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文件选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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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浙江大梁山集团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096
颗粒名称: 一、重要文件选录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28
页码: 245-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大梁山集团的重要文件选录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宁县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要求建办毛屿啤酒厂等报告的批复、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联营的批复、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联营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矿泉水评价报告》的批准意见、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书、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的批复、宁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协议书、关于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资产债权债务交接补充协议书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大梁山集团的批复、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章程等。
关键词: 宁海县 重要文件 选录

内容

宁县工业交通办公室
  关于要求建办毛屿啤酒厂等报告的批复
  (宁工字[1980]49号)
  县社队企业管理局:
  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建办宁海县毛屿啤酒厂、宁海县力洋酒厂、宁海县民主电器元件厂、宁海县马岙灯具厂、宁海县桑洲电器仪表元件厂、宁海县桑洲电器塑料厂、宁海县峡山无线电元件厂、宁海县白溪液化气用具厂、宁海县利民电器仪表配件厂、宁海县毛屿建筑器材厂、宁海县深甽日用品厂。上述各厂均属社办企业。
  宁海县工交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联营的批复
  (宁政发[1984]23号)
  县经委:
  你委《关于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联营的请示》悉。
  为了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克服困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扶持和进一步发展我县啤酒工业生产,经研究,同意宁海县啤酒厂与地方国营宁海第一酒厂按松散的办法联营,视同地方国营企业对待,厂名定为“宁海啤酒厂”。联营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可按已达成的协议执行。希望联营双方为逐步过渡到实质性联营创造条件,更好地为发展我县酿酒工业作出贡献。
  宁海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联营协议书
  宁海县啤酒厂从一九八0年八月建办以来,在有关部门、单位的扶持和全厂干部职工的努力下,已初具生产规模,到一九八三年底止,总投资155万元,基本形成了年产啤酒5000吨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也有一定信誉。目前,产品供不应求,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为了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克服困难,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搞好我县啤酒生产,宁海县啤酒厂与宁海第一酒厂双方商定组成松散的联营企业,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营企业挂国营牌子,厂名定为“宁海啤酒厂”。
  二、参加联营的双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政体制各自维持原状不变。双方的债权、债务、经济往来各自负责,分别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县财政垫拨给联营啤酒厂20万元资金,用于技术改造,由联营啤酒厂归还。
  四、在松散联营阶段,联营啤酒厂的组织、领导、生产、经营等一切经济活动均由原宁海县啤酒厂负责,宁海第一酒厂概不参与,但联营啤酒厂应积极创造条件,从松散联营逐步过渡到实质性联营,以更好地发展我县的啤酒工业。
  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订立,各执壹份,共同遵守。同时交县计委、经委、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局、财税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力洋区公所、毛屿乡政府等监证单位各执壹份,监督执行。
  订立协议单位
  宁海第一酒厂 代表人:赵占荣宁海县啤酒厂 代表人:王友庆
  监证单位
  宁海县计划委员会 宁海县人民银行
  代表人:俞斯皓 代表人:陈伯龙
  宁海县经济委员会 宁海县农业银行
  代表人:江山 代表人:韩文扬
  宁海县工业公司 宁海县建设银行
  代表人:江山(代) 代表人:王照会
  宁海县第三工业局 宁海县力洋区公所
  代表人:王学群 代表人:施良运
  宁海县财政税务局 宁海县毛屿乡政府
  代表人:严群 代表人:陈其官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
  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矿泉水
  评价报告》的批准意见
  (地水发[1988]4号)
  《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矿泉水评价报告》由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组织地矿、卫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评议,已于1987年12月25日在浙江省宁海县评审通过,特批准该技术鉴定书。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宝贵的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时,应遵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注意资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确保长期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大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评审鉴定会于1987年12月24日至25日在宁海县南溪温泉召开,会议由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福建、吉林省地质矿产局,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研究所,浙江省地质矿产局,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等市、县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科委、环保局、卫生防疫站以及新闻等三十二个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四十余人。评审鉴定委员会和与会代表听取了浙江省第五地质大队关于宁海县大梁山矿泉水评价报告,并赴现场考察、品评了矿泉水。评审委员通过认真讨论,一致确认:
  一、浙江省第五地质大队在以往供水勘探的基础上,于1985年开展了矿泉水勘查工作,经过钻探成井以及水质的多次分析测试等工作发现了该饮用天然矿泉水,现已成井(ZK4孔和ZK9孔)开发利用。通过上述工作,查明了矿泉水水源地区域地质、构造背景、水文地质条件、矿泉水的贮存条件、水化学特征,并对可开采水量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评价。《报告》内容齐全、文字简练、论据充分、数据可靠,为大梁山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根据60多项水质分析资料,大梁山矿泉水水质特征符合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属含锶和偏硅酸的重碳酸—钙型矿泉水,并含有氡、锌、硒等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和组份。矿泉水水质、水量动态稳定(ZK4孔已开采6年),水量丰富,水质未受污染,感官性能良好,口味纯正,为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该矿泉水水源地交通方便,位于宁波经济开发区和象山港附近,具有良好的开发远景,可发挥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建议:
  为保证大梁山矿泉水资源长期稳定开发利用,必须建立水源地卫生防护带和继续开展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工作。
  大梁山矿泉水评审鉴定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的批复
  (宁政发[1992]5号)
  县经委、县财税局、县人民银行:
  你们《关于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的请示》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注:即天明啤酒厂)。兼并的有关具体问题,按《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温泉会议纪要》(宁政办会纪[1992]2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兼并是调整资产存量,优化企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也是解决少数企业长期亏损的有效途径。由于兼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兼并双方必须十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积极支持,把兼并工作搞好。
  企业兼并后,宁海啤酒厂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充分调动全厂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兼并后的各方优势,切实组织好生产,为产品上质量,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作出努力,为发展宁海工业经济作出贡献。
  宁海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一日
  宁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协议书
  宁海啤酒厂和宁海酒厂(宁海天明啤酒厂)根据各自的现状和调整结构的要求,为了加快我县饮料工业的发展,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增强“大梁山”啤酒的市场竞争能力,达到优势互补,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5号文件《关于同意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的批复》精神,在县经委、县财税局、县人行牵头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所有者同意,就宁海啤酒厂(下称兼并方)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下称被兼并方)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兼并方式
  兼并双方同意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实行兼并。
  1、兼并方以资产成交价和债权接收被兼并方的资产。
  2、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与资产成交价和债权相等额的债务。
  3、被兼并方的债务与资产成交价的差额,按宁海酒厂1991年11月末,辛岭厂区在职职工占该厂全部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划归兼并方挂账,由县财税局争取报批减免税弥补,如果资产额大于债务额时其盈余部分金额上交县财税局。
  二、产权转让
  双方同意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及债权转让给兼并方,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随之改变。其产权、债权的界定及计价办法为:
  1、厂区范围及上地使用权转让办法:按原辛岭人民公社双水大队和原宁海第一酒厂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和补充协议(见附件)所确定的范围为基础,除厂区南部的拾市亩已于1980年1月由被兼并方转让给县糖烟酒公司使用外,其余部分由兼并方接收,并由被兼并方向县土管局负责办好有关手续。上述范围的土地征用费及开发费,按县土地管理部门现行标准计价,作为被兼并方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兼并方。
  2、厂房、仓库、宿舍、建筑物、构筑设施、设备及矿泉井等固定资产部分,按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共同认可的资产交接表所列的种类、等级、数量和价格确定成交价,由兼并方接收。
  3、原辅材料、燃料、在制品、产成品、包装用品、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按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共同认可的流动资产交接表所列的品种、数量由兼并方接收。并按上述交接表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计价办法确定成交价。
  4、应收销货款、发出商品及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按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共同认可的债权清单,由兼并方接收。
  三、债务承担
  双方同意:按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成交价和债权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
  1、为了维护企业信誉,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巩固发展正当的业务往来,兼并方同意,按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共同认定的业务清单中所列的应付款项金额及还款办法,承担被兼并方的各项暂收款和应付款。具有法律效力的转移手续,必须由兼并双方办妥。
  2、兼并方应承担被兼并方的各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有关规定向原贷款银行办好转移手续。
  四、劳动、人事管理
  双方同意被兼并方全民在职职工120名,退休职工28名,退职职工1名,职工遗属5名(见附件)转入兼并方,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不变。有关待遇原则上按全民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单独列项,单独上报。除按照县劳动局“关于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后被兼并的原全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问题的若干意见”(见附件)办理外,再作补充如下:
  1、在资产成交价中一次性核减30万元,作为兼并方的全民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助资金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补助资金。
  2、转入兼并方的全民职工中居住在原宁海酒厂城关东门宿舍的人员,同意其继续享有住房的使用权,产权属宁海第一酒厂,如原住户发生变动,在征得第一酒厂同意并办妥借用手续的前提下,可由兼并方调配给本厂其他职工居住。住房改革时,上述住房户与宁海第一酒厂职工同等对待。
  3、劳动部门需要兼并方安置全民或县属集体职工时,兼并方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接收全民或县属集体职工。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定的各项内容及有关条款,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2、兼并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及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兼并双方商定后另订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主管部门各执壹份,副本若干份,呈送各有关部门。
