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771
颗粒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分类号: D625
页数: 6
页码: 434-4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制定目的、提案的定义及重要性、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提案委员会的职责、提案的提出、审查和处理、办理、督办、评选和表彰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提案工作,发挥提案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宁海县 政治协商 提案

内容

(2012年9月政协第九届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协助交办。对交办不准确的,及时协商重新交办;
  (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视情将政协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反映社情民意重要信息转化为提案,并及时交办提案;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构建网络交流咨询服务平台,提高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参与;
  (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征集提案线索,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提高提案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十一)加强与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二)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和目标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十三)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四)组织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十五)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六)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宁海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界别,可以本界别或者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联合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成果或者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超出一事一案基本要求,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商请提案者重新修改完善。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交办机关协商,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十五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承办主体的调整由交办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创新方式,保证质量,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三)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经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满意提案需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同提案者进行面商,扩大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参与,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与提案单位负责人或召集人进行面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负责做好牵头办理工作,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并积极参与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的面商、座谈、视察等活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提案的督办。
  (七)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或联合名义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中共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答复后,如因情况变化,原表示要采纳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缘由,同时抄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和提案委员会寄发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应当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回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并有合理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十)年承办提案五件以上及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提案办理完成后,要求写出办理工作的总结报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原则上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列入承办单位重点办理提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反馈制度,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要以适当方式报送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做重点提案;对其中在推动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的民主党派、工商联集体提案,可以选作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并建立重点提案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宁海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具体办理方案,分步予以实施;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重要提案进行督办。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由县政协报送中共宁海县委主要领导批阅,提案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选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联合督办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听取县政府等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的评选和表彰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提案和提案优秀承办件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联合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为2007-201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史资料、政协委员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