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同子瞽說二十八首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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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14845
颗粒名称: 空同子瞽說二十八首之二十三
分类号: I214.82
页数: 2
页码: 二十八至三十
摘要: 明蘇伯衡撰寫的一篇論文。
关键词: 别集 文集

内容

士蒍以晉獻公患桓莊之族偪謀去羣公子乃與羣
  公子謀使譖富子其一公子謂羣公子曰不可詐慝
  鬼蜮何可信也宗族骨肉何可疎也信鬼蜮不智疏
  骨肉不仁仁智不足禍患將至枤杜之風角弓之雅
  乃所知也不假瀆告敢以細事開于左右曲沃之奥
  有神叢叢大木也蔦與女蘿附焉神患蔦蘿之滋蔓
  也欲去之乃謂蔦蘿古人有言曰大木之下無美草
  傷于隂之多也今木之榦且數圍而爾之蔓不滿寸
  則其枝葉寔爾蔽也蔦與女蘿亦自見其蔓不如木
  之碩也疾之見夢于里人曰災祥非神之為惟木之
  怪里人遂伐木木之既伐蔦蘿莫傅是以亦瘁富子
  者大木也吾儕者蔦蘿也豈可去哉富子苟去我亦
  何所利焉羣公子不聽遂譖富子而去之士蒍又與
  之謀使殺游氏之二子其一公子又曰不可人之為
  寢其中列楹其四阿復列楹以相夾輔也撼其一楹
  棟必撓去其一楹寢必隳如是寢之所恃固在楹之
  衆矣我之有族猶人之有寢也而吾與游氏楹之謂
  也昔者之譖富子一楹去矣去其一也且懼壓焉況
  可再乎而又欲殺二子將吾族之不支豈惟二子而
  不改圖可乎羣公子不聽遂殺二子既士蒍使盡殺
  游氏之族其一公子又曰不可耳目手足之於身一
  體也目視耳聽患生故能知手捍足防難至故能備
  此身之所由全也若四者亡焉語所謂絶物也何能
  為哉身之全者鮮矣今譬之一體游氏之族在吾族
  吾族之手足耳目也富子之去而吾手亡矣二子之
  殺而吾足亡矣今又欲合其族而盡殺之是并吾耳
  目亡矣游族亡吾族必從之盍釋之以圖存乎不然
  悔無及矣群公子不聽遂盡殺游氏之族士蒍乃城
  聚而處群公子獻公果圍聚盡殺群公子君子曰強
  宗翰也同姓城也其可自壞之乎故曰大宗維翰又
  曰宗子維城又曰無俾城壞無獨斯畏群公子縱不
  是思一人托物而致意三焉言切而利害昭矣亦易
  悟也哉而終不聽以及于難群公子所謂取譬不遠
  昊天不忒回遹其德俾民大棘者矣此計所以為事
  之本聽所以為存亡之機而貴乎哲也詩曰其為哲
  人告之話言順德之行

知识出处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十六卷。明苏伯衡撰。苏伯衡,字平仲,浙江金华人。伯衡博学勤奋,元末时负誉于乡,明初,用为国子学录,后迁学正,著《苏平仲集》。是集凡十六卷,初刻于洪武年间,由林方直编辑。卷首有刘基洪武四年(1371)序、宋濂洪武十三年(1380)序。收文十五卷、诗一卷。其文颇受宋濂等人推重,宋濂在 《送平仲还乡序》称:“平仲辞章,体裁严比,姿态横逸,如春阳被物,或根或芗,或卉或条,或大或小,或圆或扁,各随其物而畅之,无有同者。”显然是过誉之辞。郑瑗《井观琐言》则称 “其用意太苦、遣辞太繁缛,不可为法,”道出了苏伯衡为文的弊病所在。其诗作较少,且无佳作。集末有洪武八年 (1375)胡翰跋语,称苏伯衡选为太学官,“居太学六年。”考《明史》称苏伯衡在丙午 (元至正二十六年,即1366年)为国子学录,苏伯衡所著《国子学同官记》称以丁未 (元至正二十七年,即1367年)升学正,其诗文又有庚戌 (明洪武三年,即1370年) 七月十日奉命编《摩国史口号》,则苏伯衡由学正擢编修,实在洪武三年(1370)上距丙午仅五年,是胡翰误将时间多记一年。是集为正统七年 (1442)处州 (今浙江丽水等地)推官黎谅所重刻,收入《四库全书》。还存有《金华丛书》(同治光绪本、民国补刊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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