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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节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简本》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7100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55;F832.755
页数:
9
页码:
185-1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县财税、金融经济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财政收支、税务、金融、保险等。
关键词:
财税
金融
慈溪县
内容
一、财政收支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慈溪县财政收入以各种附加、特捐、杂税为主要来源。民国2年岁入银48657.175两,解省14597两。24年建立县财政预算制度,始编预算收入184390元。32年增加县国税收入和摊派性质的地方性捐献及赠予收入、乡镇保事业费收入等为县财政收入。35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捐税一项比上年增加45倍多,新增“优待征属收入”,占岁入总额的5.91%。37年,县预算收入多达399亿元。
民国初,财政支出方面,县政务经费由省拨补,公益事业及其他支出在县财政收入中抵充座支或提成支用。在支出诸项中,经济建设支出额在23~37年的15年中,最高的24年只占全年岁出的5.4%,最低的17年仅占全年岁出的0.6%。
解放后财政收支 1949~1987年,全县累计财政收入179066.0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1.83%,工商税收占46.34%,盐税占30.31%,农业税占10.91%,公债收入占0.09%,其他收入占0.52%。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为3348.92万元,至1987年达13902万元。1949~1987年,财政总支出39476.5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占7.37%,农业占15.61%,文教科学卫生占39.31%,行政管理占16.38%,科技三项费用占0.68%,城市维护费占4.05%,其他事业费占2.07%,城市人口安置费占1.58%,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占2.6%,简易建筑费占0.15%,其他支出占6.46%,怃恤救济费占3.74%。
财政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渔业税分成及盐税留成等。1962~1987年,全县财政预算外收入4752.45万元,同期预算外总支出4045.70万元。其中支援农业占16.67%,交通占6.94%,市政建设占18.84%,其他占57.55%。
二、税务
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清末,县内田赋正税有地丁、南米、屯粮、租课4种。民国初,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每地丁银1两,合银元2.55元。5年时增加省税每石1元,至16年每石0.3元。21年改征银元,正税以银每两折银元1.8元,米每石折银元3.3元。30年,将上、下期田赋合并折米征收,每石征稻谷2市斤,每石米折币30元。
清咸丰元年(1851)始征田赋附加税。民国16年后,省又附加军事善后附捐、建设附捐、保护附捐、军事善后特捐、建设特捐等。县附加税有地丁特捐、地丁自治附捐、抵补金特捐、地丁抵补金教育附捐、治虫捐、银米串票公益附捐、教育附捐、党务附捐、农行股金、摊技学捐、学谷捐、上期串纸捐等,另还有抗卫事业费、自治经费、飞机捐、佃户学谷捐等。乡保分摊杂费,名目繁多。
解放后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1949年,规定户占有田亩分16节,按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4等,确定每亩应纳税额。
1950年,采用40节累进税额。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评产计税产量,确定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产粮区主征稻谷,经济作物区征收代物或代金。1983年10月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同年4月起执行二道价。
农业税附加始于1950年,为正税15%。后几经变动,1964年仍为15%,后一直未变。1952~1987年,全县减免农业税计稻谷134160吨,实征1165,845.5吨。农林特产税,1952~1987年共征收稻谷5716.5吨。渔业税1956年开征,至1987年,共征收70.93万元。
工商及其他税 清咸丰三年开征厘金。正项厘捐有乐帖捐等,课厘货物有12大类682项。光绪年间,合计捐率:茶3成,糖5成,烟酒12成。民国3年,各种货捐下加征2成省附税。次年酒捐增加1倍多。17年,各项货物均照现捐率加征5成。20年废厘金统捐。
民国2年至37年,先后开征货物税,有卷烟统税及棉纱等5项统税;营业税分普通、牙行、典当、特种4类(还征过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箔类营业税);直接税有所得税、利得税,包括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战时过份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工商及其他之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特种过份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地方自治税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警捐等;地方杂捐除田赋、契税项下附加带征外,还有屠宰税、教育附捐、货物附加税、广告捐、茶碗捐、旅店捐、典当代步捐、经忏捐、店住屋附捐、营业税带征3成、自治户捐、自治户捐文教经费、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屠宰税带征绥靖经费、牛商认捐、应变经费、棉花特产捐、棉商收益捐、特别税课、货物流动应变费、保安团服装费、浙东行署军事费、保卫公益附捐、水乡盐课县税、富户认捐、飞机捐、违警罚金、蚕业专款、商店清洁费、牧租县税、铺警捐、公营屠宰场使用费、公共场所使用费、公证费、建筑许可证费、禁烟罚金、牛捐、屠宰验印费、商人优待金、房主优待金、商人积谷、房主积谷、酒业乐捐、卷烟乐捐、谷米捐、行政盐捐、堰坝捐、牧畜捐、税票捐、大布捐、竹木捐、硝磺捐、商捐、斗秤捐、钱业捐、盐运水利特赋、盐工捐、输新兵安家费等。
