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不能決者移廷尉廷尉不能決者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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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事记十二卷附通释三卷解题十二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05687
颗粒名称: 詔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不能決者移廷尉廷尉不能決者以聞
分类号: K204.3
页数: 1
页码: 三十
摘要: 宋代呂祖謙對詔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不能決者移廷尉廷尉不能決者以聞一句作註解。
关键词: 中国历史 历史评论 通史

内容

解題曰高祖約法三章蕭何定律九章其用刑亦
  明慎矣迨至文帝專務以德化民黎民醇厚幾致
  刑措其不能決而上之廷尉者蓋無幾矣廷尉所
  能斷者既下縣道論決其不能决而上之廷尉者
  盖絶無而僅有矣體統既眀不待衡石程書齋居
  決事而天下自無一夫之寃矣彼秦皇漢宣之流
  矜其小慧悉取四方之奏讞而自治之有司拱手
  倚成於上積棟充宇豈區區兩目所能徧察哉

知识出处

大事记十二卷附通释三卷解题十二卷

《大事记十二卷附通释三卷解题十二卷》

十二卷。通释三卷,解题十二卷。南宋吕祖谦(1137—1181)撰。祖谦字伯恭,婺州(今浙江金华)人。提倡经世致用文学,开浙东学派之先声,为婺学(即金华学派)代表人物。曾修《徽宗实录》,编校《皇朝文鉴》。著有《大事记》、《春秋左氏传等。祖谦原拟上承《春秋》,下至五代,集历朝大事为一书,因病未果,只成此编。该书成于孝宗淳熙七年(1180)。依司马迁年表例,采辑诸书,用编年体记载周敬王三十九年 (前481) 至汉武帝征和三年 (前90)间共352年的史迹、名臣等。所引史实,均注出处。对《史记》、《汉书》、《通鉴》等所载史事先后、地理沿革、职官迁易及名物象数等多所考订辨证,足补史缺。《通释》采录诸经要义格言及历代名儒议论。《解题》多论旧史记事得失异同,所作阐释、考证,多所发明。明王祎《大事记续编》七十七卷,续本书至五代后周显德六年(959)。本书以南宋嘉定五年(1212)本为最早。另有明初刊本、吕楠刊本、新活字本、胡氏刊本。较通行的则是《金华丛书》本、《丛书集成》本、《四库全书》本。解放后有1987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出版的影印本 《大事记》一函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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