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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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4374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3
页码: 236-2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5年余姚市文件选编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主要介绍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关于改进领导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业主委员会建设指导规则等。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选编 年鉴

内容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
  (试行)
  余政发〔2015〕1号
  2015年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健全社会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把发展民办社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投资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建立完善全市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按照公共服务需求,及时优化调整社会事业空间布局,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照一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会事业服务设施。明确和规范公办服务机构的功能,明显超越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逐步减少并退出相应的服务。在已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领域,应停止新建公办机构。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资源,优先保障民间资本进入。
  二、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民办服务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审查、审批程序上与公办服务机构执行相同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优先投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重点领域,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老年护理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等民办服务机构。
  三、加强土地用房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政府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民办服务机构举办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民办服务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在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用途和期限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民办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给予每张2万元至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评审的,对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的奖励,专科医院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奖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学科建设,有关奖励补助政策与市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至2万元的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教师和学生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对承办市级以上艺术赛事、体育赛事的民办文体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财政根据民办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性质、范围、数量,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的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及分娩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府可通过“服务券、体检券”等方式购买服务;对承担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和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及急救绿色通道救治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重度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民办文化服务机构以竞争方式提供公益文艺演出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六、优化信贷融资服务。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民办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申请抵押贷款,土地、住建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允许民办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积极探索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办法。鼓励民办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将民办服务机构贷款纳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具体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76号)执行。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投保,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各类责任保险,其中对民办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30%~50%的补助。
  七、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公办服务机构事业在编人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动到民办服务机构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与民办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报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公办服务机构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核准,按实名制管理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对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工作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参照公办服务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250元的岗位津贴。各部门对民办服务机构聘用专业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推荐评优等方面纳入统一管理,享受与公办服务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对被评为“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八、完善收费定价制度。放宽民办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定价自主权,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原则,非营利性及公建民营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实行浮动收费,营利性机构自主定价,实行网上备案制。
  九、保障投资者资产权益。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允许以奖励形式给予出资人合理回报,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等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原始投入5%提取收益并奖励给投资者;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民办服务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予;依法发生清算的,按规定优先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后仍有资产剩余的,按民办服务机构类别,可给予出资人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不含土地增值)40%的奖励。营利性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依法建立健全民办服务机构有序变更、转让和退出机制,营利性机构可按规定手续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机构,准许非营利性机构在履行注销清算手续后变更为营利性机构。
  十、完善服务管理机制。积极搭建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政策咨询平台、政府购买服务资讯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为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实施模拟审批、并联审批和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将民间投资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建立民间投资后续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民办服务机构运行绩效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十一、有关说明。对特别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应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关于改进领导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
  余党办〔2015〕2号
  2015年1月19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织:
  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3〕1号)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甬党办〔2014〕10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改进领导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2.涉及重大工作部署、出台重要政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导向和影响的会议活动,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行报道,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
  3.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以新闻事件的重要性确定报道编排处理。除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安排《余姚日报》一版头条和余姚人民广播电台《966新闻》、余姚电视台《余姚新闻》(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新闻)头条刊播会议活动的消息。
  4.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副书记的会议活动报道,原则上安排在《余姚日报》一版,广播、电视新闻第一版块;其他市领导的报道一般安排在《余姚日报》第二版,广播、电视新闻次要版块。
  5.市领导在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确定,不必报道其担任的全部职务。市长出席外事活动,不报道其“市委副书记”职务。多位市领导共同出席会议活动时,不一一写明职务,统称“市领导”。
  6.市党代会、市“两会”的开幕会等会议活动可视情安排广播、电视、网络直播,其他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特殊情况需要直播的,由相关部门商市委宣传部确定。
  二、改进会议报道
  1.市党代会和市“两会”,按照会前制定的新闻报道方案,由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其中,市党代会、市“两会”开幕会、闭幕会消息,《余姚日报》文字稿(以下简称文字稿)不超过20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7分钟。
  2.市委全会由市级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其中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3分钟。
