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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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537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23
页码: 611-6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司法机构历经变革,现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家组成。
关键词: 宁海县 司法机构 公安局

内容

历代司法大权由县行政长官统揽。明、清时,由知县审案,主簿、典史佐理。清宣统元年(1909)始设警察机构。民国前期,仍由知事、县长兼执法长,设承审员协助。民国18年(1929)建立宁海县法院(后改称地方法院),并在法院内设检察处,此为专司审判和检察机构之始。
  解放初,相继成立宁海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司法科(后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院)。是时,“司法”实指此三家机构。
  由于政治体制的变革,建国后司法机构时有撤并。人民公社化时期,一度设立县政法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对外仍保留三家名称。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管组。1971年8月撤销军管组,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为当时执法机构。1973年人民法院、公安局相继恢复,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7月,成立宁海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以及管理、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至此,司法机构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家,人员充实,法制工作更加完善。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机构 清宣统元年(1909),县始设警察所。民国元年(1912),废清制,改警察所为警察事务所,有警长3人,警员30人。下设长亭、海游、五市街分所,各配警长1人(海游2人),警员10人。不久,仍称警察所,址霞楼庙(在今县前街)。民国19年,改名宁海县公安局。民国23年,长亭设公安分局。全县有警员56人,义警制警员40人。次年6月,改局为科,称第三科,下属单位改称派出所。城区、长亭、海游、桑洲,梅林分别称第一、二、三、四、五派出所。民国26年,撤科改局,称宁海县警察局,下属单位改称分驻所。民国30年,县建警察队,改长街分驻所为警察所,增设西店分驻所。全县计警员64人。次年,宁海定为二等局,警察增至120人。全县按行政区设置,有正学、文正、拱台、新宁、黄墩5个警察所。民国32年,升为一等局,局设总务、行政、司法3科,警察队1个。有科长3人,科员3人,督察长1人,督察员2人,巡官2人。是年,拱台仍设警察所,其他均改分驻所,增设长街、西店两处防空监视哨。时有警察278人,乡镇义务警察356人,警察经费占全县财政支出的7%。民国36年,警察局下设黄墩、新宁、文正、桑洲警察分所,西店分驻所。
  建国后机构 1949年2月,处于游击区的第七办事处有专职公安人员,负责侦察、审问、查处群众告状之事等。
  1949年7月宁海解放后,当即成立宁海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各区驻公安干事(后改特派员)。1950年县局设一股(政保)、二股(治安)、三股(审讯)和秘书股。1954年6月18日,改称宁海县公安局,增设政治协理室。1958年10月,宁海并入象山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机关合署办公,设立象山县政法部,下设秘书、政保、审判组,对外仍保留三家名称。分设宁海、丹城、石浦公安分局。1959年4月撤销政法部,恢复公、检、法三家机构。1961年10月,恢复宁海县建制,重新成立宁海县公安局。1965年底,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及政治教导员。下设城关、长街、岔路、深甽、一市、力洋、梅林7个派出所。1968年4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成立军管组。1971年8月,撤销军管组,宁海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为当时执法机构。下设秘书、政保、治安、审案4个办公室。1973年4月23日,撤销人民保卫组,恢复宁海县公安局,下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检察股和看守所。1978~1979年相继增设刑侦股(旋改刑侦队)、内保股,撤销检察股。1984年股改科,设秘书、政工、政保、内保、治安、预审、消防7科。并有刑侦队和看守、拘役、收审、拘留所,以及城关、岔路、黄坛、桑洲、一市、长街、力洋、茶院、桥头胡、西店、深甽11个派出所。
  第二节 清查、镇压反革命
  宁海一解放,县人民政府就勒令反动党、团、特及其所属组织机构停止一切活动,并立即解散。1950年11~12月中旬,县公安局集中90名反动党、团、特主要骨干分子举办思想改造训练班,促使分化瓦解,争取多数。同年12月中旬,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明令反动党、团、军、政、警、宪、特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在城关设总登记处,黄坛、梅林、前童、力洋设登记分处。历时20余天,共办理登记1547人,其中反动党团骨干635人,国民党军队少校以上军官262人,国民党政府乡保长以上343人,特务、土匪287人,其他20人。并收缴各种反动证件及物资7067件。
  解放初期,一些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共反人民立场,互相勾结,制造谣言,抢劫烧杀,残害干部群众,妄图颠覆无产阶级政权。1949年7月21日,解放军4名战士在高湖岛遭匪伏击,全部牺牲。同日,一股土匪窜入榧坑村,劫耕牛20头,焚民房88间,并烧死村民1人。同年8月27日,中共深甽区委干部董作耀被匪杀害。此后,杀害干部、群众事件接连发生。大佳何应家1民兵,东仓赖家村农会长和2名民兵,以及黄坛关西村王顺茂一家4口,均先后被杀害。镇压反革命已成为当时宁海县人民的迫切要求。根据政务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于1950年11月成立县保卫委员会,分三个阶段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3年6月结束。“镇反”运动贯彻宽、严结合的政策,对罪大恶极而又抗拒交待的反革命分子实行坚决镇压,对一般的反革命分子给予应得的处理,对胁从者教育后释放,有功者给予奖励。运动中破获了一些重大的反革命案件,缴获一批枪支、弹药。经过镇压反革命,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巩固了人民政权。
  第三节 取缔反动会道门
