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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5》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5188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3
页码: 294-336
摘要: 本文收录了2014年余姚市“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姚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等。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选编

内容

余姚市“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余党发〔2014〕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全力确保“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为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奠定基础,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治水工作与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水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统筹推进防洪水、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抓节水五项行动,切实做好防洪排涝、截污治污、饮水保障、高效节水等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防洪排涝能力及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以“构筑最牢固的堤坝、消除最易淹的区域、打造最清澈的河流、输送最放心的饮水、创建最节水的城市”为目标,力争“五水共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防洪排涝方面:农村和集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三天暴雨三天排出;城区和卫星镇防洪标准基本达到5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污水治理方面: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全市河道基本消除劣V类水质,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好转。供水保障方面: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平原地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山区及半山区农民饮用水安全覆盖率达到95%,基本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高效节水方面:节水管理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健全,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纵深发展。
  三、工作任务
  坚持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重点与难点、轻重与缓急相结合,全力开展防洪水、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抓节水专项行动。
  (一)防洪水、排涝水行动
  总体按照“东泄、南蓄、西分、北排、中疏、低围”的格局,系统性、项目化地推进“治水强基”工作。
  1.强化规划引领和应急保障。全面总结“菲特”台风防洪排涝工作经验,详细掌握我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及制约因素,科学编制姚江流域防洪治涝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雨水排涝与综合利用规划。合理编排防洪排涝工程项目计划,在项目优化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采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项目可行性。提升对气候、气象变化情况的动态掌握水平,加强对水情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科学做好水库调蓄。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做好防汛抗灾物资和机械储备,落实避灾场所,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进一步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2.扩大向北排涝能力。实施陶江路江、青山港、谢家路江、洪家路江、长庆桥江、长冷江、食禄桥江、西江、临海大浦等北排主要骨干河道疏通、拓宽整治提升工程,使河道规模与出海闸功能相匹配,打破北排河道的排涝瓶颈。同时,在329国道复线合适位置增设强排泵站,增强水体的流动能力,有效提升北排效果,减轻城区和下姚江流域行洪压力。
  3.全力推进城区综合防涝。启动实施城区堤防封闭工程,结合沿江道路、绿化景观提升改造,重点对建城区内的堤防按照现有标准进行加固加高及封闭,建设城区封闭防洪系统。同时,加强排涝设施配置,提升泵站排涝能力,实施城区低洼地块改造提升工程,改善城市排水出口设施,逐步使城区“三江六岸”全线达到防洪标高,实现全城区防洪工程封闭。
  4.加强农村圩区建设。根据水系和地势等实际情况,按照姚江流域防洪治涝专项规划要求,在西上河、上姚江及丈亭陆埠等地势低洼区域设置小圩区,适当修建圩堤,合理配置节制闸和泵站设施,采取闸泵结合的方式适时排涝。
  (二)治污水行动
  切实推进“两治理”(源头治理和重点污染行业治理)、“两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四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断头河清理),通过三年努力,有效提升河道环境和水体质量。
  1.加强源头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加快集中式、分散式处理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规定,优化全市屠宰场的选址布局,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提升,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杜绝秸秆等农作废弃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全力推进企业污水排放整治,落实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和动态管理等措施,健全重点污染企业刷卡排污、在线监控等机制,巩固电镀、印染、酸洗发蓝、榨菜等行业整治成果。全力推进河道排放口日常监管,实行市、乡镇(街道)两级河道排放口“红黄绿”分类整治管理,对红色标注的污水排放口能封堵的一律予以封堵,对黄色标注的雨污混合排放口进行全面整治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参与环境执法行动的阳光执法机制,逐步实现重污染企业公开排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
  2.疏通洁净河网水系。建立市、乡镇(街道)、村三级“河长”管理制度,由“河长”全面负责河道截污治污及环境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城乡河道整治力度,以“双清”和“四边三化”等专项行动为依托,清理拆除市、乡镇(街道)、村三级河道两岸垃圾、废弃物、违章建筑及非法渔网(箔),扎实做好河道两岸乱占、乱堆、乱倒、乱搭建等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河道整体环境。进一步完善河网水系规划布局,加大城乡河道水系疏通整治力度,全面治理“黑河、臭河、垃圾河”,全力打通“断头河”,促进水体顺畅流动,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大城乡河道生态修复力度,做好市、乡镇(街道)、村三级河道水面保洁、清淤疏浚、绿化护岸等工作,运用生物处理技术强化生态化改造,加强我市河网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3.完善截污治污设施。全力推进全市截污纳管整治,完成城区企事业单位污水接纳和城区老小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接纳;做好乡镇、街道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的污水专项治理规划,完成污水收集管网阶段性建设任务,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做好集镇建成区、工业区、河道沿线的企事业单位污水接纳工作。
  (三)保供水行动
  深入推进水源地保护工程、五大水厂建设工程、输水管网联通工程和水质安全工程,实现应急能力、制水能力双提升,水质和服务双提质。
  1.提升供水能力。制定完善供水专项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供水设施作用,着力解决供水系统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供水安全。新建和扩建各类供水工程,加快区域配水管网建设,切实提高制水、供水能力。
  2.提高供水质量。加快推进山区农民饮用水提升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和提高农民饮用水条件。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推进四明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加快自来水处理工艺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设施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
  3.强化供水保障。完善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配套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和水厂多水源供应。加强原水管网互连互通,加大输水管道和供电设施建设投入,做到调度科学,提升原水供应和供水的连续性,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4.优化供水服务。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维修,确保供水设备完好。严把“原水进厂关、制水工艺关、出厂水合格关、管网水达标关”四个关口,多频监测水质,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确保水质达标。加强供水抢修服务队伍建设,畅通供水咨询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各类供水故障和问题,全面提升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抓节水行动
  坚持“工程性节水、技术性节水、政策性节水、全民化节水”四措并举,全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1.推进节水工程。继续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力推进高效农业节水工作,全面推广经济型微灌技术,新建喷滴灌工程1.8万亩。着力开展工业节水工作,推进滨海再生工业水厂扩建工程,加快中水管网建设,推广中水回用,努力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合理配置公共厕所、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场所的节水设施,提高用水综合效益。
  2.落实节水措施。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消耗少、用水效率高的产业。制定和完善梯级水价、超定额加价制度和节水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用户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倡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用水和节水的基础管理。
  3.倡导全民节水。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节水宣传周”、评选“节能家庭”和“节水大使”等活动,引导更多的市民关注身边细节,提高节水意识。积极推广节水器具使用,逐步提高家庭节水器具的更换普及率。同时,通过实行阶梯水价等方式,杠杆化地推动全民节水。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12月1日—2014年1月15日)。按照“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下达的年度任务要求,由市农办、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林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牵头负责制定“五水共治”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月16日—2016年11月3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五水共治”工作。每个年度末,由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及时通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资质单位组成的考核验收组,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挥部,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为明确责任分工、便于工作协调,“防洪水、排涝水行动”具体由市流域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治污水行动”具体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保供水行动”具体由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抓节水行动”具体由市节水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配合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成立相应的“五水共治”工作组织机构,按照各专项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根据实际制订规划、落实项目、分清时序、强化保障,吸引全民参与和监督,切实推进“五水共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根据“五水共治”年度计划及资金需求,积极整合政策资金,合理安排资金预算,全力保障“五水共治”相关项目建设。加大对上衔接力度,全力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努力获取金融支持,创新项目包装,进一步构建多元支持的投入机制。千方百计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在合理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精心包装项目,强化对上衔接,全力争取上级土地规划预留指标。
  (三)严格督查考核。建立以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巡视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五水共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加强对“五水共治”工作的考核,将“五水共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未能按要求完成“五水共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广告牌、主题活动等多种平台,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抓好“五水共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全体市民对“五水共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积极组织开展“五水共治”全民参与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动干部群众,党员干部要带头参加“保水护水节水”公益活动,工青妇等部门要落实志愿者广泛参与到“五水共治”相关工程项目建设,从项目比选、方案设计、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运行效果等全过程发动吸引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深入挖掘“五水共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五水共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略)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不断扩大的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2月1日零时起调整城区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的区域和时间。为确保禁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的禁放工作氛围;市民禁放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禁放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禁放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市容、空气污染,积极预防雾霾等极端天气产生。
  二、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的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四明东—子陵路—新建北路—金型路—东江—北环东路—路—南雷南路—谭家岭西路—开封路—玉立路—丰山路东环北路—冶山路—月梅路—望湖路—东环北路—子陵路—中山中路—姚江—城东路—四明东路,以上路段及河道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城区其他地方暂不列入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范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春节(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外,全年其余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班子。为切实加强对禁放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工商余姚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阳明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兰江街道办事处、梨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负责禁放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禁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牌的制作和设立,负责违反禁止燃放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负责非法储存、销售各类烟花爆竹的收缴和查处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禁放工作重要意义,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禁放氛围。
  4.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委会。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意义,组织人员逐户逐单位发送市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创建禁放优胜小区、新村评比活动;落实辖区内重点场所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放区域内宾馆、饭店、酒楼的《禁放责任书》签订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5.市教育局。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通告》等法规文件的相关精神,教育学生进行文明、安全、合法、合规燃放烟花爆竹。
