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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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994
颗粒名称: 第十篇 杂记
分类号: I269
页数: 15
页码: 101-1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北湖村的杂记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方言、村规民约、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县城、“7·30”特大洪灾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北湖村 杂记

内容

方言
  爷爷 祖父
  娘娘 祖母
  老倌 丈夫、老头儿
  内客 妻子
  大姆 伯母
  姨娘 姨母
  叔伯姆 妯娌
  子丈 女婿
  舅爷 内兄、内弟
  细佬 男孩
  囡儿孙 孙女
  内家 妇女
  陪姑 女傧相
  落壳 土匪
  水牯 公水牛
  肉肉(猪) 猪
  喈喈(鸡) 鸡
  上鱼 海蛰
  啄魂头 猫头鹰
  老乌头 乌鸦
  地钻 鼹鼠
  嗓扬 蝉
  沙〓 镰刀
  丁香 耳环
  箸 筷子
  苞芦 玉米
  天萝 丝瓜
  天萝丝 油条
  汤水 酒席
  交过 菜肴
  菜头 萝卜
  接力 点心
  糖霜 白糖
  霜冰 冰
  笊篱 盛饭的竹篮
  下间 厨房间
  东司间 厕所
  踏道 台阶
  会 能干
  难 不要
  嬲 纠缠
  装扮 捉弄
  打撞 指桑骂槐
  整捉 整理
  心过 满意;甘心
  僻托 作事矫健
  搞呣 什么
  嘈呣 什么
  装呣 干什么
  呒不 没有
  同班 一道
  讲白谈 聊天
  村规民约
  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村规民约。全体村民务必共同遵守,相互监督,认真执行。
  第一条 争当“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和“遵纪守法户”。对评上“三户”的家庭,要予以表扬。评不上“遵纪守法户”的家庭,要努力争取。已评上“三户”而后又出现问题的,要予以摘牌。
  第二条 搞好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村村民必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户,不得享受本村规定的各项待遇。谩骂计划生育干部,一次罚款30元。对生女户进行讽刺者,一次罚款20元,并需写出悔过书。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与本村无关系的户口,不准迁入。姑娘出嫁,户口迁入夫家,嫁与居民者,按上级规定办理。凡无理由迁入本村由村委会调查处理。
  第五条 本村耕地、承包田、自留地,不得破坏和占用。未经村委会批准,不得建房搭屋;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元,并强行拆除。
  第六条 村规民约公布前建造的建筑物及临时屋,要立即到村委会办理手续。村委会不同意的,要立即拆除,并恢复土地的原状。不拆除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七条 凡国家建设需要和本村需要征用的承包耕地、自留地,一律抽回,承包户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敲诈勒索。承包田的农作物,按村委会规定折价处理。
  第八条 村有的固定资产,任何人均不准占用,或私自出售;杏则,要以一罚十处理。
  第九条 村民上山,一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更不准在山上吸烟。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山林火灾,一律按森林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种上树苗。
  第十条 凡在山地做坟,需经村委会同意,并由村委会成员上山察看。要尽量不砍伐树木。如必须砍伐,需当场估价,缴款后,方可破土动工。
  第十一条 村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对拒不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者,村民委员会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适龄青年要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者,不予安排工作;不准在本村企业工作,也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讲文明,讲礼貌,禁止打架。对伤人者要严肃处理;并裁定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婚、丧事不得大操大办。禁止迷信活动。禁止赌博。发现赌博,当场没收赌金、赌具。初犯者以教育为主。再犯者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押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爱护公私财物。严禁偷窃。损坏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上山偷树,每株罚款20元,并归还树木。
