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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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7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55
页数: 14
页码: 500-5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县经营机构多样,货币流通复杂,金银管理严格,存贷款业务有限。
关键词: 宁海县 经营机构 货币流通

内容

第一节 经营机构
  当铺 民国时期共6家,均民办。民国元年(1912),聚成当于水角凌开业,资本6万银元,为该业之首。至民国31年,因货币贬值而停业。海游协盛当次之,后归属三门县。西店、梅林、力洋、胡陈各1家,小本经营,北伐战争期间先后关闭。
  银楼 民国时期共14家,均民办。主营银饰,兼接加工。最大的为缑城紫金楼。民国9年开业,资本500多银元。凤宝、珍华、益心等银楼,资本在100~500元之间。余称银作,资本不足100元。1949年底仅存2家,不久转业。
  农民借贷所 民国23年10月开业。官办。设县政府内,主要对农村合作社、农民贷款。资金从田赋每元带征9.1厘。开办时资金5575.85元。民国31年1月,奉令清理结束。
  信用合作社 简称信用社。民办集体组织。民国22年9月,首家正学镇信用社在城关西门成立,社员20人。11月,城郊范家村信用社成立,社员10人。股金每人1股,每股1元。至民国26年,由于经营困难而解散。
  解放后,人民政府扶持合作事业。农村在农业生产互助组基础上建立信用互助组。1954年3月,凫溪乡新建村徐国庆、联盟村石增来、辛岭乡双水村叶达富、后塘村吕四伦等4个信用互助组首先建立。建信用社前,全县此类互助组228个。
  1954年6月,黄坛区西溪乡信用社成立。至次年冬,全县有信用社83个,信用部1个,遍及全县。社员52418户,占总农户74.9%。1956年并乡后,乡乡有信用社。后随行政区域调整而变动。1958~1983年按公社设立。1984年又按乡设立,社员88081户,占总农户72.1%。1986年底,全县信用社49个,所辖不独立核算的专职机构有:分社9个,储蓄所7个,固定职工236人。为方便农民,还有村级服务站249个,兼职人员413人。全县股金:1955年37686元;1965年起的18年中,稳定在18万元以上。1986年,股金增至25万元,存款余额5269万元,贷款余额3224万元,转存银行款1606万元,当年盈余105.6万元。1955~1986年积累和基金266.5万元。
  浙江省银行宁海办事处 原为浙江地方银行宁海办事处。民国25年1月建立,址设县城山隍堂。总行在杭州。抗日战争期间,甬、奉等地沦陷,宁海商业畸形发展。民国32年9月升格为宁海支行。民国34年10月复为办事处。民国35年存款余额4074万元,贷款余额767万元。民国36年改名浙江省银行宁海办事处,职工10人。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收。
  宁海县银行 民国31年9月筹备,次年7月开业。行址市门头。资本法币60万元,分3000股。民国33年增为200万元,公股40%,商股60%。民国35年增为3000万元。次年又增为1亿元,公股20%,商股80%。下设长街、黄墩、梅林3个办事处;上海、宁波、奉化设通讯处。职工共34人。民国35年存款余额124765万元,贷款余额81080万元。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支行 1949年10月1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金库。次年5月1日改组为宁海办事处,对外营业。1951年4月升格为宁海支行,并先后在各区设基层机构。1955年7月命名宁海县支行。1958~1961年,宁海并入象山县期间称象山县支行,下属机构按大公社设13个信用部。1970年11月,与财税局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恢复宁海县支行。1986年5月,对外业务全部移交工商银行,在县内专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年底职工共26人。1950~1986年,亏损6年,共亏7.6万元;盈余31年,共盈2110.7万元,平均年盈68.1万元。1986年底,工商、农业、建设银行缴存款余额1888.5万元,当年盈余52.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 1956年2月从人民银行分设。次年3月复并。1964年1月,再次从人民银行分设,1965年底合并。1980年1月第三次分设至今。主管农村金融。人民银行所属各区营业所同时划入。1985年各区改为办事处,并增设胡陈港分理处。1986年9月增设梅林分理处。年底职工共192人。是年,信贷基金1656万元,存款余额5866万元,贷款余额11779万元,盈余240.7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宁海县支行 1984年1月,与人民银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承担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接办人民银行原设的中街、西门、南门、北门4个储蓄所。1986年5月正式分设。先后增设环北、花楼2个储蓄所和西郊、龙山2个联办储蓄所。年末职工115人。是年,信贷基金338.2万元,存款余额5688万元,贷款余额9160万元,盈余270.1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海县支行 1979年4月开业。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1986年末职工14人,存款余额1139万元,贷款余额2261.8万元,盈余29.7万元。