解放后工商及其他税 1949年暂沿用旧工商税目,废除杂税。1950年开征货物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捐、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951年、1953年两次修订税制,经合并、撤除和增补,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牧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个税种。1958年后,税种几经变更,至80年代,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税种。1949~1987年,全县征收工商税总计84017.19万元。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5%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5月起,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1987年,全县共征收1646.39万元,缴中央财政。
盐税 清代,盐税分纲引、正课、厘课、加价、纲引正课,平均每引(400斤)纲地征银1.319两、引地1.372两,由商人交税领引;厘课,肩盐每斤厘钱4文。清末先后有新约赔款加价、寄饷加价、两次盐斤加价、浙饷加价、江南加价、抵补药款加价等7种,平均每引征银5.2两至6两;另附征杂税款13项,平均每引征银4钱左右。近场区采行包课。逍林、浒山、横河、周巷、长河、庵东等地区认销肩引,每引重800斤,每斤厘课3文。酱坊用盐每年另加征。龙山、观城地区向不计引,由盐商包办。龙头场酱坊用盐,由商人认包,年交钱71820文。
民国2年,盐税由“洋人”控制。3年,盐务署规定杂色名目一律废止,仿一条鞭法统称盐税。7年,盐税税率将加价及杂款归并正税,规定纲地盐税为每担3元,住地逍林、浒山等地每担2.2元;龙山、观城3年改引地,每担1元。8年1月加至1.5元。此后又抽征附加税,至17年,附加多之七、八种,附加税超过正税,正附税合计每担7元。30年初,增加外债附税、盐场整理费、建设事业专款、公益费、福利费、省府加价、营运借款偿本费等。9月盐税改制,除产税实缴外,销税从价计征40%。次年实行战时食盐专卖,有专卖利益费、管理费及各种附税,计每担113元。32年加征食盐战时附税每担300元,合计413元。
民国30年4月,盐场沦陷。32年11月,每担征汪伪币12.35元。34年1月提高到200元,2月又增“复兴费”50元,带征转运费250元,军事保险费200元,合计每担700元。
民国34年8月19日至10月6日,中共领导的盐务机构规定每担按盐价征30%。
民国34年10月,民国政府废除专卖,改征盐税,采用等差税制。近场轻税区每担税额1500~2000元。36年运销省外食盐共征法币652.830万元。至37年3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法币46万余元。8月取消偿本费、盐工福利费及附加费等名目,每担税额金圆券8元(金圆券每元折法币300万元)。38年1月起,改“从量征税”为“从价征税”,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至4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金圆券44.5万元。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盐政条例》征管盐税。1950年实施“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办法,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1年后,以政务院《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为盐税法规。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庵东盐场60年代有盐田6.5万亩,盐税年收入为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3倍以上。80年代,盐田面积锐减,1985年盐税年收入仅160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1.68%。1949~1987年,全县盐税总计54653.4万元,与同期工商税84017.2万元,比例为65.05%。
契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契屋捐。宣统时规定买契按成交价每两纳税9分,典契税6分。
民国初期改称不动产转移税,买契税20%,典契税15%。35年修订税率,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征6%,典契征4%,交换契、分割契征2%。36年1~7月共经征5685.99万元。
契税附加费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教育费、省附加、摊收学捐及契纸工本费等。
解放后,契税征收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税率:卖契6%,典契3%,交换契只就找补金额征税,税率6%,赠予契6%。1949~1987年,全县征收契税30.4万元。