  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以及市委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由市级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
  4.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主任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协主席会议,可由市级新闻媒体作报道。报道时,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电视新闻可不播出会场画面。
  5.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市性重要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市级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
  6.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重要的履职活动和会议,可由市级新闻媒体作报道。
  7.其他会议由新闻媒体视新闻价值作报道,报道中不出现领导职务姓名,电视报道不突出领导画面。
  三、改进调研活动报道
  1.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副书记到基层调研,《余姚日报》、余姚电台、余姚电视台安排记者随行报道。
  2.市委书记、市长的调研活动报道,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副书记的调研活动报道,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
  3.市委书记或市长赴基层连续几天围绕同一个主题开展调研活动,可合并作一次报道。
  4.市委书记、市长或市委统一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率领的市党政代表团赴外地考察调研,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5.其他市领导单独到基层调研和赴外地学习考察,市级媒体一般不安排随行记者,不作报道。
  四、改进外事活动报道
  1.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副书记出访,报道规格参照出席市内重要活动报道确定,回国后不再作综合报道。其他市领导出访,一般不作报道。
  2.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委副书记在市内出席外事活动,文字稿不超过4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其他市领导在市内出席外事活动,市级媒体发简讯。
  3.多位市领导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市级媒体可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播发每场会见的消息。
  4.市领导率团出访香港、澳门、台湾,或在市内接见香港、澳门、台湾客人的报道,参照上述外事活动相关条款执行。
  五、改进其他活动报道
  1.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市领导指导抢险救灾、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市级媒体要作突出报道,报道字数和时长不受上述有关条款的限制。
  2.市领导参加全国、省、宁波党代会和“两会”,市级媒体要做好市领导作为代表、委员尽责履职、参政议政的报道,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
  3.市委书记、市长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纪念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在《余姚日报》刊发署名文章,发表广播或电视讲话。
  4.市领导拜会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省(区、市)、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兄弟城市党政代表团等重要内宾活动,市级新闻媒体作报道,会见其他内宾一般不作报道。
  5.多位市领导根据统一安排,在一段时间内分头下基层检查、慰问等,市级新闻媒体发一条综合消息,不作单独报道。
  6.除经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要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市领导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出席其他文化活动,不作报道。
  7.市领导给部门和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市委书记、市长对抢险救灾、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的指示、批示,如需报道,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通知市级新闻媒体。
  8.市领导参加治丧活动和诞辰纪念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委组织部等商市委宣传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创新领导会议活动报道
  1.市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做好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报道,积极创新报道方式方法,善于挖掘会议活动中蕴含的新闻,把握主题,贴近民生,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报道。
  2.报纸可运用简讯、标题新闻等形式简化一般性领导会议活动的报道。广播、电视报道可根据现场情况和广电媒体特点,对领导会议活动的新闻通稿进行摘播。
  3.新闻媒体要积极尝试以多种形式报道领导会议活动,在媒体所属新闻网站、公众微信、手机报、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中及时简短播发,运用现代传播手段扩大信息传播。
  七、加强统筹协调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市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督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落实有关报道规定。市领导所在单位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向新闻媒体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
  2.涉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
  3.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要明确专人,分别负责对涉及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会议活动稿件的审核。
  4.注重发挥新闻宣传在推动实际工作、完善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倡市领导多接受媒体采访,出席新闻通气会或新闻发布会等。
  5.对于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市领导会议活动报道事宜和把握不准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市级媒体应及时请示市委宣传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5〕2号
  2015年1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历史遗留用地范围
  历史遗留用地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没有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不包括用于商品住宅和农民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数据库、未列入拆迁计划。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用地,按照浙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规划套合对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按照浙土资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部分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视条件作出规划局部调整,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三、违法用地处理
  1.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不再作出违法用地处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对以前已作出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且罚款已交清的,不再重复进行处罚;未进行过处罚的,按现行地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一律按每平方米25元处罚;对已作出处罚,但罚款尚未执行的,追缴罚款,暂缓收缴滞纳金。
  3.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处理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上交国库。
  4.违法用地确认,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为加快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用地报批工作进度,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的积极性,实行激励机制。对2015年12月31日前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并回购地上建(构)筑物,且用地报批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所在地段基准地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通力合作,高度重视我市历史遗留用地处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逐个排摸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用地,督促用地单位及早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提供更好服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办房产证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为用地单位提供方便,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联合执法。对2015年年底前未主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地块列入“三改一拆”范围,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余政办发〔2015〕1号
  2015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停止新建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外,推行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小区。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乡镇(街道)会同村委会要先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村民建房实施方案。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无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的真实情况,建立台账,按照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原则,每年编制农村村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第六条 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农村村民建房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本乡镇(街道)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