  6.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工商余姚分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禁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城区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以社区入户宣传、学校宣传、单位宣传、禁限放点宣传等覆盖面大的地区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各新闻媒体要担当宣传工作的主力,通过新闻宣传报道,让市民及时了解禁放范围的扩大和禁放时间的调整,充分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要加大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及过度大量集中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禁放舆情的宣传和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监督、支持、参与禁放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综合执法,确保实效。禁放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对禁放区域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本意见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5〕34号)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余姚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
  余政发〔2014〕10号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宁波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等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等的要求,我市黄标车淘汰的工作目标为: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2016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一是体现表率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营运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通过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车型、时间差别化补贴政策。四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三、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I、国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五)省及市、县际营运客车、集装箱运输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有效营运证的上述类型车辆。
  四、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
  1.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更新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的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统筹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2.其他事业单位淘汰黄标车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政策;财政主管部门按原有经费管理体制不予安排经费的,经财政主管部门证明,可按本规定享受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
  (二)通过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
  在2013年底全市主城区划定限行区域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同时采取加大道路执法、提高营运和道路通行证等发放门槛、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
  1.市中心城区从2013年12月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并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2.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执法力度。定期公布违章查处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从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政策实施之日起,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
  4.提高营运车辆发证门槛,自2014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的营运证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营运证。
  5.加强临时通行证的把关管理工作,自2014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临时通行证的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临时通行证。
  6.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黄标车和超标车的路检和遥检执法。
  (三)以财政奖励补贴方式,鼓励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提前淘汰
  1.补贴范围和条件。
  在2013年11月20—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均视为提前淘汰),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2.申请期限和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2013年11月20—2014年1月31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已享受政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补贴参照《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同一车辆,在2014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2015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75%,在2016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50%。(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对省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考虑到其更新成本较高,在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辆分别追加5万元、2万元、1万元和3000元的额外补贴。
  3.申请及办理程序。
  为方便车主,在本市机动车回收公司(低塘街道西郑工业小区28号)设立受理点,委托回收公司按下列程序便民办理。(具体流程见附件2)
  (1)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至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公司办理报废手续,受理点对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的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成车辆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由车主签名确认。
  (3)受理点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各部门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账。
  4.申请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全权委托书原件留下存档,其他退还。
  5.受理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
  (2)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车辆属性的认定;
  (5)市财政局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负责对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车辆的认定;
  上述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原则上可由回收公司“一站式”代办,各部门与代办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责任义务。
  6.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受理点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市环保局进行复审,市环保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资料交由市财政局终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向回收公司下达付款通知,回收公司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需到宁波注销的黄牌车,可延长5个工作日。
  7.政府资金渠道。
  市财政局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
  8.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会同市商务局落实淘汰车辆收储点及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淘汰车辆黄标车属性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淘汰工作实施前同步的宣传工作。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鼓励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和各阶段限行执法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资金的落实,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3.市商务局:负责落实淘汰车辆收储点及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的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出具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淘汰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每辆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
  4.市公安局: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及时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负责审核车辆提前淘汰的有效性,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出具工作;做好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和临时通行证的把关管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的相关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黄标车违反区域限行规定查处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协同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公交车、出租汽车及其他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道路营运证管理和注销登记工作,提前锁定并提供省际、市际、县际固定班线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信息。
  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黄标车数量,推进本级党政机关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
  六、保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环保局要负责做好淘汰工作的牵头组织工作,公安、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筹集、资金发放等工作,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稳妥地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车,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各阶段补贴标准(略)
  2.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办理流程图(略)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余政发〔2014〕9号
  为鼓励和扶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带团队等形式来姚创业,实现技术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推动余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余党〔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在余姚创办符合产业导向、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且该人才在企业内所占股份不少于30%。高层次人才标准为:中科院、工程院“二院”院士;国家、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和宁波市“3315计划”入选者及符合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条件的海内外人才。
  主要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项目入选程序
  1.专家评审:申请人提交创业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先进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支撑条件、项目的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存在的风险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详细评审意见。
  专家组构成:建立由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和国内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项目评审时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7-9人组成。
  2.部门会审:由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余姚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的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分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简称“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创业种子资金(简称“种子资金”)和高层次人才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
  扶持资金、种子资金和贴息资金支出安排:余姚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市千人计划产业园)由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并拨付,其他市内区域注册的企业由市财政安排拨付。
  (一)扶持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扶持资金支持。
  2.扶持资金分批下拨:在项目启动后企业投入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时,扶持资金拨付投入金额的一半,以此类推,直至扶持资金达到500万元。
  3.扶持资金拨付在企业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和拨付。
  4.到位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二)种子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贷款给予,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或余姚市姚江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市财政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额补贴贷款利息。
  2.扶持资金下拨一年后,通过相关部门中期审核的,下拨种子资金。如项目进度提前,经申请核实后,可提前下拨种子资金。
  3.到位的种子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三)贴息资金
  申请单位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生之日计),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其他
  1.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500万元,否则不予支持。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增资的,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按额度可补差。补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增资证明材料。
  2.扶持资金下达前企业应与落户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企业最低经营期限等,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投入金额明细表和经费拨付申请表。按经费支出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或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实、拨付。
  3.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相关区域内的种子资金管理。种子资金下达前企业应提交经费用款计划表、用款承诺书,同时须签订偿还承诺书,3年内归还本金,时间按经费拨付之日起计算。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的特殊项目,申请人可提交相关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4.贷款贴息每年在4月和10月分两批下达,申请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提交《余姚市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表格由市科技局另行印发)、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据。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5.申请人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全部予以追回,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本市级各类资金资助的资格。
  6.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会计科目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借,并按季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或资金开支不规范的,有权收回或中止未下拨的经费。
  7.特别重大或引领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
  8.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发〔2013〕51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拨付过项目资金的,按原办法执行;未拨付过资金的,按本办法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余姚市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
  余党办〔2014〕15号
