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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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7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12
页码: 155-166
摘要: 本章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浙江省余姚市兵役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 建国后 余姚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志愿兵制。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正式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制。1984年5月,国家重新颁布《兵役法》,改原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新《兵役法》经修正施行,改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市(县)兵员征集工作由中共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市(县)兵役机关有市(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和县征集办公室、市(县)征兵办公室。
  余姚历来实行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及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市(县)制订有多项相关办法。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亦均照国家的规定负责接收并予妥善安置。
  第一节 兵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民国38年(1949)6月,中共余姚县委员会建立武装部。县委武装部除领导剿匪、组织民工支前,兼管兵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县的兵员动员、征集工作,历来在中共县(市)委员会和县(市)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军相结合的由县(市)兵役机关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市(县)兵役机关有市(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县兵役委员会和县征集办公室、市(县)征兵办公室等。
  县兵役局
  1954年10月,余姚县人武部改称余姚县兵役局。1958年7月,县兵役局又改称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牌子保留至1959年7月)。
  县兵役委员会
  1956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成立县兵役委员会。成员由兵役、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宣传部、法院、农村互助合作部、妇联等参加,县委书记兼主任。
  县征集办公室
  1969年10月始,县革命委员会设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征兵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县征集办公室,以县人武部为主办理征兵事务。
  县征兵办公室
  1984年新《兵役法》颁布施行后,县征集办公室改名县(市)征兵办公室。办公室设于余姚市(县)人民武装部内,直接领导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各项事宜。而市人民武装部不论是改归地方建制,还是收归军队建制,始终担负兵役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二节 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县实行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一直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每次由上级下达所需的出兵数量、条件和要求,由县组织实施。通过宣传、发动,开展各类教育,营造氛围,使广大青年自觉报名参军,社会和家庭支持青年参军。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全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热潮,开展“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的教育,1951年1月,中共宁波地委在余姚县南雷等7个乡进行抗美援朝动参基点试验工作。余姚县成立动员参军审查委员会。动员年18-28岁、政治纯洁、身体健康、家庭负担不重的青年参军。1950~1953年抗美援朝,全县就有82646人报名要求参军,被批准入伍的5209人。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正式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役制。《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同时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废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其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此后的义务兵征集,通常每年1次,一般在冬季进行。少数年份征集2次,或于春季、冬季进行,或于夏季(如1962年)、冬季进行。个别年份未征兵(如1967年)。
  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决定改陆军服役期为4年,空军为5年,海军为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陆军为2年,空军为3年,海军为4年。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恢复为1955年的规定。1984年,新颁布的《兵役法》,定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海军4年。同时还规定服满现役期限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但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超期年限,陆军1~2年,海、空军1年。1998年,经修订颁布的《兵役法》,确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不分军种均为2年。同时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转为志愿兵(士官)。
  多形式相结合兵役制
  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军队的专业门类日趋复杂,需保留一部分战斗骨干和技术骨干较长时间服现役。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规定,境内现役部队均采取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骨干,超期年限从1年到数年不等。但仍有诸多具体问题不得解决。尤其是自1980年部队精简整编以后,部队中不少本由干部充任的岗位改由志愿兵充任,志愿兵的需要量为之增加。
  1984年5月31日,国家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新《兵役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兵役法》改原实行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兵役法》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施行。改原“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兵役法》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以及预备役人员、高级中学以上学生军事训练和公民国防义务等均作有明确规定。从而,也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志愿较长期地服现役有了法律依据。
