~1986年,执行民事案件722件,占应执行数84.94%;执行经济案件82件,占应执行数38%。
  第七节 案件复查
  案件复查,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纠正。1953年改判3件。1956年重点复查反革命案件64件,其他刑事案件11件,改判、纠正错案10件。同年10月,成立县清案五人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10月所判的反革命案件进行阅卷、检查、评议,发现冤案18件,错案54件,轻罪重判14件,重罪轻判1件,均及时作了改判、纠正。1961年,对公社化中以破坏“三面红旗”定罪的案件及“改造落后队”中定罪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发现有错案30件,轻罪重判16件,重罪轻判2件,全部作了改判、纠正。1962年配合检察机关,复查自1958年以来审判的刑事案件,发现错判14人,重罪轻判21人,部分事实不清而下判8人,均作了纠正。
  1979年2月,成立复查小组,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遭罪的“三类”案件15件,12件宣告无罪。为刘少奇鸣不平而遭罪的12件19人,全部宣告无罪。至1980年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97件114人,改判纠正75件92人;普通刑事案件359件398人,改判纠正38件42人。1981年上半年,全面复查1977年、1978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改判纠正25件25人;复查在押犯申诉案10件,改判减刑1件,维持原判9件。1981~1986年,复查历史申诉案件483件,部分改判纠正。并对平反纠正当事人或家属恢复名誉,有的给予经济补助,作了妥善处理。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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