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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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5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42.5
页数: 7
页码: 351-3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0年至2010年慈溪市公路规费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公路养路费及其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简称公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市公路稽征所负责征收各项公路规费,“四自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
关键词: 慈溪市 规费征收 道路运输

内容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公路养路费及其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简称公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市公路稽征所负责征收各项公路规费,“四自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
  1990年初,宁波市在慈溪试点微机征费,是年9月17日,在慈溪召开宁波市各县(市)微机工作会议,在宁波推广微机征费。同月,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公路改造建设基金的通知》,筹集公路改造建设基金,市公路稽征所具体执行征收,后推迟执行。
  1992年3月,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公路改造建设资金补充的通知》,开征公路改造建设基金,缴款在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讫。1999年1月停止收取市公路改造建设基金。
  1995年1月,境内汽车实行信用卡缴纳公路规费。
  1996年3月11日,根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慈溪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缴办法〉的通知》,329国道通行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加倍,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慈溪籍车辆及外地驻慈车辆通行费,委托市公路稽征所征收,随车辆公路养路费按月、年定额统缴。2001年1月1日,机动车辆通行费停止定额统缴。
  2002年1月,车船使用税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划入市公路稽征所代征,并实行建行龙卡定点缴费。
  2007年10月,车船使用税由市公路稽征所划至保险公司代收。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成品油实行费改税,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6项收费。
  公路养路费
  1990年初,公路养路费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公路养护和维修。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市(地)、县(市)征稽所负责具体实施。慈溪市养路费征收由市公路稽征所负责,所缴款项次月上缴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由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解缴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收统支,按份额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105元计征,拖拉机按核定载重量每吨每月50元计征。是年1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并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摩托车养路费标准为侧三轮每辆每年150元,二轮每辆每年100元,轻骑每辆每年50元。摩托车养路费按年计征,下半年度新增减半计征。车辆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从每吨每月105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20元,营业性客车养路费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征收额低于按吨位计征费额的,补足到按吨计征费额。
  1992年12月,汽车养路费从每吨每月12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35元,拖拉机养路费由每吨每月5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60元。1994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征缴。
  1996年,省交通厅规定,应征养路费车辆因故停驶,需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新购置车辆应满2个自然年),其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是年12月,省公路稽征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待处理车辆暂行规定》,对连续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缴费或报停手续和虽办理报停手续,但逾期未启用,报废车辆未办停征养路费注销手续等车辆进行清理。
  1997年,养路费征收采用“确定基数、定比递增、超收分成、定向使用”办法。1998年5月,省交通厅规定,在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浙江省缴纳公路规费满3个自然月的外地车辆,公路养路费、公建金、运管费参照浙江省同类型车辆征收。是年9月,省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规定营业性客车每月每吨征收标准不低于230元,货车、非营业性客车每月每吨165元,拖拉机每年每吨540元,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50元,二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00元,二轮轻便摩托车每年每辆50元。拖拉机养路费调整为每年每辆540元,对既从事营业性运输,又从事农忙季节机耕任务的拖拉机,按月统缴免征半月,半年统缴免征一个半月,全年一次性统缴免征四个月。养路费由车主向车籍地稽征机构按月或按年缴纳,违反规定拖欠养路费,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滞纳金。
  2003年5月,受“非典”影响,根据国务院5月7日常务会议精神,公路营运客货车辆可根据客货运情况申请报停,批准报停车辆停征停驶期间各类规费。
  2004年1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调整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每月每吨165元调整为每月每吨200元,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拖带挂车按核载吨位7折,特种车按自重吨位折半,出租汽车每月每吨350元,营业性面包车每月每吨280元,大客车每月每吨230元计征。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停征公路养路费。
  养路费附加费
  1990年,按每吨每月105元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养路费附加费为每月每吨25元,按每吨每月53元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养路费附加费为每吨每月12元,大中型方向盘拖拉机每吨每月10元,手扶拖拉机每辆每月6元;简易机动车半吨以下每辆每月6元,半吨至1吨每辆每月12元。养路费附加费与养路费合并计征,由公路稽征部门征收。
  1993年8月,停征拖拉机公路养路费附加费。养路费附加费调整为按比例征收,至1998年,数次调整公路养路费附加,标准为公路养路费的19.23%、17.24%、15.15%、
  12.5%。1999年停征公路养路费附加。
  车辆购置附加费
  1990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为国产车(含组装车)按销售价的10%征收,进口车按15%征收。有固定装置非营运车、手扶拖拉机及其他经交通部门批准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未经汽车修造厂或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由公路稽征所征收。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挂靠市公路稽征所,合署办公。
  1991年10月,省制定《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制度》。
  1994年1月,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原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改为由车辆落籍地征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费费率由国产车10%、进口车15%统一为10%。
  2001年,国家实行“费改税”,更名为“车辆购置税”。
  2005年1月,车辆购置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车购税办公室由交通部门划归国家税务局。
  客货运附加费
  1990年,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公路客运每人每千米0.01元,公路货运每吨每千米0.01元。
  1992年12月,调整收费标准,客货运附加费在原来征收标准上每人(吨)千米增加0.01元。
  1997年1月,调整收费标准,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每人(吨)千米各增加0.005元。
  2004年4月,辆附加费调整为按月收费,货运车55元/月·吨,厢式货车为70元/月·吨,出租汽车70元/月·座,定线不定班中巴车60元/月·座,旅游客车40元/月·座。
  2005年6月,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附加费。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停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
  1990年,运输企业客货运车辆按营业额的1%,社会车辆客车按每月每座1.2元,货运车主车每月每吨8元、挂车每月每吨6元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1990年11月、1995年3月分别作调整。1998年5月,按营业额的1%调整为0.8%。2004年3月,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是年4月再次调整,客运车辆根据等级按每座每月1215元征收,货运车辆根据吨位按每吨每月10~20元征收。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停征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通行费
  1996年1月,省政府批准329国道慈溪段征收通行费。同年10月,市人民政府出台《慈溪籍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办法》,统缴工作委托市公路稽征所随车辆公路养路费按月、年实行定额统缴,同步征收。
  1996年12月,市交通局《慈溪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激办法》规定,毗邻县(市)机动车辆及外地驻慈车辆可参照慈溪籍车辆,向市公路稽征所办理定额统缴。
  1999年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调整329国道慈溪段通行费定额统缴标准。
  2001年9月,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取消慈溪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缴,实行过站收费。慈余公路(慈溪)收费站通行费定额统缴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慈余公路(慈溪)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激方案批复》执行。慈镇(慈溪)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及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2003年2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复《关于要求完善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部分机动车辆通行费统缴(月票)方案请示》,统缴(月票)范围包括慈溪市龙山镇、三北镇、范市镇,镇海区澥浦镇、九龙湖镇等境内车辆和定线客运车辆和车型装置、运载货物、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货运车辆,统缴标准不变。

知识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七编,包括:道路交通、杭州湾跨海大桥、水路交通、铁路交通、物流 联运、交通管理、教育与文明创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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