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丽水县有山林28000公顷,私有山林和社会公益山林(宗族山、桥山、庙山、学校山、渡船山)占总面积98%,国有山林占2%。无山林农民向山主租山,租种山林主要形式:(1)租山种粮,比例分成。为一九、二八、三七不等,农民得大头;三五年后,插杉苗还林,收益分成山主得大头。(2)插苗还山。农民租山种杂粮、油桐,收益归农民,三五年后退垦还林,插杉苗还山,林木全部归山主所有。(3)交死租。农民租山三年,头年种玉米,次年栽桐,定死交四五成租额,第三年插杉苗还山,规定成活率8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莲都区林权制度经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林业“三定”三次大变革。
土地改革1951年5月6日,县政府转发《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征收和分配办法》,进行山林所有制改革。没收地主山林,征收富农和工商业者出租部分山林,分配给贫雇农,中农保持原有山林,社会公益山林基本留作乡、村公有机动山。无主柴山、荒山未作分配。1953年,发土地山林房产所有证。参加山林所有制改革29891户,山林面积83676.7公顷。
1953年丽水县土改后山林占有情况一览
表9一2-1入社山林归还林主应得价款
分益。
林业“三定”1981年,浙江省委下达《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展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 工作,1983年上半年结束。是年全县110460公顷山林,确定
权属的有101386.7公顷,占总面积的91.8%,其中:国有7120公顷,集体94266.7公顷(集体
2007年,丽水市莲都区林权管理中心成立统管山15333.3公顷,自留山
19833.4公顷,责任山59100公顷),填发山林权属证10288本,通过林业“三定”,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生产责任制主要形式有大包干到户责任制、集体专管护林责任制和专业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1)零星小片用材林和疏林实行大包干到户责任制,按现有材积队八户二或队七户三比例分成,增长部分队二户八或队三户七分成,采伐权归集体。荒山造林长期承包到户(25—30年),国家、集体给适当补贴,套种收入归户,成材采伐后二八或三七分成(大头归集体)。集中连片用材林(包括新造林业基地)实行集体专管护林责任制,设管山护林员,实行“五定一奖赔”办法(定面积、投工、资金、肥料、产量等,超奖减赔)。(2)油茶,国家统购任务分摊到户,集体提留资金按定产提20%,承包时间10—15年。毛竹,实行大包干到户,一是以原有竹为基数,年净增率10%(年采伐量20%,集体提留10%),十年原竹基数翻一番,超产归户;二是定新竹留养指标,超奖减赔。零星经济林木 (包括果木)按株定产或定值,大包干到户或比例分成。(3)乡、村林场的山林实行专业阶段性承包,联产计酬。
1985年,部分乡镇实行“二山并一山”,将农户承包的责任山重新造册,改发自留山使用证。
1989年9月,进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至1990年12月,全市110626.7公顷山林, 定权发证有102460公顷,占92.6%,其中:国有7120公顷,集体95340公顷(责任山50046.7公顷,集体统管山17840公顷,乡村林场9053.3公顷,自留山18400公顷)。有7.96万片山场, 埋界石33万块,调处山林纠纷2316起。完善承包合同3509份,收缴提留资金150万元。建森林档案县(市)级22卷,乡村级609卷。
延长山林承包期为了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2006年3月开展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历时7个月,至10月底全面完成。山林延包以原林业“三定”的证、册、表为依据,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已承包到户责任山,承包期再延长50年,统一延长至2055年12月31日。在确定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集体的统管山、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全区换发新林权证的山林面积100306.7公顷,其中统管山(包括乡村林场)16573.3公顷,自留山20426.7公顷,责任山63220公顷,国有林86.7公顷。国有林场尚未换发林权证,面积6253.3公顷;水阁街道办事处因工业区开发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暂缓换发林权证,面积5026.7公顷,其中自留山1006.7公顷,责任山4020公顷。
在山林延包工作中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山林纠纷165起,涉及面积3867亩。
全区换发林权证45017本,签订承包合同30594份,建立山林延包档案6845卷。
第二节森林资源流转与林权抵押
森林资源流转2006年3月,省林业厅印发《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3月,莲都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同年4月,区府办又制订《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实施方案》,先后组建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等流转服务机构,使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2006年以前,莲都区森林资源流转累计3382宗,面积13866.7公顷。包括国有林通过公开招投方式流转7起,面积466.7公顷,成交金额991.4万元;集体林(含乡村林场)通过招投标方式流转31起,面积580公顷,成交金额468.5万元。
2007年,森林资源流转7宗,面积125.7公顷,成交金额191.6万元。
2008年,森林资源流转2宗,面积60公顷,成交金额19万元。
2009年,森林资源流转3宗,面积257.7公顷,成交金额253.8万元。
2010年,全面实行森林资源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转让1宗,面积14.67公顷,成交金额
14.1万元;林木采伐转让1宗,面积15.8公顷,价值131万元。
林权抵押贷款2007年3月,丽水市中心支行制定《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8年8月,区政府出台《莲都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的政策界限、操作程序、违约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始于2007年,是年由区合力农信担保公司担保,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发放首笔林权抵押贷款,计有以下三种: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
2008年,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6宗,贷款金额1348.3万元,超额34.8%。
2009年信用户、信用证评定面达98.5%,计37647户,其中AAA级1141户,AA级2095户,A 级2627户,普通级31784户。是年,为方便林农贷款,简化贷款程序,推行“林农信用保证为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辅”的贷款模式;各乡镇林业站设立林权管理分中心,每日派工作人员到农村合作银行联合办公,集中即时办理林权贷款相关事项。是年,林贷计划4500万元, 实际发放林权抵押贷款911户,贷款6091.3万元,超额38%。
2010年,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模块建设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建档工作,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29.4亿元。评定信用乡2个、信用村40个,信用房37951个,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授信依据。是年,林权抵押贷款计划15600万元,实际发放林贷2536户,23217.4万元,其中小额循环贷款5649.8万元,超额48.8%,按中央扶持林业贴息政策,上报中央申请贴息508.23万元。
高溪乡森林资源流转评审会现场(摄于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