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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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1
页码: 490-5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税务机构历经变革,税收种类繁多,税收减免有规定,税务管理逐步规范。
关键词: 宁海县 税务机构 税收种类

内容

第一节 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大宗税收属中央控制,各设机构,条条下伸征收。田赋及县捐杂税,由县征收。机构林立,变动频繁。县内设立的国税机构先后有:直接税宁海分局、省税务局新昌分局宁象办公处、宁海烟酒专卖业务所、宁海渔业稽征所、两浙区宁海盐务支局、凫溪统捐分局、宁海查缉所、瓯海关宁海分卡、浙东货运管理处宁海管理站等。并分别在各主要集镇和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取税收。
  地方税务机构有:
  县粮政科(又称二科)。民国元年(1912)建立,管理地方税捐。民国20年起兼办营业税。民国27年税务移交赋税征收处。
  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初承清制,县署大堂两廊设田赋征收总柜,四乡设征收分柜。民国25年改为田赋征收处。民国27年又改称赋税征收处。民国30年田赋由中央接管,成立财政部浙江省宁海县田赋管理处。民国32年与县粮政科合并,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并在城关、梅林、茶院、一市、岔路设征收办事处。
  税捐稽征所。民国27年7月为宁海县税务分处,隶省第六区税务处。10月份改为赋税征收处,在长街、西店、桑洲、海游(今属三门县)设分处。民国29年7月,改组为县税务局。民国31年又改称县税征收处,在黄墩、茶院、岔路、梅林设稽征所。民国35年改成税捐稽征处,在长街、黄墩、岔路(后移桑洲)设稽征分处。民国37年改“处”为“所”,在桥头胡、凫溪设检查站。
  乡镇经费征收处。民国32年7月成立。翌年4月撤并。
  1949年7月,人民政府财粮科接管旧财、粮、税机构,开征地方税。10月,成立宁海查征站,属临海稽征所,征收直接税和货物税。11月,在鼓楼前设城关稽征所,小北门车站派员驻征。相继成立深甽、桥头胡、西南区、东区稽征所。1950年4月,国、地税合并,成立县税务局。下设桥头胡、长街、岔路、梅林4个税务所,统一收税。9月,在小北门设检查站,力洋、西店、一市设稽征组。
  1958年,税务局并入财政局。下设长街、桥头胡、黄坛税务所,一市税务组。10月,全县成立人民公社,税务所、组并入公社财务部。宁海并入象山后,称象山县财政局。1961年10月,恢复宁海县建制,重设宁海税务局。1965年后,财政、税务两局先合署后合并。1970年11月,财税与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分设,成立财政税务局。1986年底,下属机构有城关、黄坛、岔路、一市、力洋、长街、桥头胡、深甽、西店财政税务所,所辖乡镇设驻财税员。并在胡陈港设稽征组,桑洲、西店设税务检查站。
  第二节 农业税
  旧称田赋,亦称钱粮。清前期,田赋分土地赋与人丁赋两项。漕米另征。康熙二十二年(1623),全县共有计赋田地山荡66.77万亩,人丁29854口。赋银21836.9两,内丁口赋2896.5两;米4353.49石,内丁口225.4石。雍正五年(1727),土地赋与人口赋合并,称地丁。清末,漕米成正税。
  民国成立,漕米改称抵补金。田赋分地丁与抵补金两项。地丁正银1两折征银元1.5元,连原征庚子赔款0.3元,作为正省税;县税0.72元。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元3.3元。计赋面积有民田40万亩,地12.88万亩,山27.58万亩,荡0.01万亩。应征额:地丁银29149两,抵补金米4302.92石,共折正省税银元66667.84元。民国16年(1927),正省税与县税合并,另带征附捐。民国18年,地丁附捐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除虫特捐、教育附捐、中学基金等7种,每元带征2.882元;抵补金附捐6种,每元带征2.6215元。民国20年前几个年份实征额如下表(单位:银元、元):