  第十六条 私自出售耕地泥土,或承包田抛荒,村委会有权抽回,并对其教育、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并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尚需签订还款协议书,按时还款,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按时完成粮食定购和农业税任务。对违反者,批评教育,并强制其依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凡本村安排的招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证不被辞退或开除。如被辞退或开除,本村不再另行安排其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制订,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如需要补充、修订,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亦需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村规民约,实行教育第一,罚款第二的原则。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村规民约。非本村人员违反本规约,与本村村民同等处置。
  本规约自1989年8月起开始生效。
  城关镇北湖村民委员会
  1989年8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县城
  中国人民解放军21军61师于6月30日抵达天台县城,奉令归22军指挥。22军军部决定21军61师和22军65师参加宁象战役。命61师从天台出发,攻占宁海县城、力洋、石浦,歼灭国民党87军(即青年军)222师;命22军65师从宁波出发,攻占桥头胡、西周、象山县城,歼灭国民党87军220师。同时决定于7月5日晚发起宁象战役。
  61师接到参加宁象战役命令后,于7月5日拂晓到达宁海西乡。61师师长胡炜、政委王静敏召集紧急军事会议,部署攻打宁海县城的战斗:由181团2营、3营从南门到西门沿线攻城;由1营布防白峤岭,拦截逃窜的青年军;由183团从西门到北门攻城;由182团布防白峤、亭头一线,协助181团1营继续阻击东窜的青年军。该团待宁海县城解放,即向力洋推进,歼灭驻力洋青年军222师664团。61师师部随181团指挥战斗。地方游击武装洪流部队协同61师各团作战。并决定于5日晚攻打宁海县城。
  驻宁海县城青年军222师665团有3个营:1营驻黄坛,2营、3营驻县城。团部驻城内当店旧址。5日中午,61师侦察人员探知驻黄坛665团1营已于中午前龟缩县城。为防止青年军665团潜逃,5日下午4时,61师从西乡出发,师部从前童转移到福全寺,183团越过梁皇岭,抢占崇寺山,迅速进入从西门到北门沿线阵地;181团沿白溪东进,1营翻越后门山,抢占白峤岭;2营、3营攻占跃龙山,进入从南门到西门沿线阵地;182团从一市翻过石夹岭,在七市街头歼灭任小青股匪后,经枫槎岭向白峤进发,沿古驿道阻击青年军。
  7月5日晚9时,61师向守城青年军665团发起总攻。183团首先向崇教寺青年军发起攻击,揭开攻城序幕。181团以炮火炸开南城门,夺门冲向县前,与183团会合,分头占领国民党宁海县党部、县政府和警察局。当晚10时,宁海县城宣告解放。战斗打响后,守城青年军665团已成惊弓之鸟,纷纷向东溃逃,遭到布防在白峤岭的解放军181团1营伏击。一部向青洋山、黄蛇方向逃离;一部为驻守在白峤、亭头沿线解放军182团歼灭。181团、183团攻克宁城后,乘胜追击,至雪坡后返城,露宿街头。61师攻打宁城的战斗于7月5日晚12时前结束,共俘获665团官兵300余名。
  攻打宁海城战斗结束后,61师182团深夜行军,于7月6日晨抵茶院。181团、183团也于7月6日晚到达力洋。22军65师于7月8日解放象山县城。7月9日上午9时,61师占领石浦。至此,宁象战役结束,61师共俘获青年军1000余名。
  “7·30”特大洪灾
  1988年7月29日至30日,骤降暴雨。城关地区雨量为370毫米。黄坛水库上游的大溪流域,平均雨量为519毫米,总降雨量达5917万立方米。于是,山洪暴发,溪水猛涨。黄坛水库最高水位97.06米,下泄流量1902立方米/秒。南门大溪水位迅速上升。30日4时40分,洪流漫溢滨溪大坝。范家桥洪水位24.99米,超堤水深0.97米;自来水厂门前洪水位23.70米,超堤水深0.28米;华宁公司仓库洪水位23.38米,超堤水深1.76米;供电局至食品厂沿溪,最高洪水位为海拔22.69米~23.09米,超过坝顶3.09~3.86米。沿溪北岸的城关地段,东自妇幼保健所,北至正学巷,西至清泉抽水机站,均受淹,面积达1.1平方公里。环南中路水深过膝;南门大溪,浊浪滚滚;南门铁桥,荡然无存;近溪平房,仅露屋顶。
  30日8时30分,洪水退,至11时退尽。
  “7·30”特大洪灾损失惨重。全镇死7人,伤32人。受淹1163户,房屋倒塌73间。耕地被淹770亩,冲毁80亩。毁坏桥梁9座、道路1.5万余米、防洪堤坝0.7万米、水渠1万余米。全镇工商企事业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多达6300余万元。
  城关地区气象资料摘录

附注

注:这里收集的是城关地区方言。 注:青年军又称“长江部队”。

知识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宁海北湖村志》

本书记述了北湖村的历史和现状,是北湖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北湖村位于县城中北部,先民勤劳勇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显著成就。编纂村志是为了反映本村各方面情况,发挥“存史、资治、教化”的功能,为村民提供爱祖国、爱家乡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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