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报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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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7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地报批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306-3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7年青田县用地报批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国家、集体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等。
关键词: 青田县 用地管理 用地报批

内容

1988~1998年,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书申请用地,县土管局建设用地管理科会同用地单位选址,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土地评价(划拨用地不需评估),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与川地单位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99年起,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向县土管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科组织、审核报批材料,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情况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1988~1998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管局审核报批。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用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报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审批;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实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管部门统一征用。1999~200,7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局审核报批。用地2公顷以下,报县政府审批;2~5公顷报市政府审批,5公顷以上报省政府审批。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管理,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川地。1987~1998年,共上报征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67批次,面积622.9公顷。主要用于集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建设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建房用地
  1987年,县政府作出规定:农村居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小户(1~2人)控制在80平方米、中户(3~5人)10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小户控制在90平方米、中户120平方米、大户14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庭院等附属建筑。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1998年前,个人建房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使用耕地的报县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指标控制,一律报县政府审批。2007年,县政府对个人建房用地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分级控制。全县划分为四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主核心区;二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次核心区;三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城乡接合部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核心区;四级控制区为上述控制区之外的区域。规定一级控制区禁止个人建房;二、三级控制区每户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四级控制区按下列标准:1~3人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4~5人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1988~1989年,计划用地133.2公顷,实际审批34.79公顷,节约土地98.41公顷,其中节约耕地36.37公顷。1999年起,全县每年审批个人建房1000余户,面积5~6公顷。1992年,完成鹤城、温溪两镇的土地权属调查,并首先在鹤城镇进行房屋土地使用证发证工作。1993年,温溪、山口等镇进行登记发证。1992~2007年,全县共发放房屋土地使用证34000多本。2003~2007年,平均每年发证在4000本左右,以鹤城、温溪、山口等镇居多。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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