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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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0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补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079-10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余姚市1998年至2010年“三属”抚恤、伤残抚恤、定期补助、医疗补助的优抚情况。
关键词: 抚恤 补助 余姚市

内容

“三属”抚恤
  1998年前,有烈士遗属6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人、病故军人遗属15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是173元、163元、133元。1999年之后,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212元、175元。2010年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非农户口1343元,农村户口1216元;非农户口1280元,农村户口1152元;非农户口1152元,农村户口1024元。2008年,根据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无生活费来源的37名烈士子女享受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伤残抚恤
  1988年,市伤残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依其残废轻重和工作能力大小,分为6个等级,抚恤标准根据
  评定的残废等级而定。2003年,原领取保健金的116名下岗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2004年10月,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市政府对评残范围做出相应调整,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10级。根据致残性质,分因战、因公、因病3类。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2007年1月,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共有34名6~4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军人定期抚恤待遇。2010年,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2812元,护理费每人每月1172元,最低的每人每月830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2869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2730元。伤残军人的伤残证件于1990年、2005年两次换发,换发伤残军人证件730人次,换发率100%。
  定期补助
  1988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月定期补助,共2916人,月人均补助20元,到1996年提高到90元。定期补助金标准自1988~2003年先后作过7次调整。2004年起,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按比例给予调整。2007年8月,再次调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补助人员288名。
  医疗补助
  2002年9月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为:“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
  从2002年7月起到2010年底,享受医疗补助4295人次,医疗费支出总额854万元。2003年3月,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1343本,在市医保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给予优惠。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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