  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强化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全省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纪委《关于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纪〔2012〕30号)、宁波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的通知》(甬纪发〔2013〕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公开、规范有序、安全正确、高效便捷”的工作要求,在巩固过去几年“村务公开”和前阶段村级“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数字电视等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实现村级党务、村务、“三资”和便民服务等各类信息“阳光公开”,着力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为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审管办、市残联、市电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根据职责分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党务公开”板块,市农林局负责“三资公开”板块,市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板块,市纪委、市民政局负责“便民服务”板块,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包括余姚经济开发区,下同)要相应成立以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纪检、组织、农业、民政等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各线开展工作。同时,建立市、镇、村三级“阳光村务”信息公开管理队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各项职能。
  (二)制定公开基本目录。“阳光村务”公开的范围为党务、村务、“三资”和便民服务等领域。市“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更新和发布公开基本目录,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公开基本目录,对每一个公开板块、每一项公开信息,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规范,并统一提交信息公开平台形成标准化程序,各乡镇、街道参照公开基本目录和标准规范指导各村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规范公开运作机制。制定出台全市“阳光村务”工程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和针对性。“阳光村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处理通过逐级报送、分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村信息员根据公开基本目录做好信息采集、数据输入等工作,经村(社)监会、村党组织负责人(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核同意后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数据按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经乡镇(街道)“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广播电视台;市广播电视台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在每月20日之前实现“阳光村务”信息公开数据的更新和发布。
  (四)加快平台改造升级。在巩固前阶段村级“三资”数字电视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开发“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平台的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后的“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信息平台须具备格式审核、更新提示、延误提醒、依权限分级审核、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进一步完善“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监控系统,确保市级主要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特定的授权可查看全市(或辖区)所有村的“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情况。加强对用户终端的权限管理,保障各类数据发布的针对性和各级用户的收看权限。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4年4月一5月。总结村级“三资”阳光公开工作经验,建立完善“阳光村务”信息公开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发布“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完成数据网络管理系统开发工作,实现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根据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每个乡镇(街道)确定2个行政村作为“阳光村务”工程信息公开试点村,对照公开基本目录,在继续抓好村级“三资”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确保5月底前完成试点村党务、村务、“三资”和便民服务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4年6月—8月。各乡镇、街道结合试点村工作,建立“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数据模型并加快推广运用,在7月底前完成各村“阳光村务”信息公开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阳光村务”信息公开。
  (三)第三阶段:2014年9月起为长效管理阶段。进一步完善“阳光村务”信息公开网络监控和终端监控建设,对上传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定期验收。根据“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不断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加强市、镇、村三级信息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阳光村务”信息公开长效监管和保障机制,努力使“阳光村务”信息公开操作更加便捷、服务更加高效、公开更加全面。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责任分解,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制,加强进度督促。各行政村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当前党建工作的重点议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
  (二)协调联动,加强保障。市“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广泛征求意见,统筹推进“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设立专门的“阳光村务”数字电视公开信息数据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平台设施的整合利用、管理软件的开发升级和传输网络的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发布高效、便捷、安全,今后可根据信息技术手段发展情况逐步完善工作平台和载体。各乡镇、街道要抽调纪(工)委、监察审计室、组织办、社会事务办、经管站、综治办、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招管办、国土所、广电站等各线力量集中精力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和技术保障服务等工作,为推进“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保障和工作环境。
  (三)注重运用,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的问题及群众的投诉咨询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以纠正和解决。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落实“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计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落实“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总与考评,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基层党建创先争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等考评推荐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街道要严把公开信息审核关,确保“阳光村务”各类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严禁借“阳光村务”数字电视等公开名义向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额外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严肃查处在推行“阳光村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市电信局等以其他形式参与“阳光村务”信息公开的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附件:余姚市“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名单(略)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余政发〔2014〕24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机器换人”的总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全力打造余姚工业升级版,发挥先进装备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与牵引作用,市政府决定全面推进以“四减两提高”为主要内容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现提出以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1.到2016年,力争全市有85%以上规上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完成投入达到100亿元,其中“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超过400个(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为重点专项)。
  2.三年内完成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10个左右,并在相关行业内推广应用。
  3.到2016年,“机器换人”实施单位从业人员比2013年下降3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6万元/人·年,比2013年提高40%左右。
  4.“机器换人”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企业人均产销利税等经济指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60%以上;实现关键环节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数字统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措施
  1.扎实推进“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建立市、乡镇(街道)二级联动的示范企业和项目库,支持企业有规模地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和自动化流水线,提高企业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将推进“机器换人”重点专项作为强化工业有效投入的重要内容,2014年力争实施项目超100个。
  2.大力开展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每年选择3个左右重点行业作为应用试点,以试点应用企业技术改造为切入点,鼓励应用企业与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制造企业结成技术联盟,攻克瓶颈技术,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行业专用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的研发制造。通过试点突破、典型示范,实现面上推广,促进全市特色块状经济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助推全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3.加大“机器换人”技术攻关力度。为解决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微企业“机器换人”的关键与共性技术难题,每年推出5个左右的“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面向相关专家团队、“机器人”及装备生产企业招标,攻克瓶颈技术,促进智能制造技术和自动化设备在特色块状经济领域广泛应用,全面提高“机器换人”覆盖面。
  4.加快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编制机器人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谋划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引进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端人才和优质项目,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品牌、市场、特色的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整机设计能力、技术攻关能力、核心制造能力、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成套、整机集成骨干企业,形成“机器人、专业机器人系统、机器人柔性自动化生产线、智能云工厂”的机器人产业链,加快机器人产业集聚园区的形成。
  5.切实加强“机器换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机器换人”产业技术联盟等平台作用,组建产业专家信息库,着力组建“机器人产业研究院”,搭建产业创新平台。通过举办“机器换人”专场培训,组织“千人计划”专家和博士、工程师与企业现场对接诊断,开展“机器换人”针对性服务,助推企业“机器换人”。建设“机器换人服务中心”,提供“机器换人”解决方案、实施策划和后续服务,帮助企业分步骤实施“机器换人”,逐步推进整条生产线的自动化改造,为中小企业“机器换人”工艺提升、设备采购提供咨询,为企业“机器换人”提供方向与路径,帮助解决重点产业“机器换人”共性问题。
  三、政策措施
  1.对列为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的,在享受本市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上浮2个百分点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列入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的项目,按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给予20%的补助,试点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的,按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予以30%至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在“机器换人”推进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优先考虑与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研发和制造。
  以上补助政策的享受与项目实施效益挂钩,“机器换人”项目完成后,对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要求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产能提高3倍以上,如达不到这一目标,则不能享受以上政策补助。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机器换人”工程领导小组,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机器换人”日常工作,并出台具体操作意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机器换人”作为推进本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组织,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出台推进“机器换人”的工作举措。
  2.加强工作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下达企业现代化技术改造、“机器换人”目标任务,并将各地“机器换人”相关工作和绩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树立工作标杆。
  3.加强要素保障。在整合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和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安排“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政策和奖励。推动土地等有限要素资源向“机器换人”项目倾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4.加强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机器换人”对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以召开现场会、对接会等形式将“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先进经验在全市给予推广。加强新闻媒体对典型经验、先进技术、智能装备的宣传报道,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和引导“机器换人”、减员增效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行动计划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以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为抓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微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吸引力。在进一步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自2013年起至2015年,年度内毕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余姚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面向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余姚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保证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岗位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按省及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2013、2014年度内毕业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其应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
  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并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规范就业见习活动,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见习服务,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每年新增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10家以上,力争到2015年总数达到90家。定期开展实践(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被评为“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同时每年对各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奖励基地数不超过基地总数的20%)。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宁波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宁波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单位评选活动,对入选单位在宁波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1的标准配套。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积极组织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高校毕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完善措施,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扶持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
