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财税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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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457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财税 金融
分类号: F812.755;F812.42;F83
页数: 33
页码: 481-5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逐步增长,金融系统不断完善,个人储蓄占比增加。
关键词: 宁海县 财政增长 金融系统

内容

民国前期,县财政附省。民国24年(1935)建县财政。抗日战争期间,甬、奉诸地沦陷,六区军警迁集,民负加重,税务机构林立,苛捐杂税达40种之多。抗战胜利后,元气未复又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胀,物价飞涨,财政枯竭,入不敷出。
  解放初期,财政高度集中。1950年税政统一。1953年县财政收入按规定提留,省、地另给一些专款补助。本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安排积累与消费,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财政收支,除1962年支大于收和“文化大革命”中的1966~1969年收入下降外,其余年份稳步增长。1978年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发展加快,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86年,县全额财政收入4197.7万元,比1950年增长30.3倍,比1978年增长1.3倍。
  民国时期,金融业不发达。民初仅有典当。稍后始见银楼。民国22年试办信用合作社。民国25年才设银行。民国35年,两家银行职工44人,存款余额128839万元,贷款余额81847万元。个人储蓄余额3001万元,占存款2.3%。
  建国后,逐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的,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组成的社会主义金融系统,为经济建设服务。1980年后,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不断开拓业务,多方收集游资,组织横向联系,扩大资金来源,金融市场更趋活跃。1986年底,全县存款余额18407万元,贷款余额25146万元。个人储蓄余额7777万元,占存款42.3%。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明清时期,县署掌征田赋、税银。俸给政费,悉定额留县坐支。民国成立,仍沿清制。民国22年(1933),始编县地方收支预算。民国24年县财政建立,县有收入,省给补助。民国31年县财政自治,收入有田赋一部分,营业税、印花税各30%,遗产税25%及公产收入和自治税捐等,省补助停止。民国35年县收入项目增多,田赋、营业税增至50%,遗产税30%,另有契税和自治税捐等。
  解放初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向台州专署报销。1953年建立县财政,地方税收、公产及其他收入归县。1954年,实行“划分税种,比例留成,支出包干”体制。县收入有:地方各税、县企事业和其他收入全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20%;营业税、所得税30%。翌年,省为减少补助,增农业税留成25%。1956年,增债款收入40%。
  1958年,中央、省属商业、粮食、林业企业收入下放给县,重新调整各项分成比例。1959~1963年,改为“总额分成,固定包干,超收提奖,一年一定”。5年县分成比例分别为37.09%、32.27%、59.40%、48.62%、39.58%。
  1964~1973年,前7年执行“总额分成,超收提奖”,后3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大包干体制。1974~1977年实行“比例调度,固定留成,超收分成”办法。县调度比例,前2年63%,后2年55%;固定留成前2年1.8%,后2年改为固定补助22万元。1978~1979年改为“比例留成,增收分成,差额补助”。以其他工商税为基础,1978年按支出指标数留成加增收分成,1979年核定44%比例分成。
  1980年开始,财政体制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称“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县收入分两类: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其他工商税等作固定收入;工商税含增值税为调剂收入。县得调剂比例为:1980年5.8%,1981~1982年6.6%,1983~1984年9.8%。1985年起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调剂分成比例18.4%,新开征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分成52%。
  1986年,乡级财政建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历代财政收入,主为钱粮,次为盐厘。清宣统二年(1910)浙江官报载:光绪二十八年(1902)全县收入解布政司银23032.63两,解道漕银2810.52两。宣统二年,全县钱粮地丁,正、耗、杂3项实征银13701两,上解9733两,留县3968两;漕米实征2213石,折银2424.8两,上解。
  民国元年(1912),田赋(地丁和漕米)实征银元38345元,上解。地丁附加7157元,漕米附加3433元,征收费用644元,留县。民国24年县财政建立,收入以地方税为主。民国27年地方税收入比重减少,省补助增加。民国31年省补助停止后,靠借债和向人民派募弥补,名曰“捐献”或“赠与”。民国34年“赠与”占总收入44.9%。尚有不列预算的派募,如军事行动费、乡镇事业费、应变费、飞机捐、寒衣捐、各县客军过境伙食津贴、柴米补助,以及日军劫掠缑城后市容修复费等。苛征暴敛,尚不敷出。民国35年,借款1900万元仍难应付,员工薪俸暂发8成,裁公教人员45名,强征旧欠田赋7679万元,实现结余。民国37年赤字6亿元。
  建国后,财政统一,全额预算收入随经济发展而增长。来源由农业税为主逐步转向工商税收为主,企事业上缴利润占一定比重。1949年7月至年终,县全额收入11.45万元。“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共收入664.5万元,年均递增131.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共收入1754.95万元,年递增4.8%。“二五”时期(1958~1962,前三年含象山),共收入4596.28万元。“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共收入1539.17万元,年递增11.2%。“三五”时期(1966~1970),共收入2228.98万元,递增率0.5%。“四五”时期(1971~1975),共收入4656.4万元,比上期增108.9%,年递增16.1%。“五五”时期(1976~1980),,共收入8149.96万元,比上期增75%,年递增10.2%。“六五”时期(1981~1985),共收入12643.87万元,比上期增55.1%,年递增11.9%。1986年共收入4197.71万元,比“六五”时期年均收入增66%。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清光绪《宁海县志》载,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衙俸给以及祠庙神坛祭