  第七条 实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计划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无房户和危房户。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村民建房占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要重点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第八条 改革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市管转用”的审批模式,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城乡规划。发改、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长效制度。总结推广农村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与前三年农民建房供地率、违法用地、一户多宅处置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考核力度,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地质灾害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申请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住宅的,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以上(含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原住宅拆迁中已以货币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的,或已享受过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下山移民政策的、已申请并入住集中居住小区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因旧房文物保护、拆除将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旧房处置相关协议,原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将旧宅基地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村民,调剂协议签署后,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分小、中、大户,其建房占地面积标准为:小户1~3人,耕地不超过7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4~5人,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含6人),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批准安置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多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的;
  (三)原户籍在本村,1998年1月1日后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结业、肄业且本人户口已迁回本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即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姓名、户籍在册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召集相关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现场踏勘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民多层公寓集中居住小区(住房)建设,按现有农房“两改”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和“定桩放样到场,墙基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街道)应建立到场检查签字制度,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在通过建筑验线后,农村村民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等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竣工规划核实。农村村民持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定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部门及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
  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乡镇(街道)、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清理“一户多宅”问题,集约节约,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以仿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其他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业主委员会建设指导规则
  2015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其依法行使职责,适用本规则。
  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决定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重大事项的,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是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幢、单元、楼层(非住宅类)为单位推选代表参加,推选代表的必须有代表区域内业主的书面授权;还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表决的形式。
  无论以何种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时同意的业主都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和票数。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框架下行使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业主大会还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产权人及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居住且有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业主行使权利时一般应以购房人或第一购房人出面。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或社区应组织10名以上业主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与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为11人,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一般应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经筹备组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确定。同一户家庭的业主一般只能有一人作为候选人。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有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必须超过业主总人数的1/2,且同意部分业主物业建筑面积超过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的1/2。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至11人,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业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后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并明确小区秩序、卫生、维修、内勤等方面的专职委员。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依法使用印章。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收益中列支,也可以在全体业主中筹集。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工作的开支和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适当补贴及其他开支。但所有经费开支,必须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中进行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全体业主中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后10日内,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的,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应不少于20平方米;未配置的,应创造条件,落实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和临时会议制度,决定和解决日常工作和业主大会决议中规定的事项,以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
  但以下事项必须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方可作出决定:(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管的;
  (二)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
  (三)对小区停车位、绿化、管线设施等计划进行改造的;
  (四)动用大额专项维修资金,且维修内容并非应急范围的。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建议和意见(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除外),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用部位的图纸、房屋坐落;
  (二)开发单位的各类资料;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九)业主及通信号码;
  (十)业主意见及建议;
  (十一)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在竞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在换届过程中无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资料、账册等业主委员会物品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1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鼓动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移交相关资料,做好交接手续。
  被终止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做好交接手续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协助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符合规定人数时,应当及时做好增补工作。
  业主委员会届满时,应及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建设相关政策的制订,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委员会正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对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规范业委会运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重点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共有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事务应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议事规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主动参与日常小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做好对业主委员会考评的初评工作;在规定情形下代替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余政办发〔2015〕12号
  2015年2月15日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特点和基本要求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的收益。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建设、运营、融资和偿债等大部分责任,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适用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部分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给予一定固定回报,到期清算回购。
  (三)合作项目应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财务、运营维护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法律变更、最低需求责任、政府付费由政府承担。
  (四)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原则,项目合作方案批准后,应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合作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二、项目审批管理
  (五)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合作初步方案,及前期招商谈判。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估(概)算、运行成本估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设计标准)和后续运营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相关收费(或营运收入)的收取标准、未来项目运营需求量和收入的测算、财政补贴标准及确定的依据、投资方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招投标方案、前期招商成果和意向投资方介绍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事项。