  民国21年起,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是年,征上期田赋31982元,下期田赋9042元,共41024元。附捐每元带征3.23元,为全省最高县之一。民国26年,征上期田赋28799元,下期田赋8444元,共37243元。民国29年7月,析17乡镇归三门县,19庄田赋随划。至此,全县实有77庄,土地61.68万亩,造册赋额49944.70元,应征39913.73元。
  民国30年,按原赋额每元改征稻谷2斗。翌年,增至3斗,加省、县公粮1斗。民国32年,按赋每元加征借粮1.5斗,积谷按上期正附税2斗,共实征赋谷38066石,征借22841石,公粮12691石,合计73598石。民国33年,积谷改按上期正赋每元4斗,另加优待金2斗。
  民国35年,改征借粮按赋每元1斗,公粮0.9斗,积谷0.3斗,共实征赋谷19144石,征借6381石,公粮5746石,合计31271石。次年,按赋每元增乡镇自治费稻谷1.5斗,绥靖费0.75斗。
  建国后称农业税,亦称公粮。1949年7月至年终,全县征收公粮3355吨。1950年起,土地登记,查田定产,实行按产计税,分40级全额累进,税率从3~42%,地方附加按正税15%。人均口粮不足65.5公斤的免征,计13942户,14563亩。全县平均税负16.43%。1954年,全额累进调为24级,税率7~30%;地方附加规定按人均常年产量175公斤以上征7%,实征6%。计税产量85743吨,正附税额15223吨。1958年改用比例制,地方附加分区乡定率11~12%,调整常年产量为94549吨,正附税额15405吨,平均税率16.29%,其中正税率14.67%,低于全国15.5%的水平。
  1959年,受“浮夸风”影响,计税产量148245吨,比上年提高59.6%;税额15816吨,比上年增加411吨。1961年大幅度调整税负,计税产量99130吨,比1959年减少33%;税额9368吨,减少41%;正税率仅8.57%。全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
  1979年起,以生产队计算征点。人均口粮200公斤与收入分配50元以下的免征;口粮225公斤与分配60元以下的酌减。全县减征1181个生产队,免征588个生产队,减免额2904吨,占当年总税额的25.3%。共实行4年。
  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的折交代金。每50公斤稻谷折代金:1952年核定6.8元,1954年全县平均6.78元;1958年分区计价为6.85~7.35元;1961年8.60~8.70元;1966年分品种计价,余粮队早稻9.60元,缺粮队一律8.70元;1979年分期计价,10月1日前11.60元,后13.40元,缺粮队一律10.50元;1984年代金与现粮实行一道价;1985年全面改征代金,每50公斤15.40元;1986年恢复征实,实际税负仅4.02%。
  对不便评产的山林竹木,于1954年开征农业特产税,实行随售随征。至1986年共征446万元(其中1958~1960年含象山)。
  1950~1986年,全县农业税实征稻谷396273吨,占应征任务数87.65%。1950年农业税占全县财政收入总额85.8%。随着工商企业发展,农业税所占比例逐渐下降,1986年仅占7.9%。
  第三节 工商税收
  解放前,工商税收时有变动,先后开征的主要有:
  盐税旧称盐课。元代以400斤为引,每引两袋,每袋纳统钞9两。明嘉靖二十年(1541),准引票300斤,纳银9分。清分正课、厘课、加价3种。
  宣统二年(1910)长亭盐场共课银523.8两。
  民国成立,称盐税。民国3年(1914),改引为担,实行包商包税。民国13~18年共征1.12万元,民国19~24年共征10.30万元。每担税额:民国20年,《浙江通志》载,北半县正税1.5元,东乡轻税区0.9元。宁海每担正税1.2元,酱盐加附税、磅亏2.9元,共4.1元。民国28年,除渔盐及轻税盐外,增省加价1元。民国30年又增借款偿本费8元。是年长亭场税收24.72万元。民国31年,食盐实行专卖,除工业、渔业用盐及副产品每担征税1元外,其余每担征专卖利益78元;民国32年提为113元,10月,加征战时附税300元,共413元。民国34年恢复征税。民国36年修正税法,按全国统一税率执行。
  货物税 由厘金及统捐演变。清同治二年(1863)设卡起征烟酒等厘。民国20年,裁厘改统捐。民国21年,每百斤税额:黄酒0.6元,糟烧1.2元;公卖费,黄酒0.6元,糟烧1.2元。民国33年征统捐344万元。其中酒类158.7万元,纸箔9.5万元,竹木16.4万元,糖类22万元,皮毛、陶瓷、茶叶、饮料品10万元,烟类48万元,矿产0.7万元。民国35年改称货物税。民国37年税率:酒类80%,卷烟100%,茶叶10%。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次年4月发售印花税票。后由邮局及银行代售。税率、税额多次修改提高。民国34年征收1.57万元。
