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丽水市土管局联合发出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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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唯一号: 111932020220009074
事件名称: 1988年丽水市土管局联合发出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文件路径: 1119/01/object/PDF/1119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202.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
结束时间: 1988年
发生地点: 丽水市

事件描述

1988年,丽水市土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丽水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收费问题的规定》。1.在本市城镇(包括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户,不管使用面积大小,凡占地一处计收申报费7元。2.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申报登记费,以宗地为单位,按每宗地占地面积计收申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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