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奏刑部大理寺易大明阿王㫁案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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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止齋先生文集五十二卷附錄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12504
颗粒名称: 繳奏刑部大理寺易大明阿王㫁案状
分类号: K206.5
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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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月十六日,陳傅良建議刑部大理寺改斷易大明阿王案的奏狀。
关键词: 古典文学 奏状

内容

准中書門下省送到録黄一道節文為刑部大理寺状舒
  州申勘到百姓易大明并汪清妻阿王㫁案事令臣書行
  右臣𥨸謂人之親莫切於夫妻妻而與人謀其夫則生人
  無措身之𠩄矣照得阿王嫁汪清生一女三子自紹熈元
  年與易大明通姦以来凡其夫汪清𠩄與疑慮易大明者
  皆宻以告凡易大明𠩄與謀害汪清者未甞一以告也㩀
  案阿王甞受易大明之謀醉其夫以酒又從之學作麻索
  套子将以勒死汪清不果如是者又一年而後卒殺汪清
  當殺汪清也易大明雖以鐡尺打傷仆地未曽氣絶令阿
  王快取索来阿王紀恨汪清節次打罵亦有心要勒死汪
  清手觧布機上麻䋲付易大明勒死之是不謂之同殺其
  夫乎在律謀殺條姦人殺其夫𠩄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
  罪昔人之意𠩄為斯人慮者甚嚴宻也况同殺之乎春秋
  之義魯夫人與弑公絶不為親禮也聖人豈忍絶人母哉
  與殺其夫雖子猶不得以為母以是為王法𠩄當誅耳而
  貸不殺是無三綱而十惡之條癈矣臣自攝乏書姦人殺
  其夫之案或貸死者有之而未有如阿王之幸免者臣愚
  欲望聖慈參酌經律令有司别行議㫁𠩄有録黄臣未敢
  書行謹録奏聞伏候敕旨十二月十六日奏入

知识出处

止齋先生文集五十二卷附錄一卷

《止齋先生文集五十二卷附錄一卷》

出版地:温州

陈傅良,字君举,号止斋,学者称止斋先生,浙江温州瑞安湗村(今署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街道)人,南宋著名学者、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止斋先生文集》为陈傅良身后弟子们为其编集的诗文总集,南宋时有两个系统的刻本:一是嘉定间由徐凤刊于永嘉郡斋的曹叔远所编五十二卷本,世称“永嘉本”;一是蔡幼学任福州知州时刻于任所的五十卷本,世称“三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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