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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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4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621-6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历经变革,负责刑事、经济、法纪、监所和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年(1929),县法院建立后,内设检察处,此为专司检察机关之始。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名,检察官(候补检察官、学习检察官)1~2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1~3名;检验员(旧称仵作)1名,录事若干名;法警长1名,法警8~11名。自民国18年11月至38年5月,共历8任首席检察官。
  1951年12月,成立宁海县人民检察署。1953年3月,检察署撤销,其职权由公安局代行。1955年4月,正式成立宁海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宁海并入象山县,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县设立政法部。1959年4月撤销政法部,恢复检察院。1968年4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检察工作纳入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1973年4月,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工作。1978年9月,重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分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6年,有检察干部43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包括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等内容。通过检察,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
  建国初,刑事检察主要是配合当时中心工作,运用人民民主专政手段,发动群众参加“三反”、“五反”,检举不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公安机关的逮捕、释放及法院的判决有不当的提出纠正。1955年4月,开始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主持公诉等工作,逐步开展法律监督职能。1956年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一件反革命案,被告经审查因证据不足而释放。此后,对公安机关提请捕办的案件,均认真复核,依法审批。1983年3月至1986年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集中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七方面的犯罪分子。其中1983年批捕的犯罪分子中,七类案犯占65%。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由检察部门直接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有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及挪用救济款物等。
  50年代初期,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发动群众,检举查处偷税漏税和干部的贪污行为。1952年,检察机关设检举箱,动员群众检举揭发。仅据3个月统计,收到并查处经济案件检举信600余件,其中检举干部贪污近500件,检举私商偷税漏税100余件。合作化时期,经济检察涉及范围较广,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破坏农业合作化、侵犯公共财产、妨害经济管理等方面案件。其检察方式主要依靠发案单位力量,组织侦查。1956年9月,院内成立侦查组,受理各种经济案件63件,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8件。1961~1965年,受理经济案件24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3件,移送有关单位作行政处分8件。1965年,查实古渡乡信用社主任贪污公款3000元,是当年最大的贪污案。1982年2月,经济检察科直接受理经济案件61件93人,立案侦查18件2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2件17人,免予起诉6件6人。1980~1986年,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105件143人。其中贪污案60件80人,受贿案8件9人,盗伐滥伐森林案35件52人;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9件14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木材270余立方米。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
  1955年,重点检察工矿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违法行为,曾办理2件要求纠正案。1961~1965年,主要办理党政机关内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1979年开始办理法纪案件,当年查处刑讯逼供案2件,报复陷害案1件。
  1980年,设法纪检察科,受理法纪案件36件,立案侦查3件,提起公诉2件。1981年受理15件,立案侦查2件,提起公诉1件。1982~1986年,共受理法纪案50件,立案侦查16件29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负有司法和行政监督的责任。
  1952年2月、12月,县检察署两次对县看守所进行检查。1956年5月检查时,发现有无证关押、超期关押、久羁不审等问题。在1963年3月一次检查中,发现有关押4年以上的未决犯1名,2年以上未决犯2名。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6月30日至7月2日对看守所进行检察,发现在押犯中有12名久羁未决。以上均依法及时作了纠正。1980年,检察院确定1名干部专管监所检察工作,是年监所检察32次。1981年,定期监所检察42次,不定期检察84次。1982年监所检察科建立后,实行每周检察3~4次,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清监,加强在押犯的教育。对实施监外执行的罪犯亦作检察。1983年,在监所检察中,查处在押犯逃脱案2件2人,狱霸侮辱案1件1人,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罪犯增判了刑期。1986年,发现被假释、保外就医的23名监外执行人犯,有18人管理措施不落实,均作纠正。对其中1名已失去保外就医条件的建议收监,1名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行犯罪的决定收捕。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1952年,县检察署处理申诉、来信600余件,按规定作了自办或转办。之后,处理申诉来信每年不少于200件。1962~196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21件(次),其中检举反革命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95件,控告干部非法侵犯人权或贪污85件,不服司法机关处理而申诉34件。县检察院自行查处的59件,其中平反冤案1件,查处后逮捕法办的4件4人。1978年设立控告申诉(信访)室,平均每年受理信访约600件(次),除自办外,其余依“归口处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1982年12月建立检察长接待制度,规定每月的十日为“接待日”,由检察长亲自接待来访群众。1986年,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对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29件老案,依法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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