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壤合作化罪犯陳宗英等判處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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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2723
颗粒名称: 破壤合作化罪犯陳宗英等判處徒刑
其他题名: 不法地主宣春蘭已逮捕法辦
分类号: D09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县人民法院于8月15日公开审理了陈宗英、陈香泉、陈国征的破坏合作化案件。三犯为中河乡鲤鱼山社人,平时一贯蛮骂、打击社干,心怀不满。他们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硬拉社员召开秘密会议,企图吵闹、动手打、分开农具倒散社。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判处陈宗英徒刑一年,陈香泉徒刑十月,均劳动改造;陈国征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另外,不法地主宣春兰因辱骂干部、殴打农民、妄图倒还农民胜利果实,已于8月13日被依法逮捕法办。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政治思想 人民法院

内容

(本報訊)
  余姚縣人民法院受理縣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于八月十五日公開審理了陳宗英、陳香泉、陳國征的破坏合作化案件。
  陳宗英等三犯均是中河鄉鯉魚山社人,平日一惯无故蠻駡、打擊社干,舆社心懷不滿。六月份,以他們三人爲首,用欺騙、威脅等无恥手段,硬拉社員楊金榮等在陳國征家里召開秘密會議,企圖以要米票爲名,去社干處吵鬧,還决定不肯就要動手打、分開農具倒散社。並叫要退社的社員在紙上圓圈形的簽上名(怕被找出頭子)。后又在河中央竹排上、田野里連續召開二次秘密會議,陳宗英威脅大家要「有福同享,有禍同當,不准拉頭,坐牢大家去」 。在這樣多次煽動下,造成六月二十六日四十余戶社員集體鬧退社事件。
  余姚縣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犯罪事實,按情節輕重和事后悔改表現,分別判處陳宗英徒刑一年,陳香泉徒刑十月,均勞動改造;陳國征徒刑六月,緩刑一年。
  又訊:一慣辱罵干部,毆打農民,妄圖倒還農民勝利果實的不法地主宣春蘭,已于8月13日依法逮捕法辦。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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