  1998年6月后,经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役服役条例》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三节 平时征集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为开展征兵工作的先导。在每次征兵之前和期间,都要结合国内外形势、征兵任务和本地征兵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宣传,向广大青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适龄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适龄青年和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和依法服兵役的认识,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军人家庭因劳动力减少而影响收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崛起,青年就业门路增多;部队干部制度改革,战士一般不能直接提为干部。这些因素导致一些青年入伍积极性不高。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余姚地区曾一度出现了“征兵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运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尽义务的觉悟,形成参军光荣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积极修订拥军优属措施,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和补助金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落实了义务兵养老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1995年出台了《余姚市义务兵家属优抚金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共同负担,依法征收,统筹平衡,保障兑现的原则。从而调动了应征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解除了因缺少劳动力影响收入的后顾之忧。到2005年止,全市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
  基本条件
  适龄范围根据1985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2001年9月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新兵征集,通常征集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末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从1954年试征兵至2005年,对兵员征集年龄的限制,视要求时紧时松,但多数年份征集18~20周岁3个年龄。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也征集少数未满18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政治条件为确保人民军队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在不同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兵员的政治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1980年前兵员政治条件往往过分强调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1980年后,政治审查改变了以往重阶级成份,轻现实表现的方针。1984年8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公民”。同时又规定:“不得征集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2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心怀不满、政治思想反动者进入部队”。
  身体条件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曾多次制定并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日益强盛和人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国家对兵员身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75年,国防部重新颁布了《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和血压等常规项目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内科、外科、眼科、妇科、耳鼻喉科等项目也有详细的要求;同时对一些慢性病和有类似病史者作了严格界定。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对个别项目又规定了更高的标准。
  文化程度上世纪60、70年代以前,国家对普通兵员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集特种兵员时,因专业技术的要求,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中、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80年代,要求从农村征集的青年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和海岛放宽到高小文化程度);从城市征集的要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的文化程度,要求从原来的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余姚市从1998年起,已有大专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2001年开始,余姚接纳大专以上毕业者及在校大学生的应征登记。并对高考未录取的青年和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定为预征对象。
  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为征兵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在对公民实行依法服兵役教育、增强其兵役义务观念的同时,掌握适龄青年、应征公民的数质量状况并确定预征对象。
  1955年下半年,《兵役法》颁布施行,遵照《兵役法》规定,余姚县首次实行兵役登记。登记对象为当年满18~20岁的男性公民。登记以青年自行至设于各地的兵役登记站(组)登记为主,有的由村干部带队,集体上站(组)登记。登记站(组)由3人组成。其中乡干部1人,负责目测;村干部1人,负责介绍情况和维持秩序;另有登记员1人,负责填写表格。登记前先行目测,合格者即填写《兵役登记表》。对因身体原因要求依法免除登记者,在登记前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经目测和审查属实后不再登记。
  1984年10月,新《兵役法》施行。翌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遵照上述征兵法规的规定,自1986年以来,余姚市兵役机关均于每年9月30日前组织乡、镇、街道对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人武部办理。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由基层人武部初审后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市(县)人武部批准。
  1988年起,对每年满23岁的原经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注销登记。
  1993年始,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余姚市对应征公民颁发《公民兵役义务证》。每年兵役登记工作结束后,由市(县)人武部根据上级预告的当年预定征兵任务,通常以1:3的比例按条件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让其做好进体检站体检准备。
  目测和体检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目测初检,然后再上县(市)体检站再次进行集中初检、复检,实施全封闭、规范化管理,征兵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应征青年凭“三表一证”(预征对象推荐表、预征对象目测摸底登记表、应征公民病史调查表、公民兵役义务证)上站体检,确保体检质量。体格检查标准,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应征公民身体检查的内容包括常规检查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体检合格后,按不同兵种的体格要求,由地区(市)和县(市、区)分别进行复查,普通兵的复查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
  政治审查
  体检合格后,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中共市(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办理。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在征兵办公室设立政审组,政审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为依据,分初审和复审:初审,农村由村党支部负责;城市由应征公民所在地的人事保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复审,则由乡(镇、街道)政审组负责实施。初审、复审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档案材料,走访家庭、本人和所在单位,核查现实表现等。通过初审、复审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最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逐个审查把关,以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新兵审定与交接