  所、利得税 民国3年订所得税,民国9年开征。民国13年,县署缴官俸所得税32.91元。民国25年全面开征,分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3类。民国35年,贯彻修正税法,全县332家商号逾期不报所、利得,核定税额4035.56万元,其中利得税3892.44万元。桥头胡源大南货店,纯益额151.69万元,征所得税15.17万元,利得税85.12万元,税负66.11%。由于税负重,不少商号闭歇潜逃,有5家受法院裁处。
  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县政府委商会承办。至次年底,征收925元。民国26年由宁象办事处接征。次年7月移县税征收处,年收10.4万元。民国31年划归中央税。民国35年9月仍转县税征收处。分营业收入、纯益和资本额,按税率2~10%征收。次年改按营业收入和收益3~6%计征。银行、保险等企业征特别营业税。当年,共收2.5亿元。
  解放初,开征货物税、营业税。1950年,全国税政统一。县内征收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
  1953年后,税制不断改革,税种时有分、合、增、减。是年,开征盐税,烟酒等品目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开征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69年起,国营、供销社企业实行一个企业核定为1种税率,征收国营企业综合税。1973年再次改革税制,融工商统一税及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为一种税,称工商税。
  1979年起,经济体制改革,工商税收又有重大变化。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开征建筑税。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将原缴纳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开征工资调节税、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第四节 地方各税
  解放前地方各税、杂捐繁多,主要有:
  契税 始于东晋之估税,历代相沿。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清代每银1两,征3分。民国成立,分卖契征2%,典契1.5%,押契1%。年收413元。民国3年(1914),公布契税条例,年征4206元。后经反复修改。民国17年划归地方税,民国20年起带征3%置产捐。民国22年7月至26年1月,开征永佃契税。民国31年改为中央税。民国35年,税率修改为:卖契6%,典契4%,交换、分划、赠与占有6%,收入归县。民国36年征得10.48亿元。
  房捐与警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房捐向铺户、行店征收,警捐向房客征收。民国5年称店屋捐,充警费。民国30年,警捐并房捐。民国32年颁房捐条例,规定以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居民在300户以上的地方征收。据此,全县只能在县城征收。县长李洁向省陈书:“事关财源,实难照办”,仍照全县住民房屋普遍征收。是年征38.1万元(内一半警捐)。民国37年征收率:营业用房,出租按租金征20%,自用按现值征2%;住家用房,出租征10%,自用征0.6%。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不论冠、婚、丧、祭、节宰食,每头猪征银元0.3元,羊0.2元,牛1元。次年,删牛,以猪、羊各加0.1元抵补。民国13年改警察征收为投标认税(承包),陈奕光认额810元获标。民国21年并入营业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1年复立税种,从价征6%。民国36年10月,增马、骡2种,税率5%,年收1.28亿元。次年税率提高为10%。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11年开征船舶牌照税。民国16年增露天车照税。民国24年起征脚踏车(自行车)牌照税,每辆牌号银洋0.2元,营业用车月税0.2元,自用车年税1元。机关、团体公用免征。民国31年征收牌照税的有:车辆、船只、竹筏、肩舆、水碓等项。民国35年征得160万元。民国37年改征兽力车、人力车、船只、肩舆、驮兽等项。