  要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挖掘资源潜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闲置资源,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统筹规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集聚式创业创新平台。加强市科创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建立并畅通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和项目合作的渠道,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承载力。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可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年租金10%,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资格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筹建周期较长且涉及前置审批的服务业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为没有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信用贷款。
  (四)有效落实财税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
  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办理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力度
  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选取符合条件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其中优秀的可挂牌成立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在挂牌期限内享受市创业培训基地有关政策。
  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其中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创业意识教育培训、SYB创业培训。实施创业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提升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一)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大学生提供鉴证报到、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人事代理、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推荐、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预测分析,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创业接洽会、就业创业形势报告会等系列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发挥群团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助推活动。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我市落户,帮助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1〕8)号规定执行。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起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登记工作,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范围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帮助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强化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帮扶
  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其就业意向与动向,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安排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就业。对毕业半年后2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本市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规定给予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助。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过程中,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涉及性别、年龄、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性、欺诈性的非法就业信息,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着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在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切实做到招聘岗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劳动权益,确保其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市里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市委人才办、人力社保、财政、工商、发改、教育、卫生、农林、商务、民政、旅游、金融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市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市工作总体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凝神聚力。要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加大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营造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热情创业的氛围。
  本通知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关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余党办〔2014〕39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
  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2014〕2号)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党办〔2014〕1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余姚市“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余党发〔2014〕1号)精神,就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五水共治‘污水先行’”的决策部署精神,围绕“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的要求,坚持全面治理和扩面提升并重,促进农村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造和谐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目标任务。通过实施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新增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184个、扩面改造村81个,到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超额完成省、宁波市下达的考核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乡镇、街道为组织实施主体,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协作、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效率优先、经济适用”的要求,对区位条件允许的村,优先考虑采取集中纳管收集处理;对不能纳管的,则根据村庄不同条件就地建设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分散型等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
  3.技术合理,严格标准。按照“维护简便、工艺科学、标准统一”的工作要求,深入分析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方面的情况,明确符合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
  4.生态节能、资源回用。围绕治污水与抓节水相结合,推广生物组合处理技术,实现污染物的生物降解和氮、磷的生态去除,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回灌农田、经济林木等,加强生活污水消减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满足循环利用和生态农业的需要。
  三、主要举措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配足配好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由市农办牵头负责政策研究、计划制定、督促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做好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厂、大管网建设和进村入户工程集中纳管式一体化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保障和宣传报道;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的筹措、监管和审核力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用地政策处理的指导和支持,落实工程用地需要;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水质监测等监管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市农林、水利、卫生、交通、供电等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农村沼气净化工程、河道清理、卫生改厕、道路建设、电气化改造等项目的结合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审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进村入户工程集中纳管式一体化治理的技术指导和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市委督查考核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督查和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督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实干工作班子,发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战场的作用,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群众发动和政策处理等工作。同时,按照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坚持“高起点、翔实化、贯到底”的工作要求,以市域总体规划为先导,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容量和人口分布等因素,从全局和整体上科学安排全市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抓紧编制出台《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各乡镇、街道结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定各年度建设改造任务、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按照全面治理和改造提升并重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村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3.加快建设,保证质量。认真总结推广世行贷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经验,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施工规范、验收办法等,努力实现污水处理项目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实施、制度化管理。探索建立“四统一”做法,即:项目方案统一设计、实施模式统一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统一采购、工程竣工统一验收。加强质量监管,招标或委托具有丰富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监理,强化第三方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的日常监管作用,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各村要成立由责任心强、有一定工程管理经验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实行质量监督小组隐蔽工程签字认可制度。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强化施工单位自验、业主初验和竣工终验等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保进度、高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实效。
  4.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原则,强化资金保障。一是世行贷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现行政策执行,山区乡镇直接建设费用由宁波、余姚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平原乡镇、街道直接建设费用由宁波、余姚、乡镇(街道)按5∶3:2比例分担。二是集中纳管、分散式处理等不同建设类型的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的直接建设费用由市、乡镇(街道)按6∶4比例分担。三是整合项目资金,各级涉农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项目治理,积极引导工商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四是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规费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涉及的规费收取,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集中力量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5.强化考核,长效运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年初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体推进计划,下达乡镇、街道年度建设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专项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各类创建村的否优指标,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落实措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推行“群众参与、环保监测、公司实施、财政补助”的运行模式,以乡镇、街道为实施管理主体,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做好牵头协调及技术保障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参与日常监管,实现污水治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行、日常化管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宣传发动,使这项工作成为全市上下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民生实事工程,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农村治污良好氛围。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
  关于支持姚籍大学生就学和回乡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党办〔2014〕54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
  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姚籍大学生就学和回乡就业创业,加大招才引智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全力保障姚籍大学生完成学业
  1.困难家庭学生就学补助。对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全市户籍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持证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专科生、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8000元的补助。不同对象同一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2.助学贷款贴息扶持。对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且系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持证残疾人、因受灾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每人每学年1万元以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补贴银行利息。
  二、努力吸引姚籍优秀大学生回姚工作
  1.优秀大学生就学就业资助。在市教育局设立姚江学子发展基金,按照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注入基金,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专门用于姚籍优秀大学生的就学就业资助。从2014年开始,对经教育、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姚籍优秀大学生,按每人每学年1万~2万元的标准给予就学就业资助。资助方式:对学生和其父母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与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共同签订《姚籍大学生就学就业资助协议》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信用担保贷款方式逐年平均发放资助总额的40%,毕业当年回姚首次就业在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仅限学校、医院)工作满一定年限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作满1年、3年、5年后,各发放资助总额的10%、20%、30%。对签约学生毕业后要求读硕读博的,可续签协议,读硕读博期间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2.紧缺专业类人才就学就业资助。从2014年开始,对经教育、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紧缺专业类姚籍优秀大学生,按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就学就业资助。资助方式:对学生和其父母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与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姚籍大学生就学就业资助协议》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信用担保贷款方式逐年平均发放资助总额的40%,毕业当年回姚首次就业(公务员除外)且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作满1年、3年、5年后,各发放资助总额的10%、20%、30%。对签约学生毕业后要求读硕读博的,可续签协议,读硕读博期间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仍按上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姚江学子发展基金列支。