  (六)主管部门拟定初步合作方案后,应会同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七)合作项目应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包括政府付费部分),合作期限不少于5年。
  (八)合作项目确需财政补助(政府付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应尽量根据提供服务量确定,避免按项目规模直接补助项目。财政补助总额大于项目投资规模和运行成本的项目,不宜采用“PPP”合作模式。
  (八)合作协议签订后,涉及项目投资规模、运营标准、政府出资额、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等协议重要内容变更的,需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九)合作投资方应当诚实守信,并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社会资本投资方在项目中的占股比例应占控股地位。
  三、项目实施及后续管理
  (十)项目投资方不得将合作项目整体转让(包)给其他单位经营。
  (十一)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应遵循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行管理、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
  (十三)合作项目涉及财政补助的,其补助资金应由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十四)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为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更不得为项目融资承担偿还责任。
  附件:余姚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略)
  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四明山
  区域生态发展的实施意见
  余党发〔2015〕10号
  2015年3月3日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宁波”的决策部署,树立“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理念的要求,结合区域的资源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潜力,以绿色发展、特色发展、联动发展、统筹发展、内生发展为原则,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着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着力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着力提升城乡统筹水平,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有机统一,努力把四明山区域打造成为宁波乃至全省领先的生态保护示范区、休闲旅游集聚区、绿色经济先行区、美丽乡村展示区和老区小康样板区。
  二、区域范围及主要目标
  1.我市四明山区域范围:包括梁弄镇、大岚镇、四明山镇、鹿亭乡,以及姚江以南以西的梨洲街道茭湖、黄明、燕窝片的8个行政村、陆埠镇洪山片的9个行政村、兰山片的3个行政村、大隐镇的芝林和云旱2个行政村,共计77个行政村,区域面积498.33平方千米,户籍人口11.1万人。
  2.主要目标:到2016年,四明山区域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生态体系更加健全,绿色可持续产业基本建立,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使四明山区域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完成内聚外迁1200户以上,完成禁止开发区生态修复6600亩,生态公益林覆盖面达到43.13%,水土流失面积减少20%以上,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在II类标准以上,使四明山区域初步形成生态系统稳定、产业布局合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到2020年,区域生态系统更加稳定,人居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村庄布局优化定型,通景公路更加快速便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完成禁止开发区生态修复12110亩,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达到73%,完成内聚外迁2000户,缩减自然村20%以上,区域游客接待量达到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35亿元左右,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25000元左右。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规划导向,强化规划引领
  1.深入实施“1+5”规划。坚持规划的综合调控和统筹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实施“1+5”规划,着力完成各项规划目标任务。根据新一轮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相关规划的专题研究结果,适时适当修编完善我市四明山区域的各类规划内容,确保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专题研究四明山区域的体制机制。为科学把握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的新常态,根据我市四明山区域的功能定位、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等特点,认真做好四明山区域行政区划前期调研,适时启动四明山区域行政区划调整研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二)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区域生态承载能力
  1.进一步明确三类区域范围。继续明确区域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产业提升区三类区域,因地制宜,科学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突出重点,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严守生态红线,加大区域毁林开垦整治和水源地治理保护力度,对乱砍滥伐、盗挖偷采、毁林种植和违规排放污水、破坏水源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2.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病虫害绿色防治、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根据《余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余政发〔2014〕29号)要求,全面推进四明山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区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和限养区内的养殖整治提升工作,大力实施禁限养区外的养殖场整治提升和生态化改造,逐步引导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外迁。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市供销联社)
  3.进一步推进生态修复工程。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农户种植红豆杉、香榧、银杏、油茶等经济树种,加快实施花木走出去和“退花还林、退耕还林”步伐。对在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区、国省道干线公路和旅游公路两侧第一山脊以内、坡度25度以上林地已种植花木的要做好生态复绿工作,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生态公益林补偿在原基础上宁波、余姚两级财政每亩再增加100元,并逐步将水源地周边的水稻田纳为生态补偿对象。提高水资源涵养费补助标准,加大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保护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不断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加强山塘水库整治、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河道综合治理、水库群联网联调工作,提高保障供水、防御洪水和预防地质灾害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水利局)
  (三)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区域宜居水平
  1.抓好村庄整治提升。以规划为依据,深入实施相对欠发达地区村庄整治建设提档升级“十大行动计划”。在市级财政与宁波1∶1配套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各职能部门项目资金,优先将民生项目和污水处理安排在整治村,做到整治一个、提升一个,力争使四明山区域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改观。
  (责任单位:市老区办)
  2.深化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提升四明山区域面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抓手。以美丽乡村精品村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突出山区特色,保护好山区的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挖掘好、传承好富有特色的民风民俗,运用好生态资源和红色资源,做好“一村一规、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等文章,充分展现浙东山区传统乡村的风貌。建立市领导联系美丽乡村精品村制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探索精品村建设与招商引资旅游开发同步推进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3.加强农村生活点源污染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有条件的村要全面实施截污纳管处理。管网未覆盖的规划保留村,全面开展分散式生态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农家乐发展标准化管理模式,改造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扩大农家乐生活污水生态处理覆盖面,确保污水控制及达标排放。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洁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洁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市财政对区域内每个行政村生态保护和运行补偿费在宁波市级财政每年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进行1∶1配套。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环保局、市老区办)
  (四)推进内聚外迁,加快区域人口梯度转移
  1.稳步推进内聚外迁。积极实施下山移民五年规划,加快人口内聚外迁转移步伐,减少人口在山区的活动强度。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整村拆并与连片拆迁、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四明山区域内每年转移400户1000人以上,逐步减少自然村。
  (责任单位:市老区办)
  2.范围和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由原来的山区四乡镇扩大到四明山区域和周边的山区村。进一步提高下山移民补助标准,在宁波补助和原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每户增加1万元。
  (责任单位:市老区办)
  3.鼓励山区群众加快迁居城镇。积极鼓励农户自行购房落户城区,探索建立下山移民在养老、医疗、公租房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的保障机制。移民拆迁的自然村宅基地,在留足旅游及公共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立项整理复垦工作,对下山移民宅基地整理土地要进行足额收购,各乡镇、村要把整理所得资金向移民户倾斜,用于对移民户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4.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有序推进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村尝试推进宅基地置换和有偿退出。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5.创新就业培训机制。开展职业技能、就业观念、创业理念以及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培训,增强下山移民的就业创业致富能力,确保下山移民移得下、留得住、富得起。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联动发展三次产业,促进绿色转型
