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刺斷丁亂反庶民獄訟之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岩周礼订义八十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20007207
颗粒名称: 以三刺斷丁亂反庶民獄訟之中
分类号: B222
页数: 2
页码: 七至八
摘要: 《周禮》內以三刺斷丁亂反庶民獄訟之中之解讀。
关键词: 宋代 经学 周礼

内容

鄭鍔曰獄訟之情所患不得其中耳已得其中從而斷之
  胡為不可聖人猶未審以為果中否又為三訊之法以刺
  取衆人之意果以為中然後斷之凡言刺有二義刺取也
  殺也如春秋刺公子偃之刺則刺者殺也此云三刺則有
  探取之義刺取臣民之意皆以為可殺然後斷其中而殺
  之所謂國人殺之也○王昭禹曰中者事實之書與天府
  謂之治中告天謂之升中同意○賈氏曰庶民以上皆應
  有刺直言庶民者賤者尚刺則已上可知
  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
  上服下服之刑
  鄭鍔曰人之深情不可臆度將以刺取其意必先設辭以
  訊之故三刺之法則有三訊訊問也○鄭康成曰訊言也問之以刺取
  其意耳或謂訊者或訊於公卿大夫之羣臣或訊於府史
  胥徒之羣吏或訊於比閭族黨之萬民而特聽民之所刺
  所宥然後施刑何也竊以為此所欲斷者庶民獄訟之中
  故也雖訊官吏而實以民為主而訊官吏者能達萬民之
  情而致於上故也○黄氏曰義理難盡羣臣知之故例可用羣吏知之人情隐伏萬民知之幸其不皆以為可殺
  則亦不敢輕殺之
  民以為可刺則宜施上服之刑民以為可宥則宜施下服
  之刑上服之說先儒以為上服劓墨施於面者也下服宫
  刖施於下體者也然書言五刑有服五服三就者謂上服
  服上刑下服服下刑也吕刑云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
  上服者若以為墨劓施於面為上服宫刖施於下為下服
  則吕刑所謂適輕適重與五刑有服之說為無用矣
  愚案三刺之斷不敢自決而訊及於三此必罪大惡極
  或輕或重關於風敎上服下服係於人心雖則已麗於
  刑必待三訊而後斷也民以為可刺則服上刑無可說
  者民以為可宥亦非全然宥之特服下刑比上刑為輕
  耳
  黄氏曰小司寇前訊繼詢外朝之政今訊繼議刑獄之序
  大司寇不獨宥也圜土聚敎而遂免之小司寇上服下服
  猶施刑焉於此可見命官制職之意

知识出处

东岩周礼订义八十卷

《东岩周礼订义八十卷》

出版地:温州

八十卷。宋王与之撰。王与之生卒年不详,字次点,南宋温州乐清(今浙江乐清)人。曾从陈松溪学六官要旨。任宾州文学,泗州通判等。此书是淳祐二年(1242)行在秘书省准敕访求书籍时牒温州所得,特补一官授宾州文学,后终于通判泗州。书前有真德秀序和赵汝腾后序。赵汝腾称,真德秀殁后王与之又删繁取要,由博得约,此书“精粹无疵”。《周礼订义》采录旧说共五十一家,唐以前为杜子春、郑兴、郑重、郑玄、崔灵思、贾公彦六家,其余四十五家均为宋人,资料博详,凡文集语录无不搜采。以当时诸儒为主,前儒古义仅特为附存而已,实际是取宋人的学说。解经以义理为本,典制为末,言义理者多,考典制者少。其注《考工记》,认为《冬官》不亡,与宋俞庭椿《周礼复古编》观点一致,但俞庭椿易改经文,王与之仅持其观点而不移改经文。对此,《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极为不满,当谈及邱葵《周礼》序中讲,王与之作《周官补遗》、《周礼》之六官全,而此书无此补遗,不知因何时说,“然凭空臆改经之说,正以不存为最善,因无庸深考也”,颇为偏激。认为《周礼订义》不及李鼎祚《周易集解》能存古义,则颇中肯。然而,宋时四十五家之书,已佚十之八九,是赖以《周礼订义》而得以流传,可见其对宋文献功不可没。版本有:宋刻本,清康熙十九年(1680)纳兰性德刻《通志堂经解》本,乾隆五十年(1785)通志堂刊修补本、乾隆间文渊阁《四库全书荟要》本。

阅读

相关人物

王與之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