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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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简本》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7102
颗粒名称: 二、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6
页码: 186-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税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盐税、契税、检查监督等。
关键词: 税务 慈溪县 财政

内容

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清末,县内田赋正税有地丁、南米、屯粮、租课4种。民国初,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每地丁银1两,合银元2.55元。5年时增加省税每石1元,至16年每石0.3元。21年改征银元,正税以银每两折银元1.8元,米每石折银元3.3元。30年,将上、下期田赋合并折米征收,每石征稻谷2市斤,每石米折币30元。
  清咸丰元年(1851)始征田赋附加税。民国16年后,省又附加军事善后附捐、建设附捐、保护附捐、军事善后特捐、建设特捐等。县附加税有地丁特捐、地丁自治附捐、抵补金特捐、地丁抵补金教育附捐、治虫捐、银米串票公益附捐、教育附捐、党务附捐、农行股金、摊技学捐、学谷捐、上期串纸捐等,另还有抗卫事业费、自治经费、飞机捐、佃户学谷捐等。乡保分摊杂费,名目繁多。
  解放后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1949年,规定户占有田亩分16节,按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4等,确定每亩应纳税额。
  1950年,采用40节累进税额。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评产计税产量,确定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产粮区主征稻谷,经济作物区征收代物或代金。1983年10月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同年4月起执行二道价。
  农业税附加始于1950年,为正税15%。后几经变动,1964年仍为15%,后一直未变。1952~1987年,全县减免农业税计稻谷134160吨,实征1165,845.5吨。农林特产税,1952~1987年共征收稻谷5716.5吨。渔业税1956年开征,至1987年,共征收70.93万元。
  工商及其他税 清咸丰三年开征厘金。正项厘捐有乐帖捐等,课厘货物有12大类682项。光绪年间,合计捐率:茶3成,糖5成,烟酒12成。民国3年,各种货捐下加征2成省附税。次年酒捐增加1倍多。17年,各项货物均照现捐率加征5成。20年废厘金统捐。
  民国2年至37年,先后开征货物税,有卷烟统税及棉纱等5项统税;营业税分普通、牙行、典当、特种4类(还征过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箔类营业税);直接税有所得税、利得税,包括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战时过份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工商及其他之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特种过份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地方自治税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警捐等;地方杂捐除田赋、契税项下附加带征外,还有屠宰税、教育附捐、货物附加税、广告捐、茶碗捐、旅店捐、典当代步捐、经忏捐、店住屋附捐、营业税带征3成、自治户捐、自治户捐文教经费、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屠宰税带征绥靖经费、牛商认捐、应变经费、棉花特产捐、棉商收益捐、特别税课、货物流动应变费、保安团服装费、浙东行署军事费、保卫公益附捐、水乡盐课县税、富户认捐、飞机捐、违警罚金、蚕业专款、商店清洁费、牧租县税、铺警捐、公营屠宰场使用费、公共场所使用费、公证费、建筑许可证费、禁烟罚金、牛捐、屠宰验印费、商人优待金、房主优待金、商人积谷、房主积谷、酒业乐捐、卷烟乐捐、谷米捐、行政盐捐、堰坝捐、牧畜捐、税票捐、大布捐、竹木捐、硝磺捐、商捐、斗秤捐、钱业捐、盐运水利特赋、盐工捐、输新兵安家费等。
  解放后工商及其他税 1949年暂沿用旧工商税目,废除杂税。1950年开征货物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捐、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951年、1953年两次修订税制,经合并、撤除和增补,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牧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个税种。1958年后,税种几经变更,至80年代,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税种。1949~1987年,全县征收工商税总计84017.19万元。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5%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5月起,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1987年,全县共征收1646.39万元,缴中央财政。
  盐税 清代,盐税分纲引、正课、厘课、加价、纲引正课,平均每引(400斤)纲地征银1.319两、引地1.372两,由商人交税领引;厘课,肩盐每斤厘钱4文。清末先后有新约赔款加价、寄饷加价、两次盐斤加价、浙饷加价、江南加价、抵补药款加价等7种,平均每引征银5.2两至6两;另附征杂税款13项,平均每引征银4钱左右。近场区采行包课。逍林、浒山、横河、周巷、长河、庵东等地区认销肩引,每引重800斤,每斤厘课3文。酱坊用盐每年另加征。龙山、观城地区向不计引,由盐商包办。龙头场酱坊用盐,由商人认包,年交钱71820文。
