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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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5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
页数: 9
页码: 482-4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体制历经变革,财政收入随经济发展增长,支出多用于发展事业,财务管理逐步规范。
关键词: 宁海县 财政体制 财务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明清时期,县署掌征田赋、税银。俸给政费,悉定额留县坐支。民国成立,仍沿清制。民国22年(1933),始编县地方收支预算。民国24年县财政建立,县有收入,省给补助。民国31年县财政自治,收入有田赋一部分,营业税、印花税各30%,遗产税25%及公产收入和自治税捐等,省补助停止。民国35年县收入项目增多,田赋、营业税增至50%,遗产税30%,另有契税和自治税捐等。
  解放初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向台州专署报销。1953年建立县财政,地方税收、公产及其他收入归县。1954年,实行“划分税种,比例留成,支出包干”体制。县收入有:地方各税、县企事业和其他收入全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20%;营业税、所得税30%。翌年,省为减少补助,增农业税留成25%。1956年,增债款收入40%。
  1958年,中央、省属商业、粮食、林业企业收入下放给县,重新调整各项分成比例。1959~1963年,改为“总额分成,固定包干,超收提奖,一年一定”。5年县分成比例分别为37.09%、32.27%、59.40%、48.62%、39.58%。
  1964~1973年,前7年执行“总额分成,超收提奖”,后3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大包干体制。1974~1977年实行“比例调度,固定留成,超收分成”办法。县调度比例,前2年63%,后2年55%;固定留成前2年1.8%,后2年改为固定补助22万元。1978~1979年改为“比例留成,增收分成,差额补助”。以其他工商税为基础,1978年按支出指标数留成加增收分成,1979年核定44%比例分成。
  1980年开始,财政体制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称“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县收入分两类: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其他工商税等作固定收入;工商税含增值税为调剂收入。县得调剂比例为:1980年5.8%,1981~1982年6.6%,1983~1984年9.8%。1985年起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调剂分成比例18.4%,新开征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分成52%。
  1986年,乡级财政建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历代财政收入,主为钱粮,次为盐厘。清宣统二年(1910)浙江官报载:光绪二十八年(1902)全县收入解布政司银23032.63两,解道漕银2810.52两。宣统二年,全县钱粮地丁,正、耗、杂3项实征银13701两,上解9733两,留县3968两;漕米实征2213石,折银2424.8两,上解。
  民国元年(1912),田赋(地丁和漕米)实征银元38345元,上解。地丁附加7157元,漕米附加3433元,征收费用644元,留县。民国24年县财政建立,收入以地方税为主。民国27年地方税收入比重减少,省补助增加。民国31年省补助停止后,靠借债和向人民派募弥补,名曰“捐献”或“赠与”。民国34年“赠与”占总收入44.9%。尚有不列预算的派募,如军事行动费、乡镇事业费、应变费、飞机捐、寒衣捐、各县客军过境伙食津贴、柴米补助,以及日军劫掠缑城后市容修复费等。苛征暴敛,尚不敷出。民国35年,借款1900万元仍难应付,员工薪俸暂发8成,裁公教人员45名,强征旧欠田赋7679万元,实现结余。民国37年赤字6亿元。
  建国后,财政统一,全额预算收入随经济发展而增长。来源由农业税为主逐步转向工商税收为主,企事业上缴利润占一定比重。1949年7月至年终,县全额收入11.45万元。“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共收入664.5万元,年均递增131.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共收入1754.95万元,年递增4.8%。“二五”时期(1958~1962,前三年含象山),共收入4596.28万元。“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共收入1539.17万元,年递增11.2%。“三五”时期(1966~1970),共收入2228.98万元,递增率0.5%。“四五”时期(1971~1975),共收入4656.4万元,比上期增108.9%,年递增16.1%。“五五”时期(1976~1980),,共收入8149.96万元,比上期增75%,年递增10.2%。“六五”时期(1981~1985),共收入12643.87万元,比上期增55.1%,年递增11.9%。1986年共收入4197.71万元,比“六五”时期年均收入增66%。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清光绪《宁海县志》载,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衙俸给以及祠庙神坛祭
  祀、乡饮酒礼、岁贡旗匾、孤贫救济和囚粮等,年支出银3179两。
  民初沿清制。民国22年(1933)试编支出预算。项目增多,分经常与临时两门类。民国35年,物价暴涨,生活补助费支出成为主要项目,占总支出74.2%。民国37年增至78.8%。