检查监督 1952年11月,以私营工商业为重点开展反偷漏税斗争,至年底共查补税款2.9万元(折新人民币)。同时对14个国营、供销社企业,开展自查协查,共补征税额4.7万元。1956年对纳税单位进行征前辅导、年终复查及纳税鉴定,全年共查补税额7.64万元。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打击黑市投机活动中,共补征税额2.95万元,没收非法暴利1.7万元,没收投机资本0.7万元及手表、自行车等物资。1960~1961年,在补税交利中共检查2184户,查补税额46.4万元,利润26.8万元。1963年开展经常性检查,全县设41个征管点,全年检查5904户,补征税款9.57万元。1964年,查处2312起投机倒把案,共补税罚款3.26万元。1972年,重点检查集体企业405户,其中343户补纳税款32.5万元。1975年,通过纳税清欠检查,共补征税款45.8万元,催收拖欠税款13.3万元。1979年共检查国营、集体、社队及其他企业742户,其中671户补税36.9万元,年底实际入库额35.2万元。1981年,通过纳税户自查,补税2418户,占总户数的92.36%,后复查2058户,有1090户补税109.34万元。1985年8月,开展税收和财务大检查,对6609户企业1984年后各税种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交纳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占应查面的77%,其中有偷漏税行为4916户,占74.3%;后重点复查3474户,占应查户40.7%,其中有问题的2872户,占83.4%。合计违纪金额2132.5万元,其中偷漏税547.7万元。至年底缴入国库474.3万元,入库率为86.6%。1986年,全县12801户企业,自查互查9626户,占75.2%;复查4096户,检查面占32%。共查出偷漏税款70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8%,至次年2月全部入库。是年8月、9月,对6631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共补税63.5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5%。1987年税务大检查中,查出大案要案8件,逮捕1人,追回税款37万元。此外还抽调20名查账骨干,对工业、商业重点户进行复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86万元,补缴税款348.81万元。
三、金融
货币 清咸丰年间(1851~1861)流通过帐洋。民国初,实际流通用银元,至22年3月废除。民国元年至29年,流通一角、二角、五角大洋辅币券。在24年前,还流通中央、中国、通商、四明、实业银行发行的十元、五十元、一元3种钞票。是年12月后,流通中央、中国、交通、农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28年还流通省钞、甬券、角券、铜元等。30年7月后,县内只流通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是年还流通关金券。一元关金券折法币二十元。37年8月后流通金圆券,并以1∶3000000元收兑旧法币。发行后迅即贬值。38年2月26日《宁波日报》报道米价:高细干晨开盘1.033万元,午达1.1万元,晚到1.15万元。
汪伪政府发行的日伪储备券,民国30年4月在县内与法币等值流通。34年12月由国民政府国家银行收兑。
三北游击司令部于32年始发的金库兑换券,面额壹万元、伍仟元、壹仟元3种,浙东行政公署发行的拾元券3种,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发行的拾元券3种,于34年1月停用收回金库兑换券,余皆在地方流通。浙东银行抗币于34年4月发行。票面有壹角券、伍圆券、拾圆券和小型壹角券、伍角券、贰角券共6种,还有浙东银行三北支行券和观城区署、浒山区署、三管乡公所、新浦乡公所、彭泾乡公所及庵东镇商会发行的共计23种地方抗币,均在34年9月底“浙东游击纵队”北撤时,以粮食或棉花兑换收回,就地销毁。
1949年5月县境解放后,即流通人民币,以1∶100000的比价收兑金圆券,并禁止银元流通。至1955年2月,全县净投放折新人民币0.11亿元。1949~1987年,全县投放人民币657845万元,回笼559281.3万元,净投放98563.7万元。
信贷 民国5~24年,周巷几家钱庄有少额放款,利率较高。22年,中国银行周巷仓库经营抵押贷款。32年,农贷月息8厘。民国后期,利率随物价飞涨而不断上浮。
解放后,储蓄和贷款额不断扩大。全县银行存款余额,1949年5.7万元,至1987年达64138.8万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为23931.2万元;工商、农业信贷款余额,1951年10.1万元,至1987年达45439.1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为14630.4万元;基本建设拨款余额由1979年的144.47万元降至1987年的118.58万元,贷款余额由1979年的58.59万元增至1987年的4443.68万元。
金银 解放后,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由银行按照牌价收兑,禁止私相流通和买卖。1984年9月,县人行开始零售黄金饰品,至1987年,共出售30653.54克,计167.79万元。
侨汇 至1987年,慈溪旅居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2091户、6473人。1959年后,侨汇工作受到干扰;1967~1968年完全中断。1979年后回升,1986年侨汇收入比1958年增长13倍,数额达73.84万元。1987年为29.73万元。
四、保险
承保 1951年1月,保险公司慈溪特约代理处开始对机关和国营企业、县供销社实行强制保险。时还开展火险等5种自愿险。1954~1957年收保险费38.67万元。1958年6月停办。1981年3月恢复保险业务,至1987年,有保险种类16种,保险费收入960.7万元。
赔付 1954年赔付2898元,赔付率占收保费的6.85%。1957年为36.27%,比1954年上升4.3倍。恢复保险业务后的1981~1987年,共处理赔案11125件,共赔付253.22万元,赔付率为28.21%。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简本》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为《慈溪县志》简编本,其中包括了建置、自然环境、人口、成陆伪涂与水利、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民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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