  宁海有皇极教、一贯道、同善社、无为教、中教道义会5种反动会道门。其组织遍布县内38个乡镇。入教人数计7000余人。解放初,其道首勾结或组织土匪,并利用扶乩、念咒等封建迷信活动,造谣惑众,扰乱治安,或公开或隐蔽进行反革命活动。1952年10月,成立县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部,区设指挥小组。贯彻“打击首恶,登记首要,发动自觉退道”的方针政策,在城关、梅林、岔路、力洋分设登记处。全县组织4765人的宣传队伍,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受教育23.37万人次。同时,召开控诉、宣判大会,揭露道首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罪行,多数道徒幡然悔悟,自觉退道。至1953年初,共查出反动会道门坛堂118处,其中一贯道66处,皇极教34处,同善社5处,无为教11处,中教道义会2处。查清并登记道首343名,其中一贯道147名,皇极教144名,同善社40名,无为教11名,中教道义会1名。办理退道的道徒共7453名。依法惩处了37名罪行严重的道首。
  〔附〕 宁海反动会道门简介
  皇极教 民国28年(1939)传入宁海,形成“明珠堂”、“皇极堂”、“五义堂”3派。明珠堂堂主戴德高,在宁海、奉化交界之飞龙山建佛堂。1950年3月,匪首何子敬(化名贺平)等为首组织“浙江忠义反共救国军”,戴被委为副司令,进行反革命活动。皇极堂址在前童大溪王永福庵。宁海解放时,该堂头子为首组织“国防部反共突击纵队第四支队”,妄图策动叛乱。五义堂在黄鳝坑建立佛堂。该堂头子自称“主公法王”,分封道徒,提出“保皇登基”,并勾结反动势力,进行反革命活动。
  一贯道 民国32年传入宁海,后形成“基础”、“金光”、“宝光”3系。解放初,一贯道道首一面组织“独立营”,进行反人民活动,一面制造谣言,扰乱人心。并订立攻守同盟,结成“同生同死愿”,妄称度过“非常时期”,伺机再起。
  同善社 民国9年传入宁海,后在县内设3堂2处,即城关“本性堂”、桥头胡“率性堂”、岔路“至善堂”,以及璜溪口、茶院2个办事处。解放前夕,县内同善社秉承上海同善社旨意,造谣“就要打世界大战,出现五鬼闹中华局面”。并于1949年7~12月在城关东门外竖黑幡,做道场,所谓“以黑幡代表水,将共产党比作火,用水攻火,以克共产党”,蛊惑人心。在桥头胡、璜溪口设坛,求神兵消灭共产党。并将步枪2支、手枪1支、金戒指7只等资助匪首洪乃良。
  无为教 何时传入宁海不详。在县内设坛堂11处。宁海解放后,无为教散布谣言,破坏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运动。窝藏不法地主、土匪恶霸,并资助他们外逃。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前夕,道首施行应变计,将无为教隐藏并入佛教会。取缔反动会道门时,将其从佛教会中析出,予以取缔。
  中教道义会 民国37年,由宁波传入宁海。先后在大里清潭半山庵、长洋浪峰庵设堂。自称信奉“地母娘娘”,“汇儒、释、道三教”。入教者多为妇女。该教为反动势力所控制,宁波分会董事长即是鄞县保安大队长。解放后,该教骨干分子参与组织反革命组织“义勇军”。
  第四节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后,曾几次发动群众,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55年,根据中央关于集中搜捕刑事罪犯的指示,县政法机关集中力量,对刑事罪犯进行打击。1959年,开展“侦破战役”,集中一段时间,破获一批刑事犯罪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破坏,刑事犯罪案件上升。80年代初,一些人结成流氓团伙,寻衅殴斗,敲榨勒索,盗窃拐骗,侮辱妇女,危害社会治安。1983年8月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公安、检察、法院密切配合,分三个阶段进行,依法捕判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并处决了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过几次打击和深挖,摧毁一些犯罪团伙,捅掉一些罪犯分子的活动据点,缴获各种杀人凶器、作案工具和赃物、赃款,计值20万余元。使犯罪分子得到震慑,1985年的刑事发案数,比1983年下降39.5%,社会治安大为好转。
  第五节 治安管理
  治保组织 1951年9月,在竹口乡进行建立治保委员会和村治保小组试点工作,年底在全县推开。1952年4月,召开县第一次治保会议。1953年,建立乡治保委员会97个,村治保小组393个,成员1377名。1955年4月,开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建立治保组织。1956年,有治保小组154个,成员1369名。1962年,有公社治保组织27个,人员316名;大队治保组织511个,人员842名。1985年3月,在梅林镇试行治安承包责任制,5月全面开展。1986年底,全县行政村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888个,乡镇企业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419个,并分别落实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当年,全县刑事案件发案数比上年下降15%;有89个单位达到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事故、无职工犯罪的“三无”单位。
  户籍管理 宋时,户籍管理行“三保法”,十家为一保,十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明、清时建立户口保甲制,设地保。民国30年(1941),乡(镇)设专职户籍干事,建户口册,定每年4月1日为“户口标准日”。民国38年春,国民党87军退驻宁海,驻地每保驻一军人,任指导员,推行“联保连坐法”,一人出事,联保皆坐,以执行国民党“剿共、戡乱”之政策。
  解放后,各区(镇)配民政干事兼管户籍。1951年后,各乡(镇)逐步建户口册,城关镇按户发放户口簿。1956年起,城镇户口由派出所管理,农村由乡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集体户口。并开始办理出生、死亡和迁移等户口变动登记。1983年9月,城关镇开始执行暂住户口申报管理制度。1985年,对经批准在城关办厂、经商的农户人员有计划地落实自理口粮户籍,旋因限于承受能力,停止办理。
  查禁烟毒、赌博 民国时期,吸毒、赌博遍及城乡,危害人民。官商勾结,贩卖毒品,走私牟利,亦十分猖獗。民国21年,县长唐天森包庇种植罂粟者,案发后,畏罪潜逃,被省保安处通缉。驻宁海国民党军队某部营长包庇烟毒犯,被处决。民国24年5月23日,省派员来南乡一带铲除烟苗。同年6月6日,木峰乡(属今官岭乡)乡长因制造毒品“红丸”被处决。民国30~32年,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烟禁毒,惩办贩毒、吸毒者,缉获烟毒犯15名。同时查禁赌博。但烟毒、赌博之害屡禁不止,未能清除。
  1949年7月16日,成立县清毒委员会。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严禁烟毒赌博布告。次年5月20日,对种植罂粟和私藏、制造、贩卖烟土及吸毒者进行清查登记。至10月15日,先后传询登记毒品犯58名,逮捕25名,判处死缓1名。并缴获鸦片4800余克,“白粉”129克,以及各种烟具183件。从此烟毒杜绝。1986年又发现个别乡村私种罂粟。6月,县公安、卫生等部门在青珠、胡陈等乡铲除罂粟2671株,缴获鸦片20克。随之,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查禁私种罂粟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1951年2月,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馆、剧场、印刷、刻字、铸造、旧货寄售等6个行业,50多家。1963年,增加修钟表、修无线电、照相、修车、汽枪、染坊、废品收购等行业。1985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有旅馆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1986年,全县有旅馆业122家,刻字10家,废旧金属收购3家。这些行业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公安部门检查监督。