  三、着力推进姚籍大学生回归就业
  1.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对2013年至2015年毕业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收入保障。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岗位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2013年、2014年毕业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其应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4.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见)习补助。对在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实(见)习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毕业半年后2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本市生源登记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助。
  四、大力支持姚籍大学生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补助。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直接从事农(含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补助。
  2.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社保补贴。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列支。
  3.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对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可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年租金10%、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场租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融资扶持。对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5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有自然人信用保证和抵押物的,贷款额度可分别提高到20万元和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对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起至2016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说明
  1.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共同抓好政策意见的贯彻落实。第一部分“全力保障姚籍大学生完成学业”,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金融办组织实施;第二部分“努力吸引姚籍优秀大学生回姚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金融办等部门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组织实施;第三部分“着力推进姚籍大学生回归就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四部分“大力支持姚籍大学生自主创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林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余姚支行等部门组织实施。
  2.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余政发〔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全市征地区片调整为以下三级。
  一级区片:兰江街道、梨洲街道(除原黄明乡、茭湖乡、燕窝乡)、阳明街道、凤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区片:低塘街道、朗霞街道、三七市镇、河姆渡镇、大隐镇、陆埠镇、丈亭镇、梁弄镇、牟山镇、马渚镇、黄家埠镇、临山镇、泗门镇、小曹娥镇及梨洲街道山区片(原黄明乡、茭湖乡、燕窝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三级区片: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二、各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65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8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7000元。
  二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5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1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7000元。
  三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4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7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7000元。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325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9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3500元。
  二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29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3500元。
  三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2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4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3500元。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每亩1000元。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按实给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分配
  征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全额拨付给被征地行政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和截留。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发放给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应直接发放给需安置人员个人。如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剂土地等方式在村内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政发〔201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电商换市”战略,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市电子商务的培育、提升和发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
  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在10家以上,招租率在50%以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主体和入驻企业,参照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办〔2012〕32号)实施,入驻企业计算补助的租赁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对产业园内引入著名商业模式且作用明显的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推进特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甬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0号)精神,在当年完成上级考核支付结算业务流量的基础上,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甬易宝”平台建设运行和市场培育。对当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的B2B网络平台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增幅达到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开发余姚电商服务中心,开设余姚产品特色馆,推介销售余姚产品在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认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实体企业进驻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上线经营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自建第三方平台、服务余姚企业并实现销售在1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一定的融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5万元的奖励,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四、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加快我市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和普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慧聪网余姚产业带建设与阿里巴巴宁波产业带余姚分馆建设。对自有品牌的实体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一号店、慧聪网(“姚商通”产品)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新注册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每家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自建平台,其当年线上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在网上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2‰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单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
  对新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原注册的电商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上述企业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2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对主营业务收入当年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省电子商务进万村示范点,给予每个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实体为依托,服务单位在3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当年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政策(按照孰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余政发〔2014〕46号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甬政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为突破口,实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环境准入
  1.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新一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原则,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市生态办)
  2.严把项目准入关。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实现增产减污。新建石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达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式成型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发电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项目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严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新增产能,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新(扩、改)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除规划聚集区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有关单位不得供水(市城投集团)、供电(市供电公司)。
  (二)调整能源结构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窑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基本完成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淘汰或天然气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加快热网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推进禁燃区建设。加强四明山区域的保护和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四明山区域禁燃区建设可行性论证工作。2015年底前,市中心区域建成禁燃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推广使用洁净煤。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在火电(热电)等大型用煤企业和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采样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洁净煤的使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
  5.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快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到2015年,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80%,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3.推进节能降耗。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铸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4.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对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基本完成全市火电(热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燃煤火电(热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6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热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基本完成所有火电(热电)机组提标改造,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燃煤锅炉以及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五大行业的烟尘、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对有烟粉尘排放的露天堆场等开展粉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工业企业堆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满足要求的防风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1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在化工企业推广运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在重点企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厂界监测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监测设备,加强VOCs排放的监管、提高污染物处理水平,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城市综合污染防治