  4、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兼并方:宁海啤酒厂 被兼并方:宁海酒厂(天明啤酒厂)
  代表:王林根 代表:
  企业主管部门:宁海县第三工业局 企业主管部门:工业总公司
  代表:陈国正 代表:曹善军
  企业资产所有者:宁海县毛屿乡政府 企业资产所有者:宁海县财税局
  代表:吴晓奎 代表:王成群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
  资产债权债务交接补充协议书
  为了做好宁海啤酒厂兼并宁海酒厂(辛岭部分)之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移接交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财的安全和完整,明确兼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根据县府(1992)5号文件批复精神、温泉会议纪要、宁海酒厂(辛岭部分)资产成交会议纪要及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宁海啤酒厂(以下简称兼并方)兼并宁海酒厂(以下简称被兼并方)协议书有关条款,在核定资产实物数量、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照“互利互让、公开平等、按质论价”的原则确定资产的成交价值,现经兼并双方同意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书:
  一、经兼并双方同意,被兼并方辛岭部分的资产债权成交总额为8984218.99元,由兼并方接收(附资产移接交清单130份)。其中:
  1、固定资产的成交价总值为4772400.78元。
  2、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值为1264408.10元。
  3、原辅材料(包括劳保用品、机械配件、五金化工材料、电器仪表、水道零件、燃料、库存材料等)的资产成交价值为384639.48元。
  4、各类包装物料的资产成交价值为783543.63元(包括厂内场地包装物、库存成品酒包装物、代批点库存包装物及库存麻袋)。
  5、半成品在制品成交价值为124800元。
  6、库存黄白酒、啤酒及代批点库存酒资产成交价值为217242.05元。
  7、在用和库存低值易耗品成交价值为59624.59元。
  8、专项物资成交价值为110754.30元。
  9、截止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兼并方的应收销货款、其它应收款余额为1255485.03元,其中其它应收款余额为142167元。
  10、截止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兼并方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11321.03元,其中现金2993.42元,信用社存款500元,银行存款7828.61元。
  二、根据兼并双方一月三十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按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成交价和债权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之规定,经清理核实,截止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负债总额为8752913.05元,其中:
  1、其它应付款金额为309277.13元,其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财税局截止一月二十五日的借款利息(附清单一份)。
  2、应付购货款余额为697048.71元(附清单一份)。
  3、专用借款余额2085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借款1525000元,建设银行借款260000元,财政委托建设银行借款230000元,财税局借款70000元。
  4、流动资金借款余额3385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借款3355000元,财税局借款30000元。
  5、专项应交款余额343273.74元,其中:应交中央专项收入318949.51元,教育费附加21022.74元,应交预算调节基金1931.40元,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1370.09元(附清单一份)。
  6、应交各项税金1933313.47元,其中:啤酒产品税793610.44元,黄白酒产品税982369.69元,城建税155316.84元,车船使用税66.50元,房产税822元,土地使用税1128.00元。
  三、按照兼并双方一月三十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1点规定和其它因素,在兼并双方确定资产成交总值办理资产移接交手续时,一次性核减50万元作为对兼并方的价值补偿,因此,被兼并方的资产实际移接交总值为8484218.99元。
  四、按照上述一、二、三点确认并移接交的资产债权总值和负债总额,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第三点规定,资产债权总值为8484218.99元,负债总额为8752913.05元,负债大于资产268694.06元的部分,经协商由宁海啤酒厂挂账处理。
  五、兼并双方办理资产债权和债务移接交手续之后,原被兼并方的资产债权关系也随之转移。对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兼并方不予办理。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兼并双方及其所有者、主管部门各执壹份,副本若干份,呈送各有关部门。
  兼并方:宁海啤酒厂 被兼并方:宁海酒厂
  代表: 代表:
  企业主管局:宁海县第三工业局 企业主管局:宁海县工业局
  代表: 代表:
  企业资产所有者:毛屿乡政府 企业资产所有者: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代表: 代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浙江大梁山集团的批复
  (浙计经企[1994]409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
  宁政发(94)67号文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浙江大梁山集团。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浙江大梁山集团是以浙江大梁山啤酒厂为核心,联合浙江大梁山啤酒经营公司、浙江大梁山物资经营公司、浙江大梁山啤酒厂宁波经营部、宁海大梁山彩色包装公司、宁海大梁山矿泉水饮料厂、宁海宁化麦芽有限公司等6家紧密层企业和宁海县无机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半紧密层企业组成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
  二、浙江大梁山集团公司(从属名称浙江大梁山啤酒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注册资金5000万元。
  三、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原行政隶属关系、财务税收渠道不变,归口省乡镇企业局。
  四、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为“大梁山”牌啤酒和矿泉水。
  浙江大梁山集团成立后,要按照企业集团的规范化要求进行运转,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发挥名牌效应,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为浙江的啤酒业和发展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1994年6月18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认为企业名称应冠以主要经营项目,故名“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组织与行为,明确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集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浙江省首批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成员企业反复酝酿,一致同意组建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团是以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为核心,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产品结构相联系,由各成员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组成多层次结构的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集团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名优产品为龙头,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集团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集团名称: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