  1952年,对私营的爆竹作坊实施管理。次年对爆竹、火药制造单位进行登记,发放证件。1956年,公安、农业、供销社联合加强对氰化物类药物的管理使用,建立用药指导小组,培训农药人员。1984年对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雷管、导火线及土枪、弹药、匕首等凶器全面清查登记、发证,有的收缴。是年,发放爆炸物品供应证250本,危险物品销售证200本,生产许可证3本,贮藏许可证10本,批准爆炸人员680名。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1951年土地改革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实施管制,监督劳动,促使他们改造成为自食自力的新人。1956年10月,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规定,对四类分子进行群众评议、吸收入社等工作。当时吸收为正式社员的2175名,候补社员2489名。1965年,全县成立监督改造小组486个,有监管人员2513人。1979年2月始,对“四类分子”开展评审摘帽,至当年6月底,全县92.8%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至1983年全部摘掉帽子。
  第六节 监所看守
  宋时,设县狱。明代称监,于洪武年间建监于县署前霞楼庙北侧。清初合称监狱,乾隆时改称班房。民国30年(1941)始名看守所,附设监狱,其所址沿用未变,看守所长兼监狱长,有看守人员3~4人(民国后期多至10人)。其职能是对已决犯关押管教,组织作业,看守羁押未决犯。对在押犯日供二餐,营养差,卫生条件劣,患病、死亡者甚多。据民国14年报告称,在押90名人犯中,患各种疾病62人,死亡4人。民国25年12月27日凌晨,在押犯集体越狱,县长李涵夫率警镇压,开枪打死16人,抓回12人。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接管看守所,成立看守班,相继归属县司法科、人民法院。1951年始由县公安局管理。同年成立劳改中队,设桐山农场,作为配合审讯、教育改造在押犯之场所。1953年撤销。之后,看守所皆关押未决犯,已决犯即外解服刑。1968年,收审站、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合署办公。1982年8月,移址县城东门外东冠山新建之看守所。设正、副所长,指导员各1人,公安警察若干人,专司管理工作。
  第七节 消防
  清末,县城建“水龙会”,为县内消防组织之始。有赡田29石,会址设育婴堂,队员50多人,均系自愿参加不计报酬的县城农民及手工业者。每夜8人在妙相寺钟楼瞭望,发现火警即击钟集队赴救。时有铝质水龙1台,各大商号亦有自置水枪备用。民国26年(1937),县府拨款1000元,购水龙3台。民国27年由县警察局负责整顿组织,队员扩至120人。增设花楼庙、妙相寺、钟鼓棚3处水龙点,编为一、二、三分队。镇公所聘请地方热心人士组成缑城镇消防委员会,由商家捐助,并组织义演及队员春节打狮子等活动筹募经费,购置器具,统一服装。民国31年,队员缩编为66名,均为经过多次训练,有一定消防经验者。时,农村仅长街、前童、桥头胡等少数较大的村庄有消防组织,设备简陋。
  建国后,镇人民政府整顿城关镇义务消防队,设3个分队,添置消防器材。1955年,增至10个分队,1个救火车队,共有队员190余名。新添机动水泵2台,人力揿龙5台。60年代,经整顿充实,以妙相寺为总队,分置花楼庙、桃源桥、钟鼓棚、杏树脚、墈头5个分队。1986年,共有队员107名,机动水泵6台,计52.5马力,及其他各种救火器材。
  1972年筹建宁海县消防队。1973年建立职工编制的消防队伍。翌年,改为兵役编制的专业公安消防队。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公安局成立消防科,负责全县消防工作。1986年,公安消防队定员20名,有各类消防车5辆。在火灾预防工作中,建立消防目标化管理单位10个,重点管理单位24个,一般管理单位30个,逐步建成以县公安消防队为中心的分布各区、乡(镇)村、工厂、企业单位的义务消防安全网络。计有农村义务消防队83支,队员1800多人;工厂、企业义务消防队33支,350人。全县有各类消防水龙130多台,各种灭火机3000多只,以及其他配套的防火灭火设备和器材。1974~1986年,县公安消防队共接警出车1300余次,参加火灾扑救450多次。
  〔附〕藩封重大火灾事故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县城大街失火,从山隍堂烧到大米巷口,两侧街屋尽付一炬,损失无计。
  民国2年(1913),县城大街又失火,从市门头烧到牌坊脚。街中“正学坊”被毁,民国8年重建。后跨街建避火墙5道,分名缑西镇护、署东屏藩、三隍保障、司基巩固、牌楼并卫。
  民国24年4月12日,市门头林合兴店屋起火,烧毁市门头两侧,受灾21户,死1人,损失6万余元。
  民国37年12月28日,桃源桥新和兴南货店失火,桃源桥至桶巷两侧全部被焚,损失巨大。
  1952年1月23日,岳井蒋家失火,烧毁楼屋38间,平屋3间,茅屋56间,受灾33户。
  1954年1月14日,竹林乡七宝村失火,焚楼屋87间,平屋7间,伤12人。
  1954年3月27日,亭头乡山陈村失火,焚楼屋24.5间,平屋19间,茅屋82间,受灾36户,死4人,伤7人。
  1955年1月17日,东岙乡第五村失火,焚楼屋50间,平屋13间,茅屋28间,受灾33户。
  1957年9月19日,黄坛乡关西村安山山林失火,被焚300多亩,损失大小树木10余万株。
  1961年3月29日,胡陈公社国叶生产队山林失火,被焚1000余亩。
  1961年3月31日,长街龙浦大队因小孩玩火起火,焚平屋67间,受灾22户,损失3万余元。
  1962年5月31日,麻岙公社山后大队失火,焚屋105间,受灾48户,损失7.2万元。
  1963年10月2日,大里公社金岙大队失火,焚楼屋32间,平屋14间,受灾32户。
  1966年2月18日,双峰公社逐步大队失火,焚屋59间,受灾23户,损失2.5万元。
  1968年1月4日,王爱公社夏孔大队失火,焚楼屋105间,死1人,伤3人,损失重大。1973年12月25日,毛屿公社塘湾大队失火,焚楼屋40间,损失4万余元兀。
  1975年12月6日,一市供销社因柴油冻结,营业员违章用火烤油起火,烧毁单位及居民楼屋27间,拆毁43间,受灾27户,死1人,伤3人,损失13万余元。
  1978年9月23日,县食品厂辛岭奶牛场草料场失火,焚草料170万公斤。
  1979年12月10日,桑洲公社上叶大队失火,焚楼屋45间,平屋4间,受灾33户,损失4.15万元。
  1983年11月6日,县拆船公司停泊在峡山的万吨旧货轮失火,损失20余万元。
  1985年4月25日,双峰乡澄深村失火,焚楼屋61间,平屋8间,受灾33户,损失5.57万元。
  1986年3月6日,桑洲镇坑口村失火,焚楼屋34间,受灾28户,损失7万余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年(1929),县法院建立后,内设检察处,此为专司检察机关之始。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名,检察官(候补检察官、学习检察官)1~2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1~3名;检验员(旧称仵作)1名,录事若干名;法警长1名,法警8~11名。自民国18年11月至38年5月,共历8任首席检察官。
