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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用水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义县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6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水管理
分类号:
F426.91
页数:
5
页码:
247-251
摘要:
本节记述武义县用水管理,其中包括了用水管理、水费征收等情况。
关键词:
武义县
水利管理
用水管理
内容
用水管理
清及民国时期,塘、堰、泉、井依乡规民约分水使用。
建国以后,在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小型蓄水工程建成后,农民对用水管理十分重视。如桃溪滩乡农民翻身塘(后扩建小(二)型水库)完工后即成立保管委员会,下设检查、平水等股,用水由平水股统一平放,但开塘须经水利委员会研究批准,以选出受益田亩(田亩册),根据实际情形合理放水。1956年,武义县颁发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规定,分散的小型灌溉工程应实行专人放水,包水到田;水量不多的塘坝于旱情严重时仅满足“灌白田,通四角”;旱情特别严重时,在区、社(乡)党政领导下视需水缓急、受益大小决定用水权属,以“先救熟(成熟)后救生(生长期间)、先(用)死水后(用)活水”为原则。
1962年,县人委向各区、社(乡)转发《清溪口水库养护管理制度和用水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情形,制订相应的工程管理制度和用水办法。清溪口水库当时为跨乡小(一)型水库,受益农田11216亩。其用水办法如下:
1.轮灌法:将灌区按渠系划为3片,由管委会根据田片土性(沙田、泥田)、作物种类、生长期迟早等情形,以“先沙田后泥田,先远后近,先孕穗稻后苗稻”的序列进行轮灌。
2.各受益大队(村)推选1名放水员,按渠系组成放水小组,受管委会领导,轮流值班放水,不许任何人擅自拦水。放水员报酬,由管委会从征收的水费中发给每工1元,交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分红。
3.放水员须做到勤灌浅灌,水田每次灌水深不得超过2市寸。
4.灌区代表应教育本队社员,平时做到及时拦蓄自然水、雨时注意田间蓄水、耘田排水自下而上等节约用水办法。
5.放水时不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纠纷,双方都应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固执已见,一意孤行,任意扩大事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负责。
60~80年代初,农村实行以生产队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全县农村大多参照清溪口水库办法进行用水管理。但情形参差不一,普遍存在“吃大锅饭”现象,无专人管理和管理不善情形甚多。
1982年,为着适应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武义县人民政府颁行《武义县灌溉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全县各水利工程普遍按灌区大小相应成立灌溉公司、灌溉分公司、放水站和确定“一把锄头放水”人员,并根据此条例精神,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水权、统一调度、按计划供水,努力做到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如俞源公社灌溉公司集中全社(乡)所有灌溉工程,按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略有节余”的方针,灌区内水利工程原来的所有制不变,维修、改建、扩建所需的劳动力、经费由用水户合理负担;将小(一)型双源口水库受益区划分为17个田片,由公司直接调度,村办和二村联办的水库由放水站调度,山垄田和受益较小的水塘水库由受益农户推选“一把锄头放水”人员,每个放水站(田片)设放水员若干名,负责送水到田;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数名,放水站设站长1人,组织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放水员认真贯彻执行灌区代表会决议与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社(乡)队(村)干部处理违章事件。清溪口水库灌溉公司,实行水库、乡、村三级管理制度,确保渠道通畅,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要,适时送水到田;放水员有权教育、制止擅开闸门放水甚至破堤抢水的行为,不听劝阻者,公司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经济罚款处理;灌区上、下游互相兼顾,各干渠流量统一调配,按规定序列轮流放水。
在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方面,以下单位的经验,值得借鉴:芦北乡黄心塘水库,受益田512亩,1965年建成后,一直坚持按农田需水等级(麦田翻耕、晒白、一般需水等)征收水费,支付工程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履坦乡履二村,水库放水按小时收费,价格高于电灌站供给的溪水,以促使多用活水、溪水,让水库蓄水备旱救急;泽村乡郑山头自然村,雨天抽水入库,久睛始放库水。
