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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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2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73
页数: 3
页码: 222-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土地管理历经变迁,从民国时期至1986年,制度逐步完善,加强土地管理。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管理 节约用地

内容

民国时期,土地管理无详细资料。曾于民国18年(1929)4月,浙江省办理土地陈报,解决有产无粮、有粮无产问题,历时1年。民国29年12月16日,成立户地编查处,省派委主任,县长兼督导。翌年1月招考编绘员135人,测绘清丈耕地。因日军侵扰浙东,于7月停办。民国31年春,全县举办土地陈报编查,省田赋管理处派员负责,进行丈测登记,次年9月因经费不支而停止。
  1949年7月至1966年,土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根据1953年政务院公布和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可能不征用耕地良田,不拆或少拆房屋,审批核拨用地。1962年,执行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建设多征土地的若干规定》,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一律退还当地人民公社和生产队耕种。1963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的补充规定,社员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各户长期使用,不准出租和买卖;社员需建新房缺少宅基地,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解决,利用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由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和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负责管理。主要任务是对公共建设用地实行审批制度。
  1971年4月,归县农业局管理。1981年6月,县农业局建立土地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在全县开展珍惜土地国策教育。1983年,对1979年以来,城乡建房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逐户丈量登记。共清查建房户2.3万户,占用土地5693亩,内耕地4499亩,占79%。其中经县批准属正常建房的1.01万户,1324亩。对擅自占地建房的1.29万户,按政策规定分别给予拆除房子或围墙、拆基还田和罚款等处理,处理面占建房户的56%。
  1986年3月,成立县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县长兼组长。下设办公室,址置农业局,配干部3人。6月,单独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干部增至13人。县府下达《关于对乱占滥用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部署各级广泛宣传教育,检查清理1984年以来,城乡建设用地中存在问题。共检查经县以上审批的国家集体建设用地337个单位,面积1196亩,其中违反规定少批多占的34个单位,83.7亩。检查城乡个人建房11673户,用地1637亩,其中经批准的7426户,1142亩;违反规定4247户,495亩。对违反规定户,分别作了拆除房屋、拆基还田和罚款等处理。
  1986年6月,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于12月行文部署各区乡(镇),全面开展《土地管理法》学习宣传月活动。运用广播、电影、宣传窗、宣传车、黑板报、巡回图展、标语等形式,结合典型事例,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执行珍惜土地基本国策的自觉性,并依法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宁海县志

《宁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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