  祀、乡饮酒礼、岁贡旗匾、孤贫救济和囚粮等,年支出银3179两。
  民初沿清制。民国22年(1933)试编支出预算。项目增多,分经常与临时两门类。民国35年,物价暴涨,生活补助费支出成为主要项目,占总支出74.2%。民国37年增至78.8%。
  建国后,县财政支出除支付行政人员工资、办公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外,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工业及文教卫生等事业。1949年7月至1986年,全县支出总额26496.83万元。其分类比重::基本建设投资2382.96万元(不含1976年起划建设银行拨管部分),占8.99%;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事业费6322.46万元,占23.86%;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472.87万元,占1.7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9209.20万元,占34.76%;抚恤及社会救济费942.89万元,占3.56%;行政管理费4975.54万元,占18.78%;城镇维护费310.45万元,占1.17%;小钢铁、小水泥、小化肥、小水电、小煤窑“五小”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830.03万元,占3.13%;以及城镇居民下放、知识青年下乡安置费234.65万元,商业简易建筑费52.6万元,财政价格补贴152.1万元,政策性退赔等支出611.08万元,共1050.43万元,占3.96%。
  此外,上借中央财政237.81万元,购国库券89.07万元。至1986年末,县财政实际结余299.4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支自1956年始。至1986年,预算外收入共1566.94万元(1958~1960年系宁、象两县合并数)。来源为:工商税附加164.43万元,农业税附加482.17万元,渔业税分成36.66万元,企业折旧基金180.35万元,公用事业(水、电费)附加80.86万元,“五小”企业留成450.20万元,盐税提成4.28万元,其他提留167.99万元。
  预算外支出共1536.07万元。其中:“五小”等三项费用占20.31%,工交商事业费33.41%,农林水事业费10.53%,城镇公用事业费17.24%,文教卫生事业费12.87%,行政管理费1.68%,其他支出3.96%。
  1986年底止,结余30.87万元。
  第五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大部人员实行供给制,分大、中、小灶三类标准,按实有人数领发。1954年,各单位编年度预算,实行“预算控制,按实报销,结余上缴”办法。医院、农林场、剧场等单位,实行差额管理,定额补助。1980年起,县级行政单位实行以人定额包干,结余留用;区、乡政府实行邮电、办公、水电、旅差、会议5项费用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文教、科学卫生、农、林、水、气象等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农、林、水产等农业企业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公费医疗1952年起实行,医疗费按预算拨卫生部门统一掌握。除1953年、1954年、1958年外,每年均超定额。至1986年底,总支出526.59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确定成本(费用)范围,规定开支标准。购建固定资产和所需流动资金核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企业盈利缴,亏损补。1958年起企业有留利。1959年出现“无帐会计”。1962年恢复建帐建制。1980年,试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留利增加。同年议定,工业局包干所属企业利润130万元,增长部分与财政分成,80%返还企业。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以所得税、调节税形式上缴,企业留利又有增加。
  清仓清产核资 1960年,工业调整,停产企业清出定额资产损失44.87万元(含象山县),占当年企业上交收入20.86%。1961年,宁海县恢复建制。1962年通过清产核资,共清出积压物资126.95万元,除调剂出售外,报损核销21.38万元。1969年清仓,收回废钢铁249吨。197l~1972年,清出积压物资173.95万元。1979年,清出积压物资85万元,供销社系统有问题商品100万元,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净值78万元,流动资金净损失72.44万元,国营闲置固定资产97.2万元,分别作了处理。
  企业流动资金随生产扩大需要而增加,1956年来几次核资,均核而不足。1981年,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农业企业流动资金按财政体制划分,单独分配管理。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均按6月底核实帐面数划归银行统一管理。
  冻结存款 为平衡财政,稳定市场,遵照中央指示,先后4次冻结全民和县属集体单位的经费、党团工会费、各项基金和基本建设等年末银行存款余额。1960年和1961年底,共冻结113.5万元,至1966年清理结束,解冻108.1万元,缴省库5.4万元。1967年底,冻结46.6万元,1969年清理结束,财政集中36.8万元,内缴中央18.4万元。1976年冻结60.7万元,清理后解省库53.8万元,留县财政3.8万元。另外,1980年底控制单位银行存款141万元,除转购国库券外,其余在1981年底全部解控。
  财政信用 分工业周转金和支农周转金两项。
  工业周转金 1964年开始,为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简称“小贷”。1970年改办企业技术革新改造资金贷款。1973年停止。1974年恢复“小贷”,基金25万元,仍以无息专项周转使用。至1978年,5年累计发放159.56万元。1979年与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借款合并。1980年11月,县成立联合投资信托公司。1981年9月21日起计息。基金来源:向省借机动财力105.1万元,县机动财力逐年增拨,至1986年总计735万元,其中委托建设银行代放基金407.2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754.2万元,收回1947.2万元;余额807万元,其中建行366万元。
  支农周转金 1982年始设,基金来自当年预算内安排支贫、扶贫和支援乡村电灌、农机、小水电等发展生产的投资,及1985年前农业税减免指标结存款。初为无息贷款。1984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加收迟还占用费,按天0.5~1‰。1985年11月起计息。至1986年底,基金总额458.61万元,累计发放964.9万元。其中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289.9万元,乡村企业和其他农村合作组织306.1万元,农村专业户和重点科技户368.9万元。共收回430.6万元,余额534.3万元。
  两项周转金计息率,根据不同性质,月息分2.4‰、3.6‰、4.2‰、4.8‰四档。
  第二章 税收
  第一节 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大宗税收属中央控制,各设机构,条条下伸征收。田赋及县捐杂税,由县征收。机构林立,变动频繁。县内设立的国税机构先后有:直接税宁海分局、省税务局新昌分局宁象办公处、宁海烟酒专卖业务所、宁海渔业稽征所、两浙区宁海盐务支局、凫溪统捐分局、宁海查缉所、瓯海关宁海分卡、浙东货运管理处宁海管理站等。并分别在各主要集镇和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取税收。