  对经过审查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再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服现役。交接新兵主要由县(市、区)派人送兵,部分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和部队派人接兵等方式,1983年以前一般由部队派人到县(市、区)接兵为主,地方协助。1984年,试行由部队接兵改为地方人民政府送兵和组织部分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1989年恢复部队派干部到地方接兵的办法。交接新兵的手续办理,由交接兵双方按照县(市、区)统一编造的《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签名盖章。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密封后,由指定人员到达后交给部队,接收部队经清点后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区)兵役机关。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1954年至2005年的52年间,余姚市(县)共向全国16个军兵种,253个部队(单位),包括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12个边远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输送新兵合计34689名。其中女兵68名。另外,1958年开始招收飞行学员、滑翔学员,至1985年累计选送飞行学员45名、滑翔学员5名。
  历年来兵员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1962年尚有14名文盲入伍,1982年以后,均为初中、高中文化。1996年起,逐年有大专毕业、大专在读青年应征入伍,10年来累计47人。身体素质也逐年提高,甲级兵占总兵员数的比例自1982年的1.81%上升至2005年的18.82%。
  第四节 优待与抚恤
  1988年以来,军人优待抚恤定补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优待抚恤定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使优待抚恤定补标准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优待
  1949年5月,余姚县商会筹集大米20万斤,迎接解放军解放余姚。5月22日晚,解放大军即获得余上县群众支援的大米、柴草、食油和副食品等慰问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余姚人民继承了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拥军优属”传统,实行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并逐渐建立起了以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优待机制,体现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1950年11月2日政务院颁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军属事项由民政部门主管,乡村成立优抚委员会,组织群众优待烈军家属。1951年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是年,群众捐献人民币7198余万元(旧人民币),大米63852.5公斤,及年糕、肉类、肥皂、毛巾等,通过县拥军优属委员会于春节前优待烈军属1391户。1951~1955年间,优待形式为“代耕”,分别由群众或合作社给予代耕一部分或全部土地,使之收入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1955年,享受代耕2940户,7764亩。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鉴于烈军属及伤残、复员军人大部分已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因而改为由农业合作社给予劳动日(工分)优待。全县46个乡(镇)均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仅余姚城镇实行现金补助。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037户,优待劳动日43940工。
  以劳动日优待的办法,自1956年始一直实行至人民公社化以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优待停顿,不少公社或大队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一度呈“春不评、夏不查、秋不兑现”状态。
  1977年以后,优待劳动日和优待实物、粮食的办法复行。是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嗣后,农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劳动日计报酬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改为实行优待金制度,并逐步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优待办法,优待标准逐年有递增。1987年,享受现金优待的义务兵家属1756户,其中农村1293户,平均每户优待现金382元,合计49.4万元,城镇463户,平均每户300元,合计13.9万元。
  1995年,余姚市政府出台《余姚市义务兵家属优抚金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共同负担,依法征收,合理定数,统筹平衡,保障兑现的原则。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80%标准享受优待金,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1997年开始已按100%的标准发放。属非农业人口的,由所在乡镇按人均收入的70%发放。在职入伍者家属,每年发1500元,逐年以10%幅度递增。1996年全市统筹的优待金达602万元。经过统筹,使农村和城镇的户均优抚金比上年分别提高了54.5%和160%。
  1996年11月14日,《进藏兵优待实施办法》由市征兵办、民政局、财政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文,并已按全市户均优待金的3倍发放。2005年城镇义务兵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每户(人)每年为3820元和4630元,入伍在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005年西藏义务兵每户(人)13890元,入伍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边疆五省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1.5倍。
  1989年10月25日,采取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落实了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其家属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房等优先权。
  1999~2001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为全市250户重点优抚对象补助修缮建房资金200余万元。
  1990年、2005年2次完成了伤残军人的新证换发,全市共换发伤残军人新证730人次,换发率100%。
  2005年,对退役士兵、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凡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
  2000年6月15日,余姚市维护国防利益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贺富昌任组长。2000年7月18日,市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等3个维护国防利益机构相继成立。旨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贯彻落实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诉讼案件和涉法问题,从而加强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抚恤
  对牺牲、病故、伤亡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抚恤。抚恤金标准从1950年开始,经1952年、1955年、1979年、1980年4次调整,逐步提高。1952~1955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406名次,残废抚恤205名次,发放抚恤粮41760公斤,抚恤金19.86万元。1956~1980年,累计发放抚恤金44.8万元。1981~1987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病故抚恤1568名次,残废抚恤2215名次,发放抚恤金338.57万元:
  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的补助对象有:烈士遗孤;丧失劳力而无亲属供养的烈属;病故及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力、带病在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城镇略高于农村,并随着社会生活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至2005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革命烈士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32元(6人)、农村694元(63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00元(4人)、农村666元(17人),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645元(4人)、农村607元(19人)。是年,全市上述对象人,计发定期抚恤金7.5万元。