  集团英文名称:ZHEJIANGDALIANGSHANBEERGROP
  集团公司名称: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DALIANGSHANBEERGROUPCORMPORM
  集团公司地址:浙江宁海县城关镇跃龙经济开发区B区
  第六条:集团公司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挂靠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第二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本集团由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第十条: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为集团核心企业,是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投资功能的经济实体,在集团的管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处于中心地位。
  第十一条:集团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全资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目前由浙江大梁山啤酒经营公司、浙江大梁山物资经营公司、浙江大梁山啤酒厂宁波经营部、宁海大梁山彩色包装公司、宁海大梁山矿泉饮料厂、宁海县宁化麦芽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
  第十二条:集团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目前由宁海县宁福联合麦芽厂、宁海县宁福经营公司、宁海县无机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组成。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对集团公司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工会法》、团章等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保证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集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紧密层企业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济承包指标,在集团规划内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应服从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紧密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目标、计划、决策,不折不扣地完成集团公司的年度方针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紧密层企业的经理(厂长)有权任免副经理(副厂长),报集团公司备案;有权设置职能科室,聘用、任免中层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在保证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前提下,有权自行安排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与销售。
  第十九条:有权配置劳动力,自主工资和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有权优先获得集团的投资,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有行使非集团统一管理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半紧密层企业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集团公司业务指导,在生产经营上与集团公司共命运,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全面履行合同和协议,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半紧密层企业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各种报表以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半紧密层企业有优先得到集团在资金、技术、管理上帮助支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半紧密层企业有权提出加入紧密层企业的要求。
  第四章 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集团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不设日常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其职责权利。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董事由核心层企业与部分紧密层企业的法人代表组成,但由于核心层企业资产占绝对优势,决定增加3名。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负责以下重大事宜:
  1、制订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确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方向,审定集团公司长期和中期发展目标和重大发展规划及年度生产及经营计划、经营决策;
  4、审定集团的重大投资方向、投资数额以及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
  5、审议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6、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免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7、决定集团的分立、合并、联营、解散和集团公司增减注册资金以及资金清算等重大事项;
  8、讨论审定企业加入或退出集团的申请;
  9、审议集团机构设置方案和人事、财务等重大管理制度;
  10、审定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的权利和责任:
  1、主持召开董事会议;
  2、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3、有权检查督促集团成员企业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董事会交涉重大事项或委托其他董事办理事项;
  5、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遇有紧急事项,可先行办理,再提交董事会追认;
  6、对集团公司重要事项有监督、提议、改善的责任;
  7、合理调配重大投资所需资金的运用;
  8、处理董事会权限内事务。
  第五章 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集团董事长兼任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推荐,报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章程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职责与权限:
  1、主持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决定与决议,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依照董事会确定的方针、目标,提出集团公司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3、提出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提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备案;