  第二节 货币
  银币 清末民初,银两与银元并用。大宗交易和政府机关记帐以银两为单位,实际流通以银元为主。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规定银元为国币。民国22年3月,废除银两,银本位双轨制至此结束。
  银元,俗称“银洋钿”。流通多为“鹰洋”、“孙洋”、“袁洋”、“船洋”、“龙洋”等5种。民国24年11月,禁止银元流通。但在纸币贬值、物价混乱之时,民间仍乐于作为货币流通。
  金属辅币有银角、制钱和铜元。银角多是广东铸的贰角、壹角。制钱俗称“铜钱”,为最小单位,铜元兴起后被淘汰。民国16年后无流通。铜元俗称“铜板”,多用“当十”(1枚当铜钱10文)1种。民国24年后,尚有镍、铝质辅币及1分铜币流通。抗日战争开始,货币贬值,金属辅币本身价值大于面值,市上遂消失。
  法币 民国24年实施“法币政策”,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面额最高为拾元。县内还有四明、实业、垦业、中南等民营银行纸币流通,通称钞票。初与银元等值。民国28年,全县流通总额33万元。尔后币值日落。民国31年起,法币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同年4月,政府将原来专供缴纳关税之用的“关金券”(全称“海关金单位兑换券”)以1关金合20元法币之比投入流通,后与法币同步贬值。民国37年,法币最高面额为伍百万元。同年8月,政府发行“金圆券”取代旧法币。1金圆券合法币300万元。金圆券号“金本位”。初期面额最高拾元,次年4月升至壹百万元,贬值速度比法币更甚,民间自发用银元或大米等实物计价交换。1949年7月,人民政府明令禁止流通,并于1950年以13500元金圆券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率收回。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49年7月开始使用。
  1950年5月,人民政府着手禁用银元和收兑金圆券工作,推行人民币。在此期间,沿海国民党残部偷运假人民币抢购物资,扰乱金融,破坏人民币信誉。县人民银行成立“反假”斗争小组,展开反假票斗争。至1952年末,共缴获假票770余万元。
  1955年3月1日,人民币改制。全国发行新人民币,1元合旧人民币1万元。全县建立兑换点14个,迅速收回旧币1010196万元。
  1964年4月10日至5月20日,县人民银行奉令收回苏联代印的叁元、伍元、拾元3种人民币,共219万元。
  辅币原均为纸币。1957年12月1日发行铝质分币,有一分、二分、五分3种,与纸币混合流通。1981年春夏间,铝分币一度紧缺,经有计划投放后转归正常。
  1980年4月15日,奉令发行4种金属币:一元镍币和一角、二角、五角铜质辅币,因发行量少,群众争相珍藏,市上极为少见。
  1950~1986年,全县人民币累计投放186765万元,回笼170782万元,净投放15983万元。投放渠道:信用支出,即储蓄和信用社提现占40.13%,工资性支出20.28%,农副产品采购支出19.88%,其他19.71%。回笼:商品销售占70.14%,信用回笼17.67%,其他12.19%。1970年前,除少数年份外,回笼大于投放;1971年后,投放大于回笼,且差额逐年扩大。1979年净投放超1000万元,1986年达4243万元。
  货币流通量,据银行测算:1974年前不足500万元,1978年714万元,1980年增至1580万元,1986年为5901万元。城乡居民手持现金,1974年前不足300万元,1978年580万元,1980年增至1216万元,1986年为5219万元。
  第三节 金银管理
  金银历来自由买卖。民国政府颁布法币政策时实行“白银国有化”。民国37年(1948)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发行金圆券,禁止人民持有金银,然禁而不止。
  解放后,人民政府允许人民保存金银,鼓励向银行兑换人民币,禁止私相买卖。1960~1986年,县人民银行按牌价收兑金银总值31.03万元。对工业需用金银,实行有计划配售。1960~1971年共配售白银326克。1972年后需量大增,至1979年共配售白银155.99万克。其中以1974年配售54.06万克为最多。1981~1986年配售白银75.14万克。1973年开始配售黄金,是年配售1450克。1974年配售1000克,1979年500克,1980年300克,1981年500克,1985年配售50克。
  1984年11月,人民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开始经营黄金饰品,至年底共出售887.33克。1985年出售15201.62克。1986年因货源所限,出售6702.51克。每克零售价:1984年46.2元,1985年2月1日调至54.4元,1986年10月20日调至72元。
  第四节 存款
  民国时期,银行存款额较少。民国35年(1946),县内两家银行存款余额128839万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现金管理和银行集中结算制度,各单位均须在银行、信用社存款立户;又因各项基金专款专用,分别立户,故多有一家立数户者。
