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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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4377
颗粒名称: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号: F293.21
页数: 2
页码: 242-2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5年余姚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发布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选编 土地开发

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历史遗留用地范围
  历史遗留用地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没有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不包括用于商品住宅和农民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数据库、未列入拆迁计划。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用地,按照浙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规划套合对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按照浙土资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部分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视条件作出规划局部调整,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三、违法用地处理
  1.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不再作出违法用地处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对以前已作出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且罚款已交清的,不再重复进行处罚;未进行过处罚的,按现行地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一律按每平方米25元处罚;对已作出处罚,但罚款尚未执行的,追缴罚款,暂缓收缴滞纳金。
  3.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处理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上交国库。
  4.违法用地确认,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为加快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用地报批工作进度,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的积极性,实行激励机制。对2015年12月31日前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并回购地上建(构)筑物,且用地报批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所在地段基准地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通力合作,高度重视我市历史遗留用地处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逐个排摸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用地,督促用地单位及早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提供更好服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办房产证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为用地单位提供方便,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联合执法。对2015年年底前未主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地块列入“三改一拆”范围,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6

《余姚年鉴2016》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5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记,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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