  5、提出任免副总经理以及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三总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报董事会备案;同时根据发展需要聘用有关高级经济顾问和法律顾问;
  6、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7、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和辞退;
  8、制订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9、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各项职权;
  10、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11、有权检查督促集团成员企业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2、代表董事会交涉重大事项或委托其他董事办理事项;
  13、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遇有紧急事项,可先行办理,再提交董事会追认;
  14、合理调配重大投资所需资金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总经理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生产技术开发部、综合部、行政部等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各司其责。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其法人地位和生产经营积极性前提下,实行生产经营计划统一安排,产品结构调整统一规划,重大技改项目统贷统还,承包利润指标统一下达,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公司统一任免。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半紧密层企业指导落实配套生产计划,提供信息、资金和技术服务,确保其产品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以资产利润率、资金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为中心,建立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对影响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的资产利润率、资金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的指标体系,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经营范围:啤酒、饮料、黄白酒、麦芽、矿泉水、包装材料、住宿、餐饮服务、物资供应、文化娱乐、仓储运输、日用杂品、纸箱纸张印刷、农副产品、橡胶、塑料补强剂、金属、化工材料、煤炭、针纺百货、建材等。
  第三十八条:经营方式:生产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技术协作与开发、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成员企业可根据各自的劳动效率指标、工资总额等具体情况,自主决定人员的配备,有权决定招聘员工、辞退员工。
  第四十条:各成员企业在合理处理集团积累与劳动者个体所得关系的基础上,按多劳多得原则,有权自主决定分配形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集团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制,起讫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换算分析和改换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高度集中流动资金的使用,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加强规章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使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应按月、按季、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企业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年度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分配表以及财务计划分析说明书审定,报主管财税部门批准生效。
  第四十六条:集团内部分配办法,按照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和参股比例实施年度分配,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订,报董事会审定后实施。合资企业分配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国家规定顺序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要求参加本集团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承认本章程,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有关资料,经董事会讨论批准,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成为集团成员企业。
  第四十九条:要求退出集团的企业,其加入的时间需满一年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但须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定同意,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集团各成员企业不能履行本章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损害集团信誉、利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其集团成员资格,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视对本集团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集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
  1、因不可抗力使集团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集团公司因经营和管理不善而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责令撤销;
  4、经董事会讨论解散。
  第五十二条:集团解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成立清算机构,对集团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财税部门确认,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办理歇业手续,公告集团解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口起生效。集团董事会通过的章程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均为集团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时,应作及时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浙江大梁山集团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确认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的通知
  (农企函[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
  “八五”期间,我国乡镇企业在“注重质量效益,坚持发展提高”方针指引下,适应市场竞争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大力发展规模经济,一批大中型乡镇企业脱颖而出,迅速崛起,成为全国乡镇企业的骨干和支柱,成为全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企业的结构已发生深刻的变化,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正在实现以量的扩张为主向以质的提高为主的飞跃。