  地方税务机构有:
  县粮政科(又称二科)。民国元年(1912)建立,管理地方税捐。民国20年起兼办营业税。民国27年税务移交赋税征收处。
  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初承清制,县署大堂两廊设田赋征收总柜,四乡设征收分柜。民国25年改为田赋征收处。民国27年又改称赋税征收处。民国30年田赋由中央接管,成立财政部浙江省宁海县田赋管理处。民国32年与县粮政科合并,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并在城关、梅林、茶院、一市、岔路设征收办事处。
  税捐稽征所。民国27年7月为宁海县税务分处,隶省第六区税务处。10月份改为赋税征收处,在长街、西店、桑洲、海游(今属三门县)设分处。民国29年7月,改组为县税务局。民国31年又改称县税征收处,在黄墩、茶院、岔路、梅林设稽征所。民国35年改成税捐稽征处,在长街、黄墩、岔路(后移桑洲)设稽征分处。民国37年改“处”为“所”,在桥头胡、凫溪设检查站。
  乡镇经费征收处。民国32年7月成立。翌年4月撤并。
  1949年7月,人民政府财粮科接管旧财、粮、税机构,开征地方税。10月,成立宁海查征站,属临海稽征所,征收直接税和货物税。11月,在鼓楼前设城关稽征所,小北门车站派员驻征。相继成立深甽、桥头胡、西南区、东区稽征所。1950年4月,国、地税合并,成立县税务局。下设桥头胡、长街、岔路、梅林4个税务所,统一收税。9月,在小北门设检查站,力洋、西店、一市设稽征组。
  1958年,税务局并入财政局。下设长街、桥头胡、黄坛税务所,一市税务组。10月,全县成立人民公社,税务所、组并入公社财务部。宁海并入象山后,称象山县财政局。1961年10月,恢复宁海县建制,重设宁海税务局。1965年后,财政、税务两局先合署后合并。1970年11月,财税与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分设,成立财政税务局。1986年底,下属机构有城关、黄坛、岔路、一市、力洋、长街、桥头胡、深甽、西店财政税务所,所辖乡镇设驻财税员。并在胡陈港设稽征组,桑洲、西店设税务检查站。
  第二节 农业税
  旧称田赋,亦称钱粮。清前期,田赋分土地赋与人丁赋两项。漕米另征。康熙二十二年(1623),全县共有计赋田地山荡66.77万亩,人丁29854口。赋银21836.9两,内丁口赋2896.5两;米4353.49石,内丁口225.4石。雍正五年(1727),土地赋与人口赋合并,称地丁。清末,漕米成正税。
  民国成立,漕米改称抵补金。田赋分地丁与抵补金两项。地丁正银1两折征银元1.5元,连原征庚子赔款0.3元,作为正省税;县税0.72元。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元3.3元。计赋面积有民田40万亩,地12.88万亩,山27.58万亩,荡0.01万亩。应征额:地丁银29149两,抵补金米4302.92石,共折正省税银元66667.84元。民国16年(1927),正省税与县税合并,另带征附捐。民国18年,地丁附捐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除虫特捐、教育附捐、中学基金等7种,每元带征2.882元;抵补金附捐6种,每元带征2.6215元。民国20年前几个年份实征额如下表(单位:银元、元):
  民国21年起,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是年,征上期田赋31982元,下期田赋9042元,共41024元。附捐每元带征3.23元,为全省最高县之一。民国26年,征上期田赋28799元,下期田赋8444元,共37243元。民国29年7月,析17乡镇归三门县,19庄田赋随划。至此,全县实有77庄,土地61.68万亩,造册赋额49944.70元,应征39913.73元。
  民国30年,按原赋额每元改征稻谷2斗。翌年,增至3斗,加省、县公粮1斗。民国32年,按赋每元加征借粮1.5斗,积谷按上期正附税2斗,共实征赋谷38066石,征借22841石,公粮12691石,合计73598石。民国33年,积谷改按上期正赋每元4斗,另加优待金2斗。
  民国35年,改征借粮按赋每元1斗,公粮0.9斗,积谷0.3斗,共实征赋谷19144石,征借6381石,公粮5746石,合计31271石。次年,按赋每元增乡镇自治费稻谷1.5斗,绥靖费0.75斗。
  建国后称农业税,亦称公粮。1949年7月至年终,全县征收公粮3355吨。1950年起,土地登记,查田定产,实行按产计税,分40级全额累进,税率从3~42%,地方附加按正税15%。人均口粮不足65.5公斤的免征,计13942户,14563亩。全县平均税负16.43%。1954年,全额累进调为24级,税率7~30%;地方附加规定按人均常年产量175公斤以上征7%,实征6%。计税产量85743吨,正附税额15223吨。1958年改用比例制,地方附加分区乡定率11~12%,调整常年产量为94549吨,正附税额15405吨,平均税率16.29%,其中正税率14.67%,低于全国15.5%的水平。
  1959年,受“浮夸风”影响,计税产量148245吨,比上年提高59.6%;税额15816吨,比上年增加411吨。1961年大幅度调整税负,计税产量99130吨,比1959年减少33%;税额9368吨,减少41%;正税率仅8.57%。全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
  1979年起,以生产队计算征点。人均口粮200公斤与收入分配50元以下的免征;口粮225公斤与分配60元以下的酌减。全县减征1181个生产队,免征588个生产队,减免额2904吨,占当年总税额的25.3%。共实行4年。
  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的折交代金。每50公斤稻谷折代金:1952年核定6.8元,1954年全县平均6.78元;1958年分区计价为6.85~7.35元;1961年8.60~8.70元;1966年分品种计价,余粮队早稻9.60元,缺粮队一律8.70元;1979年分期计价,10月1日前11.60元,后13.40元,缺粮队一律10.50元;1984年代金与现粮实行一道价;1985年全面改征代金,每50公斤15.40元;1986年恢复征实,实际税负仅4.02%。
  对不便评产的山林竹木,于1954年开征农业特产税,实行随售随征。至1986年共征446万元(其中1958~1960年含象山)。
  1950~1986年,全县农业税实征稻谷396273吨,占应征任务数87.65%。1950年农业税占全县财政收入总额85.8%。随着工商企业发展,农业税所占比例逐渐下降,1986年仅占7.9%。
  第三节 工商税收
  解放前,工商税收时有变动,先后开征的主要有:
  盐税旧称盐课。元代以400斤为引,每引两袋,每袋纳统钞9两。明嘉靖二十年(1541),准引票300斤,纳银9分。清分正课、厘课、加价3种。
  宣统二年(1910)长亭盐场共课银523.8两。
  民国成立,称盐税。民国3年(1914),改引为担,实行包商包税。民国13~18年共征1.12万元,民国19~24年共征10.30万元。每担税额:民国20年,《浙江通志》载,北半县正税1.5元,东乡轻税区0.9元。宁海每担正税1.2元,酱盐加附税、磅亏2.9元,共4.1元。民国28年,除渔盐及轻税盐外,增省加价1元。民国30年又增借款偿本费8元。是年长亭场税收24.72万元。民国31年,食盐实行专卖,除工业、渔业用盐及副产品每担征税1元外,其余每担征专卖利益78元;民国32年提为113元,10月,加征战时附税300元,共413元。民国34年恢复征税。民国36年修正税法,按全国统一税率执行。
  货物税 由厘金及统捐演变。清同治二年(1863)设卡起征烟酒等厘。民国20年,裁厘改统捐。民国21年,每百斤税额:黄酒0.6元,糟烧1.2元;公卖费,黄酒0.6元,糟烧1.2元。民国33年征统捐344万元。其中酒类158.7万元,纸箔9.5万元,竹木16.4万元,糖类22万元,皮毛、陶瓷、茶叶、饮料品10万元,烟类48万元,矿产0.7万元。民国35年改称货物税。民国37年税率:酒类80%,卷烟100%,茶叶10%。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次年4月发售印花税票。后由邮局及银行代售。税率、税额多次修改提高。民国34年征收1.57万元。
