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方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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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方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496-4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税种历经多次变革,从解放前繁多的地方税杂捐到解放后不断改革的税制。
关键词: 宁海县 税种 地方税杂捐

内容

解放前地方各税、杂捐繁多,主要有:
  契税 始于东晋之估税,历代相沿。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清代每银1两,征3分。民国成立,分卖契征2%,典契1.5%,押契1%。年收413元。民国3年(1914),公布契税条例,年征4206元。后经反复修改。民国17年划归地方税,民国20年起带征3%置产捐。民国22年7月至26年1月,开征永佃契税。民国31年改为中央税。民国35年,税率修改为:卖契6%,典契4%,交换、分划、赠与占有6%,收入归县。民国36年征得10.48亿元。
  房捐与警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房捐向铺户、行店征收,警捐向房客征收。民国5年称店屋捐,充警费。民国30年,警捐并房捐。民国32年颁房捐条例,规定以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居民在300户以上的地方征收。据此,全县只能在县城征收。县长李洁向省陈书:“事关财源,实难照办”,仍照全县住民房屋普遍征收。是年征38.1万元(内一半警捐)。民国37年征收率:营业用房,出租按租金征20%,自用按现值征2%;住家用房,出租征10%,自用征0.6%。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不论冠、婚、丧、祭、节宰食,每头猪征银元0.3元,羊0.2元,牛1元。次年,删牛,以猪、羊各加0.1元抵补。民国13年改警察征收为投标认税(承包),陈奕光认额810元获标。民国21年并入营业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1年复立税种,从价征6%。民国36年10月,增马、骡2种,税率5%,年收1.28亿元。次年税率提高为10%。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11年开征船舶牌照税。民国16年增露天车照税。民国24年起征脚踏车(自行车)牌照税,每辆牌号银洋0.2元,营业用车月税0.2元,自用车年税1元。机关、团体公用免征。民国31年征收牌照税的有:车辆、船只、竹筏、肩舆、水碓等项。民国35年征得160万元。民国37年改征兽力车、人力车、船只、肩舆、驮兽等项。
  筵席娱乐税 筵席税原为菜馆捐。民国21年,按筵价征5%。娱乐税原为戏捐。民国22年规定,每日夜征银洋4元。次年,冯锦标在城区以294.93元认捐承包。民国31年改称行为取缔税,年征3.6万元。民国37年规定:筵席税筵价在50万元以上,不满5倍的征10%;超过5倍的征20%。娱乐税按门票或包价征25%。
  营业牌照税 民国21年,旅店捐等改为本税。按营业额分6级征课:甲级0.25万元以上,征6.25元;乙级0.5万元以上,征12.5元;戊级4万元以上,征100元;己级满8万元征200元,超过部分加征25元。民国33年共征50.7万元。民国36年按资本额3%征收。次年,全县34个行业划3大类,各类以营业额大小分甲、乙、丙3等征收。
  山地收益捐 民国29年,开征特产公益捐,充教育。民国31年改本名。是年,征税的有土纸、毛竹、木板、植物油、竹笋、豆类、土烟叶、药材、棉花、木炭、果子等类,年共收3500万元。民国34年,缩减为7种。民国36年改从价征5%。民国37年初改称特产税,8月停征。
  遗产税 民国29年开征。税率1~50%,由继承人依额缴纳。民国31年
  征得0.3万元。
  乡镇“三捐” 即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民国32年开征,共征7350万元。其中:户捐158万元;劳役捐按男丁18~25岁服役5天计,征7167万元;荒地取缔捐25万元。翌年3月停征。
  杂捐种类众多,名目离奇。先后有:户籍捐、抗卫捐、保安捐、绥靖捐、典商捐、牛商捐、卫生捐、除虫捐、殷富捐、牙帖捐、车照捐、糯谷捐、置产捐、当帖捐、广告捐、壮丁捐、优抚捐、寒衣捐、劳役捐、慈善捐、水碓捐、炭捐、港捐、簰捐、巡缉队费、建设特捐、爱国特捐、教育附捐、猪牛羊捐、养鸭捐、屠宰附捐、牙行附捐、防空工事捐、乡镇自治捐、驻军柴米捐、荒地取缔捐、救国捐、应变捐、飞机捐等,不胜枚举。
  解放后进行税制改革,先后开征的有:
  屠宰税 1949年8月续征。1953年起,改按标准重量计征为按实征收。11月起税率从10%调为13%,年收13.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12%。农民自养自宰自食限量免税,于1957年停止。1965年8月起,农民宰猪自食,税率由1957年的8%,减为4%;春节前另有减免照顾。1973年税制改革后,经营单位纳入工商税,仅征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部分。1982年4月起,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3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牛4元。婚、丧喜事照收,春节前20天减半。1950~1986年,共征497.99万元。
  房产税 1949年,城关1468户收房捐0.05万元。1950年改征房产税。1951年停征。1985年复征。以房产原值减30%征收1.2%。出租者按租金征12%。至1986年,共征0.54万元。
  契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3%。宁海于1953年4月开征,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范围,税收甚微。50年代印契1702户,收税0.6万元。1962年县府重申征收范围和税率。1980~1986年,印契530户,收税7.52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仅征白峤一地的木船牌照税。1956年起扩大到机动车船、人力车、脚踏车。1967年,渔船、脚踏车停征。1973年仅征个人车、船,其余并入工商税。1984年复征。1986年10月由交通监理所(站)、航管所(站)代征。至年底,前后共征16.91万元。
  文化娱乐税 建国初,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1956年公布条例,县剧团税收基本减免。1966年7月停征,共征2.82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开征,仅牛1种,税率5%,委托交易市场代征。当年征522头,税额0.18万元。1956年牲畜市场增多。1957年征8423头。1958年放宽免征范围,税源锐减。1960年停征。1983年复征。至1986年,前后共征15.29万元。
  渔业税 省设税种,收入归县,用于发展渔业生产。1956年4月开征,有海产鱼、虾、蟹、海蜇4种,起征点10公斤。税率集体8%,个体9%。1966年取消起征点,税率分别调整为5%、8%。1979年4月,统一为3%。至1986年共征128.25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12月开征。有肉类、禽蛋、海涂产品、家畜、淡水产品、干鲜果和其他类。税率分5%、10%、15%。1963年起逐步缩小征税品种,调低税率,至1965年9月停征。共征54.1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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