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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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5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363-3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革命根据地税种,抗日战争时期税种、抗卫捐及田赋、屠宰税、油坊税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税务 税种

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税种
  民国30年(1941)10月,由中共领导和控制的国民党苏鲁战区淞沪游击队暂编第三纵队(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前身)抵达泗门沿海一带,为筹集军队给养,开始在交通要道设立税卡,向过往客货征收货物税(时无统一完整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民国31年7月,中共浙东区委成立,同时成立浙东财政委员会,旋于境内成立征收处和税卡。税种主要有:
  抗卫捐及田赋 民国32年8月,《抗卫军粮及抗日军费暂行征收条例》颁布。根据土地性质确定征收标准,分为一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13斤,二田(旱地)甲等每亩征谷6.5斤,二田乙等每亩征谷5斤,三田(山间水田)每亩征谷8斤。时现境内大古塘以北地区为余姚抗日根据地控制的基本区域,能按规定征收基本足额的田赋;大古塘以南地区为新四军游击区域,只能收得较少部分的田赋。
  民国33年,田赋征收额暂定官田每亩75元(法币,下同)、民田65元、地50元、山荡5元。是年始,除按原额缴纳田赋外,增缴公粮。公粮主要用于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作军饷,部分用于根据地行政开支,故又分称军事公粮和行政公粮。公粮征收以田、地为对象,以征收谷物为原则,征收标准以土地性质分为四等:甲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26斤,其中军事公粮16斤、行政公粮6斤、田赋4斤;乙田(山田)每亩征谷16斤,其中军事公粮10斤、行政公粮3.5斤、田赋2.5斤;甲地(包括上等地及地改田)每亩征谷13斤,其中军事公粮8斤、行政公粮3斤、田赋2斤;乙地(次等地)每亩征谷10斤,其中军事公粮6.5斤、行政公粮2.5斤、田赋1斤。
  民国34年7月,浙东行政公署颁发《民国三十四年公粮田赋并征办法》。征收标准为:甲田每亩征谷32斤,其中田赋5斤;乙田每亩征谷20斤,其中田赋3斤;甲地每亩征谷20斤,其中田赋2斤;乙地每亩征谷13斤,其中田赋1斤。
  屠宰税 按猪每头600元、羊每只100元、菜牛照10%税率征收,每逢集市派员直接征收,或屠户按月向区署缴纳,或委托乡(镇)公所代收。
  油坊税 每车油征收200元,由油坊自报打油车数解缴税款。
  牙税 平均每月佣金收入在150000元以上者为甲等,每季税额10000元;佣金收入100000~150000元者为乙等,每季税额5000元;佣金收入50000~100000元者为丙等,每季税额2000元;佣金收入10000~50000元者为丁等,每季税额1000元;佣金收入10000元以下者为戊等,每季税额300元。
  进出口货物税 民国32年,开始统一税目税率,规定过境一道税的原则,商人纳税后在根据地内通行不再征税。进出口货物税率指定原则:军需和急需进口的货物免税;根据地欠缺物资进口税率5%;一般物资进口税率10%;消耗品、奢侈品进口税率15%~20%。对出口物资的政策是:鼓励土特产出口税率为5%;对粮食及重要战略物资禁止出口。征税品目有青油、桐油、化妆品、棉花、布匹、卷烟、盐等。
  酒捐 不分家酿、坊酿,每缸均征600元。民国34年,改为定额累计税率,酿酒一缸征米三斗,酿满两缸每缸征米四斗,酿满三缸以上每缸征米五斗。
  解放战争时期税种
  民国37年6月,余上县办事处成立财经科,在境内征收爱国军政公粮和工商业爱国特捐。
  爱国军政公粮 按田亩征收,每亩10斤,加地方事业经费和优抗公粮各1斤,合计12斤。
  爱国特捐 征收对象以集镇工商业户为主。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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