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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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767
颗粒名称: 一、文件辑录
分类号: D625
页数: 18
页码: 423-4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2007年至2017年的政治文件辑录情况,其中包含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政治协商的组织领导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政协 文件辑录

内容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
  (2009年11月1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甬党〔2009〕1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善于运用并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这一重要民主形式,认真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就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内容,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县委、县政府是政治协商的主体,在协商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广纳良策,鼓励和支持政协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努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县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2.县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政策。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行政区划和县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6.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
  7.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县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会议、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县政协全体会议是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的最高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其他形式的会议协商,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二)书面协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县政协的意见;县政协以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恳谈协商。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县政协领导或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县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建议议题由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县政协党组提出。会议协商的议题,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县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县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县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后,报县委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由动议部门直接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政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恳谈协商的议题,由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与县政协商定。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县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方面一般应在会前15个工作日送交县政协。县政协党组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县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县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县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作出妥善安排。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县政协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议题(除人事协商议题外),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四)协商意见的报送。县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建议案等形式,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
  (五)协商意见的处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县政协建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重点提案,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列入政治协商的事项,在提交县委、县政府决策时,应附上县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五、政治协商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县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联系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县政协会议,主动通报相关情况,认真听取协商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的形式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不断创新和完善协商机制,深入研究政治协商理论,明确政治协商的内涵,进一步探索政治协商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
  (二)充分发挥县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政协中的派出机构,在政治协商工作中肩负着领导、组织、协调的重要责任。县政协党组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年度政治协商计划,研究提出政治协商的议题内容、时间安排、形式选择的建议,充分做好协商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参会人员的到会率,努力提高协商会议效率。
  (三)党委和政府要为政协知情明政、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创造条件。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邀请县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法院、县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县政协有关人员列席。组织好政治协商的新闻宣传,努力营造政治协商的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2014年11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浙委发〔2013〕3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甬党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主监督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方向。始终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寓监督于服务支持之中,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起强大的正能量。
  (三)坚持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四)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协商。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精神。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交换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着眼于改进工作、助推发展,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开展建设性的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二、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
  (六)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
  (七)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三、民主监督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通过建议案、协商纪要、大会发言、分组讨论、面对面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项民主监督。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每年选择一两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政协委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公开听证、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召开相关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监督。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或专项工作,组织委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民主评议报告。
  (四)民主监督小组(员)监督。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或经县委同意,政协遴选部分委员在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建立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定期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
  (五)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督办全体会议提案、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等方式,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委员视察监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等视察活动,发现和反映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渠道,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八)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九)联合监督。与新闻媒体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
  (十)其他形式监督。通过协商交流会、委员恳谈会、委员约谈会、网络议政会、界别活动、委员举报、媒体专题栏目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和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制度,每半年向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相关情况。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了解把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二)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政协民主监督的选题,可由县委、县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或由政协组织根据县委、县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民主监督选题建议,县委、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文件规定,须经政协协商的重要决定、重要报告、重要项目、重大事项、重要人事等内容,要及时提请政协协商。政协制定民主监督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坚持和完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党政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
  (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民主评议工作由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协主席会议授权相关专委会、界别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包括动员部署、调研视察、会议评议、整改总结等环节。政协要在会议评议阶段后形成民主评议意见书提交被评议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评议工作、研究整改措施,原则上在2个月内落实整改。整改总结阶段结束后,政协在1个月内就民主评议工作形成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作为提案办理工作年终目标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小组机制。民主监督小组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监督小组任期为一届,每年每个民主监督小组确定一个监督单位。民主监督小组应邀列席部门重要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研、检查,提出民主监督建议书。
  (五)建立健全提案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协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领办、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政协专委会督办重要提案的制度;深入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回头看”等工作;探索开展政协界别督办界别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等工作;建立政协委员评价部门提案办理工作、部门评价提案质量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县委、县政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
  (六)建立健全委员视察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委员视察选题、视察组织方式、视察报告审签以及视察成果转化形式。逐渐规范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程序,不断提高委员视察监督成效。
  (七)建立健全政协界别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政协界别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鼓励各界别采用界别提案、界别大会发言、界别社情民意、界别专题议政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探索建立和完善以界别为主体的专项督查机制。
  (八)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馈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建议案、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等书面民主监督意见要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政府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要将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参加单位或委员,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
  (九)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绝不允许发生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阻挠政协民主监督的,政协可建议县委、县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支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工)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内容。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水平。
  (二)积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视察、协商交流、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能力水平。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的组织平台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继续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四)大力宣传政协民主监督成效。县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宣传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要有专门章节向政协大会报告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实际成果,对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政协委员、界别、监督小组予以表扬。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印发《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
  2014年11月26日
  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甬党发〔2014〕1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不断推进我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县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
  (三)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和沟通。
  第五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三)加强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六)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生态规划、区域规划、行政区划等重大调整。
