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征收(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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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7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征收(用)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7年青田县土地征收(用)的情况,土地征用由乡镇政府负责,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确定。
关键词: 青田县 用地管理 土地征收

内容

1997年以前,土地征用由乡镇政府负责,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确定。1997年10月,成立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土地征用由事务所负责。
  1998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印发青田县建设用地征用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10倍,人均安置补助费0.2万~2万元/亩,每亩最高安置3人。2000年,县政府发出《关于调整青田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对1998年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全县划分为5类地段:一类地段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9~25倍,二类为16~21倍,三类为13~17倍,四类为10~14倍,5类为10~11倍。2003年,县政府制定《青田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将城镇规划区划分为5类区片,其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一类区片6万元/亩,二类4.05万元/亩,三类2.85万元/亩,四类2.325万元/亩,五类1.8万元/亩。2005年,县政府出台《青田县城镇规划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对2003年补偿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区片划分进行适当调整。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不变,未利用土地及林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2003年,县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2004年6月,在油竹上村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17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1月,县政府进行调整,制定《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开始,在全县实施。2007年底止,5182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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