  1.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利用高山生态优势,支持无土栽培、无土销售、赴外种植等花木产业发展模式,引导花农发展白茶、蓝莓、铁皮石斛、樱桃等生态高效种植业,实现群众致富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力度,推动规模化经营和集聚化发展,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加大引资引技力度,鼓励农技专业人员和农技类大学生到山区开发试种优良水果、蔬菜等新品种,引进工商资本以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参与发展高山生态种养殖业。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2.集聚发展生态工业。加快推动茶叶、竹笋等传统特色产业改造升级,重点加强毛竹资源的深度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禁止污染项目准入,完善四明山区域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关停和搬迁水库上游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在陆埠、梁弄等工业集聚区,汽配元器件、灯具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行业的发展必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鼓励有环境隐患的企业加快向地处非生态敏感区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功能区整体转移,逐步消除对四明山生态涵养区域的环境影响。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3.积极发展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加大投入力度,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集中养老服务模式。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行政村为单位,协调整合市、镇、村三级财力和吸收民间资本,开展集中养老设施建设,创新养老模式,实现老有善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促进产业升级
  1.提升建设旅游门户区。进一步提升四明山旅游服务中心功能,谋划建设集集散换乘、信息咨询、营销服务、品牌推广和投诉受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集散中心,完善客运站场、停车场、观景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旅游服务网络,推动四明山旅游由“一日游”“观光游”向“多日游”“度假游”跨越。市财政要加大四明山区域旅游硬件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2.改造提升景区品质。依托丹山赤水、四明山森林公园等重点景区,加大区域内旅游资源整合力度,避免同质,实施错位发展,串点连线成面,加快景区和旅游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景区品质。积极做好东岗山等项目的包装、招商工作和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群等景区的改造提升,以梁弄红色旅游、四明山避暑休闲旅游为重点,打造旅游精品。同时,按照“产品优势互补、宣传促销联动、线路组合互利、客源组织共享”的思路,积极与周边兄弟县市区开展无障碍区域旅游合作,力争形成整体联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旅游网络系统。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3.培育慢游慢生活业态。积极打造四明山镇的避暑休闲、鹿亭乡中村村的户外运动、四明湖区域等慢生活休闲旅游基地。提质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四明山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夏季气温低等优势,结合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和山区自然村搬迁,改造提升空闲农房,建设生态农家客栈,大力发展低8度民宿经济。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七)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一体
  1.加快基础设施完善。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骨干路网,抓好农村联网公路规划实施,改善四明山区域交通运输和出行条件。全面加快区域电网改造步伐,合理配置高中压输电线路,提升山区供电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农村饮用水、农村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四明山片区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城乡基础设施有效连接,推动区域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享。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
  2.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的倾斜力度,着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全力满足区域内群众就医、养老等方面的需求。针对区域内就学人数逐步减少,进一步整合区域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优化,继续实施推进九年一贯制;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到山区支教,使区域内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大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大力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门诊实时结报,并由乡镇卫生院进行一体化管理。同时,开展招聘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医疗机构工作,确保大村配有卫生室和村医,小的村庄可以由就近几个小村,联合设立卫生室和配备村医,解决区域内看病难问题。继续实施市级医院结对帮扶、“流动医院”进村、联村医疗、巡回医疗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保障区域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周边山区百姓就医困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强化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的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四明山区域各项事业发展,成立市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域生态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作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整合已经在实施的各类政策资源,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区域内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完善督查考核办法。从功能定位、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等出发,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部门服务区域乡镇的督查考核,根据区域乡镇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调整联系部门,并将部门服务区域乡镇的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3.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协调解决区域建设用地指标,重点落实下山移民安置点等民生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区域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生态补偿、生态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村镇建设、村庄整治、下山移民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切实提高区域的医疗、文化、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水平。按人口落实山区行政村运转保障经费,统筹解决村级组织运转、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工资报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刚性支出。
  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平台作用,多途径、多形式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与四明山区域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市人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四明山区域保护和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市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部门志、专业志及乡镇(街道)志、
  行政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5〕30号
  2015年4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中提出的“争取至2020年实现50%的乡镇(街道)修有综合志,远期实现50%的村修有村志”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修志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部门志、专业志及乡镇(街道)志、行政村志编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修志简况
  作为文献名邦和历史文化名城,我市素有修志传统。20世纪80年代的一轮修志期间,我市编纂出版的部门志和专业志有《余姚市地名志》《姚江志》《余姚市乡镇企业志》《余姚市教育志》《余姚市水利志》《余姚市土地志》《余姚市公安志》《余姚市交通志》《余姚市电力工业志》《余姚市粮食志》《余姚法院志》《余姚市物价志》《余姚市邮电志》《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志》等,镇志有《余姚镇志》,还有数种未冠以志书之名的地情书籍。当前,按照全国二轮修志工作的要求,以及宁波市争取在2016年全面完成各县(市、区)二轮修志工作的精神,我市的二轮修志已接近尾声,《余姚市志(1988—2010)》将于今年内出版发行。二轮修志期间,先后有《泗门镇志》《最良村志》《永丰村志》和《磨刀桥村志》等镇村志正式出版,这些镇村志书为我市推广乡镇(街道)及行政村志书编纂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部门志和专业志方面,已编修出版的有《余姚财税志》《余姚贸易志》《余姚军事志》《余姚水利志(1988—2009)》《余姚交通志(1991—2010)》《余姚工商行政管理志》《余姚农林志》等。正在编修的有《余姚教育志》《余姚公安志》《余姚地名志》《余姚广电志》《余姚体育志》等。此外,还有未冠以志书之名的资料长编《余姚统战》《余姚城乡建设二十三年(1988—2010)》《余姚商业》等。
  二、修志目标
  1.总体目标:实现四个有。有规划:在全面调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修编志书情况和编纂意向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全市部门志、专业志、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志编纂五年规划;有组织:各地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编纂机构和队伍;有经费:加强编修经费投入和工作支持,确保志书修编顺利进行;有成果:实现《宁波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提出的“争取至2020年实现50%的乡镇(街道)修有综合志,远期实现50%的村修有村志”的目标要求,使全市地方志工作再上新台阶。
  2.近期目标:2015年,在中心镇和中心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级以上全面小康镇村、文明镇村、美丽乡村试点村的镇村中,启动2个乡镇(街道)和2~3个行政村的修志工作。在有编纂意向的部门中,选定2~3家单位启动修志。2016年,力争启动修志的乡镇(街道)达5个左右、行政村达20个左右、部门达10个左右。
  三、修志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修志工作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组建编写班子,保障工作经费,夯实基础环节,切实把修志工作抓实抓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所辖村、社区的修志动员,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修志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拟订详细编修计划,尽快启动和完成修志工作。市史志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评审,力求志书统一开本、版式、名称和刊号,形成余姚志书编纂品牌。
  3.做好调查登记。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开展编纂调查工作,已启动编写的,要做好登记确认工作(详见附件1);还未开始启动的,要做好志书编纂本单位编纂时间、计划步骤以及人员安排等情况登记工作(详见附件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附件1、2填写好后发送至市电子政务外网史志办应雪琴个人工作联系单内。
  联系人:应雪琴,联系方式:62851258、135867644798(667105)
  附件1.部门志、专业志及乡镇(街道)志、行政村志编纂情况登记表(略)
  2.部门志、专业志及乡镇(街道)志、行政村志编纂意向调查表(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余政发〔2015〕28号
