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纳税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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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74
专题名称: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纳税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808.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83年1月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城镇集体企业。税率为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税后留利10%,每季交一次,年终结算上报中央。7月1日起,改为15%,超收部分,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1988年以后,工商企业经营体制逐步改革,永嘉县贯彻温州市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由承租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个人或合伙承租按税后利润金额7%计征;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就其税后利润15%征集;集体企业报经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同减免。1989年起,私营企业列入征集范围。实征基金:1983年31.8万元,1984年37.1万元,1985年36.5万元,1986年39.7万元,1988年91.1万元,1989年143.7万元,1990年14.2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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