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优待与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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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7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优待与抚恤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62-1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2004年浙江省余姚市优待与抚恤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优待 抚恤 建国后 余姚市

内容

1988年以来,军人优待抚恤定补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优待抚恤定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使优待抚恤定补标准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优待
  1949年5月,余姚县商会筹集大米20万斤,迎接解放军解放余姚。5月22日晚,解放大军即获得余上县群众支援的大米、柴草、食油和副食品等慰问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余姚人民继承了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拥军优属”传统,实行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并逐渐建立起了以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优待机制,体现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1950年11月2日政务院颁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军属事项由民政部门主管,乡村成立优抚委员会,组织群众优待烈军家属。1951年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是年,群众捐献人民币7198余万元(旧人民币),大米63852.5公斤,及年糕、肉类、肥皂、毛巾等,通过县拥军优属委员会于春节前优待烈军属1391户。1951~1955年间,优待形式为“代耕”,分别由群众或合作社给予代耕一部分或全部土地,使之收入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1955年,享受代耕2940户,7764亩。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鉴于烈军属及伤残、复员军人大部分已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因而改为由农业合作社给予劳动日(工分)优待。全县46个乡(镇)均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仅余姚城镇实行现金补助。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037户,优待劳动日43940工。
  以劳动日优待的办法,自1956年始一直实行至人民公社化以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优待停顿,不少公社或大队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一度呈“春不评、夏不查、秋不兑现”状态。
  1977年以后,优待劳动日和优待实物、粮食的办法复行。是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嗣后,农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劳动日计报酬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改为实行优待金制度,并逐步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优待办法,优待标准逐年有递增。1987年,享受现金优待的义务兵家属1756户,其中农村1293户,平均每户优待现金382元,合计49.4万元,城镇463户,平均每户300元,合计13.9万元。
  1995年,余姚市政府出台《余姚市义务兵家属优抚金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共同负担,依法征收,合理定数,统筹平衡,保障兑现的原则。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80%标准享受优待金,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1997年开始已按100%的标准发放。属非农业人口的,由所在乡镇按人均收入的70%发放。在职入伍者家属,每年发1500元,逐年以10%幅度递增。1996年全市统筹的优待金达602万元。经过统筹,使农村和城镇的户均优抚金比上年分别提高了54.5%和160%。
  1996年11月14日,《进藏兵优待实施办法》由市征兵办、民政局、财政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文,并已按全市户均优待金的3倍发放。2005年城镇义务兵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每户(人)每年为3820元和4630元,入伍在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005年西藏义务兵每户(人)13890元,入伍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边疆五省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1.5倍。
  1989年10月25日,采取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落实了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其家属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房等优先权。
  1999~2001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为全市250户重点优抚对象补助修缮建房资金200余万元。
  1990年、2005年2次完成了伤残军人的新证换发,全市共换发伤残军人新证730人次,换发率100%。
  2005年,对退役士兵、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凡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
  2000年6月15日,余姚市维护国防利益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贺富昌任组长。2000年7月18日,市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等3个维护国防利益机构相继成立。旨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贯彻落实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诉讼案件和涉法问题,从而加强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抚恤
  对牺牲、病故、伤亡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抚恤。抚恤金标准从1950年开始,经1952年、1955年、1979年、1980年4次调整,逐步提高。1952~1955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406名次,残废抚恤205名次,发放抚恤粮41760公斤,抚恤金19.86万元。1956~1980年,累计发放抚恤金44.8万元。1981~1987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病故抚恤1568名次,残废抚恤2215名次,发放抚恤金338.57万元:
  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的补助对象有:烈士遗孤;丧失劳力而无亲属供养的烈属;病故及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力、带病在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城镇略高于农村,并随着社会生活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至2005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革命烈士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32元(6人)、农村694元(63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00元(4人)、农村666元(17人),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645元(4人)、农村607元(19人)。是年,全市上述对象人,计发定期抚恤金7.5万元。
  1988年,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因性质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分别照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生前立功或获荣誉称号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不同情况增发5~35%。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在其死亡时,加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其丧葬补助金。残废抚恤按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4等6级,按等级发放抚恤金。
  2005年,全市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1689元,护理费每人每月889元,最低的每人每月447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在职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1120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960元。200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原四等六级残疾等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即由原特等套改为一级、原一等套改为三级,原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原二等乙级套改为六级,原三等甲级套改为七级,原三等乙级套改为八级,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二、四、九、十等四个级别,原每个等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不变,并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

知识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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