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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驾驶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57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驾驶人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4
页码:
333-3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0年至2010年慈溪市驾驶人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驾驶员审验、驾驶学校管理、教练员管理等。
关键词:
慈溪市
驾驶人
管理
内容
驾驶员审验
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即年度审验。1990年,有汽车驾驶员5141人,摩托车驾驶员3541人,拖拉机驾驶员5485人。验审时,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及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同时,对驾驶员驾驶技术、安全行车情况、执行安全制度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审验。经审验合格,在驾驶证上签注盖章,准许继续驾车,不合格者须重新考试。经常违章肇事、驾驶作风恶劣者缓期审验。1999~2003年,审验汽车驾驶员97989人次、摩托车驾驶员114087人次。2004年,交通安全法实施,年度审验改为换证审验,至2007年,共审验111471人次,正常换证34622人次。2008年,驾驶人管理实行记分制度,交通违法被处罚的同时给予记分。一个周期内被记满12分要暂扣驾驶证,接受一周交通安全教学,经相应考试后,给予消除记分,发还驾驶证。至2010年,被记满分4534人,参加学习考试2021人。
驾驶学校管理
1990年,驾校由公安部门管理。1993年12月,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由公安部门划入交通部门。
2000年7月,驾驶员培训学校由交通部门审批。是年9月,根据省交通厅《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纳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实行省、市两级审批,三级管理制度。
2001年7月,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重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技术条件(试行)》,对境内驾培业户重新审核登记,发放《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2004年7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下放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年10~12月,根据宁波市《宁波市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整顿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取缔和查处未经核准擅自设立的教学点,教练员无证施教,教练车挂靠、套牌和使用社会牌照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并对各驾校培训资格和经营条件进行重新登记。
2005年1月,依照《浙江省汽车驾驶培训业户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驾校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6年3月,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检查驾培机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2009~2010年,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驾校安全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招生收费管理、培训质量管理、结业考试管理、教学车辆管理、教学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开展以下“四项专项整顿”:对无教练员证、无教练车证、无车载IC卡装置或不使用IC卡计时等“违规驾培”专项整顿;对教练员“吃、拿、卡、要”、无故拖延教学时间、随意压缩培训学时、不合理收取费用等“执教行为”进行专项整顿;对驾培机构(包括摩托车培训机构)教练员数量与教练车数量配置比例、教练场地面积、场地训练科目设施配置等“资质条件”专项整顿;对报废车培训、教练员脱岗、车辆技术状况差及不符合资质要求规定等“安全学车”专项整顿。并开展“全年无倒查责任”评选活动和“安全教学无事故”竞赛活动。
教练员管理
2002年1月,全省统一启用《浙江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考试由省交通厅运管局统一命题,各市(地)组织考试,考试合格核发《教员准教证》。2003年2月,省交通厅《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证管理办法》,对《教员准教证》申请条件、申领程序、审验、换证等作规定。2004年8月,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全省机动车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级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施统一资格管理,统一考试、发证,并向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教练员凭省级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教员准教证》,持证上岗。
2005年6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实施,规定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汽车及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的,还应具有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汽车构造基本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考试合格。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有5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经历;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经历;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有3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经历;其他教练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经历;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考试合格。是年8月,根据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教练员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持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和各市运管处(局)核发的《浙江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等证件教练员,统一换发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007年1月,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实施。增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资格条件。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具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知识教学授课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008年8月,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诚信考核,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诚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收回IC执教卡,停止教学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知识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七编,包括:道路交通、杭州湾跨海大桥、水路交通、铁路交通、物流 联运、交通管理、教育与文明创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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