  1951年12月,成立宁海县人民检察署。1953年3月,检察署撤销,其职权由公安局代行。1955年4月,正式成立宁海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宁海并入象山县,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县设立政法部。1959年4月撤销政法部,恢复检察院。1968年4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检察工作纳入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1973年4月,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工作。1978年9月,重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分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6年,有检察干部43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包括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等内容。通过检察,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
  建国初,刑事检察主要是配合当时中心工作,运用人民民主专政手段,发动群众参加“三反”、“五反”,检举不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公安机关的逮捕、释放及法院的判决有不当的提出纠正。1955年4月,开始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主持公诉等工作,逐步开展法律监督职能。1956年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一件反革命案,被告经审查因证据不足而释放。此后,对公安机关提请捕办的案件,均认真复核,依法审批。1983年3月至1986年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集中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七方面的犯罪分子。其中1983年批捕的犯罪分子中,七类案犯占65%。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由检察部门直接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有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及挪用救济款物等。
  50年代初期,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发动群众,检举查处偷税漏税和干部的贪污行为。1952年,检察机关设检举箱,动员群众检举揭发。仅据3个月统计,收到并查处经济案件检举信600余件,其中检举干部贪污近500件,检举私商偷税漏税100余件。合作化时期,经济检察涉及范围较广,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破坏农业合作化、侵犯公共财产、妨害经济管理等方面案件。其检察方式主要依靠发案单位力量,组织侦查。1956年9月,院内成立侦查组,受理各种经济案件63件,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8件。1961~1965年,受理经济案件24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3件,移送有关单位作行政处分8件。1965年,查实古渡乡信用社主任贪污公款3000元,是当年最大的贪污案。1982年2月,经济检察科直接受理经济案件61件93人,立案侦查18件2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2件17人,免予起诉6件6人。1980~1986年,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105件143人。其中贪污案60件80人,受贿案8件9人,盗伐滥伐森林案35件52人;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9件14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木材270余立方米。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
  1955年,重点检察工矿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违法行为,曾办理2件要求纠正案。1961~1965年,主要办理党政机关内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1979年开始办理法纪案件,当年查处刑讯逼供案2件,报复陷害案1件。
  1980年,设法纪检察科,受理法纪案件36件,立案侦查3件,提起公诉2件。1981年受理15件,立案侦查2件,提起公诉1件。1982~1986年,共受理法纪案50件,立案侦查16件29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负有司法和行政监督的责任。
  1952年2月、12月,县检察署两次对县看守所进行检查。1956年5月检查时,发现有无证关押、超期关押、久羁不审等问题。在1963年3月一次检查中,发现有关押4年以上的未决犯1名,2年以上未决犯2名。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6月30日至7月2日对看守所进行检察,发现在押犯中有12名久羁未决。以上均依法及时作了纠正。1980年,检察院确定1名干部专管监所检察工作,是年监所检察32次。1981年,定期监所检察42次,不定期检察84次。1982年监所检察科建立后,实行每周检察3~4次,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清监,加强在押犯的教育。对实施监外执行的罪犯亦作检察。1983年,在监所检察中,查处在押犯逃脱案2件2人,狱霸侮辱案1件1人,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罪犯增判了刑期。1986年,发现被假释、保外就医的23名监外执行人犯,有18人管理措施不落实,均作纠正。对其中1名已失去保外就医条件的建议收监,1名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行犯罪的决定收捕。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1952年,县检察署处理申诉、来信600余件,按规定作了自办或转办。之后,处理申诉来信每年不少于200件。1962~196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21件(次),其中检举反革命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95件,控告干部非法侵犯人权或贪污85件,不服司法机关处理而申诉34件。县检察院自行查处的59件,其中平反冤案1件,查处后逮捕法办的4件4人。1978年设立控告申诉(信访)室,平均每年受理信访约600件(次),除自办外,其余依“归口处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1982年12月建立检察长接待制度,规定每月的十日为“接待日”,由检察长亲自接待来访群众。