  为了进一步引导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增强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乡镇企业在“九五”期间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扩大大中型乡镇企业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典型,促进更多的乡镇企业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我部今年1月发出了《关于召开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我部按照国家大中型企业标准严格审定,现确认山东万通达集团等3家企业为特大型乡镇企业,万向集团公司等184家企业为大型一档乡镇企业,江苏艺龙集团公司等895家企业为大型二档乡镇企业,天津市塘沽隆圣工业公司等1024家企业为中型一档乡镇企业,澄海五金工具总厂等2425家企业为中型二档乡镇企业。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中型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大中型乡镇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指导大中型乡镇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依靠科技,强化管理,提高素质和水平,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促进更多的乡镇企业向大中型企业方向发展。希望大中型乡镇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向更高的目标迈进,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特大型乡镇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大型一档乡镇企业名单(略)
  附件三:大型二档乡镇企业名单
  ……
  宁波南方时装集团
  宁波双喜压力锅有限公司
  宁波双林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一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宁波海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大梁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甬政发[1996]232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
  宁政发[1996]18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按上报方案发起设立浙江大梁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海县茶院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宁海大梁山职工持股会、宁波摩士小型轴承有限公司、温州市向阳轻化设备厂、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中国石化第三建筑公司等6家发起人共同出资,通过整体改建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发起设立浙江大梁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宁海县城关跃龙开发区外环路160号。
  二、公司注册资本即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每股股票面额1元,计股份总额5000万股,均为普通股,全部限于发起人认购。
  三、公司股份凭证为记名式普通股股票。本次股份按股票面值1:1认购。
  四、原则同意公司章程。
  五、公司正式创立和核准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向宁波市证券登记中心办理股票登记和托管手续。
  接文后,希督促其抓紧筹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运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注:省工商局(1996)49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允许保留“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
  和第二批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企发[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今年2月我部发出了“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和第二批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根据“通知”的要求,对申报的企业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和审查。在此基础上,我部依据《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审定。现公布大连北大车行企业集团等303家企业为第三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确认清河集团公司等1845家企业为第二批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其中特大型乡镇企业2家,大型一档乡镇企业89家,大型二档乡镇企业370家,中型一档乡镇企业466家,中型二档乡镇企业918家。我部将向这些企业颁发铜牌和证书。
  迄今为止,我部累计公布的全国乡镇企业集团1039家,累计确认的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6376家,其中特大型乡镇企业5家,大型一档乡镇企业273家,大型二档乡镇企业1265家,中型一档乡镇企业1490家,中型二档乡镇企业3343家。
  希望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加强规划、指导、受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促进更多的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和成为大中型企业。同时,希望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和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大力发展规模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第三批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名单
  ……
  宁波市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
  浙江师康集团
  浙江青鸿国际电子公司
  附件二:第二批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名单(略)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厂庆、厂徽公告的通知
  (浙梁[1999]17号)
  各成员企业:
  现将本集团公司《关于颁布厂庆、厂徽的公告》发给你们,希即转发给各科室、车间张贴,并结合有关会议进行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激励广大员工敬岗爱业,搞好本职工作(生产),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关于颁布厂庆、厂徽的公告
  根据“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志编纂委员会”考证,经研究确定本集团的厂庆和厂徽,现予公告:
  厂庆
  集团创始企业宁海县毛屿啤酒厂成立于1980年8月28日,是日即定为本集团厂庆日。
  厂徽
  红底圆形,高山流水,比例如图。
  寓意是:红日照耀大梁山,
  清泉化酒美无限;
  创业不忘南溪情,
  奔向东海闯世界。
  浙江大梁山啤酒集团公司
  总裁 王友庆
  董事长、总经理 王林根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浙江大梁山集团志

《浙江大梁山集团志》

本志共分八章,内容包括:艰苦创业 开拓奋进;加强管理 从严治厂;质量至上 敢创名牌;扩展市场 拓宽销路;增进效益 惠利各方;企业兴旺 事在人为;展望未来 再铸辉煌;大事纪略 钩佚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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