  所、利得税 民国3年订所得税,民国9年开征。民国13年,县署缴官俸所得税32.91元。民国25年全面开征,分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3类。民国35年,贯彻修正税法,全县332家商号逾期不报所、利得,核定税额4035.56万元,其中利得税3892.44万元。桥头胡源大南货店,纯益额151.69万元,征所得税15.17万元,利得税85.12万元,税负66.11%。由于税负重,不少商号闭歇潜逃,有5家受法院裁处。
  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县政府委商会承办。至次年底,征收925元。民国26年由宁象办事处接征。次年7月移县税征收处,年收10.4万元。民国31年划归中央税。民国35年9月仍转县税征收处。分营业收入、纯益和资本额,按税率2~10%征收。次年改按营业收入和收益3~6%计征。银行、保险等企业征特别营业税。当年,共收2.5亿元。
  解放初,开征货物税、营业税。1950年,全国税政统一。县内征收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
  1953年后,税制不断改革,税种时有分、合、增、减。是年,开征盐税,烟酒等品目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开征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69年起,国营、供销社企业实行一个企业核定为1种税率,征收国营企业综合税。1973年再次改革税制,融工商统一税及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为一种税,称工商税。
  1979年起,经济体制改革,工商税收又有重大变化。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开征建筑税。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将原缴纳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开征工资调节税、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第四节 地方各税
  解放前地方各税、杂捐繁多,主要有:
  契税 始于东晋之估税,历代相沿。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清代每银1两,征3分。民国成立,分卖契征2%,典契1.5%,押契1%。年收413元。民国3年(1914),公布契税条例,年征4206元。后经反复修改。民国17年划归地方税,民国20年起带征3%置产捐。民国22年7月至26年1月,开征永佃契税。民国31年改为中央税。民国35年,税率修改为:卖契6%,典契4%,交换、分划、赠与占有6%,收入归县。民国36年征得10.48亿元。
  房捐与警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房捐向铺户、行店征收,警捐向房客征收。民国5年称店屋捐,充警费。民国30年,警捐并房捐。民国32年颁房捐条例,规定以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居民在300户以上的地方征收。据此,全县只能在县城征收。县长李洁向省陈书:“事关财源,实难照办”,仍照全县住民房屋普遍征收。是年征38.1万元(内一半警捐)。民国37年征收率:营业用房,出租按租金征20%,自用按现值征2%;住家用房,出租征10%,自用征0.6%。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不论冠、婚、丧、祭、节宰食,每头猪征银元0.3元,羊0.2元,牛1元。次年,删牛,以猪、羊各加0.1元抵补。民国13年改警察征收为投标认税(承包),陈奕光认额810元获标。民国21年并入营业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31年复立税种,从价征6%。民国36年10月,增马、骡2种,税率5%,年收1.28亿元。次年税率提高为10%。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11年开征船舶牌照税。民国16年增露天车照税。民国24年起征脚踏车(自行车)牌照税,每辆牌号银洋0.2元,营业用车月税0.2元,自用车年税1元。机关、团体公用免征。民国31年征收牌照税的有:车辆、船只、竹筏、肩舆、水碓等项。民国35年征得160万元。民国37年改征兽力车、人力车、船只、肩舆、驮兽等项。
  筵席娱乐税 筵席税原为菜馆捐。民国21年,按筵价征5%。娱乐税原为戏捐。民国22年规定,每日夜征银洋4元。次年,冯锦标在城区以294.93元认捐承包。民国31年改称行为取缔税,年征3.6万元。民国37年规定:筵席税筵价在50万元以上,不满5倍的征10%;超过5倍的征20%。娱乐税按门票或包价征25%。
  营业牌照税 民国21年,旅店捐等改为本税。按营业额分6级征课:甲级0.25万元以上,征6.25元;乙级0.5万元以上,征12.5元;戊级4万元以上,征100元;己级满8万元征200元,超过部分加征25元。民国33年共征50.7万元。民国36年按资本额3%征收。次年,全县34个行业划3大类,各类以营业额大小分甲、乙、丙3等征收。
  山地收益捐 民国29年,开征特产公益捐,充教育。民国31年改本名。是年,征税的有土纸、毛竹、木板、植物油、竹笋、豆类、土烟叶、药材、棉花、木炭、果子等类,年共收3500万元。民国34年,缩减为7种。民国36年改从价征5%。民国37年初改称特产税,8月停征。
  遗产税 民国29年开征。税率1~50%,由继承人依额缴纳。民国31年
  征得0.3万元。
  乡镇“三捐” 即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民国32年开征,共征7350万元。其中:户捐158万元;劳役捐按男丁18~25岁服役5天计,征7167万元;荒地取缔捐25万元。翌年3月停征。
  杂捐种类众多,名目离奇。先后有:户籍捐、抗卫捐、保安捐、绥靖捐、典商捐、牛商捐、卫生捐、除虫捐、殷富捐、牙帖捐、车照捐、糯谷捐、置产捐、当帖捐、广告捐、壮丁捐、优抚捐、寒衣捐、劳役捐、慈善捐、水碓捐、炭捐、港捐、簰捐、巡缉队费、建设特捐、爱国特捐、教育附捐、猪牛羊捐、养鸭捐、屠宰附捐、牙行附捐、防空工事捐、乡镇自治捐、驻军柴米捐、荒地取缔捐、救国捐、应变捐、飞机捐等,不胜枚举。
  解放后进行税制改革,先后开征的有:
  屠宰税 1949年8月续征。1953年起,改按标准重量计征为按实征收。11月起税率从10%调为13%,年收13.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12%。农民自养自宰自食限量免税,于1957年停止。1965年8月起,农民宰猪自食,税率由1957年的8%,减为4%;春节前另有减免照顾。1973年税制改革后,经营单位纳入工商税,仅征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部分。1982年4月起,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3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牛4元。婚、丧喜事照收,春节前20天减半。1950~1986年,共征497.99万元。
  房产税 1949年,城关1468户收房捐0.05万元。1950年改征房产税。1951年停征。1985年复征。以房产原值减30%征收1.2%。出租者按租金征12%。至1986年,共征0.54万元。
  契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3%。宁海于1953年4月开征,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范围,税收甚微。50年代印契1702户,收税0.6万元。1962年县府重申征收范围和税率。1980~1986年,印契530户,收税7.52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仅征白峤一地的木船牌照税。1956年起扩大到机动车船、人力车、脚踏车。1967年,渔船、脚踏车停征。1973年仅征个人车、船,其余并入工商税。1984年复征。1986年10月由交通监理所(站)、航管所(站)代征。至年底,前后共征16.91万元。
