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嵊縣尹林君墓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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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雅堂集十三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10261
颗粒名称: 故嵊縣尹林君墓志銘
分类号: I214.72
页数: 4
摘要: 陳旅所著名為《故嵊縣尹林君墓志銘》之墓銘。
关键词: 别集 碣文 墓铭

内容

君林氏諱起龍字竹友其先光州人後居海州今淮安之海寧
  州也宋同知樞宻院事贈開府儀同三司諱聞翁於君為五世
  祖曾大父諱行中太中大夫知澧州兼荊湖路提防刑獄公事
  大父諱松奉議郎通判海州父諱珪通奉大夫湖南安撫使知
  潭州母趙氏君生有奇才雅志事功年廿應武舉廷試第三授
  成忠郎夀州下蔡縣令以親老歸養海州安撫司因表為計議
  官時事已不可為矣退而教授於其裏至元內附大臣有知君
  者辟為淮安路海陵縣尹尋奏授承事郎以海陵尹行紹興路
  山陰縣丞厯山陽縣尹轉承務郎溫州路瑞安縣尹屬陞縣為
  州去為州路浦江縣尹終更為撫州路臨川縣尹未行卒於
  臨川官舍大徳二年五月廿六日也年六十三妻會稽張氏封
  恭人子男一人炳女一人適劉字之孫男六宗仁宗義宗禮宗
  智宗信宗常女一人曾孫男一人君歿時炳才十三君與恭人
  言曰吾死於此去海州逺矣海州又無恆產吾嘗官山陰有遺
  愛在民其山川美風俗厚又而族所在其我於此乎明年十
  一月三日君山陰清風鄉鳴鳯山之原君天性忠厚而宅心
  夷曠居官以亷慎自持所至必先治學校興教事凡舊時苛急
  之政悉為民申除之訟必立決以謂一囚在獄其家皆無安者
  令民之父母也獨能安於家乎決囚之時每痛其得罪必教戒
  而後罪之故民皆感服相告語曰母以事撓吾令也部使者過
  其境則曰林令無寃民多不視其牘而去每受代父老流涕遮
  不得行往往立石以紀其善績自海陵之山陰丞將渡江見二
  人匍匐啼沙中潮且至亟呼問之則曰我臺州人虜於兵以病
  不能行棄我於此今就死耳君即挈舟既渡江為之具醫藥
  飲食衣服已又資之使還其鄉其一人願留則為之娶妻保之
  終其身山陰前丞夫婦皆死而二女防養乏鬻之於縣卒以喪
  去君至聞而悲之曰吾代其父為丞丞女非吾女乎還卒錢收
  二女與張恭人鞠之既長皆為具裝配佳士人不知為前丞女
  也仕宦廿餘年俸祿之入輒分與朋友鄰里之貧者家無宿儲
  而言不及利或勸之置田宅則曰吾子成人當自有之平居必
  正衣冠端坐與賢士大夫講道論藝亹亹不倦頗愛竹時為客
  寫之以致其幽趣雲恭人有淑徳以恭儉相其夫尤防於教子
  大徳五年五月三日卒年五十四其年十月廿日合葬鳯鳴之
  兆炳沈慤而敏練以廕入官有能聲今為承事建徳路分水縣
  尹始得請封其母為恭人於是使人以狀來言曰吾父母之葬
  已四十年矣墓碣未勒葢有待於今日子其為我銘之嗚呼承
  務君歿未乆而恭人又歿炳孑然畸孤無所庇借乃今卓然有
  成亦若其父有民社之寄而田園屋室又足以祀祖宗遺子孫
  矣種之於前則獲之於後觀林氏之世為善者其亦有所恃哉
  乃為之銘曰政足以及物則位不必崇徳足以裕後則祿不必
  豐豈無令圖惟邑之為曰近民易施遑恤我私稽山之陰皆君
  所治魂兮歸來邑人之思鳯鳴髙岡其原允臧君子攸藏世世
  其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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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雅堂集十三卷

《安雅堂集十三卷》

出版地:温州

元代诗文别集。13卷。陈旅撰。《四库全书》曾据两淮马裕家藏本编入别集类。本集别题《陈众仲文集》。本集卷首有元至正九年(1349)张翥序,至正十一年林泉生序。卷1为赋、辞等及五七言绝句,卷2为五七言律诗,卷3为五七言古诗,卷4—6为序,卷7—9为记,卷10为碑,卷11为碣、墓铭,卷12为墓志铭,卷13为杂文。卷末有明人杨士奇跋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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