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债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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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1329
颗粒名称: 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债條例
其他题名: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分类号: G216.2
摘要: 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为加速國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资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约储蓄,特發行1957年國家经济建设公債。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为計算單位。提前交欵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第四条本公債债券面額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第七条本公债的發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構办理。第八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銀行抵押。第九条伪造本公債债券或破坏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余姚县 国家经济建设 公债条例

内容

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为加速國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资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约储蓄,特發行1957年國家经济建设公債。
  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为計算單位。
  第三条本公债發行总额定为人民幣六億元,於1957年1月开始發行,1957年10月1日起付息。提前交欵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条本公債债券面額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簽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本公债的發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構办理。
  第八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銀行抵押。
  第九条伪造本公債债券或破坏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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