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生产关系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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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959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127
页数: 8
页码: 30-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北湖村的生产关系变革情况,其中包含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专业户。
关键词: 宁海县 北湖村 生产 关系变革

内容

土地改革
  土改前夕,蒲湖村共有215户,863人,耕地641.3亩。其中,地主6户,27人,占总人口3%;占有土地235.6亩,占土地总数36.7%,平均每人占有8.73亩。富农2户,12人,占总人口1.3%;占有耕地28亩,占土地总数4.4%,平均每人占有2.33亩。工商业兼地主2户,18人,占总人口2.1%;占有土地76.2亩,占土地总数11.9%,平均每人占有4.23亩。中农20户,101人,占总人口11.7%;占有土地136.4亩,占土地总数21.3%,平均每人占有1.35亩。佃中农16户,85人,占总人口9.8%;占有耕地34.4亩,占土地总数5.4%,平均每人占有0.4亩。贫农45户,157人,占总人口18.2%;占有耕地6亩,占土地总数0.9%,平均每人占有0.04亩。雇农10户,18人,占总人口2%;无土地。小土地18户,80人,占总人口9.3%;占有耕地84.31亩,占土地总数13.1%,平均每人占有1.1亩。其他96户,365人,占总人口42.2%;占有土地29.3亩,占土地总数4.6%,平均每人占有0.08亩。
  在土地占有关系中,有“水面”和“田底”之分。“水面”俗称“上面田”。“田底”俗称“下面田”,它的特征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田底”即土地所有权,“水面”即土地使用权。占有“水面”者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即永佃权,并有权出租和典押,但须向“田底”所有者交纳地租。“水面”和“田底”一起出租的称“大租田”,只出租“田底”或“水面”的称“小租田”。
  本村土地改革于1951年冬全面展开,1952年4月胜利结束。整个运动经历了培训骨干,宣传动员,划分阶级,没收征收,果实分配、健全巩固组织6个阶段。经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235.6亩,房屋58.5间(其中楼屋23.5间),耕牛1头。征收工商业兼地主土地76.2亩。分给无地少地,无屋少屋的农民。也分给地主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此,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占有量从土改前的36.7%下降到3.1%。贫农、雇农土地占有量从土改前的0.93%上升到27.2%,平均每人分到耕地3石7斗(约1.5亩)。1953年7月,向村民颁发了土地证。
  互助合作
  土地改革结束后,党和政府按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
  1953年,蒲湖村开始组织互助组。1954年,全村共有常年互助组5个,其中跳头3个。每组户数不等,一般6~8户。互助组并未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性质,而是按“以工换工,劳值结算”的方式实行等价交换。
  1955年11月,巩固、鞍山、联盟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1956年,巩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40户,152人,男女正半劳动力52个;有耕地213.4亩,耕牛6头,其中水牛5头。社主任应可金。鞍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46户,184人,男女正半劳动力53人;有耕地281亩,耕牛8头,其中水牛4头。社主任王克琼。联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21户,71人,男女正半劳动力41人;有耕地115.5亩,耕牛3头,其中水牛1头。社主任姚香进。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入社自愿,耕地入股,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
  1956年冬,巩固、鞍山两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巩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巩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82户,男女正半劳动力79个;有耕地427亩,分为6个生产小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采用季节包工和常年包工制,推行“三包(包产、包工、包成本)、一奖”责任制,以定额计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人民公社
  1958年10月,撤销乡村建制。本村巩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入由4乡1镇组建的五星人民公社。后改称宁海人民公社。原城关镇辖区分设东城、西城、华山、溪南4个管理区。巩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生产队,隶属东城管理区。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人民公社建立后,县级各部门平调巩安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房屋、粮食、农具、现金;生产队也平调小队和社员的劳动力、房屋、粮食、农具和现金;小队和食堂又平调社员的房屋、粮食、生猪、农具和现金;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1960年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巩安生产队一平二调的财物进行了退赔。
  1961年至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巩安生产队改为巩安大队。实行“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四固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60年代后期,违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后,调整了农业政策,适当放宽自留地、家庭副业,强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纠正平均主义,农业生产责任制又逐步恢复和发展。1983年,政社分设,大队改建为行政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安大队改为巩安村和巩安村生产合作社,辖3个生产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以后,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本村3个生产队分为10个承包小组。生产队将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固定给小组,并按土地落实产量指标,包工分,包成本,包产量,超产奖励,减产赔偿。1982年实行组、劳结合,责任到劳。1983年,口粮承包到户,商品粮承包到劳,生产队与承包者订立合同书。1984年冬,本村268户农户,与生产队重新订立由县府统一印发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书,全面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政策长期不变。”根据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落实产量指标;农户必须按时完成国家征购任务。鼓励农户管好用好耕地,向耕地追加投资,合同期限从原来的3年调整为15年(1985~2000年)。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大量剩余的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商业、服务业转移。土地征用的招工,更加快了这个转移过程。据1984年统计,全村406个正半劳动力,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及运输业的劳动力,多达363人,占全村劳动力的总数的89.4%。其中国营、二轻系统和其它大集体工业企业43人;镇办工业企业175人;村办及个体工业企业20人;商业11人,运输业14人,五匠16人,服务业及其它行业81人,改变了原来单一型的劳动力结构,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专业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涌现出不少专业户和重点户。1986年,有各类专业户19户:
  饲养业专业户7户,从业7人。其中养鱼4户,4人。当年总收入0.8万元,净收入0.4万元。养鸭1户1人,当年总收入0.1万元,净收入0.06万元,养猪2户2人,当年总收入0.3万元,净收入0.1万元。
  运输业专业户4户,从业4人。其中拖拉机运输户1户1人,有拖拉机1台,总收入0.5万元,税金0.05万元,净收入0.3万元,手拉车运输户3户,3人,总收入1万元,净收入0.96万元。
  五匠8户,从业8人。其中木匠3户,3人,总收入0.54万元,净收入0.51万元;泥水5户,5人,总收入1万元,净收入0.95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北湖村志

《宁海北湖村志》

本书记述了北湖村的历史和现状,是北湖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北湖村位于县城中北部,先民勤劳勇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显著成就。编纂村志是为了反映本村各方面情况,发挥“存史、资治、教化”的功能,为村民提供爱祖国、爱家乡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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