  文化娱乐税 建国初,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1956年公布条例,县剧团税收基本减免。1966年7月停征,共征2.82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开征,仅牛1种,税率5%,委托交易市场代征。当年征522头,税额0.18万元。1956年牲畜市场增多。1957年征8423头。1958年放宽免征范围,税源锐减。1960年停征。1983年复征。至1986年,前后共征15.29万元。
  渔业税 省设税种,收入归县,用于发展渔业生产。1956年4月开征,有海产鱼、虾、蟹、海蜇4种,起征点10公斤。税率集体8%,个体9%。1966年取消起征点,税率分别调整为5%、8%。1979年4月,统一为3%。至1986年共征128.25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12月开征。有肉类、禽蛋、海涂产品、家畜、淡水产品、干鲜果和其他类。税率分5%、10%、15%。1963年起逐步缩小征税品种,调低税率,至1965年9月停征。共征54.13万元。
  第五节 税收减免
  清代及民国时期,减免税仅及田赋。民国元年(1912),通令减免以前实欠。民国16年北伐胜利,又减免旧欠。民国34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
  地方灾情减免有:民国8年减免地丁银1020.49两,抵补金米157.67石。民国10~12年,减免地丁银983.5两,抵补金米152石。民国17~18年,风、涝、虫灾严重,减免地丁银13338两,抵补金米2290石。民国33年又遭灾减赋谷6897.8石。
  建国后,农业税分灾情、社会、临时减免和起征点、饲养种幼畜减免等。社会减免,指老、弱、孤、寡、疾及其他生活困难照顾。灾情减免,1953年规定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原则。1967年省定歉收3成起减,6成全免。1972年修订:受灾2成半起至4成半的减,5成半以上的免。至1986年止,共减免稻谷36125吨,其中灾情减免12011吨,种幼畜减免73吨,社会减免24041吨。历年尾欠减免10394吨。另外,还对麻山、王爱、白溪和桑洲等贫困乡镇,从1985年起3年内,农业税收入返回乡镇,用于兴办教育和开发性事业。
  工商税减免权,主要集中于中央与省。1979年起,全县工商税收减免有:政策性减免、困难性减免和特案批准支持性减免。由企业申请,县局审定,按权限分别办理。1979~1986年,共减免4408.5万元。其中县批准减免1961.4万元。
  1979年,省批一次性减免盐税14.64万元,支持五七盐场生产。
  1980~1986年,经批准的新建扩建等项目减税还贷1863.9万元。
  第六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田赋由各庄庄胥造办串册,征前将“由单”分发到户,政府告示,逾限罚押。然征税人员勾结粮户,营私舞弊时有发生。民国19年(1930)举办土地陈报,解决“有产无粮,有粮无产”积弊,至民国35年粗粗告成。历年田赋均未收齐。民国16~28年平均征起58.9%,最好为民国16年征起66.7%。其他税收主要是从上至下挨户摊派,或包税认捐,以致敲榨勒索、贪污受贿、层层入私、扣额上解等现象时有发生。
  解放初,按田亩、人数分派,征收公粮。1950年起举办土地、人口登记,结合土地改革,清丈土地,评定产量,建立农业税征收册籍。以后每年办理土地变动过拨,核实应征土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工商业税。1950年底从县到区、乡建立民主评议组织,议定税收。1951年,在全县1701户纳税单位中,仅31家国、合企业实行单位申报,建立健全稽征制度。一些私营企业以各种手法偷税漏税。1954年查补偷漏税额5.91万元。1955年查补11.15万元,国营企业自查补税2万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废止民主评议办法。1957年,首创台州专区税收无偷漏、无拖欠、无政策事故的“三无县”。
  1959~1961年暂时困难时期,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盛行,采取加成加倍征收办法,限制投机违法活动。“文化大革命”中,税收征管被作为“管、卡、压”批判,致有些地方“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1971年后,整顿纳税纪律,健全纳税制度。1980~1982年,开展两次税收大检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至1986年,共检查12676户次,查补税款908.96万元;全县纳税登记5672户,其中免税201户。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经营机构
  当铺 民国时期共6家,均民办。民国元年(1912),聚成当于水角凌开业,资本6万银元,为该业之首。至民国31年,因货币贬值而停业。海游协盛当次之,后归属三门县。西店、梅林、力洋、胡陈各1家,小本经营,北伐战争期间先后关闭。
  银楼 民国时期共14家,均民办。主营银饰,兼接加工。最大的为缑城紫金楼。民国9年开业,资本500多银元。凤宝、珍华、益心等银楼,资本在100~500元之间。余称银作,资本不足100元。1949年底仅存2家,不久转业。
  农民借贷所 民国23年10月开业。官办。设县政府内,主要对农村合作社、农民贷款。资金从田赋每元带征9.1厘。开办时资金5575.85元。民国31年1月,奉令清理结束。
  信用合作社 简称信用社。民办集体组织。民国22年9月,首家正学镇信用社在城关西门成立,社员20人。11月,城郊范家村信用社成立,社员10人。股金每人1股,每股1元。至民国26年,由于经营困难而解散。
  解放后,人民政府扶持合作事业。农村在农业生产互助组基础上建立信用互助组。1954年3月,凫溪乡新建村徐国庆、联盟村石增来、辛岭乡双水村叶达富、后塘村吕四伦等4个信用互助组首先建立。建信用社前,全县此类互助组228个。
  1954年6月,黄坛区西溪乡信用社成立。至次年冬,全县有信用社83个,信用部1个,遍及全县。社员52418户,占总农户74.9%。1956年并乡后,乡乡有信用社。后随行政区域调整而变动。1958~1983年按公社设立。1984年又按乡设立,社员88081户,占总农户72.1%。1986年底,全县信用社49个,所辖不独立核算的专职机构有:分社9个,储蓄所7个,固定职工236人。为方便农民,还有村级服务站249个,兼职人员413人。全县股金:1955年37686元;1965年起的18年中,稳定在18万元以上。1986年,股金增至25万元,存款余额5269万元,贷款余额3224万元,转存银行款1606万元,当年盈余105.6万元。1955~1986年积累和基金266.5万元。
  浙江省银行宁海办事处 原为浙江地方银行宁海办事处。民国25年1月建立,址设县城山隍堂。总行在杭州。抗日战争期间,甬、奉等地沦陷,宁海商业畸形发展。民国32年9月升格为宁海支行。民国34年10月复为办事处。民国35年存款余额4074万元,贷款余额767万元。民国36年改名浙江省银行宁海办事处,职工10人。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收。