1986年,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对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29件老案,依法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法院为审判机关。民国元年(1912),宁海属第六地方法院(台州)管辖。县知事兼执法长,设承审员协助。凡不服初审者,向高等审判厅或分厅、地方审判厅上诉。民国2年,县公署内设审检所,以佐知事审案。民国18年10月,成立宁海县法院,下分审、检两部。检部即检察处。审部设院长1人,并置推事、候补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含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录事、庭丁、公役等人员。法院成立后,即向县政府接收审理刑、民事未结案件。此后,县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民国24年7月,县法院改组为宁海地方法院。原审部下设民庭、刑庭、民事执行庭、民事调解庭、书记官室、公证处、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抗战期间,宁海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案件的上诉,划归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台州)管辖。抗战胜利后,乃归第三分院(后改称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管辖。民国27~34年,县政府曾设军法室,由县长兼任军法室主任,另配军法承审员,执行审判军事、盗匪、烟毒、汉奸、贪污等特种刑事案件。
  1949年8月15日,建立宁海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行使由县长负责的司法审判权。1950年10月1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建立,下设秘书室和审判庭。1951年3月,为适应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县人民政府奉命建立执行人民民主专政之特别法庭——县人民法庭,各区设分庭。土改、镇反结束,随之撤销。1953年10月,各区设普选法庭,审理普选案件。次年春,普选结束,随即撤销。1954年1月,县人民法院设第一、第二、第三巡回法庭。3月设人民接待室。1955年6月,县法院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1958年,先后建立力洋、梅林(后改称桥头胡)、岔路人民法庭。1968年4月实行军管。1971年8月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下设审案办公室,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同时恢复力洋、梅林、岔路人民法庭。1979年12月,先后增设一市、深甽、长街、黄坛、城关人民法庭。1982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8月,建立执行庭。1986年底,法院有工作人员71名。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民国初期,县知事审理民、刑案件,由承审员、书记官等助理,无陪审制度。县法院或地方法院审理民、刑案件,一般由推事独任审理,行使审判长职权,重大案件由推事3人合议,部分案件由律师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法院职员索贿、受贿、包揽讼事及挟私报复等现象时有发生。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1950年,在镇压反革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中,建立公开审判、陪审、上诉、审批、复核等制度。1954年9月,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制度初步形成制度化、法律化。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各项审判制度恢复施行。1980年1月重建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此后,凡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案件,法院主动复查案件和1983年开始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量刑定罪。
  公开审判 建国初,审判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以公审形式让群众当庭控诉。之后,公开审判形成制度化。1958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冲击,常以大会宣判代替公开审理。1961~1965年恢复公开审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又以大会宣判取代公开审理。1979年11月2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人民政府会场审理故意纵火一案,为《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首次公开审判。1980年,公开审理22件,占应实行公开审判案件的71%。1981~1986年,审结的民、刑事案件,凡法律规定应予公开审判的均实行公开审判。
  陪审、合议 建国初,由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农会、妇女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陪审、评议案件。1954年春,人民陪审员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计64名。此后,除一般性民事、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县法庭曾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制,每期2人,时间半个月。1956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80人,1957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82人。1963~1964年应陪审的116件刑事案件,陪审、合议的70件,占60.3%。1979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各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09人。嗣后,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应由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的全部实行陪审、合议。1984年有人民陪审员111人,其中妇女8人。