  筵席娱乐税 筵席税原为菜馆捐。民国21年,按筵价征5%。娱乐税原为戏捐。民国22年规定,每日夜征银洋4元。次年,冯锦标在城区以294.93元认捐承包。民国31年改称行为取缔税,年征3.6万元。民国37年规定:筵席税筵价在50万元以上,不满5倍的征10%;超过5倍的征20%。娱乐税按门票或包价征25%。
  营业牌照税 民国21年,旅店捐等改为本税。按营业额分6级征课:甲级0.25万元以上,征6.25元;乙级0.5万元以上,征12.5元;戊级4万元以上,征100元;己级满8万元征200元,超过部分加征25元。民国33年共征50.7万元。民国36年按资本额3%征收。次年,全县34个行业划3大类,各类以营业额大小分甲、乙、丙3等征收。
  山地收益捐 民国29年,开征特产公益捐,充教育。民国31年改本名。是年,征税的有土纸、毛竹、木板、植物油、竹笋、豆类、土烟叶、药材、棉花、木炭、果子等类,年共收3500万元。民国34年,缩减为7种。民国36年改从价征5%。民国37年初改称特产税,8月停征。
  遗产税 民国29年开征。税率1~50%,由继承人依额缴纳。民国31年
  征得0.3万元。
  乡镇“三捐” 即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民国32年开征,共征7350万元。其中:户捐158万元;劳役捐按男丁18~25岁服役5天计,征7167万元;荒地取缔捐25万元。翌年3月停征。
  杂捐种类众多,名目离奇。先后有:户籍捐、抗卫捐、保安捐、绥靖捐、典商捐、牛商捐、卫生捐、除虫捐、殷富捐、牙帖捐、车照捐、糯谷捐、置产捐、当帖捐、广告捐、壮丁捐、优抚捐、寒衣捐、劳役捐、慈善捐、水碓捐、炭捐、港捐、簰捐、巡缉队费、建设特捐、爱国特捐、教育附捐、猪牛羊捐、养鸭捐、屠宰附捐、牙行附捐、防空工事捐、乡镇自治捐、驻军柴米捐、荒地取缔捐、救国捐、应变捐、飞机捐等,不胜枚举。
  解放后进行税制改革,先后开征的有:
  屠宰税 1949年8月续征。1953年起,改按标准重量计征为按实征收。11月起税率从10%调为13%,年收13.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12%。农民自养自宰自食限量免税,于1957年停止。1965年8月起,农民宰猪自食,税率由1957年的8%,减为4%;春节前另有减免照顾。1973年税制改革后,经营单位纳入工商税,仅征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部分。1982年4月起,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3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牛4元。婚、丧喜事照收,春节前20天减半。1950~1986年,共征497.99万元。
  房产税 1949年,城关1468户收房捐0.05万元。1950年改征房产税。1951年停征。1985年复征。以房产原值减30%征收1.2%。出租者按租金征12%。至1986年,共征0.54万元。
  契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3%。宁海于1953年4月开征,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范围,税收甚微。50年代印契1702户,收税0.6万元。1962年县府重申征收范围和税率。1980~1986年,印契530户,收税7.52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仅征白峤一地的木船牌照税。1956年起扩大到机动车船、人力车、脚踏车。1967年,渔船、脚踏车停征。1973年仅征个人车、船,其余并入工商税。1984年复征。1986年10月由交通监理所(站)、航管所(站)代征。至年底,前后共征16.91万元。
  文化娱乐税 建国初,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1956年公布条例,县剧团税收基本减免。1966年7月停征,共征2.82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开征,仅牛1种,税率5%,委托交易市场代征。当年征522头,税额0.18万元。1956年牲畜市场增多。1957年征8423头。1958年放宽免征范围,税源锐减。1960年停征。1983年复征。至1986年,前后共征15.29万元。