  宁海县银行 民国31年9月筹备,次年7月开业。行址市门头。资本法币60万元,分3000股。民国33年增为200万元,公股40%,商股60%。民国35年增为3000万元。次年又增为1亿元,公股20%,商股80%。下设长街、黄墩、梅林3个办事处;上海、宁波、奉化设通讯处。职工共34人。民国35年存款余额124765万元,贷款余额81080万元。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支行 1949年10月1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金库。次年5月1日改组为宁海办事处,对外营业。1951年4月升格为宁海支行,并先后在各区设基层机构。1955年7月命名宁海县支行。1958~1961年,宁海并入象山县期间称象山县支行,下属机构按大公社设13个信用部。1970年11月,与财税局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恢复宁海县支行。1986年5月,对外业务全部移交工商银行,在县内专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年底职工共26人。1950~1986年,亏损6年,共亏7.6万元;盈余31年,共盈2110.7万元,平均年盈68.1万元。1986年底,工商、农业、建设银行缴存款余额1888.5万元,当年盈余52.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 1956年2月从人民银行分设。次年3月复并。1964年1月,再次从人民银行分设,1965年底合并。1980年1月第三次分设至今。主管农村金融。人民银行所属各区营业所同时划入。1985年各区改为办事处,并增设胡陈港分理处。1986年9月增设梅林分理处。年底职工共192人。是年,信贷基金1656万元,存款余额5866万元,贷款余额11779万元,盈余240.7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宁海县支行 1984年1月,与人民银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承担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接办人民银行原设的中街、西门、南门、北门4个储蓄所。1986年5月正式分设。先后增设环北、花楼2个储蓄所和西郊、龙山2个联办储蓄所。年末职工115人。是年,信贷基金338.2万元,存款余额5688万元,贷款余额9160万元,盈余270.1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海县支行 1979年4月开业。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1986年末职工14人,存款余额1139万元,贷款余额2261.8万元,盈余29.7万元。
  第二节 货币
  银币 清末民初,银两与银元并用。大宗交易和政府机关记帐以银两为单位,实际流通以银元为主。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规定银元为国币。民国22年3月,废除银两,银本位双轨制至此结束。
  银元,俗称“银洋钿”。流通多为“鹰洋”、“孙洋”、“袁洋”、“船洋”、“龙洋”等5种。民国24年11月,禁止银元流通。但在纸币贬值、物价混乱之时,民间仍乐于作为货币流通。
  金属辅币有银角、制钱和铜元。银角多是广东铸的贰角、壹角。制钱俗称“铜钱”,为最小单位,铜元兴起后被淘汰。民国16年后无流通。铜元俗称“铜板”,多用“当十”(1枚当铜钱10文)1种。民国24年后,尚有镍、铝质辅币及1分铜币流通。抗日战争开始,货币贬值,金属辅币本身价值大于面值,市上遂消失。
  法币 民国24年实施“法币政策”,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面额最高为拾元。县内还有四明、实业、垦业、中南等民营银行纸币流通,通称钞票。初与银元等值。民国28年,全县流通总额33万元。尔后币值日落。民国31年起,法币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同年4月,政府将原来专供缴纳关税之用的“关金券”(全称“海关金单位兑换券”)以1关金合20元法币之比投入流通,后与法币同步贬值。民国37年,法币最高面额为伍百万元。同年8月,政府发行“金圆券”取代旧法币。1金圆券合法币300万元。金圆券号“金本位”。初期面额最高拾元,次年4月升至壹百万元,贬值速度比法币更甚,民间自发用银元或大米等实物计价交换。1949年7月,人民政府明令禁止流通,并于1950年以13500元金圆券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率收回。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49年7月开始使用。
  1950年5月,人民政府着手禁用银元和收兑金圆券工作,推行人民币。在此期间,沿海国民党残部偷运假人民币抢购物资,扰乱金融,破坏人民币信誉。县人民银行成立“反假”斗争小组,展开反假票斗争。至1952年末,共缴获假票770余万元。
  1955年3月1日,人民币改制。全国发行新人民币,1元合旧人民币1万元。全县建立兑换点14个,迅速收回旧币1010196万元。
  1964年4月10日至5月20日,县人民银行奉令收回苏联代印的叁元、伍元、拾元3种人民币,共219万元。
  辅币原均为纸币。1957年12月1日发行铝质分币,有一分、二分、五分3种,与纸币混合流通。1981年春夏间,铝分币一度紧缺,经有计划投放后转归正常。
  1980年4月15日,奉令发行4种金属币:一元镍币和一角、二角、五角铜质辅币,因发行量少,群众争相珍藏,市上极为少见。
  1950~1986年,全县人民币累计投放186765万元,回笼170782万元,净投放15983万元。投放渠道:信用支出,即储蓄和信用社提现占40.13%,工资性支出20.28%,农副产品采购支出19.88%,其他19.71%。回笼:商品销售占70.14%,信用回笼17.67%,其他12.19%。1970年前,除少数年份外,回笼大于投放;1971年后,投放大于回笼,且差额逐年扩大。1979年净投放超1000万元,1986年达4243万元。
  货币流通量,据银行测算:1974年前不足500万元,1978年714万元,1980年增至1580万元,1986年为5901万元。城乡居民手持现金,1974年前不足300万元,1978年580万元,1980年增至1216万元,1986年为5219万元。
  第三节 金银管理
  金银历来自由买卖。民国政府颁布法币政策时实行“白银国有化”。民国37年(1948)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发行金圆券,禁止人民持有金银,然禁而不止。
  解放后,人民政府允许人民保存金银,鼓励向银行兑换人民币,禁止私相买卖。1960~1986年,县人民银行按牌价收兑金银总值31.03万元。对工业需用金银,实行有计划配售。1960~1971年共配售白银326克。1972年后需量大增,至1979年共配售白银155.99万克。其中以1974年配售54.06万克为最多。1981~1986年配售白银75.14万克。1973年开始配售黄金,是年配售1450克。1974年配售1000克,1979年500克,1980年300克,1981年500克,1985年配售50克。
  1984年11月,人民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开始经营黄金饰品,至年底共出售887.33克。1985年出售15201.62克。1986年因货源所限,出售6702.51克。每克零售价:1984年46.2元,1985年2月1日调至54.4元,1986年10月20日调至72元。
  第四节 存款
  民国时期,银行存款额较少。民国35年(1946),县内两家银行存款余额128839万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现金管理和银行集中结算制度,各单位均须在银行、信用社存款立户;又因各项基金专款专用,分别立户,故多有一家立数户者。
  存款总额随经济发展而增加。1950~1954年,余额年均102万元,1965年538万元,1978年2498万元,1980年5002万元。1986年,余额18407万元,其中银行13138万元,信用社5269万元。存款分类:个人储蓄7777万元,占42.3%;工业存款1337万元,占7.3%;商业存款1485万元,占8.1%;农村集体存款947万元,占5.1%;信用社转存款2892万元,占15.7%;财政性存款907万元,占4.9%;其他存款3062万元,占16.6%。
  1953年,县人民银行清理解放前县内两行未清偿存款,共清偿25户,付人民币1856.35万元(旧币)。
  个人储蓄 民国时期,人民生活贫困,加之通货膨胀,币值不稳,储者寥寥。民国35年,县内两家银行储蓄余额3001万元。