  辩护、回避 1955年始,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时,均向被告人交待有权提出申请回避和辩护。当年办结的378件刑事案件中,被告指定辩护的有159人。1956年,由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辩护15件。1957年后,辩护制度一度受到错误批判而取消。80年代以来,依法严格执行辩护、回避制度。1980~1986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252件由辩护人参加辩护,其中律师辩护225件。民事案件中,个别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由院长决定调换审判人员审理。
  上诉、复核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依法实行上诉、复核制度。1954年后,按《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1963年,对县法院判决不服而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3件,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2件,部分改判1件。至1965年,对县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民事案件38件,宁波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撤诉7件,维持原判28件,改判3件。1980年起,实施《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上诉、复核制度。是年至1986年,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而上诉,经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138件,审理后维持原判104件,发回重审10件,作部分改判21件,全部改判3件。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7件,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4件,作部分改判3件。同一时期,上诉的民事案件33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撤诉24件,维持原判148件,部分改判43件,调解结案82件,全部改判16件,发回重审26件。
  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调解指诉讼调解,是一种经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50年代审理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从”方针。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79年后,重新确认调解制度,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1973~1981年,审结民事案件2136件,调解结案1386件,占64.8%,其中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3.7%。1982年10月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改“调解为主”为“着重调解”,调解与判决结案相辅相成。1983~1986年,审结民事案件2144件中,调解结案1425件,占66.5%。其中离婚案件532件,调解结案332件,占62.4%。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民国36年(1947),审结刑事案件352件。其中伤害、盗窃、盗匪、烟毒、妨害婚姻等5种案件231件,占65.6%。
  旧时法官坐堂问案,极少现场调查。民国36年6月宁海地方法院对重大盗匪案,判词中竟有“伙同在逃不识姓名之盗匪数人抢劫某某人财产”之模糊语句,案情未清,即判被告死刑和无期徒刑。法官不依法办案,地方豪绅更是仗势欺人。民国28年,南溪乡南溪村(今属三门县)村民之间因赌博发生冲突,一方仗势将对方拉到家中打成重伤,并打死伤者之父。伤者家属具状于宁海地方法院,经检察处验尸调查后向刑事庭提起公诉,定期开庭审理,被告竟仗其姑丈乡长之势拒绝到庭。乡长又授意保长,出钱对死者家属“抚恤”,迫原告撤诉,致使凶手逍遥法外。民国36年12月,民国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对扣以“内乱罪”的政治犯,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审判秘密进行,裁决后不得上诉。
  1949年8月至1950年8月,司法科审判刑事案件,由办案人员独任审判。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及时判处一批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1955年4月起,除受理不需侦察的轻微自诉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处。1958年,成立政法部,改变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实行“一长代三长”(部长代公、检、法三长),“一员代三员”(办案员代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一条龙”大协作办案方法,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打击面。是年判决刑事案785件,为建国以后最高的一年。1964年,贯彻“依靠群众专政,基本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下降到93件,为建国后最少的一年。“文化大革命”中,以“群众办案”代替正常的审判程序,严重干扰了依法审判案件,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1979年10月起,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结束了由党委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1980年后,依法办案制度化。1983年,盗窃、抢劫、凶杀、殴斗、强奸等刑事案件激增,县人民法院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检察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3件。
  1949年7月至198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杀人、纵火、强奸、抢劫、伤害、流氓、妨害婚姻家庭等刑事案,占22.58%;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占15.94%;其他刑事案,占61.48%。