  1.控制建设扬尘。强化《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余姚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管理.建立对违法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开展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规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率不低于100%,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等工作制度。到2017年,市建成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工地持续达到100%。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城市Ⅱ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着力维护城市整洁有序的形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深化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建成区干洗、车辆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并建立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深化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到2015年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运作,加大对城郊、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到2015年全面建成“烟控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到2016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1.5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29517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6.3%以上。(牵头单位:市农林局)(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2014年,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加载减速法柴油车环保检测线,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起,开展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2014年,市建成区实行“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并根据限行要求,严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加速黄标车淘汰。2014年,实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淘汰黄标车7493辆,2015年底,全面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提升燃油品质。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加大清洁能源车辆投放力度。市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底,清洁能源公交车占市区公交车总量的27%左右,淘汰所有公交营运黄标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客运交通节能改造项目,推广应用低碳技术,每年投入、更新新型公交车31辆以上,营运客车(不包含出租汽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国Ⅲ标准达标率以每年16%的比例递增,到2015年达到100%;95%以上的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实施交通治堵工程。加快实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2017年底前,余姚市主城区公共交通非步行出行分担率达到36.8%以上。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控制农业农村污染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到2016年,全市单位面积氮肥施用量减少5%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3.实施采矿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全市矿山矿区道路硬化、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置和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音污染,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摸清全市废弃矿山分布和数量,制定全市废弃矿山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城镇周边、主要公路两侧、铁路两侧、风景旅游区及高速公路两侧须治理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以上。严格控制新矿山的开发,新建矿山开采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评、安评报告,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工作体系沿用余姚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作为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综合监管和环境执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健全以各地政府为主体,执法部门和水电气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互通平台,规范通报、会商、协查和移送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推进环境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对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和司法移送等措施,实现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三)深化公众监督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附件:2014—2017年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表(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党办〔2014〕87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
  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社区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余党发〔2014〕1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和整合社区协管员队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一)重要意义。社区专职工作者是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对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着队伍结构不够合理、职业素质亟待提高、服务与管理能力还不能较好适应新时期社区治理建设要求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维护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利益,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和环境,激发广大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社区专职工作者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由职业准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激励制度等构成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制度体系,按照“一岗多能、一员多责、多网多岗合一、条块左右协同”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结构合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其中,在年龄结构上,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老中青梯次结构合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到2016年底,在文化结构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力争达到85%以上;在专业结构上,有35%以上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人员来源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属地化率达到30%左右;在人员性别上,男性比例不低于30%。
  二、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答复、反馈、解释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利用社会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开展扶贫帮困、便民利民、纠纷调解等社区互助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协调社区成员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法协助或配合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应急动员、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宣传舆情、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住房保障、小区管理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纳入社区工作准入目录事项与创建项目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组织居民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活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职业准入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采取民主选任和公开招聘相结合、以公开招聘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录用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含经济开发区,下同)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规范选聘任用制度。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或党内选举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其符合相关聘用资格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直接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在选任或选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提倡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采用定籍定居定性或交流调剂等多种途径或办法,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青年、男性和户籍属地的比例,注重招聘、培养和使用男性专职社区工作者。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优秀中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工作人才从事社区工作,依法参选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委会成员。
  (二)试行挂职下派制度。要积极试行由市直机关和所在街道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挂职任职制度,实施“基层培养优选计划”,每年选派适当数量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社区挂职任职,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既加强干部的自身培养锻炼,又在实践历练中指导帮助推进社区工作,充实和有效改善社区干部队伍及结构,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完善公开招聘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统一资格条件,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分为普通招聘和定向招聘。招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按照“公开招聘、统一考试、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规范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普通招聘工作一般一年一次,每年初由乡镇、街道统一根据用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区办)同意后适时组织实施。普通招聘对象应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籍、大专毕业及以上文化、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招聘时,应考虑适当的男女性别比。对具有多年群众工作资历、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社会优秀中青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必要时,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所辖社区的工作需求,可向本区域内定向招聘拟担任社区主要干部或其他重要岗位的社区干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选聘任手续。对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岗位工作经验的定向招聘对象及符合属地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40岁。社区专职工作者聘任结果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2014年起,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具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后,应在三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现有社区专职工作者中40周岁以下的,在三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把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整合社区协管工作
  (一)整合社区协管事务和岗位。目前市直部门、街道经市批准在社区设置的协管事务及协管岗位,按“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和“一岗多能、一员多责,多网多岗合一、条块左右协同”原则予以整合,相关工作事务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承担,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负责业务指导。整合后不再在城市社区单独设置和配备协管岗位,由各城市社区在专职社工配置标准内统筹安排。原协管事务及岗位所需经费财政不再安排,纳入城市社区事业保障经费统筹安排。
  (二)整合清理社区专职协管员队伍。今年8月31日前经批准由市直部门或城区街道统一公开招聘录用,经费由财政负担,并定岗在城市社区的社保协理员、宣传文化员、物业协管员、外口(综治)管理员等社区专职协管员(不含由城区街道或派出所集中管理使用人员),纳入整合清理对象范围。整合清理对象范围内年龄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常住在城区四街道城市社区,符合专职社工资格条件的现岗协管员,由本人申请,经市组织统一考试、街道综合考评、市社区办审定合格后,可以转聘录用为专职社工,纳入专职社工管理体系,免除试用期,原任协管员工作时间可计并为专职社工工作时间。目前专职社工人数已超配置标准的社区不再实施考录转聘。不符合相关考录转聘条件的协管员(包括专职社工已超配置标准的社区的协管员)由原用工单位调整交流至农村或其他工作岗位;主动放弃考录转聘或不愿意服从调整交流至农村或其他工作岗位的现岗协管员,由原用工单位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考录转聘的具体办法由市社区办制定。
  五、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市、乡镇(街道)两级社区专职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市级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同时,乡镇、街道要注重对社区“两委”专职后备干部的培养,一般每个社区根据实际,培养1至2名专职社区后备干部。
  (二)规范岗位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人每年岗位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天。培训教育采用综合集中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进行不少于2天的上岗培训。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作为续聘、晋升、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职(专)业教育。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和引导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快推动社区专职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和转变,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会工作示范性岗位。组织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每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实施一个以上社会工作个案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居民的能力。
  六、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一)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统一由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一年签订一次。首次被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专职社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依法办理退休解聘和辞职手续。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应包括个人简历、学历、招聘录用、年度考核评议、工资调整、奖惩、岗位任免、教育培训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日常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职责,合理设置社区工作岗位,实行AB岗交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包片(网格)联户、上门走访、履职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考勤管理等各项制度,增加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责任心,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社区一站式服务、代理代办等服务制度,方便居民办事。
  (三)健全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和改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大力推行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双重考核。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度。考核结果应在党务、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辞退解聘机制。为了提高专职社工素质,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的服务品质,必须制定严格的考核退出机制。对依法被罢免或解除所担任的社区组织职务者;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等次基本合格者;违反中央及上级有关整风肃纪规定而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满2次者,均直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年度居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在60分以下的;不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分工,不能配合开展工作的,不遵守社工守则的,合同期满也不再续签。对连续15天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工作且并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七、强化保障激励制度