  渔业税 省设税种,收入归县,用于发展渔业生产。1956年4月开征,有海产鱼、虾、蟹、海蜇4种,起征点10公斤。税率集体8%,个体9%。1966年取消起征点,税率分别调整为5%、8%。1979年4月,统一为3%。至1986年共征128.25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12月开征。有肉类、禽蛋、海涂产品、家畜、淡水产品、干鲜果和其他类。税率分5%、10%、15%。1963年起逐步缩小征税品种,调低税率,至1965年9月停征。共征54.13万元。
  第五节 税收减免
  清代及民国时期,减免税仅及田赋。民国元年(1912),通令减免以前实欠。民国16年北伐胜利,又减免旧欠。民国34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
  地方灾情减免有:民国8年减免地丁银1020.49两,抵补金米157.67石。民国10~12年,减免地丁银983.5两,抵补金米152石。民国17~18年,风、涝、虫灾严重,减免地丁银13338两,抵补金米2290石。民国33年又遭灾减赋谷6897.8石。
  建国后,农业税分灾情、社会、临时减免和起征点、饲养种幼畜减免等。社会减免,指老、弱、孤、寡、疾及其他生活困难照顾。灾情减免,1953年规定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原则。1967年省定歉收3成起减,6成全免。1972年修订:受灾2成半起至4成半的减,5成半以上的免。至1986年止,共减免稻谷36125吨,其中灾情减免12011吨,种幼畜减免73吨,社会减免24041吨。历年尾欠减免10394吨。另外,还对麻山、王爱、白溪和桑洲等贫困乡镇,从1985年起3年内,农业税收入返回乡镇,用于兴办教育和开发性事业。
  工商税减免权,主要集中于中央与省。1979年起,全县工商税收减免有:政策性减免、困难性减免和特案批准支持性减免。由企业申请,县局审定,按权限分别办理。1979~1986年,共减免4408.5万元。其中县批准减免1961.4万元。
  1979年,省批一次性减免盐税14.64万元,支持五七盐场生产。
  1980~1986年,经批准的新建扩建等项目减税还贷1863.9万元。
  第六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田赋由各庄庄胥造办串册,征前将“由单”分发到户,政府告示,逾限罚押。然征税人员勾结粮户,营私舞弊时有发生。民国19年(1930)举办土地陈报,解决“有产无粮,有粮无产”积弊,至民国35年粗粗告成。历年田赋均未收齐。民国16~28年平均征起58.9%,最好为民国16年征起66.7%。其他税收主要是从上至下挨户摊派,或包税认捐,以致敲榨勒索、贪污受贿、层层入私、扣额上解等现象时有发生。
  解放初,按田亩、人数分派,征收公粮。1950年起举办土地、人口登记,结合土地改革,清丈土地,评定产量,建立农业税征收册籍。以后每年办理土地变动过拨,核实应征土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工商业税。1950年底从县到区、乡建立民主评议组织,议定税收。1951年,在全县1701户纳税单位中,仅31家国、合企业实行单位申报,建立健全稽征制度。一些私营企业以各种手法偷税漏税。1954年查补偷漏税额5.91万元。1955年查补11.15万元,国营企业自查补税2万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废止民主评议办法。1957年,首创台州专区税收无偷漏、无拖欠、无政策事故的“三无县”。
  1959~1961年暂时困难时期,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盛行,采取加成加倍征收办法,限制投机违法活动。“文化大革命”中,税收征管被作为“管、卡、压”批判,致有些地方“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1971年后,整顿纳税纪律,健全纳税制度。1980~1982年,开展两次税收大检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至1986年,共检查12676户次,查补税款908.96万元;全县纳税登记5672户,其中免税201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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