  (七)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
  (八)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政府重大项目,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九)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县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1.县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内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参加会议的分组讨论、大会发言、专题协商和协商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共商发展大计。
  2.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专题协商讨论县委提出的或同意县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协商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协商议题所作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稿。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3.县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审议拟提请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协商讨论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4.专题协商会。县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按照县委确定的主题,组织相关界别委员开展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着重就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委托县政协组织开展协商交流、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5.县政协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讨论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性事务及重要活动安排。
  (二)恳谈协商。县政协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组织举行政协委员恳谈会,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并与委员恳谈交流。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县政协领导和县政协专委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县政协领导和专委会负责人以委员约谈会的形式,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反映社情民意活动。
  (三)书面协商。党委把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县政协意见,县政协集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委;县政协也可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信息专报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四)对口协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协专委会的对口联系,就起草制订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协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调研视察等内容开展协商讨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可邀请对口联系的县政协专委会进行对口协商,也可邀请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多个专委会进行对口协商。
  (五)界别协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县政协相关界别的沟通联系,选择党政重视、群众关心、界别所长的议题,与界别开展协商议政。县政协可定期组织召开界别座谈会,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倾听界别声音,汇聚界别智慧,转化为决策参考。一个界别单独或几个界别联合可就界别委员既关注又熟悉的议题开展协商议政,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县政协专委会要积极为界别协商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办,重点提案由副县长领办的制度。完善县政协领导分工督办重点提案、专委会协助督办重要提案的多层次提案督办格局,进一步拓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开展重点提案高层督办协商、同类提案集中专题协商、热点提案定期协商、难点提案个别协商等,通过会议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委员的交流协商,增强提案办理协商的质量和实效。此外,要积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提高协商成效。
  第七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建议议题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党组提出。会议协商的议题,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县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县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县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报县委审定后形成政治协商年度计划予以印发。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议题,由动议部门直接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协商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协党组。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政协开展协商活动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备条件,支持政协做好与协商相关的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协商议题确定后,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县政协。会议协商的议题,有关方面应在会前7个工作日将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送交县政协。为保证协商质量,县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县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县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作出妥善安排。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县政协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议题,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人事协商议题除外)。
  (四)协商成果的整理与报送。县政协机关要根据协商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内容,并结合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要把重大事项经过政治协商纳入县委、县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办文办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凡是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县委和县政府决策时,应当附上协商意见。县委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等,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要求。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协商成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于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沟通和协调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视情组织检查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并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
  第九条 建立县委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或委托县政协办公室及时向公众公布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工)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政治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的形式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在基层的实践,支持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建立重大项目票决前通报制度。县政协党组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商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政治协商的新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海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9月政协第九届宁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协助交办。对交办不准确的,及时协商重新交办;
  (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视情将政协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反映社情民意重要信息转化为提案,并及时交办提案;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构建网络交流咨询服务平台,提高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参与;
  (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征集提案线索,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提高提案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十一)加强与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二)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和目标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十三)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四)组织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十五)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六)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宁海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界别,可以本界别或者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联合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成果或者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超出一事一案基本要求,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商请提案者重新修改完善。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交办机关协商,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十五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承办主体的调整由交办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创新方式,保证质量,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三)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经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满意提案需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同提案者进行面商,扩大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参与,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与提案单位负责人或召集人进行面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要办理单位应当负责做好牵头办理工作,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并积极参与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的面商、座谈、视察等活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提案的督办。
  (七)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或联合名义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中共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答复后,如因情况变化,原表示要采纳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缘由,同时抄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和提案委员会寄发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应当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回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并有合理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十)年承办提案五件以上及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提案办理完成后,要求写出办理工作的总结报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原则上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列入承办单位重点办理提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反馈制度,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要以适当方式报送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做重点提案;对其中在推动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的民主党派、工商联集体提案,可以选作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并建立重点提案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宁海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具体办理方案,分步予以实施;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重要提案进行督办。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由县政协报送中共宁海县委主要领导批阅,提案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选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联合督办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听取县政府等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的评选和表彰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提案和提案优秀承办件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联合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领导走访委员制度
  (2015年3月27日政协第九届宁海县委员会第39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走访政协委员是密切联系委员的基本工作方法之一,能增强政协凝聚力,充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了解和反映情况提供更多的渠道。为加强与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把走访委员列入政协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政协主席、副主席及党组成员重点走访委员中有代表性的党派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走访常委及其所在单位,走访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确保对每位委员在一届中联系走访一次以上。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三条 走访委员时,向委员通报县政协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条件。了解委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委员及所代表的界别呼声、建议和要求,收集情况,帮助委员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听取他们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走访委员所在的单位,主要了解委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情况;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在政协参政议政的情况,加强政协组织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促使其所在单位更加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
  第五条 对走访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整理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时,追踪反馈所提意见与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委员先进事迹要及时做好宣传报道。
  第六条 对走访中涉及国家机密以及有关诉讼、揭发检举、个人隐私等方面问题要注意保密。
  第七条 认真开展走访委员活动,力戒形式主义;联系走访应采取登门入户、交流谈心等方式进行,并做好走访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为2007-201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史资料、政协委员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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