  (一)规范工资福利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奖金、职业补(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要按照待遇提高、考核严格的要求,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切实提高和保障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从2014年1月起,适当调整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工资标准,确保经考核后工作优秀的社区专职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年总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1.5倍,经考核后工作优秀的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总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水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劳动法》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每两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二)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配置标准。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的治理服务创新,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足配强配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数配置标准,城区街道各社区原则上按实际管辖户数(含非属地户籍住户)每250户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管辖户数在1500户以下或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社区可适当增配人员。所有名额必须全部分配到社区,街道及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占用、借用。
  (三)加大社区经费保障力度。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纳入社区工作经费范畴,列入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发放。从2014年起,城市社区事业保障经费的标准调整为按社区实际管辖户数每年每百户2.8万元,并按每年5%递增,确保社区日常工作运转和服务经费每年不少于20万元。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审计、民政等部门,对社区工作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作激励机制。关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成长进步,在政治地位、晋升发展和生活待遇上给予同步关心和支持。积极把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着力打通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成长通道,不断提高社区工作岗位的吸引力和社会地位。完善面向社区专职工作者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加大从社区优秀“两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者中,选任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力度。积极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里将适时组织开展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研究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好直接领导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把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成效列入乡镇、街道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社区专职工作者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爱护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创新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机制体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群众、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4〕63号
  为切实提高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现房安置比例,改善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推进拆迁进程,现就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房票安置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区四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新启动的拆迁项目。
  2.本市城区四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安置房尚未启动建设且安置协议中安置房房号未选定的拆迁项目。
  其他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有条件实施的,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内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
  三、安置办法
  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签订就地调产安置协议后,可向拆迁人申请对其按政策可获得补偿的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面积,折算成价值,制作专门单子(以下称“房票”),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自行选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并由拆迁人、项目业主单位与房地产公司以房票价值进行结算,如有差价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自行协商结算。
  房票价值由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三部分的价值组成(详见附件1)。安置房面积按我市现行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予以确定。
  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的单价以被拆地块所处区片的标准结算(详见附件2)。
  四、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办法:双方根据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超过房票价值外的金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不足房票价值金额的,差额结算由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办法: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拆迁人依据购房合同和抵用房票一般在一个月内支付房票价值的30%,余款70%待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三个月内付清。
  五、其他规定
  (一)参与房票抵用的房地产公司的组织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落实,房地产公司愿意参加的,应与拆迁人和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房票抵用责任承诺书,明确接受本意见规定相关内容,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履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管理,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倡导有序竞争,提升行业形象。
  (二)鼓励参与房票抵用的房地产公司在拆迁现场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并公示拟出售商品房详细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小区位置、商品房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和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的位置、面积、价格及层次朝向浮动率等内容,供被拆迁人选择。公示的商品房应为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
  (三)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与拆迁人签订就地调产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以房票方式安置,同时与相应的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票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交付应拆房屋后开具。可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下的(含130平方米),只能开具一张房票;可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可开具二张房票,一张房票只能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抵用。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人除向被拆迁人支付4个月(装修期)过渡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过渡费用。已预付过渡费且预付期限超过4个月(装修期)的,超过部分在房票价值中扣除;不足四个月(装修期)的则补足四个月。
  (四)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对于新启动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原则上应将全部可安置面积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且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截至日前选定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超过该期限不再自行选择;对于原拆迁项目中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若要求房票方式安置,其期房安置面积原则上应全部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并在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决定采用房票安置方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逾期不再实施房票安置。
  (五)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享受与调产安置中安置房权证办理时的契税减免政策。
  (六)房票仅限被拆迁人本人使用,不得自行买卖、赠予、抵押等。
  六、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决定,并报市动迁办备案。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附件1.XX区块房票(略)
  2.五个区片房票价值结算表(略)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4〕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努力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合理布局日间托老照料中心,切实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
  (一)形成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管理服务网络。
  (二)到2016年城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农村基本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
  (三)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
  (四)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建设扶助、运营补贴、护理人员特种岗位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等财政投入、政策激励、制度监管机制。
  (五)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引进、管理机制。市级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应设立老年护理、康复专业,逐步扩大招生比例;加强学校、医院与养老机构协作,建立委培招生、职岗集训、基地实习、挂职交流等协作机制。全市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建立并落实养老护理员特种岗位津贴,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岗工薪制度。
  (六)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96345”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求助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展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城乡全覆盖;充分利用“96345”市民服务平台,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快日间托老照料服务中心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街道建立1~2个日间托老照料服务示范基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日间托老照料服务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和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和乡镇、街道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四)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做好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改制工作。加强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扩大服务功能、积极承担本区域社会养老、日间托老及村(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指导、服务、协调功能;要鼓励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挖掘现有床位潜力,为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妥善解决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在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中出现的人员、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允许在开展社会养老人员服务收费中,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人员及工作经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可探索管理服务外包方式运营。
  (五)切实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突出护理型,兼顾助养型、居养型”的原则,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内设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加快新建、扩建、改造养老机构的进程。“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老年人口状况、服务需求和现有床位数,制订建设计划,确保2016年底养老机构床位达到老年人口数4%以上的目标。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提高养老福利事业财政投入比例。
  (六)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计符合规定,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后运营满5年的,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予。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着力推进老年服务机构的医养结合,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卫生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准入的规定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其医疗卫生设施配置要求可适当低于现行《余姚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的有关要求。规模较大的(2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护理机构可设置医疗康复或医疗服务机构,规模中等的(100张至199张)的可设置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100张以下)可与周边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日间托老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市将每年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并列入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乡镇、街道要按照“有一支工作队伍、一处办公场所、一套工作机制、一项考核制度、一笔专项经费”的要求,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市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科学编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认真做好社会养老工作的宣传和表彰,对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养老机构和相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养老公共福利服务投入机制。市、乡镇(街道)两级按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财政预算制度,逐年加大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加强城乡老年文化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建设。
  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由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对其他高龄空巢、生活难以自理又缺乏家庭有效照料的经济困难老人,继续按政府购买服务办法落实相应帮扶服务。
  鼓励村、社区、社会力量创办日间托老照料中心,继续扶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对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一次性建站补助,社区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行政村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等级管理,实行A级考核(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等次),对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等级评定,获得A级的每年补助3万元;获得AA级的每年补助4万元;获得AAA级的每年补助5万元。
  继续做好对经济薄弱、交通不便、空巢老人相对较多的山区村级老年互助组织的扶持。补助标准为:互助会老人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按每人每年100元予以补助;互助会老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80元予以补助。
  (三)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实行民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营运补助政策。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联营等形式,新建、扩建或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日托照料、上门服务、护理康复、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相关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申请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建设补助。