  存款总额随经济发展而增加。1950~1954年,余额年均102万元,1965年538万元,1978年2498万元,1980年5002万元。1986年,余额18407万元,其中银行13138万元,信用社5269万元。存款分类:个人储蓄7777万元,占42.3%;工业存款1337万元,占7.3%;商业存款1485万元,占8.1%;农村集体存款947万元,占5.1%;信用社转存款2892万元,占15.7%;财政性存款907万元,占4.9%;其他存款3062万元,占16.6%。
  1953年,县人民银行清理解放前县内两行未清偿存款,共清偿25户,付人民币1856.35万元(旧币)。
  个人储蓄 民国时期,人民生活贫困,加之通货膨胀,币值不稳,储者寥寥。民国35年,县内两家银行储蓄余额3001万元。
  建国后,金融机构遍布城乡。1960年后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代办所或代理处,逐步推行协储员制度。储蓄余额:1951年37万元。1952~1967年平均年增5.3万元。1971~1978年平均年增41.8万元。1979~1986年平均年增913.5万元。1986年末余额为1978年的16.6倍,人均143.43元。其中:工商银行占31.84%,农业银行10.45%,信用社56.6%,邮政储蓄1.11%。工商银行中街储蓄所储量最大,占全县12.15%。
  1950~1965年间,人民银行办过10种储蓄,分别为:保本保值折实(1950~1952),农村爱国生产有奖(1951~1952),货币定额(1951~1952、1957~1959),优待农民售粮(1953~1955),华东区有奖贴花(1950~1959),乙种定期(1954~1962),地方工业投资(1958~1962),浙闽区有奖贴花(1959~1965),零存整取贴花(1959~1965),定活两便(1959~1965)。上述储蓄停办后,至1986年尚有余额1.8万元。
  1986年,各家银行办理储蓄8种。开办时间分别为:定期、活期、零存整取为1950年,侨汇定期为1962年,有奖贴花于1981年恢复,有奖有息为1982年,实物有奖为1985年,定活两便于1986年恢复,邮政储蓄为1986年。
  侨汇 50年代起,县内办理侨汇解付业务。1961~1986年共解付266.1万元。1970年前每年不足5万元。1982年后每年25万元以上。最高为1985年,达33万元。解付时附赠计划和紧俏商品供应证。转存储蓄的再给优惠利率。存1~3年的利率比一般高12.5~15.8%。至1986年,转存储蓄余额12.5万元。
  第五节 贷款
  民国时期,银行贷款重在获利。商业贷款以抵押为主。农(渔)贷款需由农(渔)协会出面,不直接贷给农(渔)民。民国20~29年(1931~1940),农民借贷所曾对个体农民贷款,需殷实富商2人作保,每人限贷10元。期限:商业贷款一般为数天至1个月,农业生产贷款4~8个月,设备贷款最长2年。利率:抗日战争前月息13‰,抗战期间110~250‰,民国37年为300~500‰。民国35年,县内两家银行贷款余额81847万元。此外,民国35~38年,中国农民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合作金库直接通过县渔业协会发放渔业贷款,先后共260900万元,实物贷款米407石。
  建国后,银行、信用社贷款,在国家经济政策指导下,服务于生产建设。以信用贷款为主。利率:1952年后月息1.8~15‰,一般为4.2~9.6‰。期限视需要而定。全县银行、信用社合计贷款余额:1952年29.3万元,1957年759.4万元,1962年1329.7万元,1972年2727.6万元,1978年5019.1万元。1986年,贷款余额25146万元,其中工商银行9160.7万元,占36.4%;农业银行11779.5万元,占46.8%;建设银行(自营部分)614.7万元,占2.5%;人民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余额367.1万元,占1.5%;信用社3224万元,占12.8%。
  工商贷款 1951年,主要扶持私营工商业,活跃市场。是年发放2.25万元,私营工商业占60%。1952年,重点支持国营、合作社商业。全年贷款48.8万元,国合商业35万元,占71.7%。1957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对私贷款消失。年末贷款余额380.9万元,比1952年增长14.23倍。
  1958~1960年,大办地方工业,推行“全额信贷”,贷款失控。1960年末余额1233万元,比1957年增2.23倍,其中工业贷款增4.45倍。有些贷款无法收回。1965年8月,经申报豁免的有:商业赊销预付款5.98万元,预购定金43万元,停办社队工业贷款0.87万元,手工业等呆滞贷款0.41万元,共50.26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度遭破坏,政策混乱,贷款与生产、流通脱节,资金效益降低。
  1978年后,存款逐年上升,信贷资金日渐充裕,贷款范围扩大,择优扶植轻纺工业。1980~1986年,轻纺工业贷款10908万元,占同期工业贷款68.12%。开办设备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恢复个体工商业贷款,开放预付性贷款、商品房贷款和网点设施贷款;增办信托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重办抵押贷款等。1986年,工商贷款余额12814.3万元,比1978年3509.9万元增加2.65倍。