  2015年5月29日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之比进行换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18%。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货币补偿补助,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规定的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规定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附属普通架空层,按评估价值的5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作车库架空层、车位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改变用途房屋营业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施行前,住宅房屋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可根据其营业年限和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助。改变用途房屋营业补助计算方式为:(按商业房屋评估价值-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0%×营业年限/10。营业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营业面积以市场监督管理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记载为准,市场监督管理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未记载营业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实际营业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核定。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不适用该奖励规定。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余政发〔2013〕66号)、《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余政办发〔2013〕64号)、《余姚市征收公有和换约续租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余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余姚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余政发〔2015〕39号
  2015年8月10日
  为着力破解制约城乡环境的突出难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干线公路和铁路两侧(以下简称“两路两侧”)的环境专项整治任务,实现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区域的洁化、绿化和美化(以下简称“四边三化”),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推进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美丽家园”建设等重点专项工作,坚持多方联动、全面推进,集中整治、务求实效,切实抓好“两路两侧”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不断深化“四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不断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二、整治范围和类型
  (一)整治范围
  1.省定的重点任务范围。以省“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问题清单为基础,全力开展高速公路干线和铁路(高铁)干线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重点是抓好杭甬客专(高铁)、萧甬铁路、G92杭甬高速公路等“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和桥下空间内的环境问题。
  2.宁波市定的重点任务范围。以宁波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排查为基础,全力开展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重点是抓好329国道、甬余线、浒溪线、甬梁线等道路“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和桥下空间内的环境问题。
  3.我市定的重点任务范围。以我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自查为基础,全力做好县道主要公路两侧,及河边、山边、景区、城区和村庄等区域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对于我市定的重点任务,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后,参照省定和宁波市定的重点任务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类型
  重点整治“两路两侧”和“四边区域”的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乱放、广告牌、非公路标识牌、废旧物资收购点、路边交易市场、养殖场、砂场及露天石子加工场、采石场、建筑工地、黑臭河及垃圾河、青山白化、违法“宗教场所”、绿化缺失、维修养护管理缺失、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执法(职能)主体,负责具体执法监督工作,执法(职能)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排序第一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一)整治“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问题,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彩钢棚、简易房、围墙和其它摊棚。[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三改一拆”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拆除(消除)“两路两侧”的各类广告牌(高炮广告、墙体广告、其他广告牌及残留的广告设施等)。[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识牌。(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整治脏乱差问题,清除各类垃圾、堆积物和堆放物,消除各类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环卫保洁制度。[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城管执法局]
  (五)整治规范各类养殖场。[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农林局、市“五水共治”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六)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取缔各类路边交易市场(马路市场)。[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
  (七)整治黑臭河和垃圾河。[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五水共治”办、市水利局、市农办、市住建局、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市农林局、市环保局]
  (八)整治砂场和露天石子加工场等问题。[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九)整治建筑工地脏乱差问题。[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十)整治涉及宗教场所的违章建筑。[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民族宗教局、市“三改一拆”办]
  (十一)整治采石场。[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十二)整治公墓等青山白化问题。[责任主体:沿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职能)主体: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
  (十三)绿化补缺和维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土地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十四)全面发动各级宣传部门及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主体:市委宣传部)
  四、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8月15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三改一拆办”、市“五水共治”办等部门要抓紧对“两路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地毯式”全面排查摸底,做到“问题点有台账、现场实物有照片”,确保整治不留死角、责任不留盲区,并及时将排摸结果报送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根据排摸出的问题清单,在2015年8月15日前制订相应的“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切实做到“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
  2.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8月~2015年11月)。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美丽家园”建设等专项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
  (1)列入省“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杭甬客专(高铁)、萧甬铁路和G92杭甬高速公路两侧环境问题,必须在2015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2)列入宁波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国省道干线公路两侧环境问题,在2015年9月中旬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中,违法建筑处置、绿化缺失等问题,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青山白化、矿山复绿等问题必须明确整治方案和进度表,加大推进力度。
  (3)列入余姚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县道干线公路两侧环境问题,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0%的整治任务,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整治工作。
  (4)对涉宗违章建筑的整治点问题,按照全市宗教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完成。
  3.总结检查阶段(2015年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两路两侧”“四边三化”整改工作的自查和总结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督促专项整治任务加快整改落实。
  4.长效提升阶段(2015年12月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路长制”“段长制”等制度,完善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动员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要落实人员和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保洁、绿化等长效管护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水利局、市农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农林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杭甬铁路客专余姚段指挥部、宁波车务段余姚站、市“三改一拆”办、市“五水共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整治任务;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牵头单位要负责问题排查清单的审核把关、各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及督促落实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动员基层各方面力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的整改任务。市级有关部门是执法(职能)主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为各地开展整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将“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形成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要将各自的整治情况以“一周一报”的形式及时报送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生态办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确保责任没有盲区、整改不留死角。要加强责任追究,对未按时完成“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整改的单位,原则上取消当年相关考核评优资格。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行政村(社区)和基层党员干部的力量,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氛围。
  附件:余姚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5〕36号