  实施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当年新增床位2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老年人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补助到位;用房改建或租用且租期五年(含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补助到位。对新增床位5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老年人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建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并投用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重度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四)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养老用房的配套规划建设。城镇新建住宅项目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基础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权限,可参照社区用房管理形式管理;抓好村级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小区,原则上按每百户40~120平方米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优先安排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可以在规范用途的前提下,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转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同意,并征询环保、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原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学校、医院、农村集体房屋、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进行整合改造后可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六)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事业性收费。对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安装、接入等费用依有关规定按实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支持医养结合,不断改善养老机构和医护条件。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功能的卫生所(医务室);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中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对外服务。市人力社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八)加强服务市场培育。着力培育现代老年服务产业,发展老年食品、旅游、服饰、教育和文化市场;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特别是养老医疗护理商业保险等服务产品;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市场中介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信息。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就业本市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并持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给予就业奖补,奖补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负责人资质培训和教育管理,逐步推行负责人资格上岗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助政策,确保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机制,保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的养老护理、管理专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的,由各级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中持有初、中、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称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种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逐年调整。
  (十)积极发展公益助老组织。通过发展志愿助老团队、建立慈善助老项目、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积极探索公益服务项目招标、申领、评估和表彰激励机制,研究民间助老公益组织扶持措施和管理办法。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实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政府定价,按照“公益性、福利性、普惠性”原则明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机构等级、服务质量等收费指导价为基准,以成本补偿和促进发展为原则适当调整;民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并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
  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盈利用于“补充投入设施建设和提升服务”的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回报。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加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调控,确保非营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行政划拨供地、经营10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如发生主办人变更,在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后,允许按行政划拨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报批、开业许可、登记注册等审批制度。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采用星级制,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采用A级制,共分为A级、AA级、AAA级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等级评定。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标准和评定标准,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养老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标志。
  完善服务监管机制。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象的资格评审、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资质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各环节监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市民政、卫生、公安消防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业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并列入机构强制保险范畴。五保集中供养指定机构相应投保费用实行政府全额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财政补助50%;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财政补助30%。
  (十四)建设养老网络平台,促进数字化养老、智能化服务、信息化管理。采取“96345”市民生活服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援助、日常呼叫等高效便捷性服务;建设老年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区困难失能、高龄空巢、特殊病种患病老年人以及养老机构院民等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进一步建立具有养老供求动态信息发布、服务咨询、服务需求衔接、服务情况监测反馈统计等功能的市养老服务指导门户网站,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提供实时衔接和软件支持,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08〕172号)自行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月光经济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月光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活力与品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月光经济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鼓励发展、规范管理,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引领,合理整合资源,创新发展环境,培养消费新风,着力建设一批“商旅、商文、商娱、商体”相融合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通便捷、清洁卫生、特色鲜明的特色夜市街区,打造繁荣发达的月光经济。
  二、工作目标
  以主城区为全市月光经济发展龙头,形成以桐江桥商圈(县东街区块、龙泉山东麓、南雷路服饰一条街、舜大财富广场、四明广场)为核心,以三江六岸为带、以城南万达广场(四明西路)、城东华润五彩城(嘉悦广场、东旱门路)、城西全民健身中心(北侧新建夜市)和阳明西路新天地、城北胜山西路(西石山路)等重点广场和特色街区为片区,以各乡镇特色夜市为节点的“一核三带四片多节点”的余姚市月光经济发展空间格局。把桐江桥商圈特别是县东街区块打造成为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发展月光经济的集聚区,以及融文化演艺、旅游观光、教育培训、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销于一体的知名精品夜市。形成一批与区域商圈发展相融合、具有一定带动辐射功能的特色夜市街区。
  至2017年,全市特色夜市街区达到3~5个,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市特色夜市街区达到8~10个以上,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亿元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出”的要求,科学规划全市夜市街区,明确夜市街区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建设标准。夜市街区规划设置要利于人气集聚,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污染环境、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不扰民为前提,以夜间文化演艺、旅游观光、教育培训、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销等为主要内容,坚持高起点规划建设,着力打造品牌夜市街区。
  (二)引导消费,丰富活动。创新月光经济发展理念和模式,鼓励夜市街区着眼于消费者的文化层次和消费喜好,联动商户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消费活动,培育多元化的夜间消费习惯与模式。支持开展美食节、美食街、美食夜市创建活动,丰富夜间餐饮市场;鼓励商户在店庆、法定假日、周末期间延长营业时间,开设夜卖一条街、夜场特卖会、节日商品专区专柜,举办夜间系列促销活动,加大夜间消费打折让利力度,营造夜间消费氛围;大力发展夜市大巴,鼓励企业通过举办消夏节、纳凉节、啤酒节等特色活动,送夜市下乡,丰富乡镇居民夜间生活;大力发展夜市旅游、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展览、竞拍、演艺等特色文化、公益活动,促进公共文化场馆延时开放,丰富夜间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夜市消费活力,带动月光经济发展。要积极支持开展月光经济主题活动品牌创建,形成一批常态化、亲民化、特色化的品牌活动。
  (三)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强化行业引导,推进夜市街区规范化建设,做到市场定位清晰、个性特征明显、业态结构合理、服务功能互补,实现有序错位发展,推动月光经济相关产业联动发展。主城区以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时尚化为发展方向,发展老字号、品牌餐饮、风味小吃、时尚酒吧、娱乐休闲、精品购物、文化演艺、民俗文化展示等多业态集聚发展的时尚型夜市;乡镇和农村街道以搭建创建平台、便民休闲为目的,突出方便、快捷、经济等特点,发展夜市大巴、跳蚤市场等特色夜市。同时要鼓励发展水上夜游项目,推出夜间旅游精品线路,丰富夜晚消费市场,形成“食、游、购、娱、展、演、体”等多功能夜市街区板块。
  (四)健全配套,完善设施。配套完善夜市街区水电气供给、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市政、环卫设施,按时段和夜市街区活动需求开放城市各类景观灯,全面提高夜市街区整体形象。完善夜市街区交通、卫生、消防、安全警示和业态布局等标识系统,推出夜市街区公共活动空间,增设景观带、休憩区、咨询服务点、车辆停靠点、公交换乘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自动柜员机等配套设施。加大信息化建设水平,鼓励夜市街区和商户组团发展网上商圈等电商平台。
  四、实施步骤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合理整合资源,按照“改造提升一批、建成投用一批、规划建设一批”分步实施。
  (一)近期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
  1.做好规划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前提下,依据实施意见,合理做好夜市街区的规划设计,完善空间和业态布局。
  2.推进重点区块建设。
  桐江桥核心区块:重点完善街区功能和标识设置,做好商圈内的提升发展工作。①统筹协调华联商厦、金泰百货、长发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贸企业和南雷路两侧、四明广场商户,鼓励延长营业时间,营造夜间消费氛围;②巩固和发展鼓楼一条街,完成县东街区块改造设计方案初稿;③邀请台湾士林夜市与城市广场开展合作,开展余姚士林夜市欢乐街、士林夜市嘉年华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月光经济氛围,打造“夜市文化金名片”;④打造姚江夜韵文化夜生活品牌。
  城南、城东、城西、城北区块:分别以城南万达广场(四明西路)、城东华润五彩城(嘉悦广场、东旱门路)、城西阳明西路新天地、胜山西路(西石山路)为核心,重点完善街区标识、景观小品,鼓励延长营业时间,积极引导商家参与购物节、年货展以及广场亲子、教育、选秀等各类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场的人气。着力打造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于一体新老业态融合的夜市消费商圈。
  (二)中期任务(2016年1月—2017年12月)推进县东街区块、城西全民健身中心(北侧新建夜市)等区块的改造提升和三江六岸休闲带的打造,以全新的业态布局和商业设施,配套服务完善、管理理念先进,着力培养夜市经济新品牌。
  1.县东街区块。秉承修旧如旧、适度改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开发理念,通过修复、改造、拆迁、改建等办法,通过历史文化与现代商业的有机结合和成功经营,使该地块最终成为文化旅游、心灵休憩、搜寻记忆、高档休闲的场所,成为老余姚底片、新都市客厅,最终将该地块打造成特色明显、雅俗共赏、底蕴深厚、吸引市外旅游者的泛文化、泛商业历史文化休闲街区。
  2.全民健身中心(北侧新建夜市)。提高全民健身中心的公众开放度,举办演唱会、球赛、广场舞等相关活动,积极发展演艺赛事经济,打造文化生活广场。在北侧地块以文带商新建综合夜市,促进商文互动。重点引进时尚体育运动品牌,体育教学、体育媒体、健身医疗、体彩站点、电子竞技平台、全国风味小吃特色美食等相关企业,打造以“大众体育、全民健身”为主题,多层次满足市民健身、运动休闲、运动康复、文化娱乐和餐饮美食消费等多种需求。
  3.三江六岸休闲带。进一步完成三江六岸休闲带建设规划,以姚江等三江为轴,串联起沿江的龙泉山、凤山、蛇山、龟山等山体所构成的余姚中心城区整体区域景观环境。以山体为点、水系为线,在点、线之间按照自然风貌布置若干项休闲观光为主的小型商贸服务设施,连接沿江主要商业中心和商业设施,凸现余姚江南水乡特色。同时以夜游三江项目为依托,着力打造夜间旅游消费经济。
  (三)远期任务(2018年1月—2020年12月)
  打造3个以上宁波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形成有余姚区域特色和影响力的月光经济品牌活动、平台及载体。
  五、建设要求
  夜市街区作为月光经济的主要载体,其建设要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规划选址要求。要高起点做好夜市街区的规划设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要有利于集聚人气,便于交通组织,不扰民。
  (二)风格特色要求。夜市街区入口或显要位置要有体现街区综合性能的街标。在街区整体风格设计上要各具特色,注重个性化设计,注重挖掘历史文化底蕴、山水景观、传统街巷等资源,注重雅俗共赏。
  (三)配套设施要求。要有完善的水电气供应、排水排污等硬件设施。要配套设置休憩区、景观带、公共活动场地、标识系统以及卫生(公厕)、消防、环卫等必要设施。要配置与街区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涉及食品经营的夜市街区应统一配置防蝇、防虫、防鼠以及清洗消毒设施。
  (四)经营管理要求。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日常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结合市场及消费需求,统筹组织各类夜间消费、促销、休闲、演艺等品牌活动。要充分调动街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商户积极性,推进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流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余姚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和督导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附件1),研究具体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市财政在市商贸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月光经济发展资金,并与月光经济发展状况和绩效挂钩,用于夜市街区的创建、品牌活动开展的扶持补助以及对各单位发展月光经济年度业绩的考核奖励等,争创“市级特色夜市街区”。
  (三)优化保障,促进发展。完善夜间便民交通设施、延迟公交末班车时间,鼓励居民夜间出行。适当放宽夜市街区内的广告及促销、广场文化活动、公共空间占用、时段性服务设施摆放等相关审批事项,建立完善审批月光经济相关事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夜市街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四)加强宣传,提升形象。加大月光经济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开展月光经济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培育和壮大夜市消费群体。加大特色夜市街区、品牌夜市的宣传推介,打造余姚夜市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附件:余姚市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
  014年12月5日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5

《余姚年鉴201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4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记,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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