  在刑事审判中,重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1951年,共判处贪污案25件,盗窃案103件,诈骗案31件。1952~1956年,共判处贪污案129件,不法资本家、商人偷漏税收、偷工减料案15件,盗窃公共财物案144件,诈骗案90件。此后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下降。1957~1966年,审结贪污案51件,盗窃案135件,诈骗案62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贪污案8件,盗窃案55件,诈骗案20件。1979年后,一些人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上升。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县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宽严处理大会”,并动员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限期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一些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1982~1986年,共判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209人,其中贪污受贿58人,盗窃公共财物111人,诈骗公款公物10人,投机倒把3人,盗伐、滥伐林木27人,追回赃款赃物计值42.83万元。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民国18年(1929),民事案件始由法院民事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审理,分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结案。民国36年,宁海地方法院受理民事调解案125件,终结112件,其中调解成立11件,调解不成立101件。同年审结民事案件中,买卖、租赁、借贷、所有权、典权、婚姻6类案件261件,占70%。据《宁海县社会病态调查》载:民国32~35年离婚案387件,由男方不规正引起离婚42件,男方另有他爱提出离婚80件,夫妻不和男方提出离婚225件,男方遗弃女方提出离婚18件,因女方生死不明离婚7件;女方因男方被征入伍提出离婚5件,女方不规正要离婚10件。由男方提出离婚372件,占总离婚案的96%之多,女方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操用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不少案在未查明事实情况推定下判,以致错案时有发生。
  建国初,司法干部携卷下乡,查明事实,就地审判。其时,以婚姻案为多,次为债务、租佃、土地所有权、房屋典当、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1952年,组成巡回审判小组下乡巡回审判,当年办结各类民事案件890件,为建国以后结案最多的一年。1958~1960年,对财产权益纠纷的审理有所忽视。1961年后重视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审判,依靠群众,就地解决,使不少纠纷在萌芽中得到处理,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均有提高。1980年后,民事审判庭全面清理积案,次年审结595件,是1954年以来结案率最高的一年。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1983年案件有所下降,1985年后,又逐渐回升。
  1949~198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037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83%。其中离婚案5470件,占52.7%;房屋纠纷案1387件,占13.36%;赔偿纠纷案991件,占9.5%;债务纠纷案595件,占5.73%;山林、水利纠纷案359件,占3.46%;继承纠纷案206件,占2%;抚、赡养等其他案1371件,占13.2%。
  离婚案居民事案的首位。1953年办结的380件离婚案中,由于包办婚姻引起的180件,占47.4%。1963年办结的231件离婚案,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占80%,而包办婚姻引起的只占20%。深甽、黄坛、城关3个法庭,1981~1986年审结277件离婚案中,因第三者介入79件,占28%;感情不和66件,占23.8%。在第三者介入的79件离婚案中,男方介入26件,女方介入53件。
  房屋纠纷案件较为突出。1950~1956年占7.1%,1957~1965年占12%。80年代,营建私房增多,为宅基、过道、滴水、沥水、通风、采光等争执随之增加。房屋买卖、继承、析产、拆建、典赎、出租引起纷争亦时有发生。1980~1986年办结房屋纠纷案71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21.9%。
  债务案件,1950~1954年办结214件。50年代中期有所下降,1955~1966年仅审结72件。1981年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商品经济发展,债务纠纷迅速上升,尤以集资办厂、经商、购销、借贷、劳动工资、承包工程引起纠纷为多。1986年结案1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24%。
  群众性械斗案件,50~70年代较多,多数事件在萌芽阶段得以处理。少数重大案件,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平息工作外,依法打击为首罪犯。至1986年,共判处重大械斗案件首犯死刑的1人,徒刑38人,劳役4人。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78年后,逐步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政策,商品经济发展,交往扩大,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尤以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较为突出。1982年3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专司此类案件。
  1982~1986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466件。其中属于购销合同纠纷案321件,占68.8%;企业经济纠纷案103件,占22.2%;农村承包责任制纠纷案26件,占5.6%;税收、工程承包纠纷案16件,占3.4%。总诉讼标的684.9万元。对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经济产生积极效果。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2年10月,为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县法院组织人员在岔路法庭辖区内进行案件执行试点工作,一星期内共执行1973年以来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案件22件。至年底,全县共执行115件。1983年执行126件,占应执行数78.2%。1984年8月,正式成立执行庭。1984~1986年,执行民事案件722件,占应执行数84.94%;执行经济案件82件,占应执行数38%。
  第七节 案件复查
  案件复查,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纠正。1953年改判3件。1956年重点复查反革命案件64件,其他刑事案件11件,改判、纠正错案10件。同年10月,成立县清案五人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10月所判的反革命案件进行阅卷、检查、评议,发现冤案18件,错案54件,轻罪重判14件,重罪轻判1件,均及时作了改判、纠正。1961年,对公社化中以破坏“三面红旗”定罪的案件及“改造落后队”中定罪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发现有错案30件,轻罪重判16件,重罪轻判2件,全部作了改判、纠正。1962年配合检察机关,复查自1958年以来审判的刑事案件,发现错判14人,重罪轻判21人,部分事实不清而下判8人,均作了纠正。