  2015年8月7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市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或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800元或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为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轻中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补贴、补助所需资金按原规定的渠道列支。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6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09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原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市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待遇的发放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可委托有关机构征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七、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保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到位。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经办人员,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
  八、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行政村、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九、其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姚市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余政办发〔2015〕42号
  2015年9月30日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浙政办发(2014)116号)、《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甬政办发〔2015〕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发展内涵,到2016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质量保证、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求。
  (一)优化发展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发展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村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幼儿园),扶持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到2016年年底,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争取达到3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提高监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学前教育监管体系。取缔无证园,改造提升薄弱园,着力推进规范办园。
  (三)提升发展内涵,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市星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92%,三星级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5%以上;幼儿园园长及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0%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60%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2%以上,园长持上岗证比例达到100%。2014年到2016年,增加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150名。
  (四)保障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初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巩固在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完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2015年,市教育局会同市规划局,修订完善全市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定《余姚市城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要按规定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辖区幼儿园布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要求,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幼儿园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进一步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
  2.加强学前教育财政保障。学前教育经费要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每年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市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450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非在编教师待遇、推进乡镇(街道)发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类达标创优奖励、辅导工作经费、保教工作研究经费、保教人员培训经费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3.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分担比例,制定和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奖补额度,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逐步实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质同价。
  (二)优化发展结构,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积极发展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积极发展保教质量优、教师队伍稳、财政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逐年安排新(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广覆盖、保基本”。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所三星级标准以上的公办幼儿园,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教学点,进行集团化办园探索。对社会力量办学有困难而确有必要设置的幼儿园网点,乡镇(街道)要通过设置公办中心园分园或教学点,实现区域合格幼儿园全覆盖。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超标准的幼儿园。对新建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申请,编制部门及时予以审核,并按规定标准核定编制数。
  2.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鼓励村委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台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和扶持政策。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自收自支,自主发展,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其建设用地按公办幼儿园用地政策予以保障,教育部门优先向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遣事业编制教师。完善现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3.支持优质幼儿园发展。着眼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适度发展民办高标准幼儿园。鼓励优质幼儿园以多种形式组建学前教育集团,创建“自主发展、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群众认可”的学前教育品牌。
  4.深化早期教育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由教育、卫生与计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0—3岁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早教指导中心、早教指导站、早期教育点组成的早期教育网络,加强业务指导,扩大覆盖面。
  (三)提升发展内涵,进一步加强保教队伍建设
  1.继续加强事业编制教师配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3〕30号),落实幼儿教师招聘指标,2014年到2016年,增加事业编制幼儿教师150名左右,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继续做好向三星级以上民办幼儿园派驻事业编制教师工作,加大对优质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力度。
  2.优化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完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开展新入职教师培训和新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建立幼儿园在职教师(园长)五年一轮360学时培训的专业发展机制。切实加强园本研修工作,扎实开展各种层次和范围的教研活动和业务竞赛。通过名师带徒、组织研修班等途径抓好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园长)业务能力考核机制,以考促训。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3.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非在编教师是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主体,要逐步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可享有事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4.加强幼儿园保健工作。加强保健人员配备,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备保健人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至少配备一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健人员编制,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保健人员比例。加强保健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三年一轮的保健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视保育员培训,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幼儿园保育员上岗培训和年度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在等级(星级)幼儿园评定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中进一步明确保育员配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提升队伍整体水平。市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定期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年度卫生保健工作评估。
  5.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强化“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意识,优化幼儿园一日活动各环节的组织,引领广大幼儿园建立既富有特色,又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课程。进一步提升园长和教师课程执行力,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结合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幼儿园质量监督机制,健全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家校合作平台建设。
  (四)健全管理队伍,完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专职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员配备,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管理干部配备,较大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专门配备一名副园长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辅导工作,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和辅导网络。
