贄又奏請均節財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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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唐鉴二十四卷附音注考异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09985
颗粒名称: 贄又奏請均節財賦
分类号: K242
页数: 1
页码: 六至七
摘要: 吕祖谦所音注的《唐鉴》中的一节。
关键词: 古代史 编年体

内容

贄又奏請均節財賦凡六條其二請兩稅以布帛為
  額不計錢數其畧曰穀帛者人之所為也錢貨者官
  之所為也是以國朝著令租出粟庸出絹調出繒纊
  布曷嘗有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者也纊音曠今之兩
  稅獨異舊章但估資產為差便以錢穀定稅臨時折
  徵雜物每歲色目頗殊惟計求得之利宜靡論供辦
  之難易所徵非所業所業非所徵遂或增價以買其
  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已多望勘會
  諸州初納兩稅年絹布定估比類當今時價加賤減
  貴酌取其中總計合稅之錢折為布帛之數
  臣祖禹曰泉貨所以權物之輕重流於天下則為
  用積於府庫不為利也何以知其然邪穀帛出於
  民而官不可為也錢出於官而民不可為也取其
  所有而與其所無則上下皆濟矣是故以穀帛為
  賦則民不得不耕織以奉公上此驅之於農桑也
  如不取其所有而取其所無則民之所有棄之必
  賤矣官之所無收之必貴矣穀帛輕則民為之者
  少錢重則物甚賤者多是以利壅於上民困於下
  至於田野荒杼軸空大東詩小東大東杼軸其空杼盛緯器毛氏云空盡也
  由取其所無故也然則以錢為賦官豈得其利乎
  為法者必使民去末而反本則富國之道也

知识出处

唐鉴二十四卷附音注考异一卷

《唐鉴二十四卷附音注考异一卷》

《唐鉴》·二十四卷(副都御史黄登贤家藏本)宋范祖禹撰,吕祖谦注。祖禹字淳父,华阳人。嘉祐八年进士,历官龙图阁学士,出知陕州。事迹附载《宋史·范镇传》中。祖谦有《古周易》,已著录。初,治平中司马光奉诏修《通鉴》,祖禹为编修官,分掌唐史。以其所自得者,著成此书。上自高祖,下迄昭宣,撮取大纲,系以论断,为卷十二,元祐初表上於朝。结衔称著作佐郎,盖进书时所居官也。后祖谦为作注,乃分为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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