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及民国时期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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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5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清代及民国时期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360-3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清代及民国时期税种,田赋及其附加、田赋附加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税务 税种

内容

田赋及其附加
  田赋又称地税,为历代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故亦称国课,俗称皇粮。清初田赋沿用明代“一条鞭法”,按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征收丁银。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行“摊丁入亩”制,将丁银摊入地亩随地征收,合称“地丁银”,按田、地、山、荡分定科则。每征地税银一两,摊丁税银二钱四厘五毫。清末,田赋正税(国税)有地丁、漕粮(大部分起用上供,小部分留供南方驻军食用,称南米)、屯粮、租课4种。
  民国元年(1912),漕粮及南米改征银两,称抵补金。旋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此后至民国20年,地丁征收以银两为本位,折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征正税1.5元;省附加3角,称粮捐;县附加7角,称特捐。抵补金以米为本位,每石折银元3元为国税;省附加3角。民国21年起,改用银元为本位。数额不变。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
  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以田赋正税及各种附加为折实总数,每元(法币)折征稻谷3斗,带征公粮1斗,借征收1.5斗,合计每元折征稻谷5斗5升,农民负担骤增数倍。时余姚县沦陷,以折实稻谷数回征法币。民国36年,正式实行田赋征实。当年,国民政府批准浙江田赋减半征收。
  田赋附加,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浙江省为筹措朝廷分摊的《辛丑和约》赔款而开征,按田赋正税每征银1两,带征制钱300文(后改银元3角),称粮捐。此后,省、县筹款多照此办理,名目繁多,数额增大。民国16年前,现境内有田赋附加3项:粮捐、特捐、自治附捐。民国17年后又增7项:教育附捐、灶地建设特捐、灶地自治附捐、治虫费4项为县附加;军事善后特捐(后改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农民银行股金3项为省附加。民国30年田赋征实后,附加均并入正税。民国35年后,又陆续开征不同名目的附加,至民国37年,田赋附加达田赋正税的5.4倍。
  厘金统捐
  厘金是清咸丰三年(1853)开征的一种商业税。余姚于清同治初年设厘金局,择交通要道设卡征税,以助军饷。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亦称厘捐、厘金税。厘金是无物不税,无地不税。按其课征品种,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4类。按其课征环节,分为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有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最广;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商品流通的危害最大。
  民国建立后,改办统捐,亦称统税,即过境客货在第一站征足,不再重征。余姚县统捐以泗门等沿海棉区出产的棉花为大宗,次为百货捐、丝捐、茧捐。民国20年裁厘,统捐停征。
  烟酒税
  民间家庭酿酒相沿成俗,酒税向为县重要财源之一。民国6年起,由县烟酒税稽征所征收。民国22年,改称县烟酒税征收分局,稽征土酒税和烟酒牌照税。民国30年并入货物税。
  货物税
  民国30年开征,原烟酒税、矿税随即并入。民国35年2月,成立浙江区货物税局鄞县分局余姚办公处,正式开征土酒、麦粉、箔类、糖等货物税,以土酒税为大宗。
  直接税
  民国35年10月全面开征。税种主要有:印花税,民国2年开征,民国35年划为直接税;所得税,计有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出售财产)、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以上者)等6项。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民国35年开征,对象为全年利润超过资产额60%以上之企业。
  遗产税
  民国35年开征。
  盐税
  盐税亦称盐课,分灶课、引课、杂课3种。盐税历由盐务机关统一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民国前,泗门沿海产盐,属石堰买纳场。从清光绪六年(1880)起,盐税由盐商承包。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盐商承包,实行自由贸易,依法征税。
  灶课,征于制盐灶户。原按丁征收,称丁课。清雍正三年(1725),改按盐地征收,称灶课。
  引课,征于盐商。盐商出钱买“引”(销运凭证),凭“引”向国家盐栈购盐,运销指定地区,所付“引”价,即为引课。
  杂课,为盐税附加,名目繁多。余姚独有者为酱销,系对酱坊(酱园)生产用盐之附加税。民国18年起,灶课银1两,带征县建设特捐1元,为县地方收入。
  契税
  始于晋代,按典、卖、押分定税率。民国36年,规定卖契征6%,典契征4%,另收契纸费5角。契税附加有置产捐、推收学捐、验契费等,均按亩带征,民国30年后改按正税征2.5%。
  营业税
  民国20年,为弥补裁厘收入减少而开征营业税,牙贴税、典当税、屠宰税等一度并入,民国30年又划出。民国35年税法规定,一般营利事业按总收入额征收1%~3%,金融、典当等业按其资本额征收2%~4%。
  房警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为筹措《辛丑和约》赔款开征房税。起初仅对城镇营业用房按其租金课征,后扩大征收范围,凡百户以上村镇,除公用户、赤贫户外,均属课征对象。警捐,原为铺户捐、商铺户捐,开征于民国初年。民国31年起改为警捐,相当于原房捐,故名房警捐。凡自用房屋按时价征收5‰,租住房屋按租金征收5%(由承租人负担)。民国36年停征。
  营业牌照税
  民国34年10月开征,凡商业经营者均需于开业前申请领照,税率为资产率的3‰。
  使用牌照税
  民国34年10月开征,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驶兽,均需请领牌照,并按驾驶种类、载重量、自用或营业分级课税。
  其他捐税
  民国初年,除田赋、契税附加外,尚有茶碗捐、旅馆捐、戏捐、筵席捐、置产捐、店住屋捐。民国17年后,又新增堰坝捐、广告捐、屠宰捐、屠宰学捐、壮训捐、保卫户捐、人力车捐等。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增加商人积谷费、抗属优待费、戡乱费、水利费等。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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