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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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2
页码: 482-4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统收统支到分级包干,逐步建立县乡财政。
关键词: 宁海县 财政体制 统收统支

内容

明清时期,县署掌征田赋、税银。俸给政费,悉定额留县坐支。民国成立,仍沿清制。民国22年(1933),始编县地方收支预算。民国24年县财政建立,县有收入,省给补助。民国31年县财政自治,收入有田赋一部分,营业税、印花税各30%,遗产税25%及公产收入和自治税捐等,省补助停止。民国35年县收入项目增多,田赋、营业税增至50%,遗产税30%,另有契税和自治税捐等。
  解放初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向台州专署报销。1953年建立县财政,地方税收、公产及其他收入归县。1954年,实行“划分税种,比例留成,支出包干”体制。县收入有:地方各税、县企事业和其他收入全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20%;营业税、所得税30%。翌年,省为减少补助,增农业税留成25%。1956年,增债款收入40%。
  1958年,中央、省属商业、粮食、林业企业收入下放给县,重新调整各项分成比例。1959~1963年,改为“总额分成,固定包干,超收提奖,一年一定”。5年县分成比例分别为37.09%、32.27%、59.40%、48.62%、39.58%。
  1964~1973年,前7年执行“总额分成,超收提奖”,后3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大包干体制。1974~1977年实行“比例调度,固定留成,超收分成”办法。县调度比例,前2年63%,后2年55%;固定留成前2年1.8%,后2年改为固定补助22万元。1978~1979年改为“比例留成,增收分成,差额补助”。以其他工商税为基础,1978年按支出指标数留成加增收分成,1979年核定44%比例分成。
  1980年开始,财政体制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称“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县收入分两类: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其他工商税等作固定收入;工商税含增值税为调剂收入。县得调剂比例为:1980年5.8%,1981~1982年6.6%,1983~1984年9.8%。1985年起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调剂分成比例18.4%,新开征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分成52%。
  1986年,乡级财政建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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