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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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7》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5484
颗粒名称: 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号: F719.2
页数: 3
页码: 262-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6年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以及办法意见。
关键词: 余姚市 乡村 民宿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现有合法的农村房屋、闲置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闲置建筑物,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民宿一般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兼以简餐,客房规模在5间以上、30间以下(含)(民宿集群村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四明山区域及全市A级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余姚市民宿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2.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周边无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远离危险动植物侵扰。
  3.具有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4.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和措施,按要求进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或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5.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督、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建立民宿联合核验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旅游、发展和改革、农林、安监、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核验小组,实地勘察,联合审核。
  1.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民宿开业前,业主凭借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过的联合核验备案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府办、旅游、发展和改革、农办、老区办、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安监、人力社保、国土、住建、环保、农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牵头民宿的联合核验、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推荐、规划、指导、培训、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1.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6.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四明山区域农家乐住宿参照本办法执行。
  —摘自《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6〕30号)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7

《余姚年鉴201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浙江省余姚市2016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书稿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2016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为促进浙江省余姚市发展建设积累了重要的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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