  建国后,金融机构遍布城乡。1960年后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代办所或代理处,逐步推行协储员制度。储蓄余额:1951年37万元。1952~1967年平均年增5.3万元。1971~1978年平均年增41.8万元。1979~1986年平均年增913.5万元。1986年末余额为1978年的16.6倍,人均143.43元。其中:工商银行占31.84%,农业银行10.45%,信用社56.6%,邮政储蓄1.11%。工商银行中街储蓄所储量最大,占全县12.15%。
  1950~1965年间,人民银行办过10种储蓄,分别为:保本保值折实(1950~1952),农村爱国生产有奖(1951~1952),货币定额(1951~1952、1957~1959),优待农民售粮(1953~1955),华东区有奖贴花(1950~1959),乙种定期(1954~1962),地方工业投资(1958~1962),浙闽区有奖贴花(1959~1965),零存整取贴花(1959~1965),定活两便(1959~1965)。上述储蓄停办后,至1986年尚有余额1.8万元。
  1986年,各家银行办理储蓄8种。开办时间分别为:定期、活期、零存整取为1950年,侨汇定期为1962年,有奖贴花于1981年恢复,有奖有息为1982年,实物有奖为1985年,定活两便于1986年恢复,邮政储蓄为1986年。
  侨汇 50年代起,县内办理侨汇解付业务。1961~1986年共解付266.1万元。1970年前每年不足5万元。1982年后每年25万元以上。最高为1985年,达33万元。解付时附赠计划和紧俏商品供应证。转存储蓄的再给优惠利率。存1~3年的利率比一般高12.5~15.8%。至1986年,转存储蓄余额12.5万元。
  第五节 贷款
  民国时期,银行贷款重在获利。商业贷款以抵押为主。农(渔)贷款需由农(渔)协会出面,不直接贷给农(渔)民。民国20~29年(1931~1940),农民借贷所曾对个体农民贷款,需殷实富商2人作保,每人限贷10元。期限:商业贷款一般为数天至1个月,农业生产贷款4~8个月,设备贷款最长2年。利率:抗日战争前月息13‰,抗战期间110~250‰,民国37年为300~500‰。民国35年,县内两家银行贷款余额81847万元。此外,民国35~38年,中国农民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合作金库直接通过县渔业协会发放渔业贷款,先后共260900万元,实物贷款米407石。
  建国后,银行、信用社贷款,在国家经济政策指导下,服务于生产建设。以信用贷款为主。利率:1952年后月息1.8~15‰,一般为4.2~9.6‰。期限视需要而定。全县银行、信用社合计贷款余额:1952年29.3万元,1957年759.4万元,1962年1329.7万元,1972年2727.6万元,1978年5019.1万元。1986年,贷款余额25146万元,其中工商银行9160.7万元,占36.4%;农业银行11779.5万元,占46.8%;建设银行(自营部分)614.7万元,占2.5%;人民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余额367.1万元,占1.5%;信用社3224万元,占12.8%。
  工商贷款 1951年,主要扶持私营工商业,活跃市场。是年发放2.25万元,私营工商业占60%。1952年,重点支持国营、合作社商业。全年贷款48.8万元,国合商业35万元,占71.7%。1957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对私贷款消失。年末贷款余额380.9万元,比1952年增长14.23倍。
  1958~1960年,大办地方工业,推行“全额信贷”,贷款失控。1960年末余额1233万元,比1957年增2.23倍,其中工业贷款增4.45倍。有些贷款无法收回。1965年8月,经申报豁免的有:商业赊销预付款5.98万元,预购定金43万元,停办社队工业贷款0.87万元,手工业等呆滞贷款0.41万元,共50.26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度遭破坏,政策混乱,贷款与生产、流通脱节,资金效益降低。
  1978年后,存款逐年上升,信贷资金日渐充裕,贷款范围扩大,择优扶植轻纺工业。1980~1986年,轻纺工业贷款10908万元,占同期工业贷款68.12%。开办设备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恢复个体工商业贷款,开放预付性贷款、商品房贷款和网点设施贷款;增办信托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重办抵押贷款等。1986年,工商贷款余额12814.3万元,比1978年3509.9万元增加2.65倍。
  为灵活运用信贷资金,1986年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资金拆借工作。全县银行、信用社融通资金74次,金额7836万元。10月,开办票据承兑业务,至年底承兑127笔,752万元;贴现43笔,271万元;人民银行还办理再贴现19笔,155.7万元。
  农业贷款 主要有4个方面:
  (1)集体农业和个体农户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基地,抗灾、小水电、水利、支贫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1~1955年主要贷给个体农户。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集体贷款占主要地位。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农户贷款逐年回升,1985年占85.4%。1986年共贷款1598.2万元,比1955年增加61.2倍,比1980年增加90.9%。
  为减轻农民负担,1963~1973年4次豁免农贷旧欠,共116.9万元。主要对象和项目:无主债户;“大办工业”时期某些不应由社队举办事项的费用,商业部门推销不适用物资的贷款等。
  (2)渔业贷款。主要是渔船和海水养殖贷款。1951~1965年共贷306.6万元,年均20.4万元。1966~1977年共贷707.9万元,年均59万元。1978~1985年共贷1439.9万元,年均180万元。1986年贷271.2万元。其间,1979年海带养殖贷款173万元,占当年渔贷83.7%。
  (3)乡镇企业贷款。始于1971年。当年人民银行贷款53.4万元。次年,信用社开始发放。至1975年,行、社共贷713.7万元,年均142.7万元,占农村贷款总额37.3%。1979年贷款超千万元。1976~1980年,年平均1106万元,占农村总贷款65.8%。1981~1985年,年均4280万元,占81.5%。1986年贷款9605.5万元,占83.7%。
  (4)国营农业贷款。包括国营农、林、渔场。建国初期贷款不多,至1961年的10年间共贷119万元。1980年后发展场办工商企业,1981~1985年共贷513万元。1986年1038万元,场办工商企业贷款占75%以上。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商贷农用。由收购单位申请贷款,负担利息,按预购合同规定比例无息贷给生产者,产品投售时收回。1956~1985年每年发放一次,一般与农贷配合进行。产品对象有:棉花、粮油、茶叶、蚕茧、土纸、柑桔、土糖、甘蔗、生猪等,以棉花为大宗。1979年共贷202.7万元为最多。1986年底,尚有余额13.6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和贷款 国家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拨款、贷款及其结算工作,从.50年代起至1978年,由财政部门办理。1979年后,基建投资划归建设银行。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两条渠道。各家银行同时办理或代理技术改造贷款,人民银行办理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982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拨款逐步改为贷款(简称“拨改贷”)。1984年起,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更新改造、建筑业流动资金、商品房、临时周转等贷款,并办理省、市建设银行专项贷款。