  为灵活运用信贷资金,1986年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资金拆借工作。全县银行、信用社融通资金74次,金额7836万元。10月,开办票据承兑业务,至年底承兑127笔,752万元;贴现43笔,271万元;人民银行还办理再贴现19笔,155.7万元。
  农业贷款 主要有4个方面:
  (1)集体农业和个体农户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基地,抗灾、小水电、水利、支贫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1~1955年主要贷给个体农户。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集体贷款占主要地位。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农户贷款逐年回升,1985年占85.4%。1986年共贷款1598.2万元,比1955年增加61.2倍,比1980年增加90.9%。
  为减轻农民负担,1963~1973年4次豁免农贷旧欠,共116.9万元。主要对象和项目:无主债户;“大办工业”时期某些不应由社队举办事项的费用,商业部门推销不适用物资的贷款等。
  (2)渔业贷款。主要是渔船和海水养殖贷款。1951~1965年共贷306.6万元,年均20.4万元。1966~1977年共贷707.9万元,年均59万元。1978~1985年共贷1439.9万元,年均180万元。1986年贷271.2万元。其间,1979年海带养殖贷款173万元,占当年渔贷83.7%。
  (3)乡镇企业贷款。始于1971年。当年人民银行贷款53.4万元。次年,信用社开始发放。至1975年,行、社共贷713.7万元,年均142.7万元,占农村贷款总额37.3%。1979年贷款超千万元。1976~1980年,年平均1106万元,占农村总贷款65.8%。1981~1985年,年均4280万元,占81.5%。1986年贷款9605.5万元,占83.7%。
  (4)国营农业贷款。包括国营农、林、渔场。建国初期贷款不多,至1961年的10年间共贷119万元。1980年后发展场办工商企业,1981~1985年共贷513万元。1986年1038万元,场办工商企业贷款占75%以上。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商贷农用。由收购单位申请贷款,负担利息,按预购合同规定比例无息贷给生产者,产品投售时收回。1956~1985年每年发放一次,一般与农贷配合进行。产品对象有:棉花、粮油、茶叶、蚕茧、土纸、柑桔、土糖、甘蔗、生猪等,以棉花为大宗。1979年共贷202.7万元为最多。1986年底,尚有余额13.6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和贷款 国家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拨款、贷款及其结算工作,从.50年代起至1978年,由财政部门办理。1979年后,基建投资划归建设银行。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两条渠道。各家银行同时办理或代理技术改造贷款,人民银行办理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982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拨款逐步改为贷款(简称“拨改贷”)。1984年起,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更新改造、建筑业流动资金、商品房、临时周转等贷款,并办理省、市建设银行专项贷款。
  1986年末,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642.1万元。主要是技术改造贷款:工商银行994.9万元,农业银行152.6万元,建设银行自营部分101.5万元,合计1249万元。
  1979~1986年,建设银行发放各项贷款4149.1万元。其中拨改贷1172万元。期末余额2261.8万元,其中属于拨改贷1040.9万元,委托贷款606.2万元,自筹资金贷款614.7万元。
  第六节 民间信用
  民间互助 一般在亲友之间临时借贷,低息或无息。
  高利贷 民国时期较普遍。最高利率月息5角,即50%。花样繁多:抛青苗,又称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借谷100斤,秋后还谷150~200斤;放肉债,春赊肉10斤,秋还谷100斤;还有先扣利息者,称“出门利”,如借款100元,月息3角,先扣30元,实借70元,1月到期还100元。尤以利滚利即复利,俗称“阎王债”,盘剥更甚。
  解放初期,高利贷亦有出现。1952年,银行典型调查,一般月息2角。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后,高利贷受到打击,活动逐渐隐蔽。
  摇标会 又称“兜会”,发起者旧时称“首会”,现亦称“会头”,参加者为“会脚”。入会人数、每脚金额协商确定,农村也有实物如谷、麦等入会者,旨在为发起人解决困难,带互助性质。故参加者多为亲友、邻里、同事等。会期长短以脚数多少而定,一般每月一次交款,轮流收回。“会头”最先得款,一般是免息优待,旧时须办“会酒”,今只负责会务工作。按临时摇号或抽签确定取款顺序的称“摇会”,按事先商定顺序取款称“座会”,按标出利息高低确定取款顺序的称“标会”。
  民国至今,摇、标会在城乡均有。解放初,有些小商店也发起或加入,以解决临时资金困难。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多有息标会,无息的已极少见,标会用途多转为建房、结婚、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等。一般利息月息2分5厘左右。
