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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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996
颗粒名称: 村规民约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4
页码: 103-1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北湖村村规民约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北湖村 村规民约

内容

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村规民约。全体村民务必共同遵守,相互监督,认真执行。
  第一条 争当“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和“遵纪守法户”。对评上“三户”的家庭,要予以表扬。评不上“遵纪守法户”的家庭,要努力争取。已评上“三户”而后又出现问题的,要予以摘牌。
  第二条 搞好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村村民必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户,不得享受本村规定的各项待遇。谩骂计划生育干部,一次罚款30元。对生女户进行讽刺者,一次罚款20元,并需写出悔过书。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与本村无关系的户口,不准迁入。姑娘出嫁,户口迁入夫家,嫁与居民者,按上级规定办理。凡无理由迁入本村由村委会调查处理。
  第五条 本村耕地、承包田、自留地,不得破坏和占用。未经村委会批准,不得建房搭屋;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元,并强行拆除。
  第六条 村规民约公布前建造的建筑物及临时屋,要立即到村委会办理手续。村委会不同意的,要立即拆除,并恢复土地的原状。不拆除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七条 凡国家建设需要和本村需要征用的承包耕地、自留地,一律抽回,承包户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敲诈勒索。承包田的农作物,按村委会规定折价处理。
  第八条 村有的固定资产,任何人均不准占用,或私自出售;杏则,要以一罚十处理。
  第九条 村民上山,一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更不准在山上吸烟。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山林火灾,一律按森林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种上树苗。
  第十条 凡在山地做坟,需经村委会同意,并由村委会成员上山察看。要尽量不砍伐树木。如必须砍伐,需当场估价,缴款后,方可破土动工。
  第十一条 村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对拒不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者,村民委员会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适龄青年要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者,不予安排工作;不准在本村企业工作,也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讲文明,讲礼貌,禁止打架。对伤人者要严肃处理;并裁定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婚、丧事不得大操大办。禁止迷信活动。禁止赌博。发现赌博,当场没收赌金、赌具。初犯者以教育为主。再犯者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押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爱护公私财物。严禁偷窃。损坏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上山偷树,每株罚款20元,并归还树木。
  第十六条 私自出售耕地泥土,或承包田抛荒,村委会有权抽回,并对其教育、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并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尚需签订还款协议书,按时还款,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按时完成粮食定购和农业税任务。对违反者,批评教育,并强制其依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凡本村安排的招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证不被辞退或开除。如被辞退或开除,本村不再另行安排其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制订,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如需要补充、修订,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亦需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村规民约,实行教育第一,罚款第二的原则。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村规民约。非本村人员违反本规约,与本村村民同等处置。
  本规约自1989年8月起开始生效。
  城关镇北湖村民委员会
  1989年8月

知识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宁海北湖村志》

本书记述了北湖村的历史和现状,是北湖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北湖村位于县城中北部,先民勤劳勇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显著成就。编纂村志是为了反映本村各方面情况,发挥“存史、资治、教化”的功能,为村民提供爱祖国、爱家乡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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