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余姚报》 报纸 |
| 唯一号: | 112120020230001329 |
| 颗粒名称: | 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债條例 |
| 其他题名: |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
| 分类号: | G216.2 |
| 摘要: | 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为加速國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资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约储蓄,特發行1957年國家经济建设公債。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为計算單位。提前交欵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第四条本公債债券面額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第七条本公债的發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構办理。第八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銀行抵押。第九条伪造本公債债券或破坏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
| 关键词: | 余姚县 国家经济建设 公债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