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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49—1995年浙江省农业附加税计征办法一览表
知识类型:
图表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1020220001463
图表名称:
1949—1995年浙江省农业附加税计征办法一览表
起始页:
0900.pdf
结束页:
0901.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F812.2
关键词:
浙江省
农业
附加税
计征办法
内容
年度 附加占正税比例 说明 1949 不分正附税 1950 15% 1951 20% 1952—1953 免征 考虑到1951年抗美援朝,农民捐献较多,给农民休养生息。 1954 不超过7% 实征6.26%。 1955 5% 人均常年产量在225千克以上的户,按正税附加5%;人均常年产量不到225千克的户不征收附加。浙江省实征附加比例平均为4.48%。 1956—1957 不超过12% 其中:省附加5%,乡自筹经费7%;实际征收1956年为10%,1957年 为11.33%。 1958—1959 嘉兴地区15%、其他地区12% 1958年按农业税条例和实施办法,一般不超过15%,考虑到实施新条例后, 大多数地方正税都有不同程度增加,因此1958—1959年分别定为15%和12%,浙江省平均为12.7%。 1960 12% 1961—1963 10% 因受灾减产,地方附加降为2%,其中省附加1%。 1964—1995 15% 1964年为解决“社教”经费.地方附加由占正税10%提到15%(1966年改为 “文化大革:命”经费)。对于收入特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生产队,经市、县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少加或不加,浙江省平均为11.87%。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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