  集资 为经济体制改革后新的融资形式。主要是乡镇企业,也有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据银行调查,至1986年5月底,全县搞集资的有56家,总额184.6万元。其中乡镇企业149.26万元,占80.86%。形式有:带资进厂,发债券、股票,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合资联营等。其中带资进厂占54.20%。集资利息,最高年率30%。无息的28家。
  第七节 债券
  民国时期,公债名目繁多。民国后期,由于货币贬值,又常延期偿还,购者视同捐款。建国后,国家债券信誉高,多能超额认购。历次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公债 民国时期有:(1)浙江定期债券。民国13年(1924)发行,派额1万元,收足。(2)浙江省公路债券。民国17年,派额4万元,收足。(3)救国公债。民国26年,派额3万元。商会负责,按营业税5倍派募,无税者酌定。实收2.54万元。(4)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民国31年,派额3万元,实收1.83万元。(5)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33年,共派925万元,实收797.62万元。(6)乡镇公益储蓄。民国33年,共收180.22万元。(7)节约建国储蓄。民国35~36年,在契税项下搭储,实收1400.31万元。
  建国后有:(1)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发行,工商界为主,派额3000分,完成3040分,折币9160元。(2)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每年发行,共派61.04万元。前2年超购,后3年受“8.1”台灾影响减收。实购51.54万元,其中职工居民占46.9%,农民34.3%,单位18.8%。
  国库券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起每年发行。对象初为企事业、机关团体、农村富裕社队。1982年起扩大到个人。至1986年,共派718万元,完成732.39万元。其中单位占54.5%,个人45.5%。
  地方债券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以特种定期储蓄方式集资,派额60万元(含象山县)。宁海收储8.22万元,定期2~5年,年息3~6厘。至1959年,除集体部分外,个人部分全部转入银行一般储蓄。
  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退赔“共产风”中平调款707万元(含象山县)。为延缓货币投放,奉令于4月1日起发行不计息期票54.6万元。1965年开始兑付。其中:全民企业和供销社持有的,均无偿收回;凡享受豁免1961年前农贷的社队和个人,其期票在豁免额内的也无偿收回。1986年底,尚留余额5.91万元。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筹集白峤岭改道,南门大溪治理,自来水厂扩建等工程资金,发行地方建设债券,指定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信托部代理,实收89.05万元。面额50元。期限2年。年息9%,其中4.8%作利息支付;4.2%作奖金,中奖后以实物支付。
  第八节 保险
  民国23年(1934)6月,上海天一保险公司在城关柴万成布庄设代理处,开办水、火、人寿保险,为县内保险业之始。民国26年1月,浙江地方银行宁海办事处代理中央信托局开办保险。因乏人投保,业务均少。
  195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县人民银行设特约代理处。1953年4月,撤代理处,建支公司。并先后在力洋、西店、桥头胡设乙类代理处。1958年6月,支公司并入财政局。11月机构撤销,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2月,在人民银行重建特约代理处,次年7月恢复支公司。1984年从人民银行分出单立。1986年有职工23人。全县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和信用社,及回浦、凤潭、梅林、大佳何、深甽、长街等乡镇和县交通监理所,均有代理处。并有兼职人身险协保员110人。
  1953~1957年,先后开办企业和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和旅客意外险、渔船和耕牛险、渔工团体人身险。共收保费33.91万元;赔款7.62万元,赔付率22.5%(缺1957年数)。1956年台灾,赔付企业财产损失2.91万元,渔业损失1.74万元,耕牛损失0.15万元,合计4.80万元,为该年全部赔付额77.8%。
  1981年以后,除耕牛险外,上述险种先后恢复。1985年增办简易人身险和养老金保险。1986年开办师生平安险。6年保费共收入428.64万元;赔付259.52万元,赔付率60.5%。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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