  民国2年,盐税由“洋人”控制。3年,盐务署规定杂色名目一律废止,仿一条鞭法统称盐税。7年,盐税税率将加价及杂款归并正税,规定纲地盐税为每担3元,住地逍林、浒山等地每担2.2元;龙山、观城3年改引地,每担1元。8年1月加至1.5元。此后又抽征附加税,至17年,附加多之七、八种,附加税超过正税,正附税合计每担7元。30年初,增加外债附税、盐场整理费、建设事业专款、公益费、福利费、省府加价、营运借款偿本费等。9月盐税改制,除产税实缴外,销税从价计征40%。次年实行战时食盐专卖,有专卖利益费、管理费及各种附税,计每担113元。32年加征食盐战时附税每担300元,合计413元。
  民国30年4月,盐场沦陷。32年11月,每担征汪伪币12.35元。34年1月提高到200元,2月又增“复兴费”50元,带征转运费250元,军事保险费200元,合计每担700元。
  民国34年8月19日至10月6日,中共领导的盐务机构规定每担按盐价征30%。
  民国34年10月,民国政府废除专卖,改征盐税,采用等差税制。近场轻税区每担税额1500~2000元。36年运销省外食盐共征法币652.830万元。至37年3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法币46万余元。8月取消偿本费、盐工福利费及附加费等名目,每担税额金圆券8元(金圆券每元折法币300万元)。38年1月起,改“从量征税”为“从价征税”,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至4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金圆券44.5万元。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盐政条例》征管盐税。1950年实施“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办法,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1年后,以政务院《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为盐税法规。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庵东盐场60年代有盐田6.5万亩,盐税年收入为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3倍以上。80年代,盐田面积锐减,1985年盐税年收入仅160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1.68%。1949~1987年,全县盐税总计54653.4万元,与同期工商税84017.2万元,比例为65.05%。
  契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契屋捐。宣统时规定买契按成交价每两纳税9分,典契税6分。
  民国初期改称不动产转移税,买契税20%,典契税15%。35年修订税率,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征6%,典契征4%,交换契、分割契征2%。36年1~7月共经征5685.99万元。
  契税附加费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教育费、省附加、摊收学捐及契纸工本费等。
  解放后,契税征收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税率:卖契6%,典契3%,交换契只就找补金额征税,税率6%,赠予契6%。1949~1987年,全县征收契税30.4万元。
  检查监督 1952年11月,以私营工商业为重点开展反偷漏税斗争,至年底共查补税款2.9万元(折新人民币)。同时对14个国营、供销社企业,开展自查协查,共补征税额4.7万元。1956年对纳税单位进行征前辅导、年终复查及纳税鉴定,全年共查补税额7.64万元。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打击黑市投机活动中,共补征税额2.95万元,没收非法暴利1.7万元,没收投机资本0.7万元及手表、自行车等物资。1960~1961年,在补税交利中共检查2184户,查补税额46.4万元,利润26.8万元。1963年开展经常性检查,全县设41个征管点,全年检查5904户,补征税款9.57万元。1964年,查处2312起投机倒把案,共补税罚款3.26万元。1972年,重点检查集体企业405户,其中343户补纳税款32.5万元。1975年,通过纳税清欠检查,共补征税款45.8万元,催收拖欠税款13.3万元。1979年共检查国营、集体、社队及其他企业742户,其中671户补税36.9万元,年底实际入库额35.2万元。1981年,通过纳税户自查,补税2418户,占总户数的92.36%,后复查2058户,有1090户补税109.34万元。1985年8月,开展税收和财务大检查,对6609户企业1984年后各税种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交纳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占应查面的77%,其中有偷漏税行为4916户,占74.3%;后重点复查3474户,占应查户40.7%,其中有问题的2872户,占83.4%。合计违纪金额2132.5万元,其中偷漏税547.7万元。至年底缴入国库474.3万元,入库率为86.6%。1986年,全县12801户企业,自查互查9626户,占75.2%;复查4096户,检查面占32%。共查出偷漏税款70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8%,至次年2月全部入库。是年8月、9月,对6631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共补税63.5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5%。1987年税务大检查中,查出大案要案8件,逮捕1人,追回税款37万元。此外还抽调20名查账骨干,对工业、商业重点户进行复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86万元,补缴税款348.81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简本

《慈溪县志:简本》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为《慈溪县志》简编本,其中包括了建置、自然环境、人口、成陆伪涂与水利、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民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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