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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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769
颗粒名称: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分类号: D625
页数: 4
页码: 426-4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明确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形式,提出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并强调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宁海县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内容

(2014年11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浙委发〔2013〕3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甬党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主监督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方向。始终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寓监督于服务支持之中,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起强大的正能量。
  (三)坚持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四)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协商。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精神。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交换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着眼于改进工作、助推发展,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开展建设性的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二、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
  (六)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
  (七)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三、民主监督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通过建议案、协商纪要、大会发言、分组讨论、面对面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项民主监督。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每年选择一两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政协委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公开听证、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召开相关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监督。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或专项工作,组织委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民主评议报告。
  (四)民主监督小组(员)监督。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政协遴选部分委员在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建立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定期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
  (五)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督办全体会议提案、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等方式,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委员视察监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等视察活动,发现和反映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渠道,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八)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九)联合监督。与新闻媒体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
  (十)其他形式监督。通过协商交流会、委员恳谈会、委员约谈会、网络议政会、界别活动、委员举报、媒体专题栏目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和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制度,每半年向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相关情况。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了解把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二)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政协民主监督的选题,可由县委、县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或由政协组织根据县委、县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民主监督选题建议,县委、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文件规定,须经政协协商的重要决定、重要报告、重要项目、重大事项、重要人事等内容,要及时提请政协协商。政协制定民主监督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坚持和完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党政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
  (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民主评议工作由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协主席会议授权相关专委会、界别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包括动员部署、调研视察、会议评议、整改总结等环节。政协要在会议评议阶段后形成民主评议意见书提交被评议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评议工作、研究整改措施,原则上在2个月内落实整改。整改总结阶段结束后,政协在1个月内就民主评议工作形成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作为提案办理工作年终目标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小组机制。民主监督小组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监督小组任期为一届,每年每个民主监督小组确定一个监督单位。民主监督小组应邀列席部门重要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研、检查,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
  (五)建立健全提案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协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领办、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政协专委会督办重要提案的制度;深入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回头看”等工作;探索开展政协界别督办界别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等工作;建立政协委员评价部门提案办理工作、部门评价提案质量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县委、县政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
  (六)建立健全委员视察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委员视察选题、视察组织方式、视察报告审签以及视察成果转化形式。逐渐规范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程序,不断提高委员视察监督成效。
  (七)建立健全政协界别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政协界别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鼓励各界别采用界别提案、界别大会发言、界别社情民意、界别专题议政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探索建立和完善以界别为主体的专项督查机制。
  (八)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馈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建议案、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等书面民主监督意见要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政府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要将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参加单位或委员,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
  (九)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绝不允许发生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阻挠政协民主监督的,政协可建议县委、县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支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工)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内容。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水平。
  (二)积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视察、协商交流、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能力水平。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的组织平台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继续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四)大力宣传政协民主监督成效。县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宣传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要有专门章节向政协大会报告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实际成果,对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政协委员、界别、监督小组予以表扬。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为2007-201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史资料、政协委员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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