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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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嶺口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8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25
页数: 6
页码: 45-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岭口村农业的生产关系变革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岭口村 生产关系

内容

(一)土地改革
  人口、户数中,不包括1950年底迁移至洪家、石家、后溪23户70人。
  1949年前土地属私人所有,大多数土地归地主富农公堂祀众所有,他们分别租给农民耕种。租地形式有:定租制,分租制和预租制三种。定租制由业主确定租额,每年秋收时种户交租,“荒熟无让。”分租制,其土地称“分种田”,按业主佃农原先商定的分配成数,于秋收时田头现场分配,有对半分(佃农、业主各占五成),四六分(佃农四,业主六),三七分(佃农三,业主七)等分成方式。预租制也称典田制,农户在承典土地时,预先向业主缴纳一年地租。本村租制多数为定租制,其次为分租制。祀众田(即祖宗田)按房头分户逐年轮流,本村大小祀众有108家,轮到的农户要负责当年祭祖费用,其土地可自己耕种或出租。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同月宁海县在香山乡进行土改试点。本村于1950年冬,在乡土改工作队,村农民协会领导下,进行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征收了祠田庙田(公堂田)公祀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
  在香山乡11个行政村中,本村属人口多,土地少的村,人均占地大大少于全乡平均水平。当时遵照上级有关规定,以乡为单位进行平衡,县土改工作队从石家、洪家、塘下等村所属的明恩寺前,蒋家村前后和塘下村前的田畈中划拨160亩土地给岭口村民分配,以弥补本村土地之不足。
  根据岭口村山多的特点,把奉化界中的马鞍石100余亩竹山划拨给香山乡横路葛、溪头两村所有。
  解决岭口村人多土地少的另一项措施是移民他村。根据自愿原则,自愿报名,经乡政府批准,有23户70人迁往土地较多的村庄居住,计洪家10户,21人,石家5户,14人;后溪8户35人。通过以上二项措施,本村人均土地从1.32亩增到1.76亩。
  土地改革运动在1951年春结束,土地所有制发生根本变化,达到了土地归农民所有,并于1952年春由宁海县人民政府给村民,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
  (二)互助合作
  1951年春土地改革结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号召:按照自愿互利,走集体化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四个阶段。
  1952年春,本村出现二个临时互助组,18户。按农事季节互相帮工,只计工不计分,以工换工。1953年12月本村有三个常年性互助组,36户,发挥各农户的特长,取长补短,互相换工。
  1954年3月,有27户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农户将土地入股,由初级社统一使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各农户按土地股份和劳力投工比例分红。1955年春初级社发展到二个,有50户农户加入。
  1956年春,掀起合作化高潮,全村170户农户中有70%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牛等主要生产工具折价入社,实行按劳分配。同年8月全村农户均加入香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1个村组成,号称“集体农庄”。
  由于合作化发展过快,工作粗糙,管理跟不上,农民思想不稳,1957年春,在全县各地的影响下,本村部份社员带头,全村退出合作社。同年年底,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舒祖明等7户农户,首先重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随后逐步扩大,1958年春,全村170户均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农户的土地、山林全部无代价地归高级社集体所有。
  (三)人民公社
  1958年10月,实行“一大二公”的公社化,成立西店(大)人民公社,宣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并,本村成为西店人民公社的一个大队。公社化后,推行“工资制”、“供给制”,搞“一平二调”,大办食堂,大办钢铁。为了“钢铁元帅”升帐,岭口村开办了13支炭窑,其中一支为万斤窑,将山上的木材和薪柴砍下烧成白炭,无偿运往西店钢铁厂,为炼铁作燃料。并出现高指标,瞎指挥,大搞劳动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在“共产风”之下,西店一带,不管哪村村民来岭口村山上砍树、砍竹、砍柴,不仅不付款,还可以在岭口食堂吃饭不付钱。顿时岭口村山上的木材、毛竹全被砍光,山林遭到彻底破坏。由于种种不切实际的措施接踵而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下降,群众生活极度困难。
  1960年下半年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制止“一平二调”,退赔了部分平调财物,并解散了食堂。1961年4月,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60条,12月撤销西店(大)人民公社,成立香山人民公社,确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本村又分为13个生产队,并实行劳力、土地、耕牛、农具“四固定”。把山林也划给生产队管理,分给社员占总土地面积的7%自留地,发展家庭副业。为此,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人民生活趋于安定。
  1983年,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的建制,人民公社制度无形中消亡。
  (四)农业承包责任制
  1979年冬,原13个生产队分为24个生产队,并把红泉、兰田湾、夕岙、香岩山、里步岙等42亩山弄田承包给21户农户耕种。1981年春第二生产队(队长舒丙夫)9户率先分田到户。1982年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全村944亩土地承包给312户耕种,克服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分配弊端。1983年延长土地承包年限从3年调整到15年。同时将3873亩山林面积的77%按人口划给各户管理,贯彻谁种谁有的政策。但土地,山林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迅速提高。

知识出处

嶺口村志

《嶺口村志》

本书记述了岭口村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人系等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和历史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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