  1979年2月,成立复查小组,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遭罪的“三类”案件15件,12件宣告无罪。为刘少奇鸣不平而遭罪的12件19人,全部宣告无罪。至1980年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97件114人,改判纠正75件92人;普通刑事案件359件398人,改判纠正38件42人。1981年上半年,全面复查1977年、1978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改判纠正25件25人;复查在押犯申诉案10件,改判减刑1件,维持原判9件。1981~1986年,复查历史申诉案件483件,部分改判纠正。并对平反纠正当事人或家属恢复名誉,有的给予经济补助,作了妥善处理。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前,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主要负责乡、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1981年7月,宁海县司法局成立。1986年底,司法局有干部29人,其中律师4人,公证员5人。局内设人秘科、宣教科、调解科,下属为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985年7月成立桥头胡镇法律服务所。至1986年,先后成立回浦、西溪、长街、力洋、七市、香山、深甽、大里、前童法律服务所。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1年7月以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2年进行公证及严惩经济犯罪、禁止赌博等方面的宣传。1983年开展首次“法制宣传月”活动,宣传公证、律师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还组织《宪法》、《婚姻法》图片展览。并针对宁波京剧团在宁海剧场演出期间发生的殴斗事件,开展《刑法》的宣传。1984年上半年,对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广泛宣传。下半年开展“法律宣传月”活动,在城乡进行规模较大的法律常识宣传。举办法律讲座、报告会,展出图片,印发各种宣传资料等,受教育人数8万余人次。至1986年,先后培训法律辅导骨干17000多人,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八法一例”开展宣讲,并印发资料5万余份,以普及公民法律常识。干部分期分批参加法律知识轮训,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其中县级机关干部1174人,参试1059人,占90.2%。全县3684名中、小学教职员工学完“六法一例”,区镇乡302名行政干部集中学完“八法一例”。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1年,在竹口乡建立第一个乡调解委员会。翌年12月,召开宁海县第一次人民调解会议,出席代表309人,其中妇女74人。1958年上半年,建立村级调解小组248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个。1962年,全县有公社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成员308人;大队级调解委员会405个,成员636人。1975年3月,召开县人民调解干部代表会议,出席代表90人。1981年,有社队、街道调解组织878个,调解人员3496人。1983年4月,召开县人民调解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02人。1986年底,全县有调解组织902个,调解人员2544人。累计培训调解人员9575人次。
  1981~1986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23172件,其中婚姻纠纷2414件,继承纠纷789件,抚养纠纷1689件,家庭纠纷2074件,房屋权属纠纷5228件,生产纠纷1944件,邻里纠纷1229件,经济赔偿纠纷6520件,其他纠纷1285件。调解成功率95%。
  1985年始,加强乡镇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至1986年底,共配备助理员48人。有10个乡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36人。共调处疑难案件171件,指导村级调解纠纷104件,非诉讼调解经济纠纷46件;民事代理68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家,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248.79万元,追回合同款49.45万元;协办联系公证54件,标的92万元;处理转办来信44件;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1985年,长街镇城塘村调解主任吴元法,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先进工作者。
  第四节 律师、公证
  律师 民国18年(1929),宁海县成立律师事务所,有律师2名。民国23年有7名律师挂牌承理诉讼事务。1949年仍有6名本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建国后,无专任律师。1982年4月,成立宁海法律顾问处。当年办理刑事案件辩护11件,代理经济合同纠纷4件,为委托单位收回货款7.4万元,办理民事代理2件,解答法律咨询113件,代写法律文书6件。1985年2月,改称宁海县律师事务所。至1986年底,共受理办结刑事案件辩护268件,受委托代理经济合同纠纷174件,代理民事纠纷140件,挽回经济损失272万余元;解答法律咨询6151件,代写法律文书377件,处理来访来信2000多件次;担任33家企业法律顾问。
  公证 民国31年,宁海地方法院成立公证处,由推事兼任,书记官佐之,无专职人员。民国35~37年,公证处办理公证25件。
  解放后,公证工作原由法院负责。1956年办理公证19件。1981年12月,成立宁海县公证处。次年受理各类公证案件31件,办结25件。1983年,承办涉外公证业务14件。1985年要求办理公证数量增多,当年办理柑桔承包合同公证105件。1986年注重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的回访工作,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共受理公证案件5595件,办结5458件,占97.5%。其中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08件,占2%;农村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公证5325件,占97.6%;涉外公证25件。处理来信来访3914件次。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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