  1988年,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因性质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分别照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生前立功或获荣誉称号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不同情况增发5~35%。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在其死亡时,加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其丧葬补助金。残废抚恤按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4等6级,按等级发放抚恤金。
  2005年,全市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1689元,护理费每人每月889元,最低的每人每月447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在职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1120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960元。200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原四等六级残疾等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即由原特等套改为一级、原一等套改为三级,原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原二等乙级套改为六级,原三等甲级套改为七级,原三等乙级套改为八级,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二、四、九、十等四个级别,原每个等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不变,并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
  第五节 退役人员接收安置
  志愿兵复员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新形势,1950年6月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动员部分志愿兵退出现役,回乡参加地方建设,以帮助国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称复员军人。整个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第1阶段是1950~1954年,属部队精简性质的复员。第2阶段是1955~1957年,主要是结合实行义务兵役制而进行有计划的复员安置工作,按照政(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办理。县人民武装部机关1955年3月25日统计,已接收各部队回余姚的复员军人2480名,已安置2424名。
  1950~1999年,志愿兵退出现役采取由基层组织提出名单,经民主评议,上级审批实施。退伍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分配相结合,组织推荐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方式。
  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中国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分复员、转业和退伍,规定: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10年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高级士官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转业士官安置实行有偿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开创以自谋职业为主和市场选人为辅新格局。
  2003年起,对转业士官进行了安置改革,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方式,不再指令性安置工作。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每人6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2000元。2000~2005年共接收转业士官101人,其中有3人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被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10人保底安置,其余选择了自谋职业。
  义务兵退伍
  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由国家根据军队的需要,通过制定兵役法规予以规定的。自1955~1984年,关于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先后有过5次规定。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1984年新颁布的《兵役法》,将义务兵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4年《兵役法》进行修正。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按照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士官的,以及士官服役满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役的,一律退出现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中共余姚市委、市政府始终把退伍安置作为“稳军心,固长城”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其具体事务上世纪50、60年代由县内务局处理,之后由市(县)民政局承办,退伍军人的个人档案,则归市(县)人武部专职保管。安置工作坚持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分配相结合,组织推荐与双向选择相结合,采取超前研究,预留位置的办法。执行初期,对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基本是100%给予安置(包括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属农村的退役士兵,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方式安置。
  1997年开始,由于国营企业的转制,大集体企业的性质改变,事业单位的体制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给整个退役安置工作增大了难度和阻力。对此,余姚市政府拟定了“建立重点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经济补偿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有偿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工作”思路,制定了“加快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自谋职业;坚持区别对待,实行重点安置;采取扶持就业,实行包底安置”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政策。
  1998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在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符合统一安置条件的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市安置办审批同意,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3年的1.8万元,4年的2.1万元,5年及以上的2.4万元,当年度共有17位城镇退役士兵和1位转业志愿兵首次实行了自谋职业,共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5.4万元。
  1955~1987年,累计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3321名。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安置政策,一部分人安置于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回农村。1955~1956年,为帮助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放生产、生活和医疗补助费4.06万元。1973~1987年,为帮助退伍军人建修房屋,拨款5万元,木材1500立方米,砖头80万块。1986年推荐农村退伍军人240名就业,其中安置乡镇企业182名。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48名,聘用制基层干部10名。

知识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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