  1986年末,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642.1万元。主要是技术改造贷款:工商银行994.9万元,农业银行152.6万元,建设银行自营部分101.5万元,合计1249万元。
  1979~1986年,建设银行发放各项贷款4149.1万元。其中拨改贷1172万元。期末余额2261.8万元,其中属于拨改贷1040.9万元,委托贷款606.2万元,自筹资金贷款614.7万元。
  第六节 民间信用
  民间互助 一般在亲友之间临时借贷,低息或无息。
  高利贷 民国时期较普遍。最高利率月息5角,即50%。花样繁多:抛青苗,又称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借谷100斤,秋后还谷150~200斤;放肉债,春赊肉10斤,秋还谷100斤;还有先扣利息者,称“出门利”,如借款100元,月息3角,先扣30元,实借70元,1月到期还100元。尤以利滚利即复利,俗称“阎王债”,盘剥更甚。
  解放初期,高利贷亦有出现。1952年,银行典型调查,一般月息2角。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后,高利贷受到打击,活动逐渐隐蔽。
  摇标会 又称“兜会”,发起者旧时称“首会”,现亦称“会头”,参加者为“会脚”。入会人数、每脚金额协商确定,农村也有实物如谷、麦等入会者,旨在为发起人解决困难,带互助性质。故参加者多为亲友、邻里、同事等。会期长短以脚数多少而定,一般每月一次交款,轮流收回。“会头”最先得款,一般是免息优待,旧时须办“会酒”,今只负责会务工作。按临时摇号或抽签确定取款顺序的称“摇会”,按事先商定顺序取款称“座会”,按标出利息高低确定取款顺序的称“标会”。
  民国至今,摇、标会在城乡均有。解放初,有些小商店也发起或加入,以解决临时资金困难。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多有息标会,无息的已极少见,标会用途多转为建房、结婚、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等。一般利息月息2分5厘左右。
  集资 为经济体制改革后新的融资形式。主要是乡镇企业,也有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据银行调查,至1986年5月底,全县搞集资的有56家,总额184.6万元。其中乡镇企业149.26万元,占80.86%。形式有:带资进厂,发债券、股票,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合资联营等。其中带资进厂占54.20%。集资利息,最高年率30%。无息的28家。
  第七节 债券
  民国时期,公债名目繁多。民国后期,由于货币贬值,又常延期偿还,购者视同捐款。建国后,国家债券信誉高,多能超额认购。历次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公债 民国时期有:(1)浙江定期债券。民国13年(1924)发行,派额1万元,收足。(2)浙江省公路债券。民国17年,派额4万元,收足。(3)救国公债。民国26年,派额3万元。商会负责,按营业税5倍派募,无税者酌定。实收2.54万元。(4)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民国31年,派额3万元,实收1.83万元。(5)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33年,共派925万元,实收797.62万元。(6)乡镇公益储蓄。民国33年,共收180.22万元。(7)节约建国储蓄。民国35~36年,在契税项下搭储,实收1400.31万元。
  建国后有:(1)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发行,工商界为主,派额3000分,完成3040分,折币9160元。(2)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每年发行,共派61.04万元。前2年超购,后3年受“8.1”台灾影响减收。实购51.54万元,其中职工居民占46.9%,农民34.3%,单位18.8%。
  国库券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起每年发行。对象初为企事业、机关团体、农村富裕社队。1982年起扩大到个人。至1986年,共派718万元,完成732.39万元。其中单位占54.5%,个人45.5%。
  地方债券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以特种定期储蓄方式集资,派额60万元(含象山县)。宁海收储8.22万元,定期2~5年,年息3~6厘。至1959年,除集体部分外,个人部分全部转入银行一般储蓄。
  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退赔“共产风”中平调款707万元(含象山县)。为延缓货币投放,奉令于4月1日起发行不计息期票54.6万元。1965年开始兑付。其中:全民企业和供销社持有的,均无偿收回;凡享受豁免1961年前农贷的社队和个人,其期票在豁免额内的也无偿收回。1986年底,尚留余额5.91万元。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筹集白峤岭改道,南门大溪治理,自来水厂扩建等工程资金,发行地方建设债券,指定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信托部代理,实收89.05万元。面额50元。期限2年。年息9%,其中4.8%作利息支付;4.2%作奖金,中奖后以实物支付。
  第八节 保险
  民国23年(1934)6月,上海天一保险公司在城关柴万成布庄设代理处,开办水、火、人寿保险,为县内保险业之始。民国26年1月,浙江地方银行宁海办事处代理中央信托局开办保险。因乏人投保,业务均少。
  195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县人民银行设特约代理处。1953年4月,撤代理处,建支公司。并先后在力洋、西店、桥头胡设乙类代理处。1958年6月,支公司并入财政局。11月机构撤销,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2月,在人民银行重建特约代理处,次年7月恢复支公司。1984年从人民银行分出单立。1986年有职工23人。全县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和信用社,及回浦、凤潭、梅林、大佳何、深甽、长街等乡镇和县交通监理所,均有代理处。并有兼职人身险协保员110人。
  1953~1957年,先后开办企业和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和旅客意外险、渔船和耕牛险、渔工团体人身险。共收保费33.91万元;赔款7.62万元,赔付率22.5%(缺1957年数)。1956年台灾,赔付企业财产损失2.91万元,渔业损失1.74万元,耕牛损失0.15万元,合计4.80万元,为该年全部赔付额77.8%。
  1981年以后,除耕牛险外,上述险种先后恢复。1985年增办简易人身险和养老金保险。1986年开办师生平安险。6年保费共收入428.64万元;赔付259.52万元,赔付率60.5%。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首冠序言、概述、大事记,设专志25编。配以地图10幅,图表200余张,彩色、黑白照片100余帧。如实地展现了宁海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风情等各个方面的全貌,观点新颖,史料翔实,文笔洗炼,风格独特,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并记载了宁海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各方面的演变和发展状况。这是一册记载宁海县情的学术资料,是一部服务当前、传诸后世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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