  2.加大无证幼儿园治理力度。建立无证幼儿园排查和整治机制,明确乡镇(街道)辖区责任,明确年度整治目标。无证幼儿园治理纳入平安乡镇(街道)考核。
  3.加大薄弱幼儿园改造提升力度。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浙教基〔2008〕70号),对准办幼儿园和个别办学水平明显下降的三级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逐园明确问题,逐园制定改造提升计划,落实改造提升任务。建立薄弱幼儿园改造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开展薄弱园排查工作,今后,新办幼儿园二年内办学水平未达标的、薄弱园连续两年未按计划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4.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幼儿园环境安全、卫生和食品安全,开展幼儿应急救助培训、灾害应急演练、幼儿防诱拐等安全教育。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薄弱园当中普遍存在的膳食管理问题,探索建立统一管理制度。
  5.健全学前教育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辖区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浙教基(2008)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机制,按等级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意识。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当作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要求,切实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保基本”的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规划和投入。要把本计划纳入市和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无证园整治、薄弱园改造提升和新园设置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幼儿园网点布局方案。要明确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确保计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计划提出的目标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达到规定的财政投入指标。
  (三)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考核和激励机制。继续动员和支持乡镇(街道)创建宁波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加强对乡镇(街道)学前教育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建立乡镇(街道)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年度公告制度。
  (四)加强学前教育宣传和引导力度。宣传《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宣传学前教育发展各类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5〕45号
  2015年10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制度,切实发挥家庭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不断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015年起,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通过以全科医生为主体、服务团队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医疗卫生机构协作为支撑、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为保障,在辖区内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提供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16年,全市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具体目标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制服务机构实施率达到100%;户籍家庭慢性病人、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率达到70%以上。
  (二)建立服务经费多渠道筹集机制,服务费由医保(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下同)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现暂定年人均150元。
  (三)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建立签约与非签约居民医保差别化支付机制,引导居民形成以家庭医生首诊为基础的有序就医格局。
  二、工作内容
  (一)团队组建。家庭医生制服务以组建团队方式提供,服务团队成员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公共卫生医生和社区护士为骨干,选择配备若干健康管理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医学营养师、社(义)工等共同参与。团队组建采取双向选择、竞争组合方式,鼓励将多点执业的医生编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原则上每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一般不超过1000个居民。
  (二)签约方式。居民自主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并与之签约,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个服务团队。签约对象应以慢性病人、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为主。签约双方自愿,凭有效证件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等。签约周期为1年,期满后需续约或另选服务团队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
  (三)服务内容。制定全市统一的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和基本服务包,明确对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服务,具体由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置家庭医生工作室,签约居民可通过预约方式优先获得家庭医生门诊或出诊服务。因病情确需转诊的签约患者可通过绿色转诊通道优先转诊至综合(专科)医院,并可预约专家门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对经家庭医生评估符合条件或由综合(专科)医院下转需要康复的签约患者优先提供家庭病床以及住院康复病床服务。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签约的人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对符合条件且确有需求的签约患者提供上门服务。家庭医生利用所在单位的健康咨询热线、云医院和网络平台、手机及电视终端等多种途径,为签约居民提供便捷的健康咨询互动服务。
  3.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对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和评估,针对其重要生命阶段和职业特点,实施健康监测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定期跟踪评价。对签约居民开放个人健康档案,供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自主查阅诊疗、体检等相关信息。鼓励和协助签约居民参与社区自我健康管理团体活动,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卫生计生与人力社保、财政、发改、民政、残联、乡镇(街道)共同推进的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家庭医生制服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管理、制定工作规范、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支持家庭医生制服务及在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相关医保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完善支持家庭医生制服务经费保障等相关政策;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家庭医生制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等相关政策;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负责完善对居家养老、居家康复等人群的家庭医生制服务相关政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家庭医生制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建立服务经费多渠道筹集机制。家庭医生服务按签约年度付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三个渠道组成,各承担50元。签约居民中的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有余额的,其个人支付部分可从余额中支取,每年度不超过一次;其他人员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三无、五保”、低保对象及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服务费收入纳入单位业务收入统一核算。
  (三)完善差别化支付机制。全市三级医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200元;签约居民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之前,仅指城镇居民医保,下同)参保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其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经家庭医生转诊到综合(专科)医院住院的(特殊病种住院除外),其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转诊患者采用累计起付线政策。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对象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药品种类、数量等优待政策,具体由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规范化管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科学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及基层医疗机构收费价格标准,探索建立特需服务价格机制,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收费价格体系,具体由发改、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
  (五)健全纵向协作机制。市级综合(专科)医院的专家门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及住院床位等优质资源,尤其是建立医疗机构联合体的上级医疗机构应优先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开放。发挥区域内影像、心电、检验等共享中心作用,为家庭医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利用宁波云医院网络平台,发挥家庭医生在线上、线下的服务作用,让居民利用信息化手段与家庭医生实现签约、咨询及诊疗等便捷服务。
  (六)深化培养培训机制。加快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家庭医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家庭医生数量和质量。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家庭医生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强化健康管理、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医学营养等重点领域的知识技能培训。
  (七)建立绩效考评分配机制。完善家庭医生岗位激励机制,建立家庭医生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具体考评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重点考核评价家庭医生的签约数量与构成、诊疗服务数量与质量、首诊与转诊比例、签约居民需求反应、重要健康指标改善、居民满意度等因素。考评结果与单位、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直接挂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30日起实施。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6

《余姚年鉴2016》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5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记,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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