建国以来,由于兴建了大批灌溉工程,全县可供水量剧增。但随着农业耕作制度改变(由一、二熟变为三熟)和生产力水平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需水量猛增,现状缺水仍然十分严重。用水管理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前景、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特别是在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形势下,亟需在今后工作中不断研讨、完善。
水费征收
征收水费,目的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用水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由于农业集体化,在50~80年代初,村办灌溉工程的管理用工及临时维修工报酬均记工分,参加集体收益分配;跨村、跨乡工程由有关村、乡组织工程管理委员会,水费征收视实际需要与群众负担能力,由灌区(受益区)代表会议按不同受益程度,拟定等级征收定额,一般不超过土地年产量的2%。如壶山镇寺后垄水库于1958年竣工后,有专职护养员1人,助理护养员3人,评水员13人,其工资报酬由水费和水库副业收入解决;水费征收定额为:水稻每百把田放水一次收0.20元,秋作物0.25元,实行“多放要赔,少放有奖”的办法,所应征收水费,于秋后找清。1962年3月,跨乡小(一)型清溪口水库开始取得效益,由灌区代表会议议定每亩水费、水谷的定额为:一等田水谷0.5公斤、水费0.25元;二等田水谷0.375公斤、水费0.20元;三等田水谷0.25公斤,水费0.15元;四等田水谷0.125公斤,水费0.10元。所应征收的水费,必须在秋后一次交清;其使用范围,主要支付管理人员报酬、工程养护与渠道维修等有关开支,不得移作他用,也不能充作地方财政收入。1964年8月调查,全县1~100万立方米以上小型水库295处,其中36处有专职管理人员,工资按受益田亩付给,5座水库收水费解决管理人员报酬。1965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订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水费征收工作始较为全面地铺开。其后10多年间,有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坚持得较好,但有的水利工程由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缺乏经济管理观念,原来执行得很好的水费征收制度也被随意取消掉了,不仅使工程的正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发生困难,也造成用水浪费,水源紧缺。
80年代,水利工作的着重点由建设转向管理。1982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水费征收工作渐被全县各级政府重视。1981年10月,俞源公社率先召开灌区代表会议,在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的同时,订定新的水费征收定额和收费制度,水费分为四等,每亩收0.80~0.20元,水粮不分等级,亩收0.5公斤。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俞源公社组织灌溉公司,水费征收分基本水费与灌溉期间放水员工资两部分,由公司集中管理,不再征收水粮;基本水费用于工程维修、管理人员工资和抢险费用,自流灌溉农田亩收0.50元,抽水提灌农田亩收0.20元,发电用水按实发电量每千瓦小时收0.004元;所有水费,以村(大队)为单位集中交纳,无故不交者,水库有权停止供水,拖欠一年加交20%滞纳金。清溪口水库于1985年9月也相应调整了水费征收办法:1984~1985年仍按原受益面积征收,中型扩建工程竣工蓄水后再按实际面积征收;水谷改收现金,包括水谷金额,一等田每亩征收1.00元,二等田为0.80元,三等田0.60元,四等田0.40元,如有积余,按上交比例返回原单位或留转下年使用;收费办法:以乡为单位分村收缴,于当年12月25日交乡政府,由乡政府一起送交水库,水库按总数的5%划拔给乡,作为村、乡收缴的手续费。1983~1985年,各区、乡属骨干水利工程均普遍召开灌区(受益区)代表会议,订定新的水费征收定额和水费征收制度,但推行中困难阻力甚大。1986年,中型源口水库仍未实行水费征收制度,清溪口水库本年灌溉面积1.9万亩,收水费面积1.1万亩,水费金额1.15万元;小(一)型水库14座(不计电站水库1座),本年灌溉面积5.8188万亩,收水费面积2.6044万亩,收水费1.7685万元,有6座水库未征收水费;小(二)型水库84座,本年灌溉面积6.049万亩,收水费面积0.8645万亩,收水费0.89万元,绝大部分未征收水费。
全县水利工程中,水费征收工作做得最好的为清溪口水库:1961~1986年,水费征收工作从未间断过,水谷和水费总金额7.87万元。
知识出处
《武义县水利志》
出版者:浙江大学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武义县水利志,其中包括了大事记、概述、自然条件、灌溉工程、防洪工程、防汛工程、农田建设、小水电、水利管理、水产、基础工作与施工、水利科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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