  建国后,县财政支出除支付行政人员工资、办公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外,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及文教卫生等事业。1949年7月至1986年,全县支出总额26496.83万元。其分类比重::基本建设投资2382.96万元(不含1976年起划建设银行拨管部分),占8.99%;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事业费6322.46万元,占23.86%;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472.87万元,占1.7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9209.20万元,占34.76%;抚恤及社会救济费942.89万元,占3.56%;行政管理费4975.54万元,占18.78%;城镇维护费310.45万元,占1.17%;小钢铁、小水泥、小化肥、小水电、小煤窑“五小”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830.03万元,占3.13%;以及城镇居民下放、知识青年下乡安置费234.65万元,商业简易建筑费52.6万元,财政价格补贴152.1万元,政策性退赔等支出611.08万元,共1050.43万元,占3.96%。
  此外,上借中央财政237.81万元,购国库券89.07万元。至1986年末,县财政实际结余299.4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支自1956年始。至1986年,预算外收入共1566.94万元(1958~1960年系宁、象两县合并数)。来源为:工商税附加164.43万元,农业税附加482.17万元,渔业税分成36.66万元,企业折旧基金180.35万元,公用事业(水、电费)附加80.86万元,“五小”企业留成450.20万元,盐税提成4.28万元,其他提留167.99万元。
  预算外支出共1536.07万元。其中:“五小”等三项费用占20.31%,工交商事业费33.41%,农林水事业费10.53%,城镇公用事业费17.24%,文教卫生事业费12.87%,行政管理费1.68%,其他支出3.96%。
  1986年底止,结余30.87万元。
  第五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大部人员实行供给制,分大、中、小灶三类标准,按实有人数领发。1954年,各单位编年度预算,实行“预算控制,按实报销,结余上缴”办法。医院、农林场、剧场等单位,实行差额管理,定额补助。1980年起,县级行政单位实行以人定额包干,结余留用;区、乡政府实行邮电、办公、水电、旅差、会议5项费用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文教、科学卫生、农、林、水、气象等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农、林、水产等农业企业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公费医疗1952年起实行,医疗费按预算拨卫生部门统一掌握。除1953年、1954年、1958年外,每年均超定额。至1986年底,总支出526.59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确定成本(费用)范围,规定开支标准。购建固定资产和所需流动资金核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企业盈利缴,亏损补。1958年起企业有留利。1959年出现“无帐会计”。1962年恢复建帐建制。1980年,试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留利增加。同年议定,工业局包干所属企业利润130万元,增长部分与财政分成,80%返还企业。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以所得税、调节税形式上缴,企业留利又有增加。
  清仓清产核资 1960年,工业调整,停产企业清出定额资产损失44.87万元(含象山县),占当年企业上交收入20.86%。1961年,宁海县恢复建制。1962年通过清产核资,共清出积压物资126.95万元,除调剂出售外,报损核销21.38万元。1969年清仓,收回废钢铁249吨。197l~1972年,清出积压物资173.95万元。1979年,清出积压物资85万元,供销社系统有问题商品100万元,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净值78万元,流动资金净损失72.44万元,国营闲置固定资产97.2万元,分别作了处理。
  企业流动资金随生产扩大需要而增加,1956年来几次核资,均核而不足。1981年,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农业企业流动资金按财政体制划分,单独分配管理。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均按6月底核实帐面数划归银行统一管理。
  冻结存款 为平衡财政,稳定市场,遵照中央指示,先后4次冻结全民和县属集体单位的经费、党团工会费、各项基金和基本建设等年末银行存款余额。1960年和1961年底,共冻结113.5万元,至1966年清理结束,解冻108.1万元,缴省库5.4万元。1967年底,冻结46.6万元,1969年清理结束,财政集中36.8万元,内缴中央18.4万元。1976年冻结60.7万元,清理后解省库53.8万元,留县财政3.8万元。另外,1980年底控制单位银行存款141万元,除转购国库券外,其余在1981年底全部解控。
  财政信用 分工业周转金和支农周转金两项。
  工业周转金 1964年开始,为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简称“小贷”。1970年改办企业技术革新改造资金贷款。1973年停止。1974年恢复“小贷”,基金25万元,仍以无息专项周转使用。至1978年,5年累计发放159.56万元。1979年与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借款合并。1980年11月,县成立联合投资信托公司。1981年9月21日起计息。基金来源:向省借机动财力105.1万元,县机动财力逐年增拨,至1986年总计735万元,其中委托建设银行代放基金407.2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754.2万元,收回1947.2万元;余额807万元,其中建行366万元。
  支农周转金 1982年始设,基金来自当年预算内安排支贫、扶贫和支援乡村电灌、农机、小水电等发展生产的投资,及1985年前农业税减免指标结存款。初为无息贷款。1984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加收迟还占用费,按天0.5~1‰。1985年11月起计息。至1986年底,基金总额458.61万元,累计发放964.9万元。其中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289.9万元,乡村企业和其他农村合作组织306.1万元,农村专业户和重点科技户368.9万元。共收回430.6万元,余额534.3万元。
  两项周转金计息率,根据不同性质,月息分2.4‰、3.6‰、4.2‰、4.8‰四档。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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