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隋、唐、五代时期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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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6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隋、唐、五代时期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1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隋、唐、五代时期浙江省余姚市兵役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 隋唐时期 余姚市

内容

隋代沿行南北朝时北周宇文泰所创之府兵制并作有改进。府兵制为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并普遍开设军伍以行管理的兵役制度。府兵原选于强壮的农民,免其徭役,平时从农,农闲时由各级军官督率训练。隋始改“兵民异籍”为“兵民合一”,改“兵民分治”为“兵民合治”。县内所有户籍,一律归县管理。初时规定民18岁成丁,开皇三年(公元583)改为21岁成丁。成丁者均有服兵役义务。役龄府兵,由军府和军场场主或乡团团主管理,定时集中训练,有时应召出征。60岁为老,免服兵役。
  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府兵源自军府所辖地区的成丁农民。初定20~60岁有受田权利的人均有服兵役义务,后改为25岁始服兵役,至50岁免除兵役义务。所有府兵,皆经严格挑选。挑选原则为“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通常情况下,每3年挑选一次。分全部户口为3等9级,资财在3等以上、家有三丁者,从中选一充当府兵。对府兵管理同隋制,归各地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战时会集,临时命将统领。出征时,所需之口粮、被服及兵器自备。战事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的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有战功者可得勋级,阵亡者家属可得抚恤,因之士气颇旺。
  显庆五年(公元660)以后,土地兼并之势日盛且战事增多,“均田”难以为继,府兵的地位随之下降,府兵制逐渐衰落。至天宝八年(公元749)后,藩镇割据势炽,朝廷赖禁军支撑,募兵制复行。
  五代时,盛行募兵制。凡招募之兵,“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展面,赐以缗钱(成串的铸钱,一千文为一缗)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展面,是在应募者脸上刺字,并以墨涂染,使之不褪色,是一种为防止士卒逃亡的措施。故招募士兵又称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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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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